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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5-05 15:44:55

A. 有人知道现在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怎么回事吗

只要是老宅基地,肯定会确权的。如果一直拖着,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反应部门。要求给予合理说法。
对争议土地,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还要查清楚是否有其他人还主张过争议地权属或对争议地权属提出过异议,如果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话,通知其参加调处或听取其意见,审查看是否要列为当事人,否则容易导致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处理决定被撤销。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B.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

通过开展2013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掌握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的现势性。继续推行国家主动监测、核查和分析,以及“以图管地”的监管模式。同时,充分发挥遥感监测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技术优势和作用,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信息化、科技化的国土资源监管新模式。

在2012年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继续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完成了2012年项目的后续工作,及时启动实施了2013年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是完成2013年度遥感资料采购。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地区。通过优化配置各类遥感数据,困难地区拟定多种预案等方式,采购2013年度覆盖全国80%面积的、不同尺度的遥感数据,同时完成全国遥感数据的质量检查、备份和任务下发工作。采购2010年度覆盖全国270万平方千米面积区域的、不同尺度的遥感数据。

通过开展资源一号02C卫星任务编排及产品整理和遥感数据任务下发系统维护及存档数据入库整理,研究遥感数据质量评价体系、高分1号卫星数据在土地调查与监测中的应用潜力和遥感卫星区域化采集模型,逐步解决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及时有序下发管理多批次、大数据量的遥感数据难题,缩短遥感数据质量检查周期,缓解遥感数据源不足。基本完成资源一号02C卫星任务编排及产品整理和遥感数据任务下发系统维护及存档数据入库整理工作,完成遥感数据质量评价体系、高分1号卫星数据在土地调查与监测中的应用潜力和遥感卫星区域化采集模型等多个项目的需求调研、资料整理、方案编写和专家论证等准备工作。

二是开展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组织专业队伍,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和控制资料为基础,制作覆盖全国63.56%的遥感正射影像图;比较2013年与2012年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提取变化信息,监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情况。本着“监测一个、应用一个”的原则,将最新遥感影像和监测信息及时提供给地方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同时将成果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和单位使用。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项目管理系统的升级与维护、专题监测与分析等研究性工作。开展典型区域重大工程用地监测,及时快速掌握相关国家重大工程用地现状及变化趋势。

完成全国约2800个区县遥感监测成果的监理,对各单位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进度跟踪,确保遥感监测成果质量和生产进度。根据2013年度遥感监测的技术要求及特点,对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实现基于磁盘阵列和高速局域网的数据存储、成果管理功能;开展专题监测图制作、数据分析工作。

在19个重点城市开展城市规模扩展监测,完成重点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遥感监测。开展2010年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制作覆盖全国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与上一年度遥感影像进行对比,提取变化信息,监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情况。

三是完成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核查。利用最新遥感影像和2013年土地调查数据库,对县级土地利用变更成果中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内业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数据流量变化异常的地区,结合变更调查数据流量分析结果和国土资源部审查确认情况,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问题较严重的地区,抽取全国约5%的县(区)开展外业核查。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比对标注工作,开展2012年度55个报国务院批准试点城市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调研与评估工作。

四是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汇总与综合分析。开展2012年度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工作,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质量检查与入库的前期准备工作,修订数据检查技术规定、数据库标准规范。制定招标方案,对2013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国家级数据更新入库项目进行招标。根据2013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开展数据检查管理、更新数据上报等软件的升级与维护工作。开展变更调查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对部分省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调整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2012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2012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综合分析报告;组织开展市、县情分析报告试点,对市、县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及社会经济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全国约1700个单元(县)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规划内容)检查,保障国家级规划数据库中的规划内容成果质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三期)——规划内容审核

该项目旨在对国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中地方提交的规划数据成果进行规划专业性检查,通过对规划成果的一致性校验,保障规划数据库建设中入库有关规划成果数据的真实合理性,为下一步服务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提供良好基础。

项目开展了约2040个单元(县)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的规划内容检查,形成了有关检查分析报告和规划数据,为建设国家级规划数据库提供基础支撑。项目成果已导入国家级规划数据库,并融入国土资源部“一张图”监管平台,为国土资源部开展有关土地规划的监管审批提供了依据。

●全国土地利用宏观监测(一期)

该项目旨在利用中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监测全国20个城市群1990-2000年、2000-2005年,2005-2010年、2010-2012年四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展情况,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工作提供支撑。

项目以全国20个城市群范围内除农村居民点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及交通基础用地为主要监测对象,开展了对城市主建成区、距主建成区边缘小于等于5千米且面积大于0.5平方千米的集中连片建设用地、新城新区建设用地、城市间大型基础设施和区县城镇建设用地等的监测,形成了系列监测数据、图件和专题报告成果;对我国不同时期主要城市群的建设规模、扩展形态和动态变化状况进行了定量分析,客观、系统地反映了我国城市群的演变历史,是遥感科学技术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一项重要的创新性成果。成果对准确掌握我国城市群建设现状,研究我国城市群时空演变情况,优化我国城镇体系和地域空间结构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核实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批而未用补充核实和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管理信息上图比对标注核实工作,为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提供年度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基础数据。

项目开展了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00多个县级单位批而未用土地的补充核实与后期数据完善,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比对标注工作和全国县级单位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举证核实,以及2012年度53个报国务院批准试点城市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评估及批后日常监管工作。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28个县级行政单位总计上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50余万个,面积710余万亩。认定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土地400余万亩,认定比例为56.59%;疑似未批先建土地300余万亩,占地方上报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3.41%;通过套合比对切割标注本年批准未建设土地240多万亩。补充核实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未认定“批而未用”土地图斑4万余个、面积130余万亩,增加认定“批而未用”土地45万亩。

项目将利用现状调查与建设用地管理信息调查相结合,是我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重大变革,为更好地掌握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土地管理基础信息、服务土地管理决策提供了基础支撑。

●地价监测数据采集及系统建设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城市地价监测点数据的采集与维护,完善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为地价监测工作服务。

项目开展了105个主要监测城市地价动态季度、年度监测、商品房地价及相关成本监测,18个重点城市开展地价月度监测,保障地价监测数据的现势性和真实性,理清了房地价关系;开展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保障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正常运行,深度分析城市地价监测数据并形成系列报告,为宏观决策服务。研究建立全国标定地价体系,并选择上海市等三个城市开展试点监测,为全国标定地价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该项目成果广泛应用于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市场监测、统计公报发布等方面,成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跟踪重点城市地价走势,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

●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

该项目目标是完成105个主要监测城市及重点区域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区域、各主要城市的土地价格水平和增长率变动趋势,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分析判断我国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和变化趋势,不断提高我国对土地市场的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为政府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为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项目开展了季度、年度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区域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研究,完成了我国城市地价与房价关系、房地产租价比研究,全国地价指数研究和热点城市地价月度快速调查分析、房地产市场土地交易异常点调查及分析,形成了2013年季度、年度全国主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地价指数报告等,出版了《中国城市地价报告蓝皮书(2012)》和《中国地价指数报告(2012)》。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形成了跨度14年、能客观反映我国土地市场整体情况的地价监测基础数据,取得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成果,正确引导了社会舆论,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地价信息,为宏观决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参考。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基础研究和示范推广,逐步构建多类型、多层次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体系,健全以不同工程性示范推广模式为核心的工作组织体系,获取具有时间序列和一定覆盖度的国家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及相关指标,掌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提出建设用地规模挖潜、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途径及措施,为国家制定宏观土地政策和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提供参考和依据。

项目开展了北京市等30个重点城市和原平市等20个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长春市、武汉市、兰州市3个城市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政策研究,沈阳市、上海市、武汉市、重庆市4个城市城乡结合部、江苏省、黑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4个省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试点,进行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标准修订、功能区集约利用评价及潜力测算规范化研究与实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编制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基础研究,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管理软件升级和维护工作。形成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情况报告、成果汇总和分析报告及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管理软件(功能扩展版)等。

项目成果为提高土地利用决策的科学性和基础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合理制定土地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试点地区行业用地调查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城市行业用地调查试点,推进行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城镇地籍调查技术发展,丰富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内容,为缓解人地矛盾、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及保障。

项目选择太原市、通辽市、合肥市、聊城市、濮阳市、株洲市6个试点城市,开展行业用地数据采集与补充调查,并按照行业用地综合数据库建设要求,将试点城市行业用地调查数据补充完善、整合至城镇地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行业用地调查成果分析评价。

该项目克服了行业用地调查技术、方法均无先例可循等不利因素,通过研究,拓展了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的应用范围,丰富了现有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内涵,摸索出行业用地信息补充调查方法,实现了经济普查信息与城镇地籍数据衔接,初步建立起土地与行业发展之间的联系,为科学制定产业经济政策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参考途径。

●全国土地登记与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整合汇总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上报试点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建设等工作,掌握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数据,开展专题数据分析,为土地管理决策和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

项目采取调查、汇总、统计、推算等方法,更新汇总了全国所有城市和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数据,并开展了城镇土地利用专题分析;继续开展了重点地区84个城市的季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数据汇总工作;在山东、陕西两省开展了镇村地籍调查试点示范;开展了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

项目形成了全国660余个城市、2万余个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数据,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等一系列成果;建立了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土地登记数据的获取与更新汇总的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保障了年度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数据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支撑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为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重点区域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

该项目继续开展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黄淮海采煤塌陷区等6个重点区域的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搭建重点区域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监测网络框架,完善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和技术体系,为更大范围地推进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奠定基础,为重点区域土地生态状况动态监测、预警和管护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为全面推进土地资源管护模式转变、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制定、构建绿色国土空间格局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项目已完成6个重点区域12万平方千米以上的土地生态状况基础性调查指标和区域性调查指标的信息提取、土地生态状况质量综合评估,以及典型区2013年土地生态状况精细评估,形成了6个重点区域的土地生态状况调查数据库,《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稿)》,《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送审稿)》和《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数据库建设与制图技术规范(修改稿)》。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提出了土地生态状况质量综合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将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开展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提供借鉴,对于全面转变土地资源管护模式、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项目拟通过监测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在国家层面实施,地方样点规划、城市中心城区规划等的执行情况,建立“点面结合”的多层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体系,为国家客观掌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提供基础,为国家编制、调整土地规划及相关土地政策提供支撑。

项目开展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对浙江省宁波市和湖南省邵阳市等样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监测评估,探索了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实施情况监测的技术方法,形成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评估报告及数据集,宁波市、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报告及数据集,中心城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技术方案。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形成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报告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客观了解规划实施状况、调整规划提供了判断标准和依据,对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政策实施监测评估

该项目旨在通过选取当前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国家重点关注的土地政策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地方对一些典型政策创新设计进行监测和评价,对比分析、总结政策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相关土地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的监管能力,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发挥更好的作用提供决策依据。

项目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各地2012年实际运行情况,调整了土地政策实施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更新了土地政策实施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和案例库。以浙江省、成都市、湖北省、江西省等监测点的地方实践为对象,开展了土地(政策创新)在新型城镇化中的作用分析,跟踪评估了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闲置用地政策。通过分析,重点关注各地案例库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政策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探求地方政策创新的原因,分析地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国家层面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通过项目实施,在全国不同区域建立了土地政策实证研究基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政策评估等方法,系统监测评估了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及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等的执行情况,建立了各项政策的案例库和各个基地的数据库,为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提供了决策依据。

●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

该项目围绕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及节约优先目标,通过设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推进观测点制度建设,落实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信息获取、形势研判、政策实证、监控预警能力,强化应对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情况变化的监督能力提供畅通的渠道。

项目按照覆盖督察区域,分布均匀、重点突出、代表性强的原则,对监测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制定《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工作指引》,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工作机制,动态调整观测点形势分析指标体系,提高了数据上报质量和有效性。开展了观测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季度数据采集与分析,规范数据采集审核及汇总,开展各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专项研究和调研,不断提升政策预判能力。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培训、运行及优化,不断提升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自动化水平。

项目完成了2013年第四季度区域及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指标数据采集和形势分析报告,以及《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利用和管理报告》和《南京、西安、成都督查区域典型低效用地情况专题形势分析报告》等专题调研报告。

通过项目实施,及时、真实地反映了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提升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效果,为国土资源部掌握宏观形势提供了重要参考,为地方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土地基础数据库整合集成与共享平台建设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基础数据库建设、共享平台进行维护及专题应用研究,进一步加快土地基础数据整合和信息发布,提高共享平台对规划院内外土地政策研究的土地基础信息服务能力。

项目开展了2013年度土地基础数据整理及社会经济数据收集建库,决策支持相关设计与数据整理工具开发,面向应用的土地基础数据产品的制作,年度新增土地基础数据产品共享数据的发布及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专题研究,形成了大量数据产品和2013年度数据整理工具软件一套,以及统计数据(人口、GDP)空间化模型算法研究、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时空变化规律专题研究、数据中心决策支持搭建平台设计、全国土地基础数据产品设计报告等报告。

项目首次利用矢量数据网格化工具软件完成了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全国1∶1万土地利用数据的网格化处理,形成了全国土地利用地理格网数据库,将有力推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成果的共享应用,发挥国家土地基础数据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从数据模型、开发方法、模型加载,模型管理、数据可视化表达等方面开展数据中心决策支持搭建平台设计,为建立面向数据中心用户的搭建式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提供了方法论。

项目成果丰富了土地基础数据产品共享服务内容服务,为开展土地资源管理战略研究及宏观形势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

该项目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为对象,开展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和土地利用环境影响动态模拟评估工作,建立相关数据集和技术指标体系,为相关部门编制国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重大宏观规划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土地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信息。

项目选择国家重点战略发展区域——江苏省沿海地区开展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继续开展长株潭地区、桂西资源富集区、呼包鄂地区的核心城市——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估。总结完善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技术规范,研究探索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技术。已形成了江苏省沿海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基础数据集,桂西资源富集区、长株潭城市群及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估基础数据集;撰写了江苏省沿海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报告,桂西资源富集区、长株潭城市群及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技术报告。

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为促进我国重点区域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为制定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和开展区域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设计与开发

该项目旨在满足国家层面对全国地籍总归户、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升土地监管能力等方面的数据需求,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的多元化服务。

项目开展了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研发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选择若干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实验,调试互联互通的国土资源业务网络环境,部署软件并运行;开展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研究,编制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部署方案及相关制度。项目完成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开发,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包括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办法、土地登记信息汇交与更新办法、土地登记信息管理与保密办法的建议稿,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研究报告,以及系统建设相关文档,如总体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用户手册,培训教材,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部署方案。

项目研究攻克了跨异构数据库平台与数据结构的数据动态获取技术,采用网闸连接市、县内网与国土资源业务网环境,构架了互联互通的网络环境,利用目前较为成熟的BI(商业智能)技术,应用各类统计方法与分析模型,开展了土地利用专题与变化趋势分析。项目实施将为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奠定坚实基础,也为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联网、共享、有效监管和多领域广泛应用等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宗地统一编码示范推广与集成应用

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宗地统一编码省级示范推广试点和县(市)级集成应用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国宗地统一编码任务。

项目开展了3个省级试点示范推广工作,从省级层面构建了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4个县(市)试点集成应用工作,探索了宗地统一代码在地籍信息整合、土地管理全业务流程中的应用;项目通过试点成果集成和应用技术研究,提出了完善宗地统一编码的技术细则,探索了宗地统一代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支撑作用。

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全面铺开与整体推进,为夯实土地管理基础、提高土地管理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有效支撑。

C. 农村牲畜圈算宅基地使用权吗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D. 怎么设计地籍管理系统

摘要:随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深入开展,全国各省市的土地主管部门对地籍管理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本次调查涉及面广,数据类型多,而多数地籍管理系统都是在单一平台的基础上开发的,在数据类型不统一时,就给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兼容多种数据类型的地籍系统的开发成为当前的开发热点。首先介绍了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背景,然后阐述了系统的总体架构,数据库设计,系统功能设计,系统的技术要点等内容。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ArcGIS;MapGIS;地籍管理;数据库设计 1 系统设计背景 2006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 二次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利用情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 (2)城镇土地调查; (3)基本农田调查;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包括建立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建立市县地籍管理系统。 (5)成果汇总。 由于本次调查涉及面广,全国各省市在调查时所采用地理信息平台有所不同,甚至同一省市由于调查的单位不同,采用的平台也不尽相同。这样数据提交到上级管理部门后,就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考虑到目前主流GIS平台为MapGIS和ArcGIS,所以,本系统选择MapGIS6.7、ArcGIS9.2为开发平台,围绕二次调查的主要任务,以省市级管理为对象进行设计。 2 总体架构 本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网络环境的客户端/服务器(Client/Server)与 浏览器/服务器(Browser/Server)混合结构。针对不同用户的特点和要求,采用不同的的开发技术,灵活提供多层次分布式应用服务。 其中,数据库采用Oracle10G或SQL SERVER2005, 的ArcGis 9.2(ArcSDE 和ArcIMS),MapGis平台采用MapGis6.7。整个体系结构如图1。 3 数据库设计 3.1 数据库模型 本地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是一种大型树状基础空间数据库,通过多级分类编码体系构建多粒度的空间数据集。在海量的地籍信息数据库中,利用省、市、县粒度数据集之间分类编码形成的行政区划索引快速检索出相应数据,具体如图2: 通过这种机制系统最终实现在物理上分离的多源、多比例尺、多投影方式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图形数据浏览查询统计的动态交互、自动切换,达到逻辑上所有数据完全一体,既方便了更新又便于使用。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数据的划分 (1)基础地理要素数据。 包括行政区划、等高线、高程点、特征地物、注记、影像层以及其它。 (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包括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权属界线(包括村界)、地类界线、符号注记等。 (3)城镇地籍数据。 1:500城镇地籍数据,包括界址点、界址线、宗地、宗地注记以及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 (4)农村地籍数据。 包括界址点、界址线、宗地以及宗地注记。 (5)遥感影像数据。 通过遥感影像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得大面积的、综合的各种专题信息。 (6)元数据。 元数据就是描述数据的数据。在地理空间数据中,元数据是说明数据内容、质量、状况和其它有关特征的背景信息。 (7)其他业务数据。 主要是地籍业务管理中涉及的业务数据,例如土地纠纷管理数据,灾毁地数据等,同时包括各类表单、项目信息等。 3.3 数据库设计技术要点 (1)基于海量的GIS数据库设计 地籍管理整体数据量巨大,涵盖地理信息面广,具有海量特点,随着数据库的建设,数据量将成倍增长。而且,数据类型复杂,按空间特性分,包含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按存储方式分,包含数据库数据和文件数据;按数据关系分,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等。如何使这些海量数据得到有效地管理和应用,是空间数据库设计的关键因素。对于海量空间数据库的管理,除了遵循GIS数据库设计原则之外,还需要制定统一的编码标准。 (2)建立数据库编码体系 参照国家、部有关标准,建立省市级地籍信息标准编码体系,在对不同来源不同介质的数据进行整合建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数据库对各种数据的适应性,在尽量保证各类数据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灵活定义数据操作所需的配置信息,将已建成基础数据资源纳入数据库实现应用。形成地籍管理信息建设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编码,包括制定地籍信息标准编码体系,制定地籍基础数据库入库规范。 (3)数据库管理基础地理框架和粒度 以县级数据集为基本存储管理粒度,按行政分区、图幅和要素分层的原则进行合理存储组织,利用市县结合表索引保证不同行政管理单元、不同格式数据的合理组织与有效调用;利用空间分幅索引保证相同空间范围不同要素图层的空间数据图层具有完全相同的空间范围,实现数据库空间一致性;利用要素分层索引保证同一要素分层不同空间分区的空间数据图层具有完全相同的属性信息结构,实现空间数据库属性一致性。 4 系统功能设计 (1)空间分析:包含导入范围分析,任意范围分析,面buffer分析,分析完成后给出空间分析结果和统计结果,改功能主要应用了GIS的裁剪分析。分析结构记录在历史中。 (2)统计出表:按照行政辖区和年度,依照二次调查标注出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城镇地籍相关统计表。首先从地理数据中按县级别汇总出基础汇总数据,在出表或提交汇总结果时,按行政区从基础汇总数据中提起数据,生成汇总结果。统计出表的形式包括出EXCLE、ACESS格式两种,字段按照二次调查标准执行。统计分析结果记录在历史中。 (3)打印出图:包含按行政辖区出图和按图幅出图,图例采用二次调查规定的图例;晕线可设置。出图结果记录在历史中。 (4)数据查询:分析点击图元查属性功能模块和根据指定条件查找图元,并可对查询的图元进行统计。 (5)辅助审查:支持导入范围新建项目,交互新建项目,项目出图,项目统计出表;项目自建立后由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6)业务办理:主要包括地籍登记,发证等业务的办理。 (7)文档管理: 把文档按行政区和年度存放在对应辖区的数据库中,统一管理;C/S,和B/S段可以浏览文档,在数据维护端可修改和更新文档。 (8)数据维护:对空间数据,文档数据、系统的配置信息进行维护。 (9)数据转换:提供ArcGis的shape,coverage,Geodatabase与MipGis格式的相互转换功能;提供 ArcGis的shape,coverage,Geodatabase,MipGis格式与VCT格式的转换。 (10)数据变更:提供可恢复的,交互式的数据变更功能,变更记录在历史中。 (11)其他功能:包含动态投影、坐标解析、索引图浏览,用户角色和权限管理等功能。 5 技术要点 5.1 支持ArcGIS和MapGis数据格式的实现 由于本系统支持ArcGIS和MapGis格式的数据,两种GIS格式的数据在数据库中都按照各自的形式存放在数据库中。本系统依靠中间模块来实现对ArcGIS和MapGis数据格式的支持。中间模块从配置文件信息中按辖区和年度读取GIS数据格式的类型,分别实现其操作;同时中间模块对外提供统一的读写方式。 5.2 WebGIS技术 WebGIS具有跨平台的优点,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开放性,有利于扩展地籍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方便用户办理业务,特别是与电子政务平台的结合,更是提高了系统的系能。 5.3 海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 本系统及到各种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数据、农村地籍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文档数据,数据存储量都在TB级以上。采用海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对数据进行一体化管理能真正实现数据的共享,是实现数据库物理上分开,逻辑上统一的关键。 5.4 历史管理技术 本系统对大部分功能都采用历史管理的形式,用户可对历史进行查询,删除,恢复等操作,大大提高了系统的使用性。系统允许用户选择使用数据库管理历史,还是由单机用户自行管理历史。 6 应用前景 本系统是在二次调查相关标准基础上设计的,可用于省市级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及地籍管理的需要,能支持ArcGIS和MapGis格式的数据,因此本系统有较好的推广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及应用.[M],2000. [2] 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技术与发展动态.[J]地球科学.1998,23(4):329~333. [3] 黄杏元等.地理信息系统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4] 贠小苏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5] 徐世武,张发勇,刘秀珍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管理系统中的应用.地球科学——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E. “数字国土”工程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实施

1 概 述

“数字地球”,是一种可以嵌入海量地理数据的、多分辨率的和三维的地球的表示。它是对真实地球及其相关现象的统一性的数字化重现和认识,包括构成体系的数字形式的所有空间数据和与此相关的所有的文本数据,及其涉及到的把数据转换成可理解的信息并可方便地获得它的一切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数字地球”核心思想有两点,一是用数字化手段统一性地处理地球问题,另一点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

“数字国土”是“数字地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真实国土及其相关现象的数字化重现和认识。“数字国土”的基本特征是国土资源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以及信息服务的社会化。

数字国土工程是“数字国土”的具体实现,是国土资源信息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其主要内容就是现代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的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建设。

2 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全球正在迅速地进入信息化社会。浙江省结合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全省开展建立“数字国土”工程工作。实施“数字国土”工程目的在于:

(1)通过“数字国土”工程,实现浙江省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浙江省十几年的土地管理工作,积累了大量丰富翔实的数据、图件和资料,这些宝贵翔实的资料,如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以管理,就难以保证资料的现势性,甚至若干年后将失去其应有的利用价值,因此,通过建立数字国土工程,实现浙江省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加强国土资源动态监测,既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又为整个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2)通过“数字国土”工程,推进土地管理信息技术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研究工作。传统的手工方式已不能满足土地管理信息化的需要,通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技术的研究、应用,开发出先进适用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及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促进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的现代化、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以及信息服务的社会化。

(3)通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推进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国土工程的实施,必须在国家空间基础数据框架下,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在基础数据建库、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信息社会化服务方面制定省级规范、标准,以保证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系统互联互动。

(4)通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的改进,推动工作、管理上台阶。通过提供各种查询、统计、虚拟现实的手段,提供翔实的土地图形和属性资料,辅助领导决策,提高办事效率,转变管理模式,增强宏观控制,推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上一个新台阶;为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提供现代技术支撑和保障。

3 实施内容

3.1 总体构成

“数字国土”工程建设包括基础数据库建设、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及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建设,结合浙江省信息化工作实际,具体分为:标准化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浙江省数字国土工程系统构成如下图所示:

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论文集[2]

3.2 标准化建设

3.2.1 目标任务

通过“数字国土”工程的实施,在实践中探索国土资源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开发利用、制图输出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形成规范整个浙江省的一系列完整、科学、实用的省级规范和标准,并辅助国家制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3.2.2 主要内容

(1)空间定位框架。它为各种数据信息的输入、输出和匹配处理提供共同的地理坐标基础。这种坐标基础可以归结为地理坐标、网格坐标和投影坐标三种坐标系统。

(2)数据分类标准。为了计算机存储、编码、检索、分析等的需要,必须有统一的数据分类标准。分类体系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地理信息数据的组织,系统间的数据联结、传输和共享,以及地理信息系列产品的质量。

(3)数据编码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存储的空间要素具有时空及属性的复杂性特征,需要通过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代码体系来提供数据信息的地理分类和特征描述,同时需要制定统一的编码标准,以实现地理要素的计算机输入、存储及数据间的交换、共享。

(4)数据交换格式。对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数据,都必须提供标准的数据交换格式,以保证系统对各种数据信息的接纳、处理和共享。

(5)系统建设规范。系统建设规范又可分为浙江省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技术规定、浙江省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相关技术规定等一系列开发建设规范。规范中对系统硬件选型、软件选择、数据采集、数据管理、系统开发、系统输出、系统测试、成果上报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3.3 基础数据库建设

3.3.1 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建立起浙江省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城镇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城镇基准地价等一系列基础图库,实现浙江省国土资源的数字化,从而实现数据的有效管理,提高数据的查询、检索、利用的效率。

3.3.2 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为了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浙江省土地详查数据汇总的结果,把1986~1998年9月底完成的浙江省土地资源详查资料入库,建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充分利用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物力获得的详查成果,实现信息的共享。

(2)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为了保证土地利用资料的现势性,及时开展每年一次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相应的前一年的资料变为历史资料,予以保存,以备查阅。

(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数据库。配合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和监测结果数据,逐步建立起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库,并与变更调查、土地统计数据相结合,运行和不断完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形成自上而下的监测管理体系和用地变化快速预警机制。通过土地利用日常监测、应急监测的开展,实时更新监测数据库,向社会发布土地利用监测信息。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在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变更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保护基本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耕地实行切实保护。

(5)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数据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数据库,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6)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库。结合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价,建立起反映浙江省农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质量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库,为耕地保护和农用地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和科学依据。

(7)城镇地籍数据库。建立1∶500县(市)级城镇地籍数据库,形成以变更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统计和地籍信息社会化查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管理体系。用公开、公正和高效的管理手段代替传统的作业方式,推行地籍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8)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建立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根据评价模型和评价因子,实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市基准地价更新、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9)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引进、研究和开发。引用和开发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对各数据库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各数据库间数据的协调一致、信息共享。在网络互联的基础上,按存储量及反应时间的要求建立分布式数据库。

3.4 系统建设

3.4.1 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利用国土资源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和国家专用通信网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辅助办公自动化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管理模式、增大监督力度,使工作、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3.4.2 主要内容

(1)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先进的GIS技术,建立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数据库为基础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为主要内容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农用土地产权管理为根本目的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真正实现按规划管地、按产权管理,实施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它又可分为: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信息系统。该系统主要是对土地利用调查的成果进行建库,内容包括图形、属性和必要的统计汇总;其次是依据变更数据及时对库内容进行修改,以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现势性。

——遥感动态监测信息系统。该系统利用遥感资料进行图像处理来获得地面数据,通过GIS技术进行空间数据的定位来对土地利用的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以辅助决策的方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库,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监察规划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的时空变化,对其实行技术、行政和法律的管理;同时,进行规划实施中的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对规划逐步更新、完善,优化土地利用。

——耕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采用GIS技术,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提取基本农田块和范围,建立基本农田管理数据库,建立保证耕地动态平衡的管理信息系统,切实保护耕地。

——农地转用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耕地保护数据库、建设用地指标对农地转用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建立农地转用管理数据库。针对土地征用的流程建立计算机管理程序,建立农地征用管理数据库。

——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用于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管理。系统具有建设用地审批全流程,并可调用土地利用现状进行空间分析来进行项目的选址,利用建设用地指标数据库、行业项目用地指标数据库审查项目用地面积,建立建设用地管理数据库。建设用地项目的会审需要利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耕地保护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并与其相应的系统发生关系。

——土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系统。该系统根据土地地貌、土相、自然环境、土地质量、土地区位、种植制度等影响因子进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建立不同区农用土地的分等、定级模型,建立相应的信息库,按有关模型进行分等定级。

(2)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城镇的规模、类型,结合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以城镇村庄初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数据库及城市基准地价数据库为基础,土地变更登记为主要内容,土地市场交易管理为目标的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籍工作过程的现代化、资料管理的数据化和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立以计算机为支持的地籍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促进地籍成果的推广应用。它又可分为;

——土地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建立地籍调查库及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籍管理日常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基准地价管理信息化。该系统对确定基准地价区域内影响基准地价的各种因子(如土地级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价格、房产交易中的地价,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区位等)进行分析和计算,选择适当的测算模型及相关参数来确定各土地级内或均质地域内的土地收益曲线或地价曲线,进而计算行业的区域平均价,确定地价曲线和区域内的基准地价,确定区域或区域内各个等的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建立基准地价信息库。

——土地利用管理信息化。开展土地利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转让数据库,实现查询、统计、管理的信息化。

(3)辅助决策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包括窗口办文、政府上网、公文传输、建设用地报批、人事、财务、档案、政策法规咨询等内容为主的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以扩大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规范办文流程和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改善机关形象。它又分为:

——办文管理信息化。开展公文管理、档案管理和土地宣传信息化应用,实现公文管理、档案管理和土地宣传的信息化。在窗口办文的基础上,实现公文跟踪管理的信息化;并将已有资料建库。

——人事科教管理信息化。开展信息化知识培训,建立人事管理、科技教育和外事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财务管理信息化。建立财务信息库,实现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和收费管理信息化。

——政策法规管理信息化。开展政策法规、信访和监察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政策法规、信访案件和监察案件数据库,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并对信访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土地监察快速反应系统。

——纪检和机关党委管理信息化。开展纪检和机关党委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纪检和机关党委管理数据库,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3.5 网络建设

3.5.1 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全面建成链接国家和省政府信息中心、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覆盖全省的、高速有效、安全的网络系统和数据通道,从而快速高效获取、存储、共享国土资源数据,提高国土资源社会化服务水平。

3.5.2 主要内容

(1)机关内部局域网建设。建立局机关内部局域网,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发布及土地资产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业务的开展。对外数据发布网与内部办公网采用物理分隔方法,确保信息安全。

(2)城域网建设。通过国际互联网、国家专用通信网,连接各县、市土管局及土管所,实现城域范围数据共享、信息发布、联网办公。

(3)广域网建设。通过卫星、微波、专线等实现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及其他部门信息中心的数据传输。

(4)网络管理系统。通过地址管理、域名解析或虚拟技术等手段,将各站点间的物理链接分解为不同的业务、信息查询发布等逻辑网。各逻辑网独立运行,互不干扰,但在物理上使用同一信息通道。

(5)网络安全系统。采用国家安全部门认证的先进的安全保密及防火墙技术,建立起安全屏障,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

3.6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6.1 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发布网站,建立社会服务数据库系统,实现与省内各相关信息发布网站的链接,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形成一个功能强大、有广泛影响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网。

3.6.2 主要内容

(1)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在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土地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把土地资源调查统计信息、土地利用状况统计信息、地籍资料、城镇基准地价、法律法规等信息进行发布,充分发挥信息的公益性。并与热门站点、导航系统建立链接,提高使用频率。

(2)社会服务数据库建设。通过对各种数据库的提取、分析、加工、数据格式转换及筛选后,经过审查、认定,形成不同专业的信息服务数据库,建立起面向不同用户的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4 结束语

通过“数字国土”中标准化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土地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时态化,推动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并最终推动土地管理工作的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及办事高效化。

F. 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确权做出了若干规定。

G. 速求最新地籍测量规范

只是地籍测量规范?
1、《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
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5、《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 13923-92);
6、《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93);
7、《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8、《1:500 1,1 000 1,2 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9、《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 000、1:50 000数字高程模型》(CH/T1008-2001);
1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1992);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5、《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
16、《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7、《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技术规范》(CJJ/T 73-2010);
18、《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3-2010);
19、《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2010);
20、《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2010);
21、《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
22、经批准的本项目专业技术设计书。

H. 城镇地籍数据库有什么特点急 详细点的。谢谢!


都是比较简单 的事情 要做到很好就不是容易的事情了。
看你是做外业还是内业。 外业是拿地图去比对 没有的加上去。
内业的看用的什么软件的 按要求做就是了。

I. 在城镇地籍数据库中tdjb什么意思

这个你把它放大就会看出来,一直放大,会发现,围墙的红线超出了房,或者是没有挨着房,你只需要剪切或者延伸一下红线就可以喽

J. 咨询国土局: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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