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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预算法

发布时间: 2022-06-20 02:12:01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有几章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有11章101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1)1994预算法扩展阅读: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⑵ 预算法共修行了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制定到现在,只修订了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是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参考网络相关词条)

⑶ 我国国家预算法规定,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几级

为五级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3)1994预算法扩展阅读:

国家预算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2、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⑷ 论述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及影响

我国《预算法》的产生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分税制改革的法律依据,199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在财政法律体系中,《预算法》处于核心法和骨干法的地位;预算法实行以来在财政法律约束、财政分配、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2003年我国开始探索预算法的修订,经过草拟、征求意见、人大审核,2014年8月《预算法修正草案》四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预算法修正草案》。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订草案》要求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确立了省一级地方政府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与三审稿相比扩大了发债的预算范围,即不仅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也可以举债),地方政府要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要求预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全面公开,并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对其举债情况做出说明。
尽管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的一系列预算制度将对财政体制改革产生一定影响,将推进建立符合财政经济发展的分税制制度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体制;《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了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法律依据,明年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可能将全面放开。建立了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将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加可控。长期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会逐步替代用于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城投债,但近期内由于地方政府发债规模有限,对城投债的影响不大。

⑸ 预算法律是什么意思

预算法律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是1994年3 月22 日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于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对预算管理权限、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 )章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



(6)1994预算法扩展阅读:

修订解读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

⑺ 与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相比,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预算法,对哪些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和改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新预算法为地方发债设置“九大限定”
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一些高负债地区的应急预案,避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恶化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危机。

此次预算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地方发债的合法化。

关于地方发债,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而新预算法对发债权的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同时,新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另外还有一张图以供参考
http://news.ifeng.com/a/20140926/42094395_0.shtml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⑻ 预算法和税法的内容是什么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机关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方案。换言之,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国家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形式,对依法征集的部分国民收入进行集中统一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和基本的方面。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预算体系,是指预算的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国家政权结构所确立的各级预算的统一整体。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或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关系。概括起来,我国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关系:一是税务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与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改革,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税制是在1983年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后,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再次进行改革的结果。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规组成的。税收法规对一定的税种做出的具体规定,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在结构上都有一些共同的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税人是按税种分别确定的。当主体符合这一特定资格,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它具体指明了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主要手段。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不同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每一等级规定逐级上升的征税比例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的一种税率。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点在时间上的体现。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予以鼓励和照顾,减轻或免除其一定的税收负担。

违法处理即规定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适用的罚则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税收可以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目的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是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所得额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资源税、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农业税。财产税是以法人和自然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契税。行为目的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法人、自然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等。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税法得以实施和加强税收活动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经过了1995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在其第二条中作了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内容。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三个方面。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有关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欠税行为。欠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3.偷税行为。偷税是纳税主体故意违反税法,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如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公然违反税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违反税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经济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的经济惩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一般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罚款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是按偷税、抗税数额,处以若干倍的罚款。如偷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2.行政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如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违法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3.刑事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

⑼ 什么是预算法律制度

答: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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