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算法
Ⅰ 我国国家预算法规定,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几级
为五级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1)在预算法扩展阅读:
国家预算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2、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Ⅱ 预算法中公益性资本支出包括哪些支出
我国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是: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预算法中公益性资本支出,是能够形成资本的支出,一般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
(2)在预算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有几章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有11章101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4)在预算法扩展阅读: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Ⅳ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包括什么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税收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规费收入
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预算收入的基本形式包括:税收、上缴利润、规费及公债等。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1.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及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预算部分。
3.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Ⅵ 在预算法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及常委,职责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Ⅶ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Ⅷ 预算法和税法的内容是什么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机关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方案。换言之,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国家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形式,对依法征集的部分国民收入进行集中统一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和基本的方面。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预算体系,是指预算的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国家政权结构所确立的各级预算的统一整体。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或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关系。概括起来,我国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关系:一是税务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与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改革,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税制是在1983年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后,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再次进行改革的结果。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规组成的。税收法规对一定的税种做出的具体规定,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在结构上都有一些共同的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税人是按税种分别确定的。当主体符合这一特定资格,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它具体指明了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主要手段。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不同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每一等级规定逐级上升的征税比例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的一种税率。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点在时间上的体现。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予以鼓励和照顾,减轻或免除其一定的税收负担。
违法处理即规定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适用的罚则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税收可以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目的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是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所得额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资源税、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农业税。财产税是以法人和自然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契税。行为目的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法人、自然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等。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税法得以实施和加强税收活动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经过了1995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在其第二条中作了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内容。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三个方面。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有关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欠税行为。欠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3.偷税行为。偷税是纳税主体故意违反税法,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如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公然违反税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违反税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经济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的经济惩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一般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罚款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是按偷税、抗税数额,处以若干倍的罚款。如偷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2.行政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如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违法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3.刑事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 )章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
(10)在预算法扩展阅读:
修订解读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