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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着作权

发布时间: 2022-05-29 10:56:43

① 我国着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哪种作品加以保护

B 汇编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有规定,前提是有独创性。
没有独创性的,还在借鉴与探讨阶段。

② 利用网络数据库开展信息信息资源检索,会涉及的着作权问题有哪些

您好!主要问题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代理服务器让非授权的IP地址的用户使用
(2)利用网络数据库内容为基本素材,自建各种数据库
(3)使用下载软件于短时间内不加限制的大量下载数据库内容
(4)存储于个人计算机的用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5)简介利用网络数据库进行商业服务或支持商业服务
(6)用网络数据库内容汇编生成二次产品,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
《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③ 数据库要得到着作权保护,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着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数据库作为版权的基本条件是: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其中的内容的独创性与数据库的版权无关,这里的独创性单指数据库对于内容的编排。

④ 数据库是哪一类无形资产

数据库是其他用途一类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及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确认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在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⑤ 数据库表结构 可以放到软件着作权里面吗

如果是用代码实现的事可以放到软件着作权里面的

⑥ 数据库并没有超出单纯的着作权法的课题范畴吗

1994年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Trips协议)对数据库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该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不论以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同等保护。此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者材料本身,并不得减损对数据或者材料本身业已存在的版权。”《Trips协议》消除了《伯尔尼公约》的模糊性,第一次明确将数据库的保护以国际公约规定下来。

⑦ 《着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

你好!
《着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本条是关于汇编作品着作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具体释义如下:
汇编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依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由于汇编作品中注入了新的创作,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了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故汇编人就其设计的这种新结构或新形式享有着作权。但是,对已有作品,即有着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原着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需获得原着作权人之许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通常汇编不得改变原有作品的形式。
此外,1990年着作权法对数据库未作保护,此次修改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要像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于是将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纳入其中了。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也可以制作成为光盘。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如果是有着作权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原称编辑作品)保护,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着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虽然其设计的程序部分可以作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其所存储的内容是没有着作权的,因而他人可以复制。考虑到虽然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着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⑧ 数据库是否能申请专利

如果申请专利的数据库需要保护的是构建方法和过程的话,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但是如果数据库单纯是软件产品则申请专利最好是结合硬件设备申请发明专利。
其次,在版权保护方面,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起到保护公司软件产品的作用。
申请专利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例。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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