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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2-02 01:34:11

‘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吗

是的。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支付结算的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结算法律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制定。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什么情况下处罚5000到30000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

选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肆’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汇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的,属于信用证诈骗活动。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9.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
有上述情形且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伍’ 初级会计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一、教材变化分析

历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部分都是考试的重要考点。2018年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主要变化如下:

  1. 章节内容由原来的9小节整合为7小节;

  2. 按照最新规定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国内信用证”进行重新编写;

  3. 新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

  4. 删除“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汇兑”内容全面“瘦身”。

二、教材内容结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银行结算账户,二是银行卡与网上支付,三是票据以外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四是票据法律制度。前半部分有大致四个考点需要考生掌握,后半部分的考点相对多一些。

三、历年分值比例

根据考生回忆真题统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整体占15分左右的分值,其中部分内容在历年考试中占有分值不稳定。

银行结算账户在考试中如果涉及到大题的考试批次,可能会占有8分以上的分值;如果不以大题的方式考查,则占有3分左右的分值,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几种类型的题目均有涉及。

银行卡与网上支付这部分一般来说涉及到大题会占有8分以上的分值;如果不涉及大题预计占2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涉及单选题和多选题,但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此部分考点变动,考生要做好应对大题的准备。

票据以外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这部分平均分值为2分,预计在2018年初级考试中占有分值3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票据法律制度分值波动也较大,可能会命制10分以上的大题,也有可能仅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占到5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几种类型的题目均有涉及,考生应按照大题做准备。

四、章节备考建议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延长,考试批次增多,因此在备考过程建议考生先按照大题准备,万无一失。时间充裕的考生可以先看一下教材,再结合老师的课程和辅导书深入学习,学完一个单元就要及时做题巩固,整理笔记,提高综合解题能力。

‘陆’ [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变更票据金额、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6)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柒’ 下列属于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是( )。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A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制定机关。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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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玖’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是

选AD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

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

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

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

户划拨资金。一般存款账户和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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