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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数据库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8-06 10:40:24

‘壹’ 咨询国土局: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贰’ 怎么设计地籍管理系统

摘要:随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深入开展,全国各省市的土地主管部门对地籍管理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本次调查涉及面广,数据类型多,而多数地籍管理系统都是在单一平台的基础上开发的,在数据类型不统一时,就给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兼容多种数据类型的地籍系统的开发成为当前的开发热点。首先介绍了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背景,然后阐述了系统的总体架构,数据库设计,系统功能设计,系统的技术要点等内容。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ArcGIS;MapGIS;地籍管理;数据库设计 1 系统设计背景 2006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 二次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利用情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 (2)城镇土地调查; (3)基本农田调查;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包括建立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建立市县地籍管理系统。 (5)成果汇总。 由于本次调查涉及面广,全国各省市在调查时所采用地理信息平台有所不同,甚至同一省市由于调查的单位不同,采用的平台也不尽相同。这样数据提交到上级管理部门后,就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考虑到目前主流GIS平台为MapGIS和ArcGIS,所以,本系统选择MapGIS6.7、ArcGIS9.2为开发平台,围绕二次调查的主要任务,以省市级管理为对象进行设计。 2 总体架构 本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网络环境的客户端/服务器(Client/Server)与 浏览器/服务器(Browser/Server)混合结构。针对不同用户的特点和要求,采用不同的的开发技术,灵活提供多层次分布式应用服务。 其中,数据库采用Oracle10G或SQL SERVER2005, 的ArcGis 9.2(ArcSDE 和ArcIMS),MapGis平台采用MapGis6.7。整个体系结构如图1。 3 数据库设计 3.1 数据库模型 本地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是一种大型树状基础空间数据库,通过多级分类编码体系构建多粒度的空间数据集。在海量的地籍信息数据库中,利用省、市、县粒度数据集之间分类编码形成的行政区划索引快速检索出相应数据,具体如图2: 通过这种机制系统最终实现在物理上分离的多源、多比例尺、多投影方式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图形数据浏览查询统计的动态交互、自动切换,达到逻辑上所有数据完全一体,既方便了更新又便于使用。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数据的划分 (1)基础地理要素数据。 包括行政区划、等高线、高程点、特征地物、注记、影像层以及其它。 (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包括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权属界线(包括村界)、地类界线、符号注记等。 (3)城镇地籍数据。 1:500城镇地籍数据,包括界址点、界址线、宗地、宗地注记以及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 (4)农村地籍数据。 包括界址点、界址线、宗地以及宗地注记。 (5)遥感影像数据。 通过遥感影像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得大面积的、综合的各种专题信息。 (6)元数据。 元数据就是描述数据的数据。在地理空间数据中,元数据是说明数据内容、质量、状况和其它有关特征的背景信息。 (7)其他业务数据。 主要是地籍业务管理中涉及的业务数据,例如土地纠纷管理数据,灾毁地数据等,同时包括各类表单、项目信息等。 3.3 数据库设计技术要点 (1)基于海量的GIS数据库设计 地籍管理整体数据量巨大,涵盖地理信息面广,具有海量特点,随着数据库的建设,数据量将成倍增长。而且,数据类型复杂,按空间特性分,包含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按存储方式分,包含数据库数据和文件数据;按数据关系分,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等。如何使这些海量数据得到有效地管理和应用,是空间数据库设计的关键因素。对于海量空间数据库的管理,除了遵循GIS数据库设计原则之外,还需要制定统一的编码标准。 (2)建立数据库编码体系 参照国家、部有关标准,建立省市级地籍信息标准编码体系,在对不同来源不同介质的数据进行整合建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数据库对各种数据的适应性,在尽量保证各类数据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灵活定义数据操作所需的配置信息,将已建成基础数据资源纳入数据库实现应用。形成地籍管理信息建设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编码,包括制定地籍信息标准编码体系,制定地籍基础数据库入库规范。 (3)数据库管理基础地理框架和粒度 以县级数据集为基本存储管理粒度,按行政分区、图幅和要素分层的原则进行合理存储组织,利用市县结合表索引保证不同行政管理单元、不同格式数据的合理组织与有效调用;利用空间分幅索引保证相同空间范围不同要素图层的空间数据图层具有完全相同的空间范围,实现数据库空间一致性;利用要素分层索引保证同一要素分层不同空间分区的空间数据图层具有完全相同的属性信息结构,实现空间数据库属性一致性。 4 系统功能设计 (1)空间分析:包含导入范围分析,任意范围分析,面buffer分析,分析完成后给出空间分析结果和统计结果,改功能主要应用了GIS的裁剪分析。分析结构记录在历史中。 (2)统计出表:按照行政辖区和年度,依照二次调查标注出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城镇地籍相关统计表。首先从地理数据中按县级别汇总出基础汇总数据,在出表或提交汇总结果时,按行政区从基础汇总数据中提起数据,生成汇总结果。统计出表的形式包括出EXCLE、ACESS格式两种,字段按照二次调查标准执行。统计分析结果记录在历史中。 (3)打印出图:包含按行政辖区出图和按图幅出图,图例采用二次调查规定的图例;晕线可设置。出图结果记录在历史中。 (4)数据查询:分析点击图元查属性功能模块和根据指定条件查找图元,并可对查询的图元进行统计。 (5)辅助审查:支持导入范围新建项目,交互新建项目,项目出图,项目统计出表;项目自建立后由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6)业务办理:主要包括地籍登记,发证等业务的办理。 (7)文档管理: 把文档按行政区和年度存放在对应辖区的数据库中,统一管理;C/S,和B/S段可以浏览文档,在数据维护端可修改和更新文档。 (8)数据维护:对空间数据,文档数据、系统的配置信息进行维护。 (9)数据转换:提供ArcGis的shape,coverage,Geodatabase与MipGis格式的相互转换功能;提供 ArcGis的shape,coverage,Geodatabase,MipGis格式与VCT格式的转换。 (10)数据变更:提供可恢复的,交互式的数据变更功能,变更记录在历史中。 (11)其他功能:包含动态投影、坐标解析、索引图浏览,用户角色和权限管理等功能。 5 技术要点 5.1 支持ArcGIS和MapGis数据格式的实现 由于本系统支持ArcGIS和MapGis格式的数据,两种GIS格式的数据在数据库中都按照各自的形式存放在数据库中。本系统依靠中间模块来实现对ArcGIS和MapGis数据格式的支持。中间模块从配置文件信息中按辖区和年度读取GIS数据格式的类型,分别实现其操作;同时中间模块对外提供统一的读写方式。 5.2 WebGIS技术 WebGIS具有跨平台的优点,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开放性,有利于扩展地籍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方便用户办理业务,特别是与电子政务平台的结合,更是提高了系统的系能。 5.3 海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 本系统及到各种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数据、农村地籍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文档数据,数据存储量都在TB级以上。采用海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对数据进行一体化管理能真正实现数据的共享,是实现数据库物理上分开,逻辑上统一的关键。 5.4 历史管理技术 本系统对大部分功能都采用历史管理的形式,用户可对历史进行查询,删除,恢复等操作,大大提高了系统的使用性。系统允许用户选择使用数据库管理历史,还是由单机用户自行管理历史。 6 应用前景 本系统是在二次调查相关标准基础上设计的,可用于省市级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及地籍管理的需要,能支持ArcGIS和MapGis格式的数据,因此本系统有较好的推广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及应用.[M],2000. [2] 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技术与发展动态.[J]地球科学.1998,23(4):329~333. [3] 黄杏元等.地理信息系统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4] 贠小苏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5] 徐世武,张发勇,刘秀珍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管理系统中的应用.地球科学——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

‘叁’ 土地确权政策详细条款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地籍数据库标准扩展阅读: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肆’ 技术依据

(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2);

(6)《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

(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

(8)《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1009);

(9)《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100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11)《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

(1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

(14)《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

(15)《石家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定》;

(1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

‘伍’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哪两种类型

数据库是以一定的组织方式存贮在一起的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合。地籍数据库就是与地籍信息有关的所有文件的集合。数据库对数据文件进行重新组织,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冗余,增强文件间的联系,实现对数据的合理组织和灵活存取。

根据数据库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地籍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内容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两种类型。空间数据一般采用专用的图形数据库来管理,属性数据则采用流行的关系数据库进行管理,为了实现两种数据的有效统一的处理和管理,必须建立属性和空间数据之间的联结。

1.空间数据又可分为宗地空间数据库和非宗地空间数据库

(1)宗地空间数据库包括宗地图库和宗地过渡图库。宗地图库是记录宗地现状及历史变迁数据的。宗地过渡图库是记录地籍管理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方案数据的,如待签合同的红线、待处理的违法用地等宗地资料,在后续业务中还需对此操作应用,为避免重复操作,将这些数据均存放在宗地过渡图库。红线签完合同、违法占地补办手续后即可放入宗地图库。

(2)非宗地空间数据库包括背景图库(地形图库、土地利用规划图库等)、地籍图库(以图幅存在的地籍图形)和专题地籍图库(如以县或地区为图幅单位而建立的地籍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道路地籍图等)。

2.属性数据也分为宗地属性数据库和非宗地属性数据库

(1)宗地属性数据库包括基本属性库、宗地产权属性库和宗地过程信息库。宗地属性数据库是由众多数据表组成,数据表中的记录通过标识符与宗地空间数据库相关联,以实现图文互查、互访达到产权管理的目的。

(2)非宗地属性数据库包括与地籍有关的法律法规文档数据、报表统计数据等。

‘陆’ 如何使用MapGIS建立地籍数据库

‘柒’ 城镇地籍数据库有什么特点急 详细点的。谢谢!


都是比较简单 的事情 要做到很好就不是容易的事情了。
看你是做外业还是内业。 外业是拿地图去比对 没有的加上去。
内业的看用的什么软件的 按要求做就是了。

‘捌’ 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步骤有哪些

系统的建设一般应包括以下步骤:
(1)系统建设准备:
①建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与项目组;
②系统建设经费预算与落实;
③制定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等。
(2)系统建设立项:
①根据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土地管理及系统建设专家,进行系统建设可行性论证,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项目组制定系统建设大纲;
③按项目的组织方式进行项目立项,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④与系统建设单位签订系统建设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
(3)需求分析。需求分析是指项目组调查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监察等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对系统的期望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业务工作现状,提炼、优化工作流程,最后形成需求分析报告。
(4)系统分析与设计。在系统需求分析的基础上,项目组通过系统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按照先总体后详细的原则,逐步设计系统的总体和模块结构,形成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
(5)系统实现。遵照软件设计说明书的要求,利用编程工具编制程序代码,并完成程序代码的测试工作;按照各类土地数据库标准及数据库建库规范的要求,完成数据建库工作。
(6)系统集成与测试。完成系统集成及测试,生成可实际运行的系统,并编写用户使用手册。
(7)系统验收。由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人员、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及办公人员、技术专家对项目组提交的土地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测试与验收,确保整个系统达到预期目标。
(8)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
(9)系统运行与维护。

‘玖’ 省里最新政策,事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市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2019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调查完成后,各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按时实现“到 2020 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的工作目标。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
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各地于 2020 年 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重点,扎实推进。
各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各县(市、区)范围内应保持政策相对一致。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 年 11 月底前)。
省厅统筹部署推进全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准备、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月底)。
各市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省厅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拾’ 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确权做出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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