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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领学

发布时间: 2023-11-25 02:04:40

‘壹’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贰’ 新预算法的预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点性问题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
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
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
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
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
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
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
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
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
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叁’ 新预算法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哪些机遇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以高票通过。政府全部收支、预算信息公开、绩效预算、跨年度预算平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五项要求第一次被写入法条。
在国内公办高校中,也酝酿着一场预算改革的浪潮。“没有预算,就不能开支”,新预算法对大学的预算和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高校预算改革提供了遵循的依据。
从“晒账单”到把所有收支关进预算的笼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2014年,教育部首次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明确要求,从当年7月29日起,高校必须公开包含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等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前不久,教育部发布《2014年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表示将研究制订《学校财务公开办法》,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师生和社会对高校财务工作的监督。从2011到2015,中国公办高校的“钱袋子”,终于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逐渐对外揭开“面纱”。
新预算法第1条就将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作为预算法的基本准则和立法目的,大大提高了预算公开透明的法律地位。
“过去高校预算可能仅由财务部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做报告,大多数师生对学校财政资金预算并不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金荣学认为这种情形即将被改变,根据新法规定,高校预算将公开,且公开时间要求严格,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在基本建设、修缮项目、设备采购、以及大宗消耗性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方面的社会公开义务。
“无论是政府拨款还是高校利用自身资源获得的资金都属于公共资金,公共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对社会公众负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认为,增强预算的公开性、透明性,让民众知晓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才能让公众参与进来,有效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除预算公开之外,新预算法还要求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实行全口径预算,这是高校目前按新预算法实施最为完整的一项内容。
“有些高校的二级部门,预算刚刚报出就申请追加预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总会计师王建鸿指出,以往高校预算缺乏必要的刚性,不能够发挥预算的正常功能,就会导致贯穿全年的预算调整。对此,新预算法从立法上限制了自由裁量权,也能够迫使包括高校在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一个相对规范的轨道里运行。“通过规范化的操作使得预算成为刚性的约束,预算才能真正发挥其管理、控制作用,以及引导各部门、单位、个人行为的作用。”陈志勇认为。
大众对“高校经费去哪儿了”的质疑,促使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不得不加快规范财务预算制度、严格审批报销制度,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看来,从大学科研经费报账困难到预算报告的完善,到经常有检查组来检查,就是新预算法先进性的一个反映。“现在高校老师报账的严格实际上预示着财政资金是不能随意使用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缩小寻租空间,净化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帮助。”
推进高校管理能力现代化先管好钱袋子
新预算法所蕴含的这些规则的变化以及理念的变化会带来高校财务管理改革的连锁反应,从而倒逼高校提高管理能力,推进管理现代化。
“要有效支撑‘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目标,发挥好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预算管理不能成为高校的‘短板’。”王建鸿表示。从2014年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始大刀阔斧地改革预算编制工作,学校财务部门与各二级单位共同研究预算编制,每项工作、每个专项逐个论证,最后还要接受校党委常委会的质询和逐项审议。为提升预算的精细性、科学性、前瞻性,王建鸿在预算编制布置培训会上,亲自为各单位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讲解预算编制理念、思路、政策和口径。“完整编报预算、优化收支结构、三维细化预算、推进支出分类、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公开、强化技术支撑,这些都是2015年学校预算编制中要完成的工作。”尽管预见到具体预算编制过程中还会需要频繁的沟通协调和讨论,王建鸿对完成目标仍然保持信心。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大学预算和预算管理必然成为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2014年底,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三所高校综合改革方案获批,拉开我国高等教育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在改革资源配置方式方面,北京大学在预算制定中加入教代会、工会以及相关部门对机关预算进行论证的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则启动综合预算改革,深入推进“院为实体”,通过将部分财权下放,让改革试点院系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权力,从而激发院系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可以说,很多高校已经在预算管理体系和预算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诚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所说,“新预算法对国家财政经济领域以及政府部门的影响是长远和深刻的,对高校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高校应抓住契机,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起办好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现代大学管理水平。”
深化预算改革需要人才培养作保障
新预算法的实施,揭开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承担着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使命与责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对知识面宽广、能力突出的高端财税管理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财政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指出,这就要求高校紧密跟踪财税体制改革的动向,不断更新和改革财税管理专业的课程内容、教学模式和培养方式,培养和造就熟悉现代财政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的人才和后备力量。
“预算是一个非常综合的学科。学生要适应社会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积淀,这样才能符合现代实践需要。”陈志勇说,仅仅更新教材远远不够,新形势下,相关专业学生需要让自己的知识结构多元化、合理化,整体素质更高、更有适应能力和实践创新的能力。
事实上,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对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财税专业、会计专业、财务管理等专业要打破大一统模式的培养方式,需要在学科定位、人才培养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岳军在谈到当前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由于高校专业教学与现实中的具体管理脱节比较大,财税专业毕业生甚至部分教师对预算管理和执行等问题并不了解,因而毕业后的学生必须经过“社会适应期”,才能进入实质性的管理过程。“问题是如何缩短这个过程,提高学生对预算的认知能力才是改革的重点。”这是当前预算管理人才培养改革面临的关键所在。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肆’ 工人日报:政府怎么花钱,预算的事跟你我关系挺

做预算类似切蛋糕,一块蛋糕如果切给保障房的多了,切给公交的就会少。蛋糕怎么切,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多了解些关于预算、预算法的门道,今后遇到“政府怎么花钱”的事,就会更有底气地对照法律条文,监督政府那钱袋子里的钱都花到哪去了,花得该不该、值不值。
“吃不穷,穿不穷,算计不到就受穷”——这是百姓过日子的一句老话。放大到一个国家,这个“算计”说的就是财政预算。政府怎么花钱,预算说了算;预算怎么编制和执行,预算法说了算。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其修正案草案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第四次审议。多家媒体预测,新法有望于8月31日表决通过。
一提及预算的事,普通百姓往往会“敬而远之”。诸如此次完善立法宗旨的意义、修正案草案的几大亮点、预算法修改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等,这些“高大上”的话题似乎离普通百姓的生活挺远。
其实并非如此。
比如,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地方甚至贫困县,忽然宣布要上马一个耗资巨大的“形象工程”,而当地诸多民生问题急需财政资金“下锅”,这时百姓会质疑:这么大的事经人大同意了吗?做预算了吗?预算经科学论证了吗?谁有权拍板调整预算?长期以来,由于预算编制缺乏刚性约束,预算调整随意性大,一些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看领导脸色”,拍脑袋决策,花钱大手大脚,造成财政资金的巨额损失和浪费,引起公众强烈不满——能说预算与百姓无关吗?
比如,各地土地出让金去向屡屡引发关注,还有被视为腐败温床的政府机关“小金库”长期存在,都与现行预算法没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有很大关系。此次预算法修改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意味着,新预算法一旦表决通过实施后,政府的四本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都要依法进行审计、报批、审议、执行和监督——土地出让金再想“封闭运行”,难了;政府机关的“小金库”再想隐身生存,不易了。
再如,人大代表说“看不懂预算报告”,媒体追问“三公经费”有没有变身为其他支出,这些都与预算的细化程度有关,与政府收支按什么分类有关。据专家介绍,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显示的是政府的钱“干了什么”,以“教育”为例,类、款、项三级结构对应的是“教育”—“普通教育”—“小学教育”,反映出政府为完成教育职能在“普通教育”中用于“小学教育”的支出有多少。如果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显示的是政府的钱“花到哪儿去了”,比如教育经费中分别有多少用于教师工资、房屋建设、教学设备、修缮等,这种分类更为直观。无疑,预算越细化、越直观,越有利于公众监督。公众之所以对一些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有疑问,就是想知道行政开支的每一元钱都“花到哪儿去了、花到谁身上”。
政府财政收入是一块大蛋糕,做预算类似切蛋糕。蛋糕怎么切,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抱怨出行难的人,希望政府多投入到公交发展上、公交票价便宜点;无房家庭则希望政府多盖保障房。那么预算时,一块蛋糕如果切给保障房的多了,切给公交的就会少,如何平衡统筹,需要科学的预算安排。
如何尽可能多地保障民生投入、压缩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在切蛋糕之后,还要防止预算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防止有人贪污挪用政府资金,这些都离不开公众监督。以地方债为例,此次修法提出,地方债可以用来盖保障房等公益性资本支出,但不能用来买公车、盖办公楼、发工资。依此原则,公众就可以监督地方债资金用得是不是地方。
今天,我们多了解些关于预算、预算法的门道,今后遇到“政府怎么花钱”的事,就会更有底气地对照法律条文,监督政府那钱袋子里的钱都花到哪去了,花得该不该、值不值。当公众密切关注财政预算的大小事情时,也就是在参与一方社会治理,履行作为国家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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