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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预算法

发布时间: 2022-03-03 21:26:09

①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30日。
算法实施条列:
第三十条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②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包括什么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税收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规费收入

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预算收入的基本形式包括:税收、上缴利润、规费及公债等。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1.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及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预算部分。
3.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九条。

④ 请问预算法修订:如何遏制政府超收冲动

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超收绝对规模在不断扩张:1994年全国财政超收400多亿元,2004年为2000多亿元,2007年达到7000多亿元,2011年则达到历史峰值14000多亿元。2011年超收规模为当年预算值15.6%,决算收入偏离预算收入的程度呈越来越严重之势。与财政超收相伴的,是财政超支。除了增加对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调入预算稳定基金等渠道之外,也有大量财政资金在年末被“突击”花掉,造成了浪费,也降低了效益。业内专家指出,大量的超收与超支,是对预算监督制约作用的逃避。目前修订的预算法二审草案,虽然增加了对超收收入的规定,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恐怕难以切实遏制住超收冲动;预算的严肃性,也可能被这些不够详细的规定侵蚀。超收动因二审稿第32条,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句话在业内专家看来,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因为正如很多地方税收征管员所抱怨的,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虽然中央下调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分摊到地方征管员处的任务并没有减轻,依旧是例行的旧有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指出,税收收入这一块,目前能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政府性基金,如国有土地出让金,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收入;而财产收入,牵涉到价格问题、需求问题,要预测得很准确有一定难度。他同时指出,之所以有这么多超收收入,一方面是谨慎原则,宁愿少编一些入预算,超出的部分,被视为成绩;另一方面,可能部分政府认为,超收的收入更好花。也有业内专家指出,其实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有一笔活钱,有了这笔钱,就能做很多事情。现在只是备案制度,政府先确定了钱怎么花,花向哪里,然后只需向人大报备一声即可,决定权在政府手里。王朝才指出,政府每年都超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大监督的逃避。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预算会差这么多;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有意为之。其他国家的预算,与最终决算相比,差距在2%-3%之间,甚至有国家要求控制在1%以内。其实,进行比较精确的预算编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不过,王朝才也指出,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也很大。地方官员的政绩思想,都不希望落后,都希望多做事,自然就需要比较多的收入。32条的规定说“不得”下达其他指标,是强调要“程序合法”,即如果有突发情况,地方政府由于不能发债,但又需要增加开支,这个时候要先调整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再依法增加收入。要避免那种不追加预算,不调整预算,就先行下达征收指标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指出,现在预算法修订,应当把强化地方预算,作为一个目标。分税制改革以来,发挥了它的作用,但中央财政越来越强大,使得地方财政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财政,这不利于地方财力的完善和独立。如何抑制超收冲动?二审稿对超收收入的规定如下:“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这些规定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二审稿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超过预算收入规模的一定比例以上的,都需要进入预算调节稳定基金,这才能真正消除那种“人为操纵、少报预算”的动机。在有关“预算调整”的章节中指出,“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属于预算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预算执行中,若出现增加预算总支出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第67条,又指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增加的支出,不属于预算调整”,与对超收收入的规定,相呼应。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超收收入不需要抑制,超收收入多了的话,不是预算的问题,而应该去调整收入政策。要解决超收的问题,关键要靠降低税负,应该是通过政府的收入政策来解决。王朝才则认为,关键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预算编制不准确这个问题。如果规定,政府编制的预算若与实际执行的结果相差了5%以上,则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这样,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自然就能从源头上来解决超收问题。其他漏洞除了财政超支带来的浪费,业内专家还指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过于宽松,也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所谓“预算调整”,就是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的变动情况;针对这些预算变动,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才能执行相应预算安排。二审稿第63条指出,预算调整只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要增加债务;2.增加预算总支出;3.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4.减少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重点支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预算调整目前只是针对一些总额变化,缺少了重要的一个科目——“预算调剂”,即不同支出类别间的变动。如,行政部门可以将原本用于“教育”的开支,用于“卫生”等其他科目;或者,也可以将原本用于“校舍建设”的开支,用于“福利”方面的开支等。蒋洪也认为,原关于预算调整的条款,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几乎不受限制地进行项目调剂,人大审批的预算只在收支总额上具有法律意义。他建议在预算调整中增加一条,“类、款、项级科目支出额增加或者减少大于预算数1%以上”。王朝才还指出,二审稿中,虽然针对预算完整性,提出有四本账本,但实际还有部分政府收入没有列进去,如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虽然是以公司的形式组建的,但他们如果倒闭,当地政府其实也要负担连带责任,拖欠的款项,也需要由当地政府兜底,就是变相的“地方债”。没有写入预算的后果,就是躲避了相应的监督。

⑤ 财政部会计司学习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好好学学吧,整个财政部都得好好学,不但要学关键是要贯彻执行。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改解答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 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 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 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楼继伟说,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楼继伟表示,关键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层面需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可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⑦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1、中国预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实行预算公开制度等成为亮点。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点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3)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预算法的修订,给我国政府的启示:

(1)坚持对人们负责,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

⑧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⑨ 财政部公布2018年预算情况了吗

财政部官网消息: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352亿元,同比增长6.2%。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5447亿元,同比增长5.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97905亿元,同比增长7%。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56401亿元,同比增长8.3%;非税收入26951亿元,同比下降4.7%。

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61529亿元,同比增长9.1%。

2.国内消费税10632亿元,同比增长4%。

3.企业所得税35323亿元,同比增长10%。

4.个人所得税13872亿元,同比增长15.9%。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6879亿元,同比增长5.7%;关税2848亿元,同比下降5%。

6.出口退税15913亿元,同比增长14.7%。

7.城市维护建设税4840亿元,同比增长11%。

8.车辆购置税3453亿元,同比增长5.2%。

9.印花税2199亿元,同比下降0.3%。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977亿元,同比下降8.6%。

10.资源税1630亿元,同比增长20.4%。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5730亿元,同比增长16.7%;土地增值税5642亿元,同比增长14.9%;房产税2889亿元,同比增长10.9%;城镇土地使用税2388亿元,同比增长1.1%;耕地占用税1319亿元,同比下降20.2%。

12.环境保护税151亿元(2018年新开征)。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税收收入992亿元,同比增长5.1%。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32708亿元,同比增长8.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8198亿元,同比增长8.7%。

主要支出项目情况如下:

1. 教育支出32222亿元,增长6.7%。

2. 科学技术支出8322亿元,增长14.5%。

3.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522亿元,增长3.7%。

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84亿元,增长9.7%。

5.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700亿元,增长8.5%。

6. 节能环保支出6353亿元,增长13%。

7. 城乡社区支出22700亿元,增长10.2%。

8. 农林水支出20786亿元,增长9.9%。

9. 交通运输支出11073亿元,增长3.7%。

10.债务付息支出7345亿元,同比增长17.1%。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1-12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5405亿元,同比增长22.6%。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033亿元,同比增长4.2%;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1372亿元,同比增长23.8%,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65096亿元,同比增长25%。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1-12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80562亿元,同比增长32.1%。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3089亿元,同比增长13.4%;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7473亿元,同比增长32.9%,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支出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

三、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1-12月累计,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900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25亿元,同比增长1.6%;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1575亿元,同比增长17.8%。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1-12月累计,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159亿元,同比增长6.7%。其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1025亿元,同比增长32.4%;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134亿元,同比下降9.2%。

(9)财政部预算法扩展阅读:

2018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9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963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19亿元,同比增长0.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044亿元,同比增长2.9%。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0269亿元,同比增长6%;非税收入2694亿元,同比下降10.9%。

1-9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5831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582亿元,同比增长9.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6249亿元,同比增长7.8%。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27486亿元,同比增长12.7%;非税收入18345亿元,同比下降12.8%。

1-9月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47356亿元,同比增长12%。

2.国内消费税9886亿元,同比增长16.3%。

3.企业所得税30754亿元,同比增长12.5%。

4.个人所得税11349亿元,同比增长21.1%。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3220亿元,同比增长12%;关税2216亿元,同比下降0.9%。

6.出口退税11403亿元,同比增长9.2%,体现为减收。

7.城市维护建设税3694亿元,同比增长13.7%。

8.车辆购置税2684亿元,同比增长11.4%。

9.印花税1809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同比下降6.5%。

10.资源税1258亿元,同比增长22%。

11.环境保护税99亿元(今年新开征)。

12.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4517亿元,同比增长19.3%;土地增值税4583亿元,同比增长14.7%;房产税1967亿元,同比增长6.8%;城镇土地使用税1760亿元,同比下降1.6%;耕地占用税1026亿元,同比下降29.2%。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711亿元,同比增长4.9%。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9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616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533亿元,同比增长10.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083亿元,同比增长11.8%。

1-9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3289亿元,同比增长7.5%,为年初预算的77.8%,比序时进度快2.8个百分点。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2959亿元,同比增长8.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0330亿元,同比增长7.3%。

1-9月主要支出项目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23760亿元,增长6.5%。

2.科学技术支出5439亿元,增长16.7%。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186亿元,增长5%。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792亿元,增长9.3%。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766亿元,增长7.9%。

6.节能环保支出4147亿元,增长8.8%。

7.城乡社区支出18895亿元,增长7.5%。

8.农林水支出13326亿元,增长6.1%。

9.交通运输支出8250亿元,增长3.1%。

10.债务付息支出5528亿元,同比增长16.8%。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1-9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9348亿元,同比增长28%。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101亿元,同比增长4.1%;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46247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土地出让收入42298亿元,同比增长32.1%。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1-9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9728亿元,同比增长36.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1981亿元,同比增长28.6%;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7747亿元(含用上年结余安排),同比增长36.6%,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支出43185亿元,同比增长39.1%。

⑩ 继续教育中预算法和预算法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95)国务院令第186号颁布日期:1995.11.22实施日期:1995.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李鹏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预算的部分。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成投产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串,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农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五)上解上级的支出;(六)下级上解的收入。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第二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第三十条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法;(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项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第四十条国库是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一条中央国库北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第四十三条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第四十五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五十一条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第五十二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第五十五条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第五十六条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第五十七条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得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第五章预算调整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预算划转手续。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第六十三条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预算划转。第六章决算第六十四条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六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第六十六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法。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法。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六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第七十条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定,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七十一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结算。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七章监督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第七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上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第七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的;(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公厅,中央军委公厅,人大常委会公厅、全国政协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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