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法律制度
1. [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变更票据金额、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1)结算法律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结算法律制度 这几题有没有哪位大神会写呢帮帮忙吧,要完整答案哦
1、
1)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就不能转让了 因为 这几个字 只是对 后面的 背书人的 一个约束
书上有原话 在实践中 有 禁止背书 禁止转让等字样的 亦是有效的,说明了 “不得转让”字样有效
(2) 本案中,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A银行
背书 乙公司到丙公司(不得转让) 丙到向B银行申请贴现 但 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这里的 B银行 变为了 被背书人 丙 又把票据背书给了B银行 所以B银行才会提示付款
书上 原话 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丙公司 全权负责 B银行 应当向丙公司 行使追索权 但 不能找 乙公司
丙公司不能找乙公司 发生的 相关手续费 B银行 有权 向乙公司 索要
(3) B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B银行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B银行 是 付款人 是 享有票据权利的 (对不规范的 可以拒绝 承兑)
B银行 只是扮演的 付款人 这个角色 不是债权人 债权人 是 收款人 乙公司
2、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丙银行
1) 汇票遗失后,乙公司向丁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错误的
汇票丢失后 需 票据追索权
首先 进行 挂失止付(丢失后3日内)
挂失后 3日内 应申请 公示催告
然后国内60日内 涉外90日内 超过这期间后 中国人民法院就会判决 该票据无效
最后 可以 行使追索权找 出票人甲公司或者 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 明确 利害关系人的可以进行 普通诉讼 无需公示催告
(2) 丁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果存在,请说明理由。
存在 上一题 答了
汇票丢失后 需 票据追索权
首先 进行 挂失止付(丢失后3日内)
挂失后 3日内 应申请 公示催告
然后国内60日内 涉外90日内 超过这期间后 中国人民法院就会判决 该票据无效
最后 可以 行使追索权找 出票人甲公司或者 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 明确 利害关系人的可以进行 普通诉讼 无需公示催告
2.1和2.2一个 问的 错在哪里 一个问的 是 错的理由 其实就问的 程序
(3) 个体经营者戊某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错误,戊某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应通知乙公司业务员 (收款人)
能够协商的协商 ,不能够协商的 根据乙公司业务员(收款人) 意愿 法院进行汇票无效判决。
3
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丙银行
转让给丙公司
(1) 乙公司是否为合法持票人?
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
因为 第一收款人是 乙公司
乙公司 收到票据不是通过背书获得的
(2)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汇票”的合同约定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
是有效的,
因为 这几个字 只是对 后面的 背书人的 一个约束
书上有原话 在实践中 有 禁止背书 禁止转让等字样的 亦是有效的,说明了 “不得转让”字样有效。
(3) 承兑行是否应向丙公司付款?请说明理由。
承兑银行 不应向 丙公司付款,因为 丙公司的这个被背书人 是无效的,(2)有解释。为什么无效
4、首先 明确 基本当事人 和银行
出票人甲公司 收款人乙公司 付款人银行
转让给丙公司
(1) 甲公司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请说明理由。
不属于空头支票,转账支票到期时间为 开出后的第十天 有效期为 3月5日-3月14日
时间未到 不符合空头支票的定义。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约定3月10日办理转账,在票据法上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票据法只有在以票据为载体的情况下 才具有 票据效力。票据是无因证劵,无需知道任何原因即可进行收支或转账的票据。转账支票无法收支现金 只能转账。
(3) 丙公司可以向谁追索?为什么?
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进行追索,该票据注明“不能转让 "的字样后 背书人及被背书人 拿到改票据都无法承兑 该找前面背书人的 任意一个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但 不能找 付款人行使追索权 。找到乙公司后 所有相关费用(手续费等等)都可以找 乙公司承担。
麻烦 多点分 或者多问几次 这么多字 我打了2个半小时 吃不消啊 我都让这个问题挂了两天了
3. 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规定
《规范》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4. 下列各项属于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选择
呵呵,都没有选项怎么选啊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系统主要业务功能包括哪些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网上支付
批量支付
6.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汇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的,属于信用证诈骗活动。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9.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
有上述情形且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下列属于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是( )。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A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制定机关。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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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求学习结算法律制度心得,急!!!
我去年11月份考过的,其实支付结算相比其他章算是简单的,多看书,靠理解,顺便可以些会计做做题,其实蛮简单的
9.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
选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