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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预算法

发布时间: 2022-05-08 04:07:01

㈠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法

你好,之了很高兴为你解答。
经济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房地产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会计法》等等等

㈡ 什么是部门法学部门法学中具体包括哪些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㈢ 中国现在有那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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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会计规范体系具体包括几个体系

会计规范体系的内容包含会计基础规范、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制度规范、会计道德规范。

会计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kuài jì。(英文名称为Accounting)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各种税收法规为法律依据来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

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工作人员是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有会计主管、会计监督和核算、财产管理、出纳等人员。

行为解释

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



㈤ 经济法有哪些内容

主要有市场管理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管理法规。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国家宏观调控法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劳动法等法规。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主要分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公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劳动法 公司法 国企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 海商法 着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国籍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暂行条例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等等

㈦ 我国已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有哪些

(一)宪法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是详细的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㈧ 请列举出你所知道的20部法律的名称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㈨ 四个经济法的名称

一.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内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二.1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市场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票据法、房地产法。
3宏观调控法:预算法、国债法、税法、银行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

㈩ 票据法是否属于经济法

票据法不属于经济法。经济法包括一下一些法律: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
税法
国债法
彩票法
国有资产收益法
金融法
等等
广义的经济法还包括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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