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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2-08-08 19:44:10

⑴ 论述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及影响

我国《预算法》的产生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分税制改革的法律依据,199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在财政法律体系中,《预算法》处于核心法和骨干法的地位;预算法实行以来在财政法律约束、财政分配、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2003年我国开始探索预算法的修订,经过草拟、征求意见、人大审核,2014年8月《预算法修正草案》四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预算法修正草案》。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订草案》要求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确立了省一级地方政府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与三审稿相比扩大了发债的预算范围,即不仅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也可以举债),地方政府要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要求预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全面公开,并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对其举债情况做出说明。
尽管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的一系列预算制度将对财政体制改革产生一定影响,将推进建立符合财政经济发展的分税制制度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体制;《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了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法律依据,明年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可能将全面放开。建立了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将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加可控。长期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会逐步替代用于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城投债,但近期内由于地方政府发债规模有限,对城投债的影响不大。

⑵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1、中国预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实行预算公开制度等成为亮点。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点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3)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预算法的修订,给我国政府的启示:

(1)坚持对人们负责,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

⑶ 新常态下,政府的钱“去哪儿”

2013年增长10.1%,2014年增长8.6%。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涉及13亿成员柴米油盐的“国家账本”,也由2位数增长进入1位数增长的阶段。
同政府工作报告一道,政府预算草案报告5日登台亮相,从这个账本里面,能读出政府可以获得的资源,能读出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向,能读出政府活动的目的和效果,能读出国家运行的可持续性。
2015年,这20多万亿元怎么花?买柴、买米,还是买油、买盐?如何过好紧日子……作为13亿家庭成员中的一分子,你不能不知,不可不察。

75张报表,4本账,中国政府开启依法理财、阳光理财新时代

两会期间,从全国人大代表的驻地,可以看到大家拿到的政府预算材料包括两部分内容: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
预算草案包括一系列报表与说明,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查的2015年政府预算草案,分全国财政收支汇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其他报表等6大类,共计75张报表。
预算报告则是对预算草案的关键数据、主要财税政策和代表所关注的信息做出概括、提炼,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向代表大会提交,便于代表更好地阅读和理解预算。“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相配套,一目了然,对代表审议帮助很大。”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说。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是新预算法落地的开局之年,新预算法的精神在政府预算报告中有充分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常务副省长詹夏来说。
2015年1月1日,历经10年修改、4次审议的,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正式开始实施。新预算法中的一大亮点是“全口径预算管理”,2015年预算报告就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报告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4大本账的收支情况。报告还专门对几本账之间的“衔接情况”作了说明,比如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收支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民生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除了收支大账外,预算报告还增加了大量收支分析解读。在报告2014年预算收支情况时,专门有一段文字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进一步放缓的原因进行梳理分析,这在去年的预算报告中是没有的。在报告2015年预算安排时,又从适当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保持一定的政府投资规模4个方面,清楚地解释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适当加大力度”的要求。
预算决议在预算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在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板块中,“落实全国人大预算决议情况”列在首位,去年列在首位的是“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情况”。这一变化,无疑呼应了新预算法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列为人大审查重点之首的规定。“原来的支出项目如果改了用途,是要有说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群说。
在新预算法背景下,这份报告同你的联系将更紧密。如果你是一位普通公民,预算公开将成为新常态,预算收支、财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将进一步影响你的衣食住行、上学看病;如果你是一位人大代表,无论会上会下,接触、审查、监督预算的职责将成为新常态;如果你是一位政府干部,你的行政支出、权力行使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将成为新常态;如果你是一位企业人士,这份报告同你的经济发展预期、生产经营安排更加紧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将成为新常态。

“钱袋子”收入降了,“紧日子”来了,民生投入怎么办?

因为要“量入为出”,也就有了预算的编制。首先要预测一年内能够筹集到多少收入,才能根据财力多少、工作需要确定支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由年度2位数增长进入1位数增长的新阶段。财税专家认为,在现行税制下,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增速的回落幅度将更大。报告预计,2015年的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154300亿元,增长7.3%,这一增速较2014年的8.6%,又降了1.3个百分点。
不过,许多代表委员注意到,尽管财政收入增速趋缓,但各项重点支出刚性增长、规模持续扩大。在报告“2015年财政政策”板块中,第一句话就是“2015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适当加大力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说,政策性和经济性减收叠加,财政支出刚性化加强,过紧日子将是政府财政的新常态。“从心态与实际工作上,我们都要做好过紧日子的准备,不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乱花,把钱都用到刀刃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说。
报告提出,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1500亿元,增长10.6%。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1430亿元,增长9.5%,主要用于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农林水、节能环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与传媒、交通运输、一般公共服务等方面支出。
“预算报告中的这些支出,呼应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虽然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改善民生的事业不能放缓。”
对比数字,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赤字达16200亿元,赤字率达2.3%,而去年是2.1%。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说,在有保有压的原则下,赤字率的提高没有什么问题,从结构调整的优化方面,财政显然有更多的东西要承担,包括大量民生事项。
贾康认为,财政支出中,应该把可用的空间尽可能用起来。报告中提出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清理出来的结转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过去长期以来,不少财政资金躺在银行睡大觉,今年预算报告强调了‘花钱要问效、无效要问责’,特别是强调对重点民生支出的绩效评价,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情况将成为历史。”山东省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袁志伦认为,越是紧日子,越要精打细算。“报告有许多有关精准预算管理的表述,相信财政的钱肯定会花得更加合理,真正用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刀刃上。”

报告通篇贯穿了“改革”这一主线

现代预算制度中,政府任何行为都是建立在财政预算基础上,预算方面的变化,直接体现了政府向现代治理体系转型的努力。从“钱去哪儿了”,可以看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信号。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注意到,预算报告共三部分,通篇贯穿了“改革”这一主线。
第一部分“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板块中,首先从预算管理制度、税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方面,向全国人大报告了过去一年的财税改革情况。
在过去一年间,许多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比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减少三分之一,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正在实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由2013年的220个减少到2014年150个左右后,又减少到现在100个左右。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配套的压力以及“跑部钱进”的情况,有了大幅减少。
第二部分“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板块中,突出了财政支出政策如何保障教育、科技、社保、医药卫生、农业、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改革的情况。
“你可能会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教育经费支出与所占GDP的比例脱钩,那么,政府工作报告在回顾去年工作中,为什么又提到4%?”一位研究财政政策的专家说,“因为相关改革尚待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一个总的引子,几大脱钩事项的改革将随着对一些部门法律法规的修改,陆续推进。”
第三部分“认真贯彻新预算法,做好2015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详细阐述。
预算改革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最受关注。随着房地产开发等传统投资增速回落,土地出让金增幅的下降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逐渐退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说,从第三部分可以看出,国家在规范一些地方发债行为,对发债主体、发债用途和偿债能力都作了规划,这让他很欣慰。
预算报告还显示,消费税改革、资源税改革都动起来了,营改增扩面也到位了,2015年将是税改大踏步前进的一年。
在预算报告改革话题的背后,是中央确定的经济生态领域8个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综合性改革方案,目前除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经通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农村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等7个方案仍待出台。
然而,财税体制改革,这一中国改革路上难啃的硬骨头,在新常态下已迈出了基础性的第一步。
(记者李亚彪、程士华、韩洁参与采写记者:岳德亮、段续、王政、魏董华、刘林)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⑷ 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

1995年以来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成效
1994年,我国启动了影响深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制度等财税重大改革相继推开。几乎与此同步,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预算法,形成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2000年前后转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机制不断改革完善,预算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明显强化。
一是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过去,除了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收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量的预算外收支,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等。
在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背景下,我国预算外收支规模不断膨胀,到2007年最高时达到6820亿元。但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也带来了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单位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等。同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乱支滥用现象较为突出,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成为各方诟病的焦点问题。
1996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逐步将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2002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200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逐步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到2011年,我国实现了将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了预算管理的目标。
二是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在预算编制领域,2000年启动了以部门为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为重点的部门预算改革,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在预算执行领域,2001年启动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集中的资金收缴和支付。在支出管理上,1999年启动了政府采购改革,将分散式的政府采购模式改为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在绩效评价上,2005年在试点基础上启动了中央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预算管理科目上,2007年起启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了收入分类和支出分别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的收支分类科目。
随着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始编制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7年开始试点,从2010年起开始正式报送全国人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开始试编,2014年起首次编入预算草案并报全国人大。
三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在预算法基础上,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调整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查重点等作了具体规定。

⑸ 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带来哪些影响

新《预算法》第16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组成、比例等基本内容。不管是解析新《预算法》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条款,还是探寻财政转移支付的进一步优化,都需要挖掘其法理依据、考察其运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从本旨上看,诚如新《预算法》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应当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应当注意,第一,这里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财政平衡思想。由地方政府提供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故国家负有建立财政调整制度的宪法义务。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保障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并非通过财政调整以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每项财政需求,而在于满足其基本财政需求,使经济欠发达地区享有大致均衡的发展机会。可见,财政平衡并非平均主义,否则将助长地方政府不劳而获、“吃大锅饭”。

⑹ 新预算法的预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点性问题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
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
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
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
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
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
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
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
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
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⑺ 预算执行"顺周期"将对经济产生怎样影响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⑻ 请问我国预算改革的意义

一、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必要性及意义

(一) 必要性

我国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严重不相适应。如财政部以前的机构设置,就是与计划经济管理方式配套的,中央各个部门几乎要与财政部每个业务司局打交道;再如,一些经费的使用安排,是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管局等部门负责安排下达的。不论是财政部内各业务司局,还是财政部与各个有预算分配权部门之间,各自都有不同的工作习惯和管理方法,于是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与下达就不可避免地在时间上不统一、在内容和形式上不规范。这不仅影响了中央预算的严肃性,更主要的是妨碍了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妨碍了更好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从“基数法”到部门预算的改革,将被设计为“一个部门”和“一本账”,即由财政部预算司一个口子对外,统一接收和批复部门预算;中央每一个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在一本预算中得到反映。在部门预算中,既反映了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又反映了国家计委、国管局、科技部等有预算分权的部门安排的资金。所以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预算编制的统一性,此其一。其二,以前财政部各业务司局各管一项或几项经费预算,使得预算编制过程进度不一样,许多经费预算都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批复到有关预算单位,影响了《预算法》的严肃性,显然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其三,由于基数的不合理,造成部门之间、支出项目之间苦乐不均。比如同是与“农”有关的部门,有些部门有些方面经费项目入不敷出,而有的经费却有结余,挪作他用。实行部门预算,一个部门的所有各项收支都在一本预算中反映,使得有可能对部门各项开支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毫无疑问,实行部门预算有利于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其四,中国传统的预算是按财政支出功能编制的,预算划分较粗,对各项支出内容的划分不细,不仅外行看不明白,内行也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并且多年来中央预算也只是停留在对预算内资金的管理上,对包括预算外资金、各种政府性基金、各项事业收入的大量政府性资金,基本上是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一些腐败现象也由此而产生。

(二) 意义

实行预算管理改革特别是实行预算编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行为,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按照预算管理改革的新要求,财政部门主要是制定项支出定额标准,审核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将资金一次性规范、透明地分配到单位和具体项目,并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政府追加预算和动用预备费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并接受来自多方面的监督,不得多头批钱、随意突破预算。

二是有利于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行预算编制改革,采用零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区别轻重缓急,科学规范安排财政支出,能够从源头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对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保障程度。通过实行预算的项目管理,可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预算编制改革是预算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财政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财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适应和促增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是有利于从制度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廉政建设。从近几年审计情况来看,一些单位之所以出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一些人之所以在廉洁问题上裁了跟头,除了自身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是管理制度不够科学、不够健全。实行预算编制改革,通过统筹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制定部门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账户管理,能够从源头上把好资金管理关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部门预算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问题

(一) 部门预算的主要内容

部门预算包括一般的预算和基金的预算。各部门要根据历年的收入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部门的预算收入,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核定,行政性收费、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的其他收入也要核定到单位和具体项目。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现有的经费开支政策和规定,测算各部门预算支出,要按照预算年度所有的因素和事项,分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级科目的支出需求,个人的工资性支出要按编制内的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要按照部门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基建、挖潜、科技三项费用、建设性专款等都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

(二) 部门预算与传统预算编制方法的比较

1. 相同点。(1) 仍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方法:由各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各部门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报财政部,财政部再根据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批复给各部门。(2) 仍然由财政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有关部门按经费性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数和下达预算控制数,这次改革不改变这些部门的分配权。

2. 不同点。(1) 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了:国务院下达预算编制的时间是九月初,提前了两个月;下达预算控制数的时间改在人代会之前,提前了三个月;财政部在《预算法》规定时间内批复预算,提前三至五个月。(2)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过去各部门预算是按功能分到财政部各司,现在要求各部门财务司局一个口径对财政部,将部门所有的收支统编到一本预算中。(3) 预算编制的方式不一样:原来是由各部门替下属单位按资金性质的不同代编,现在则要求预算必须从基层单位逐级编制、层层汇总。(4) 编制预算的范围不同:原来部门预算编制只考虑预算内收支,不考虑预算外和基金的预算,现在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就宽了。(5) 批复的方式不同:原来批复预算是由财政部各业务司和有预算分配权的有关部门独立向各部门批复,现在改由预算司统一批复,这样能够保证部门预算的质量,按时批复给各部。

3. 部门预算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1) 综合财政预算问题。要实现综合财政预算,首先要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一是要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率达100 % ,使这部分收入完全处于财政掌握和监督之下;二是要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的标准,同时要推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收付制度,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三是要制定激励办法,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要鼓励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征收的积极性,如超收提留等措施;四是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要切实做好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

(2) 政府性基金预算问题。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收入未全部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管理不规范,财政监控不到位;各部门利用政府性基金对外借出的款项回收率低,造成大量政府性资金流失;存在一个部门设立多种性质类似的政府性基金的问题。目前,政府性基金缺乏统一的收支计划是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独立于部门预算之外单独编制基金预算。同时要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力度,真实反映政府财力。

(3) 支出标准制定问题。定员定额支出标准是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各项支出合理消耗的测算,分部门、行业的特点和各项开支的性质制定支出标准,则财政部门以此为基础确定预算定额,是部门预算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现行支出标准的制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定员定额体系不完整。二是现行支出标准不合理,不能体现定员定额的公平性。有的标准已使用了十几年,不能反映支出的真实性,有的支出标准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三是预算内支出有标准,而预算外资金缺乏支出标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外资金支出即使有标准但也没有严格执行,如许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方向是提高单位职工福利,本身就违反有关规定,更无标准可言了。四是现行定员定额标准缺乏先进性。

(4) 财政部门内外关系处理问题。财政部门的内部机构及职责要尽快加以调整,以适应部门预算乃至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在调整时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职责清晰原则,内部机构职责不交叉,不重叠,同类同环节职责归并;二是职能制衡的原则,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并在权力设置上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三是职责均衡原则,内部机构间职责跨度适度均衡,防止倚轻倚重;四是业务对口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要尽量一致,以便于业务衔接。

三、评价

我国的预算编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第一,预算编制时间大为提前;第二,预算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实现了预算内外收支统管;第三,预算编制方式更加科学合理;第四,预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强。但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 尚未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中央部门预算编制仍然采用“基数法”。预算“基数”的确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积累过程。而各单位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多变化,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部门从事的业务工作,其经费开支水平都已和“基数”确立时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体制的惯性,这种“基数”已具有了很大的刚性,不仅部门自身难以对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财政部门也不能统筹对其调整。

2. 专项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尚未建立完整科学的评审机制。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建设性和专项性的项目资金,其传统的预算编制程序是先有经费预算,然后再将预算落实到各个具体的项目,即财政先按切块分配资金,再由管理这些资金的部门将其分配到项目和各个预算执行部门。

3. 配套的改革措施还没有跟上。预算科目还采用老的体系,分类方法不科学、部门分类与功能分类相交叉,不能准确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没有将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报表和软件的设计也还不尽完善;从管理的角度讲,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各个部门的机构设置也还不能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总的来说,我国的预算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问题也很复杂。改革是任道而重远的。

⑼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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