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法规
A.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B. 用建设工程款做结算有什么法律条文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规定: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C. 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规定
《规范》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D. 哪部法律规定工程结算不允许二审
没有法律做这种规定。其实工程结算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一般应当在一审中完成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未在一审中完成举证义务,则在二审中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涉案结算证据不予采纳。
E.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有法规文件吗
工程结算资料有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国家统一规定、取费标准)。
6、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变更依据)。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工期核定)。
8、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工程质量合格依据、结算申请)。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原始单价、总价、让利、范围等依据)。
11、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方案、方法依据)。
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施工方认可依据)。
13、地勘报告(地基状况)。
14、施工图及电子盘(施工依据)。
1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另上方开挖图)(地基的特殊处理)。
18、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乙供材、委托采购联系函)。
1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20、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21、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甲供材复检报告,甲供材委托购买申请,甲供材核价单,甲供材对账清单。
2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压实度检测报告,防腐检测报告等。
23、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24、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
25、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
26、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下范围确认文件。
27、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28、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29、移交资料签收表。
F. 工程结算法律效力的规定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G. 好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什么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工程价款暂行办法》就结算依据在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中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H. 劳动法对工程结算有什么规定
工程结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应适用合同法或建筑法。
I. 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