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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源码

发布时间: 2022-04-17 10:31:44

‘壹’ java日记本源代码

晚上,已经快九点钟了,我看了会儿电视,肚子饿得“咕咕”直叫,于是我对妈妈说:“我饿了。”妈妈说:“想吃些什么呢?”我想了想说:“那就吃点面条吧。”
“自己也十岁了,该做点事情了。”妈妈对我说。
于是我来到厨房自己下面条吃。我先放了半锅水,然后把锅放在煤气灶上烧,蓝色的炉火很快把水烧开了。打开锅盖,一股热所直扑我的脸,锅里的水上下翻滚。
我用勺子小心翼翼地打了点开水倒进碗里,然后抓一把干面放进锅里烧,再用筷子轻轻地翻一翻。趁锅里在煮面条的时候,我往碗里放作料把猪油、葱花、味精、酱油放进碗里 。眨眼工夫,只见锅里边一层白沫慢慢往外溢。我知道面已经熟了,就关掉了煤气灶,把面条装进碗里,再用筷子拌一拌就可以吃了。

‘贰’ 免费版源码用于商业用途是否侵权

源代码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是计算机软件的里的一项,但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在实践中源代码侵权的界定需要非常高的技术专业性,需要技术人员辅助界定。
一、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

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需要首先解决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问题。实质性相同是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实践中这一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实践中,鉴定机构对于送检的两套源代码的对比,大多是通过检测软件来完成的,检测软件运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的情况下,选取特定的代码长度为度量单位并对所有的度量单位进行索引排序,索引后判断两组代码相同的比例。

二、 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着作权诉讼案件。

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着作权诉讼案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着作《着作权法》内保护的“作品”而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基础,所以,毫无疑问源代码侵权属于着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叁’ 大学选修课,选的网页制作要交作业,是自己设计的个人网页,简单点的 主题随便。请各位帮帮忙

那就直接个人网页吧。首页就个人简介、我的学校、我的梦想、也可有由网址大全(这个最简单啦)这简单的链接。在把图片PS好点就可以了,再放点动态的GIF格式的图片就可以了,简单又好做

‘肆’ 国际法中对着作权的保护涉及几个方面

一、《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保护着作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护客体范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计算机软件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

二、195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达
三、1994年底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
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护。
2、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机器可读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
这一规定计算机程序将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中所有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都将适用于计算机程序。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保护表达

‘伍’ 请问软件着作权和着作权有何区别

软件着作权在软件创作完成后即可获得,就是常说的进行软着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作用。
软件专利则不同。其一,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其二,软件专利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
从上面就可以看出,着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别人盗版。然而对于你的竞争对手来讲,他们跟你一样也是软件开发者,他们可以研究你的软件,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编出相同效果的软件,而且也不会侵犯你的着作权。这个时候,你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即软件的构思,着作权是无法保护到的。
而软件专利则不同,其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申请的,就是你软件流程图的内容。授权后,保护的是软件的构思,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比软件着作权要大的多,能保护软件最核心的东西。
另外,二者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
软件的着作权保护依据是《着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是《专利法》。
当然了,不是说软件专利保护力度大,就采取软件专利保护,其也有其自身的缺点。
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资料就需要公开,专利权的维持也需每年缴纳年费,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是2-3年,而软件市场的周期较短。
综合上面所述,可以简单总结软件着作权和软件专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着作权保护的是内容不被抄袭,专利保护的是方法不被盗用。
2.着作权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护,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审核后才能受到保护。
3.软件都受版权保护,但是只有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软件技术才能申请专利。
4.高新企业认定及相关政府项目软件着作权也是认可的,且可加急办理,相对于专利的长周期性,着作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陆’ 网页设计添加版权的语句怎么写

美国产权局关于版权声明格式的说明

对于可视化的,或者图形的(比如书籍,电影,网页,软件)版权声明,应该具备如下三部分。

1。符号©(字母C外加一个圆),或者单词“Copyright”版权,或者缩写“Copr.”以及

2。作品初次公开发表的年份。如果是之前发表材料的编辑或者衍生(编辑比如:文选,衍生比如:翻译或者编剧),有权利使用编辑或者衍生作品的最初发表年份。画报,绘画或者雕塑复制在贺卡,明信片,文具,珠宝,玩偶,玩具或者其他有用的物品上,如果有伴随的文本材料时,年份可以省略。以及

3。作品的版权拥护者名称,或者可识别的拥有者名称缩写,或者是拥有者的其他为公众知晓的名称。

圆圈中一个字母C的标志只能使用在“可视化的拷贝”。某类作品,比如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可能没有在拷贝中,而是出现在音频记录中的声音。音位音频记录比如音频磁带和留声机磁盘等,是唱片,而不是拷贝,圆圈中C的标志不被用来表明对记录在这里的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的保护。

来自民间的关于版权声明格式的说明

从法律角度看,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版权保护是随着作品(无论是文字,还是图片)的问世的即刻就得到版权的保护的,并不是必须要声明。但是作为惯例,这一小行文字还是有很好加强意识,提醒浏览者,所观看的内容是受到版权保护的。

正确的格式应该是:Copyright [dates] by [author/owner]

© 通常可以代替Copyright, 但是不可以用(c)。 All Rights Reserved 在某些国家曾经是必须的,但是现在在大多数国家,都不是法律上必须有的字样。

参见下面几个正确的格式:

©1995-2004 Macro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2004 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 2004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

©1995-2004 Eric A. and Kathryn S. Meyer. All Rights Reserved.

请注意标点符号和大小写的用法,这也是专业精神的一种体现。

现在流行some rights reserved:creativecommons.org

some rights reserved 和right 本身并不矛盾,但是其中的界限更多是一个道德问题,真正的保留一部分权力,是指给浏览者fair use 的权利,fair use的界定也决不是随便乱用,或者抄袭。

甚至说,除了right, 还有left,它的定义是为了程序员开发能够共享源代码的一个方式,英文里free, 并不仅仅是免费。 而且这种的源码公开免费使用,和版权也一点都不冲突。请大家不要误解。

对于从网上下载素材,如音乐,图片等版权问题, 有朋友问这个问题,答案很简单,所有的这些都有版权问题。和这些作品的大小格式没有关系。

版权是互相的,因为每个人都在随时的拥有着你所刚刚创造的作品的版权,哪怕你的涂鸦之作已经被丢进垃圾桶,严格意义上,那也不可以被人抄袭的。不然公司就不需要碎纸机了。

只有彼此的尊重,互相的尊重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简单的拿来主义,或者因为我是经典的用户,所以别人就必须要尊重经典的版权,而我不必尊重别人的版权,是不会形成好的版权保护意识的。

版权其实并不意味着付费,和商业化也没有直接的关联。很多时候,你如果真想使用版权保护的内容,只要发封邮件,询问一下许可就可以, 大多数的情形下,个人用户是很喜欢甚至欣赏这样的礼貌和尊重的。

版权问题中很多的灰色地带,我想与其总是用法律的角度来要求用户,还不如让我们都从自己的道德来判断,从尊重的角度来取舍。

‘柒’ 以下哪些受到TRIPS的版权保护

正确答案:B.网络全书或者选集 C.一个含有不受版权保护的单个信息的数据库 D.源代码形式出现的电脑程序 E.电脑游戏
原因分析:1.TRIPS第九条第2项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因此排除A。
2.TRIPS第九条第1项规定“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一至二十一条及其附录的规定”,而《伯尔尼公约》第一项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着作……因此,“B.网络全书或者选集”是受到TRIPS版权保护的。
3.TRIPS第十条第2项规定“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无论呈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通过对其内容的选取或安排而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应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因此“C.一个含有不受版权保护的单个信息的数据库”是受到TRIPS版权保护的,“含有不受版权保护的单个信息”往往会给我们一定的误导,但是这里指的是“含有不受版权保护的单个信息”,而不是说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其实就是“该保护不应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这种情况的解释。
4.TRIPS第十条第1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下的文字作品来保护”,因此“D.以源代码形式出现的电脑程序”是正确的。
5.电脑游戏本身就是计算机软件,因此“E.电脑游戏”也是正确的。

‘捌’ 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

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从根本上说,是保护人民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而激发人们创造热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从法律上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玖’ 软件着作法相关问题,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及修改权;二是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获得报酬权。 相对的,对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权利限制则主要体现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上。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计算机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是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 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 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问题
讨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前提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软件着作权人,软件着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那么问题来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着作权人二者在概念上有什么区别呢?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呢?
1、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着作权人的区别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对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则是指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换句话说,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是相互分离的。在确认软件着作权归属问题时,不能简单地把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等同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
2、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原则问题,特别是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有的灰色区域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原则。
3、契约在先的原则问题,也就是依法约定高于法定的一般原则。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计划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即合同中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归属问题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一般原则确立。
三、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着作权维权团队小结
众所周知,目前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着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运用着作权来对软件进行保护有一定的好处,比如在保护的期限上较其他权利要长,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专利权保护的最长期间是20年,而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最长期间为身前以及死后50年。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但是计算机从实质上来讲属于工业作品而非传统的文艺作品,在属性上与文学艺术作品仍有所区别,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将其列入着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有利而无害的。但在着作权的归属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与其他传统作品的归属存在一定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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