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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的立法宗旨

发布时间: 2023-09-24 21:48:07

A. .试论述如何加强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加强从全国到地方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具体方法:

  1. 是《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予修订。二审稿未对现行《预算法》第1条“立法宗旨”作任何更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体现着预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它不仅对《预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建构(包括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具有统领作用,而且对预算实践也深具指导意义。而我国现行《预算法》颁布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1994年,迄今已过去19年,其立法宗旨更是几乎照搬了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过于强调国家的中心地位与预算的宏观调控等管理工具性职能,由此导致《预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政府行政主导色彩十分浓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的规定则相当抽象、单薄,纳税人人民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规定更是空白。预算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也被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而这显然不符合近20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

  2. 是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预算编制部门应予以大力充实和加强。预算编制的完整、准确、真实、统一是实施有效的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与全面预算审查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不少国家除了在《预算法》(或财政法)甚至《宪法》中明确规定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外,还多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算编制的主体及编制依据、原则、程序、规则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我国《预算法》修订二审稿虽然在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面预算管理原则等内容,并在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增订、补充了若干预算编制依据、原则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但总体来讲这些规定主要或者说基本上只是针对最狭义的公共预算编制而言的,而对于我国现已总额多达6、7万亿元之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二审稿不仅规定其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有关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也空白授权由国务院依据《预算法》作出规定,瑏琐在法律层面形同空白,这实际上存在使这三类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的制度性风险。再加上我国现行《预算法》对预算编制的时间缺乏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实践中按《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只有一、二个月时间,我国财政部门审核、汇编预算的人员又非常有限,所以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监督的预算草案简陋粗疏也就可以想见。对此,我们需要通过修定《预算法》细化各类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延长预算编制周期,大力充实现有预算汇编部门力量,最好是新设专门编制部门加以改变。笔者建议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办公室,在总理、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预算编制办公室应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以吸引优秀专门人才。同时,为做好财经规划和预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议成立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作为跨部委的财政预算决策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规划中长期总体财经政策、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整体方针和方案、审查各预算部门预算草案、在特别情况下协调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3. 是人大对预决算实质审查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仍然有待改革和完善。《预算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了不少规定,诸如要求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前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要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意见;结合审计报告审查决算等。这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克服会期短、代表审查能力不足而又需要实质审查预决算草案提供了较为现实的解决办法。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各级人大财经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预算工作机构的人员职数很少、职权任务过重、预决算审查能力严重不足。对此,建议在各级人大新设预算专门委员会专司预决算草案审查、审议、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应大力充实现有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增强其预决算审查、政策分析的能力。另外,本应作为人大重要依靠力量的预决算专业审查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上却隶属于政府,这让各级人大对预决算草案的实质审查深受影响,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惯例是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法律负责也相左,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应将审计机关改属人大,但这需要修改我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4. 是引入公民参与预算,强化公民对政府公共收支的社会监督以及对人大履职的再监督。现代预算是公共预算、民主预算,赋予公民对预算结果享有知情权、对预算决策过程享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参与权,不仅是预算民主(直接民主)的逻辑必然,也是克服代议制民主弊端(即在间接民主中公民个人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代议者人大代表又可能怠于或者滥用预算权力)的现实需要,这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公共收支行为,而且可以通过对监督者人大的再监督督促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这在我国当前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普遍乏力的情况下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参与预算的基本前提和最低要求是预算事务和预算信息的公开,这首先要求在法律层面应确立预算公开制度,就预算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预算法》二审稿增订第11条中已经有了初步规定,但该条第4款“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却依然折射出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对此必须加以改正,必须强调由人大立法主导预算公开的内容及其进程,并对不依法公开的行为实施问责。至于公民对预算事务的参与,不应仅仅停留于“知情”的层次,而应通过在预算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过程中安排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如预算征询制度、预算草案会议前公开制度、人大会议旁听制度、预算听证制度、预算绩效公众评价制度、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等来实现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序化、规范化。

  5. 是应补充和完善预算法律责任规定。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条款只有寥寥三条,预算违法行为种类规定过于简单、预算违法行为责任形式单一(仅为行政责任)且过轻,实践中更多的预算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依照低位阶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这种状况使得对预算违法行为惩处的威慑性不够、责任追究又总体上停留在行政体系内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未能借助于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定、责任惩处追究机制加以确立。二审稿中虽然相对细化了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瑏瑥但预算违法行为追究依然是以行政处分为主。因此,应考虑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细化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适当增加经济责任规定。当然如能在条件成熟时修订《宪法》增加有关预算违法行为的政治责任,将更有利于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监督的实现。

  6. 是应加快财政、预算、税收等财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切实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全过程的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审查监督中的十分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健全和完善了财政、预算、税收、规费等方面的法律,减少对政府部门立法的空白授权、概括授权,真正做到财政、税收事项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确立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切实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等严格依法地进行,才有可能把人大及其所代表的人民的意志贯穿在预算过程的始终,保障人民大众的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

  7. 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审查监督的要义与目的:

    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常委会)的职权,②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其选举的代表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以确保财政收支规模科学适度、财政收入课赋公平合理、财政资金支出使用公正有效,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进而保证人民大众的公共财政福利和社会公共需要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政府预算作为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弥补市场失灵、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预算。它是对某一财政预算年度内的政府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是由众多法定主体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和规则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统筹可得公共经济资源(即财政收入)在潜在的支出项目中权衡、抉择以求社会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的公共选择行为。这种选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从表象上看,政府预算的结果体现为经中央或地方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一系列静态纸面预算文件,是按一定标准分门别类地列入了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特定表格及相应文字说明;而从实质内容审视,政府预算体现为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一系列既有相对独立程序而又相互交叉影响的动态决策过程——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是对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安排,预算的执行是对财政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使用,财政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预算的调整与监督则是对预算编制、执行的调适、变更与监控、纠正。对政府预算的理解必须从静态的纸面形式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两方面来整体把握,否则即有可能片面。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政府预算实施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或称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管理,其实质要义是指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的动态管理、监督和控制。详言之,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不仅要求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技术性地、规则性地列示于统一的静态预算文件,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要借由动态的预算过程将政府的一切收支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纳入人民及其代表(人大)的监控视野,实现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主权者、预算资金的来源者暨预算支出的受益者——人民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控制和监督,实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暨公共政策治理,进而实现预算委托人暨受益者的人民的公共福利最大化。

    因而,要真正实现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我们就必须高度重视和确立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同时对此又绝不能仅仅从静态的纸面来理解,而是更应从人民及其代表是否能够切实对整个预算过程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的动态监督和控制来予以评断,应从政府预算“静态纸面编列全面”与“动态过程监控完整”来全面把握这一原则,并据此统筹设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的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

B. 预算法和税法的内容是什么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机关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方案。换言之,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国家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形式,对依法征集的部分国民收入进行集中统一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和基本的方面。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预算体系,是指预算的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国家政权结构所确立的各级预算的统一整体。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或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关系。概括起来,我国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关系:一是税务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与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改革,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税制是在1983年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后,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再次进行改革的结果。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规组成的。税收法规对一定的税种做出的具体规定,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在结构上都有一些共同的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税人是按税种分别确定的。当主体符合这一特定资格,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它具体指明了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主要手段。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不同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每一等级规定逐级上升的征税比例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的一种税率。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点在时间上的体现。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予以鼓励和照顾,减轻或免除其一定的税收负担。

违法处理即规定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适用的罚则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税收可以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目的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是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所得额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资源税、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农业税。财产税是以法人和自然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契税。行为目的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法人、自然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等。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税法得以实施和加强税收活动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经过了1995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在其第二条中作了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内容。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三个方面。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有关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欠税行为。欠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3.偷税行为。偷税是纳税主体故意违反税法,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如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公然违反税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违反税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经济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的经济惩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一般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罚款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是按偷税、抗税数额,处以若干倍的罚款。如偷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2.行政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如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违法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3.刑事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

C.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管理是对还是错

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执行的挑战
第1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2576
1. 《预算法》的修订历程跨期10年,经过全国人大的四次审议才通过。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2004年成立《预算法》修订小组,2014年通过。
2. 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可以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类。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预算法》第46条,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3.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预算法》第59条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管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预算法》的立法新宗旨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而不仅仅是规范财政部门的理财行为。
5. 各级政府在本年度的超收收入,可以在11月份安排预算追加的形式花出去。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各级政府在本年度的超收收入,可以冲减赤字或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得由财政部门以安排预算追加的形式花出去。
6. 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的方式举借债务。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预算法》第35第,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7.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A、 对
B、 错

D. 在法律体系中预算法素有什么之称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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