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地方发债
❶ 新预算法和旧预算法的区别
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助于建立政府预算全口径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此外,由于新预算法赋予省级地方政府适度的发债权,未来地方债规模或会扩大。
继地方债试点“自发自还”后,新预算法的修订为地方债务的阳光化再度指出明确方向。
新预算法明确指出,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邓海清指出,收支均纳入全口径的核算,并且辅以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的增强,将有助于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强化,解决地方财政软约束的诟病。
此外,新预算法也为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开了一个口子:“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东莞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陈龙认为,这意味着地方发债规模将会扩大。但扩大后地方债如何授权、如何透明,仍是未知数。
新预算法指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任何债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❷ 新预算法的五大特点
新预算法指出“举措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措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自己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此外,新预算法开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正门”,同时也堵上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偏门”——“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措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同时,新预算法将强化总量监管和风险防控。“国务院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❸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