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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

发布时间: 2022-03-02 14:43:50

❶ 支付结算有何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❷ 支付结算有哪些法律特征

您好,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❸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汇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的,属于信用证诈骗活动。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9.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
有上述情形且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❹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是

选AD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

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

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

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

户划拨资金。一般存款账户和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财政法规学习教程:[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❼ 支付结算法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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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❽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票据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❾ 支付结算法的纪律责任


严格的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是保证支付结算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因此中国人世银行历来十分重视此问题的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曾专门发布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并于1994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对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作了规定。
(一) 支付结算纪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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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的结算纪律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 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 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二) 支付结算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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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①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③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⑤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⑥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⑦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⑧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银行的责任,包括:工作差错责任;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

选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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