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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预算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22:07:2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3. 新预算法于哪一年正式实施

法律分析:现行预算法是1995年正式实施的,在这之前的40多年,中国一直没有预算的专门法律,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第七条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九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十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5. 新预算法于哪一年正式实施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亏纯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凳梁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枣空运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 新预算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1.中央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级政府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级预算收人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7.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评析:社保预算、国库、地方债、税收返还 杨志勇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加快进行,现代财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巩固财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财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预算法涉及面广,预算法实施条例同样如此。本文只就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库管理、地方债管理、税收返还等谈点看法。
财政补贴体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共属性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位一体,形成了统一的预算体系。四本子预算各有特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所服务的人员更有针对性。
但四本子预算均有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得到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一规定可见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一个人口老龄化且老年人存量较大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是个大问题。最近几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金额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3152.13亿元,支出74740.78亿元,结余8411.35亿元,而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来自财政补贴(即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有19103.1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可持续运行都成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口占比的增加,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增加。前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后者加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医疗费用水平与医疗技术进步有关。一些疾病本来不可治疗,但随着技术进步,或可治愈,或不能治愈但可以带病生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也会增加。医疗技术与其他许多技术进步不太一样,在短期内医疗费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医疗保险支出还与社会进步有关。一些疾病原先未纳入医保范围,随着社会进步纳入医保,医保支出就会增加。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持续性遇到困难时,或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或加大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为加大财政补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国库管理最为引人注目。有人费心费力要在新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确定了大方向。
国库库款如何支配,看似争议最大,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新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而且,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还有人员问责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新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预算法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作了明确的界定,直指六种行为: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压国库库款;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无疑,这些规定让国库库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库管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细化,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一度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新预算法的规定已经堵上这一漏洞,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新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债务限额大口径的概念,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如何管理本地区债务作出规定;“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突出了各级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突出了地方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这是对新预算法“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规定的细化和扩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流程管理。
税收返还似应明确划归转移支付
新实施条例在细节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间。关于“税收返还”的处理就是一例。先来看现实是怎么做的。根据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
根据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我们可以将“税收返还”理解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种。
但是,新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有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的表述。第十二条规定:“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规定:“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也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显然,新实施条例这四条的规定未将税收返还视为转移支付的一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关系的现实处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税收返还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一种;接着,税收返还单列,不作为转移支付;后来又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放在一起,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做法上二者并列;再后来,转移支付又包括税收返还。从最近的转移支付分类来看,新实施条例在这一点上似未全面吸收改革的成果。
从理论上看,税收返还既然是一级政府给另一级政府的财力转移,那么它就完全符合转移支付的定义,将它归类为转移支付是站得住脚的,没有必要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
(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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