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地方债务
㈠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现状分析与未来展望
2015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预算法》的实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只被允许发行政府债券这一种形式(政策上被称为“显性债务”),尚存的非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3908亿元(2019年8月底数据)将继续以发行置换债券的方式进行清理。同时,地方政府以各种渠道或各种形式进行的非债券类举债融资(即政府“隐性债务”),则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管部门的严肃查处。那么,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究竟如何?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是否真正纳入法治、透明、稳定和可持续的轨道?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控是否高枕无忧了?
显性债务完全可控
衡量政府债务风险程度,通常用两个指标。一是负债率,即期末政府债务余额与GDP之比。这一指标一方面衡量经济规模对债务的承担能力,另一方面也可反映每一单位政府债务产生的GDP的多少。就显性债务来说,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为18.46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加上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与当年GDP之比为37%。这与所谓的财政风险警戒线60%相比,还相差甚远。
二是债务率,即期末政府债务余额与政府综合财力之比,衡量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对债务的承担水平。IMF曾经提出过“90%~150%”的安全参考指标,即要使政府财政可持续,此指标最好控制在90%范围内,最多不能超过150%(也有120%的主张)。2018年末,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之比为77%,显然,也在可控水平上。
总之,无论是从国际比较还是从实际发行与法定限额的比较来看(见表1),就显性债务来说,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完全处于可控状态。
除此之外,还有以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两个指标衡量政府短期内到期债务的清偿水平。前者指当年债务还本付息总额与政府综合财力之比,指标越高则偿债能力越弱;后者指期末逾期债务余额与年末债务余额之比,反映到期必须偿还债务所占比重。鉴于披露水平和统计口径原因,以这两个指标衡量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尚无统一公布。对地方政府来说,所发债券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则意味着到期清偿压力越小。截至2018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74134.16亿元,按照专项债券剩余平均发行期限4.6年测算,年均到期还本规模16116亿元。根据2018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71372亿元测算,专项债务到期还本保障倍数(即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年均到期还本规模)为4.43,偿债保障能力较好。再比较截至2019年8月底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和2019年以来新增债券发行的利率与平均期限(表1、表2),可以发现,地方政府举债的期限在延长,同时债券利率却有所降低。这说明市场对地方政府的信心是趋强的,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在降低。
当然,若从资产负债关系来看,由于中国特有的国情,政府拥有的资产规模(包括城市土地、矿产资源以及国有企业等)在全球屈指难数。而且举债资金建设所形成的基础设施,都是实实在在对工业化城市化起支撑作用的财富,而非像其他国家那样用于养老、消费等项目。曾有人说中国很多地方政府“陷于资不抵债危机”。相较于数百万亿元的国有资产,中国政府——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负债,的确远没有到“资不抵债”的程度(见图1)。
如果说政府债务存在风险,在中国则主要是指债务清偿遇到的流动性风险,说到底是银行业的风险,因为即使目前代替了银行信贷,地方政府债券中的86%以上仍由商业银行持有。
隐性债务风险仍大
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主要不在于显性债务,而在于隐性债务。其“险”之处,恰在于一个“隐”字:究竟有多少规模?以什么方式?平均期限如何?都不得而知。
就隐性债务的规模而言,几年来若干研究机构测算出不同的结果,其中有的从债务端计算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来源,有的从资产端估计基建规模中地方政府类项目的融资占比,基本上在25万亿~45万亿元之间。若按业界人士“隐性债务基本上是显性债务的两倍”的经验观察估计,2018年末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余额(18.46万亿元)的两倍,则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约为37万亿元,此数据与多个机构的测算数较为接近。
由此计算,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情况如何呢?
按照“政府债券+城投债务”(18.46+7.78)广口径地计算地方政府显性债务,则2018年末地方政府合计存量债务规模为26.2万亿元。如此,则地方政府的债务率不再是77%而是144%,几乎翻一番。如果则加上隐性债务,考虑到隐性债务最终对地方政府产生20%左右(审计署2011年曾披露,2007年以来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约有19%最终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直接负债(即7.4万亿元),则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率达184%,已远超“90%~150%”这一IMF的安全参考指标范围了。
再来看考虑还本付息,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每年的压力测算。根据Wind数据,2018年地方债务到期规模为8389亿元,2019年将达到1.31万亿元。2020~2022年到期年均超过2万亿元。这是还本压力。
至于付息情况,2018年地方政府显性债务26.2万亿元,年应付利息超过1万亿元(其中包括债券融资18.46万亿元,以3.5%利率计,年应付利息约6400亿;城投债7.78万亿元,以市场平均利率5.5%计,年应付利息约4000亿元)。地方隐性债务按37万亿元计算,则每年应付利息约3万亿元(估计隐性债务融资成本在8%左右,从相关审计公布中就有披露情况看,其实有的融资平台融资成本更高),即全国地方政府广义债务(显性+隐性)每年应付利息近4万亿元。
由此可见,考虑还本付息,地方政府显性与隐性债务每年清偿规模5万亿~6万亿元,几乎达到每年地方财政支出规模的三分之一!
目前决策层和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政策,可以两句话概括。一是“开正门、堵偏门”,即允许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非债券类的各类隐性举债。二是“清存量、禁增量”,即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2018年8月以前形成的地方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必须制定期限明确、责任明确、操作可行的化解存量债务方案,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通过;今后各级地方政府则不得再以各种方式产生新的隐性债务。为此,有关部门还发布了网上登记工具,以期对各地所有融资平台从事的融资开发项目进行实时监测。
但政策实施效果尚待观察。首先,2018年下半年审计部门继2011年、2012年两次全面审计后,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情况再次进行全面审计,但至今结论尚未公布。其次,更重要的变化在于,2019年上半年以来,随着稳增长压力的持续增大,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增长的“积极性”再度引发关注。2019年6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拓宽重大项目资本金渠道、保障偿债责任等。其中还提到一些专项债务资金可以当作项目资本金,用于再融资。这让参与地方政府投融资业务的不少金融机构解读为“财政政策加力增效”,似乎新一轮政府投融资盛宴可期,地方政府久违的“举债创新”机遇再现。尽管有关方面反复提醒对于地方政府新增隐性举债将持续从严监管,决不放松,但人们发现,这些部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行为的查处信息已鲜有公布了。
根据多年追踪研究,笔者对于严控地方政府隐性举债的政策效果并不乐观。本质上,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属于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推动中国快速城镇化和经济增长进程中,一直承担着重要引擎之一的角色。无论是当下的改革进程还是发展方式转变的程度看,这一角色在一个相当长的 历史 时期仍不容忽视。从长期宏观调控实践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这一重要作用总是定期地加以“重视”。调研发现,果然一些政府投融资平台举债融资的“环境”越来越宽松了。一位某直辖市政府开发平台企业负责人坦言,他们2018年为从事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融资规模达160多亿元,而登录到财政部门的网络统计系统的仅有7.8亿元。这么说,财政部门声称的对政府平台公司的各种融资业务“全面监测”,不到实际的二十分之一!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除了发行债券方式之外,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能够让当地民营企业为自己融资。各种方式怎样形成了政府的隐性债务,还真不是那么容易得到识别和控制的。(见表3)
长远风险须提早关注
有理由预测,新一轮稳增长措施过后,地方政府和银行体系的不良债务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每一轮“增长——调控”周期都留下过这样的印迹。其最终克服取决于中国经济发展中新旧动能转换是否成功,说到底取决于十九大部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何时得以建成。就地方政府债务长期风险来看,以下两个因素需要关注,甚至提早布局应对之策。
本文源自银行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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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新预算法若能出台会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产生怎样的影响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预算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14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了《预算法》,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修订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闭环制度,系统规范转移支付,并将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律。
原预算法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制定的,于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预算法已难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存在着预算内容不完善、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预算执行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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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地方债新规
法律分析: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严格预算执行,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