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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警务一键服务器怎么开

发布时间: 2022-11-20 14:39:22

❶ 安装110一键报警有什么用啊

“一键报警器”是政府为广大经营业主提供的一种快捷报警装置,针对当前维稳形势需要,在发生暴恐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通过一键式报警器进行报警,使110报警中心通过一键报警器装置信号迅速获取用户所在位置,从而调动最近警力进行现场处置的便民装置。

一、遇到紧急情况,暴恐案件或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暴力犯罪案件情况可按下“一键报警器”按钮。非紧急情况下应当拨打110电话的方式报警,任何人不得随意按动报警装置。(按下按钮可与公安110指挥中心、派出所、便民警务站互联)

二、安装“一键报警器”的用户应当妥善管理报警设备,保证报警设备随时能正常使用。“一键报警”设备必须24小时通电,不得随意切断电源,不得随意变动位置,用户应做到不定期自检,发现“一键报警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派出所上报,及时维修。

三、未经公安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测试、触动一键报警器,不得随意移动“一键报警器”。

四、故意、无故按动报警按钮,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如接到相邻商铺报警的紧急求助时,必须及时携带防卫的武器装备前去支援,做到“一户有难,九户支援”

利津科技是安防盗抢行业唯一在天津市各公安分局设有接警平台的自动报警中心,公司以其前瞻性的组网布局,使用北美先进的安防平台软件和高端的进口报警器材做技术依托,为天津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本市的技术防范做出了重大贡献。

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边海防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第五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实施边防管理,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应当创新边防管理,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安边防管理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边防协管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应当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第二章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第七条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第八条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边境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第九条边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或者边境旅游景区(点)的,在申报前应当征求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获批准开设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和边境旅游景区(点)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入输出活动提供出境入境的便利。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移动或者盗窃、损毁、拆除、设立界标和界线标志物;
(二)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边界通视道的设施;
(三)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第十一条在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跨越国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
(二)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1000米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烧荒、非执行公务鸣枪或者向境外射击;
(三)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
(四)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擅自携带牲畜、家禽、野生动物以及植物、植物种子跨越国界;
(六)从事非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第十二条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一)修建工厂或者工程;
(二)测绘、勘探、采矿;
(三)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四)爆破作业;
(五)科学考察或者拍摄影视节目。第三章沿海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第十三条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证件。未取得出海证件的,不得出海生产作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对伪造、涂改的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持用的他人出海证件及其他身份证件依法收缴。第十四条各类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第十五条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五)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
(六)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七)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八)损毁海上航标、浮标、海底电缆、管道、钻井平台等设施。

❸ 公安局为什么会冻结个人银行卡

公安局会冻结个人银行卡,是因为个人违规了,而且个人或者是涉及到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了,所以冻结
公安局之所以会冻结个人银行卡,可能是因为你的银行卡的流水账单他经常有这个变化,所以说他可能是怀疑你有存在着这个洗钱的嫌疑,到公安局去做一下调查之后,证明你没有这个洗钱嫌疑的话,就能够解开了。
需要公安局核实身份后,就可以开通了。以北京警方和台湾警方联合破获的诈骗案为例,主要是由于里面存在大量的银行卡号,无法分清是嫌疑人的还是事主的,所以为了防止钱被嫌疑人转出去,所以才会冻结账号。所以如果卡要解冻,需要跟台湾警察局方面联系,台湾警察局在核实基本信息之后,如果没问题,信息会反馈给北京警方。大陆籍学生解冻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正面、大陆身份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入出境许可证的照片或扫描资料到指定邮箱。并且注明使用电话、现住地址、大陆及台湾就读学校和台湾学校就读地址,以确认警方是否收到资料。台湾警方在审核资料后会反馈给北京警方。后者会在一周到两周之内进行核实相关资料,如果没问题,则可以解封相关账号。银行卡被冻结的,应当配合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❹ 警察打架斗殴该怎么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

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

第五条 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指挥长(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110报警服务台民警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按照案(事)件性质、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置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置的工作预案。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处置紧急警情,协助领导或者根据有关领导授权调度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做好处置过程记录。一般警情和常态调度指挥工作由值班员负责。

第八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简明、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等。

第九条 受理警情时,接警人员应快速问明警情基本要素及报警人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业务管辖”的原则,立即指令处警责任单位出警,并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对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情况,指定处警人员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涉外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在派警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对异地报警、求助以及投诉,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完善110社会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各处警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110报警服务台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处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击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出警人员不少于2人,须有正式民警带队。

第十二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诉,严格落实

“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要求。对其他非紧急警情,应视情尽快赶到现场。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110报警服务台应及时和报警人沟通解释,并视情调派其他力量出警。有条件的县(市)应制定本地农村地区出警时限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处警民警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处警民警应向当事人发放有民警联系电话和110举报监督电话的民警便民卡,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重大案(事)件、事故调度处置基本程序

1、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指挥长(值班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指令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并进行先期处置。多警种(部门)出警时,首先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民警应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3、后续调度。对于需要增派警力的,110报警服务台应根据领导指示,调度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并保持联系。需要堵截查控的,指挥长(值班长)立即组织附近巡逻和相关卡点的警力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通报相邻市、县110报警服务台部署查控。

4、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应根据信息报送规范要求,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

5、善后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按照火灾事故力量调集规定,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并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在调派消防单位出警的同时,应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后,通报消防部门,后续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要实时掌握现场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两台合并一台监听”模式合台的,火警由当地消防部门受理,110报警服务台应监听火灾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

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设卡堵截等工作预案资料库,建立辖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点目标、警力分布、技术专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法、专业设备器材、法律法规等基础数据库,为处置各类案(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随时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逻车出警、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置。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查勤情况应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下沉、社区警务改革,合理调整出警点,缩短出警半径,积极推行多警联勤、动态出警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章 现场取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现场取证是指110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主管警种(部门)先期到达的,处警民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主管警种(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民警应配合主管警种(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移交证据资料。多警种(部门)同时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其他警种协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5、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适用简易处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报警的,处警民警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

2、对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反光锥筒等警告性标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寻找目击证人。对正在逃匿的肇事人进行查缉。

(3)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

(4)对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和测试。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5)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并同步录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6)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

2、采用拍照、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对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3、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

第二十八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的纠纷类警情,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和调解过程中进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2、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

1、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

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4、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并没有亲属在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按照本规定基本要求,视情开展相关取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场取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110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第三十三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应建立现场证据登记簿或管理系统,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便于及时查询和使用。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要求归档管理。

第四章 着装携装

第三十四条 指挥调度民警应着统一制式的警服上岗,接警台聘用人员应统一着装。

第三十五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警察证》,着统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黑色皮鞋。处置交通事故民警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处警单位聘用的协警人员统一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佩带协勤人员统一标志(帽徽、胸章、臂章),穿深色胶鞋或黑色皮鞋。对着装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佩戴齐全的单警装备。出警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

第三十七条 出警车辆应装备无线通信设备(出警民警已装备无线通信设备的,出警车辆可以不再装备固定无线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GPS定位终端,携带交通标志牌、救生器械和灭火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110接处警队伍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速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110接处警队伍,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的同志,担任指挥调度部门领导和指挥长职务,适当提高指挥长(值班长)行政职务级别。切实落实指挥调度民警轮岗交流制度,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加强处置工作规范、现场取证业务、携装用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经常性练兵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行指挥调度部门民警持证上岗制度,110报警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认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坚持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对上一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通报分析,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接警登记制度,所有接报警情都应输入接处警系统。定期组织对接警调度过程录音回放检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对处置结束的案(事)件及时回访。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110投诉2日内答复的规定,投诉反馈率要达到100%(无法联系当事人的除外)。加强110工作宣传,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110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检查结果记录到民警执法档案中,纳入正规化考评范围。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110报警台接警调度和各处警单位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上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指挥中心每周应通报一次110接处警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接处警暗访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现场取证,自本规定实行后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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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网赏输入重名的。。。。呵呵

我觉得想查到的办法就是在上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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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方国网重名查询系统。

打开安全卫士,选择软件管家。

进入软件管家后,点击应用宝库—时尚娱乐。重名查询系统。

在时尚娱乐板块找到全国同名查。

点击添加打开应用,在应用中输入自己的名字。点击查询。

点击查询后,就可以看到有多少人和自己的同名了。

7、全国姓名重名查询网:怎么查询有多少个和自己重名的人?

打开浏览器搜索同名查询,找到同名查询,进入后输入需要查询的姓名,点击查询即可知道有多少和自己重名的人。重名查询系统。

一、打开浏览器,在搜索中搜索同名查询。网站查同名。

二、在搜索界面选择打开个结果,同名查询。

三、在新界面搜索框中,选择你想要搜索的名字。

四、在弹出界面中就会名词,重复人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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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是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的公安机关实战单位。
公路巡逻民警是指在公路上履行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第三条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范围以公路用地范围为界。采用封闭式管理的,以隔离网为界。但在公路上处置违法犯罪案件,执行追捕逃犯、救险和其他紧急任务时,不受上述区域限制。第四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打击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制止乱设站卡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接受报警;
(七)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
(八)公安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做到执勤执法规范、装备设施规范、队伍管理规范。第六条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便民利用。第七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经费、装备、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正常经费、装备渠道,列入编制序列。第二章执法权限第八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执法权限包括: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当场处罚;
(二)对在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驾驶、运输的机动车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第九条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纠正交通违章行为;
(二)对交通违章行为和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件,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实施当场处罚;
(三)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和轻微交通事故,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
(四)盘问和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六)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三章中队设置第十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设置应当根据公路里程、交通流量和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每30公里设置一个中队。公路沿线人口稀少、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设置由沿线省级公安机关决定。第十一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在公路旁,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志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报警电话应当注明长途区号。已设队址不在公路两侧的,标志牌应当标明来队路线。第十二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民警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应当配备1至2名治安、刑侦业务骨干。警力偏少的地方,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民警配备标准。第十三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警械、武器及防护器材等装备。具体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部《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设置办公、住宿、警械和武器保管、留置等需要的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五小工程”。营房建设规模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实用和节俭的原则确定。第十五条兼有一、二级治安卡点职能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和重要路段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电视监控设施,建立公安信息固定和移动终端,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中队局域网。

❼ 一键报警器的使用方法

一键报警器的使用方法如下:
当发现紧急、突发事件时,按下报警器上的“红色”按钮一键报警键,无需说话,发起求助报警,11报警中心可通过一键报警装置编号迅速获知用户所在位置,从而调动最近距离的巡逻警员或便民警务站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等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结束之后,消除一键报警器的报警记忆即可。

❽ 哪些网站需要到公安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4号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OO五年二月八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 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制定和调整IP地址分配机构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使用全国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
第七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八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九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
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三条 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
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
一、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等。
二、备案单位的IP地址来源信息,包括IP地址来源机构名称、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等。
三、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自用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IP地址码、IP地址使用方式、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
(三)向其他用户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所分配的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四、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含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自带IP地址总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自带IP地址的来源、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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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OO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
┃主办单位名称 │ ┃
┠————————————┼—————————————————————┨
┃主办单位性质 │ ┃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
┠————————————┼—————————————————————┨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 ┃
┠————————————┼—————————————————————┨
┃网站名称 │ ┃
┠——————┬—————┼——————┬————┬————┬————┨
┃网站负责人 │姓 名 │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 ┃
┠————————————┼—————————————————————┨
┃网站接入方式 │ ┃
┠————————————┼—————————————————————┨
┃服务器放置地 │ ┃
┠————————————┼—————————————————————┨
┃网站首页网址 │ ┃
┠————————————┼—————————————————————┨
┃网站域名列表 │ ┃
┠————————————┼—————————————————————┨
┃IP地址列表 │ ┃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 ┃
┃的内容 │ ┃
┗━━━━━━━━━━━━┷━━━━━━━━━━━━━━━━━━━━━┛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❾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有什么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第五条 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分别由责任区民警、内勤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 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 全日勤为24小时,从当日8时起至次日8时结束。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视情给予补假或者发给超时工作补贴。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二)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 投案自首 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 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 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统一记载。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每日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立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用、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人口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 (三)安全防范; (四)治安管理; (五)服务群众。 第十八条 城区、城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辖区内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警务室,并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和治安情况在每个社区配备一名以上责任区民警。 农村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治安情况,实行民警驻村或者包片责任制。 第十九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二十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 犯罪嫌疑人 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被依法判处 管制 、 剥夺政治权利 、 缓刑 、 假释 、 监外执行 的罪犯,被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人员以及 劳动教养 所外执行人员,要负责帮教、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情况要记录在卷。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了解掌握其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并记入重点人口档案。全面工作考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责任区民警进行人口调查时,应当注意调查以下事项: (一)核对户口、公民 身份证 件登记项目的内容,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通报协查; (三)注意发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注意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并重点掌握其动态。 第二十六条 全面的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辖户数过多的,应当视情况调整责任区,以利于入户调查。 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人口调查应当与法制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相结合。 第三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二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二十九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三)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四)预谋实施爆炸、杀人、 抢劫 、 盗窃 等犯罪活动的情况; (五)因各类 民事纠纷 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六)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 (二)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人口调查、阵地控制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四节 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建立、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 (三)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治保人员、户口协管员等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安装防护门、安全锁、报警器等防护设施; (四)动员、组织单位和居民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五)做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督促责任区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督促建立健全场所和行业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 (三)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提出 警告 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五)对责任区内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当制作、保留检查记录。 第六节 服务群众 第三十七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八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社区警务室定期接待群众; (二)设立警民联系箱、联系簿,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 (三)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 (四)为群众代办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等事宜,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 (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户籍室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事项,应当及时、准确。 第二节 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四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值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 (四)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备勤是指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四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110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第五十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所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公安派出所所内整理文书簿册、处理有关工作事宜及保养装备。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应当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公安派出所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留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将被留置人员置于留置室内; (二)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三)保护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戒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五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十六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五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保全 证据 ,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本规范第六十条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面部署堵截。 第六十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一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人员; (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二条 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六章 巡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 (五)排解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六十四条 巡逻应当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第六十五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治安混乱地区等作为巡逻重点,确定设立岗卡的部位和巡逻密度、快速反应所需的时间,形成巡逻路线,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车巡组停留作小区域巡查时,除遵守本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放车辆不得妨碍交通; (二)必须下车徒步实施,不得仅在车内观望; (三)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及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第六十九条 执行便衣巡逻、蹲守时,应当做到: (一)报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并备案; (二)随身携带工作证件; (三)携带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时,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 第七十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一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公安派出所民警解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持 证人 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第七十三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兇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兇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第七十四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七十五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 (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六)若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七十六条 巡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公共场所 寻衅滋事 的; (二)离家出走、逃学的; (三)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 (四)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治安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无营业许可证照及其项目变更情况; (二)房屋建筑的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 (四)配备治安保卫、保安人员情况; (五)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六)治安秩序情况; (七)从业人员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行业、场所、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 (四)检查时应当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从检查身份证件入手,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六)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办理法律手续,开具单据; (七)日常检查应当注意发现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改造、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七十九条 日常检查,除依照本规范第起七十七条所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应当区分不同场所、行业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旅馆业 1、是否按规定登记,登记项目是否齐全; 2、是否使用合法的公民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3、被检查人的言谈、举止、衣着、作息是否正常,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 (二)刻字业 1、是否具备刻制公章的审批手续; 2、有无非法刻制公章的情况。 (三)印刷业 1、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2、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 3、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 (四)旧货业 1、有无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 2、有无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情况; 3、有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情况。 (五)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1、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2、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无改动痕迹,车辆其他部位有无明显的改动、破坏痕迹; 3、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4、有无 交通肇事逃逸 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六)公共娱乐服务场所 1、是否有 卖淫嫖娼 、赌博、吸贩毒品、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2、娱乐项目是否有政治问题或者淫秽、色情内容,是否放映非法影片、影碟、录像。 (七)企事业单位 1、夜间值守制度落实情况; 2、财会室、危险品库房、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一条 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八十三条 集中清查中应当注意发现下列对象: (一)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犯; (二)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三)随身携带或者藏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人员; (四)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第八章 特定勤务 第八十四条 特定勤务是指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专门任务,主要包括: (一)警戒: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地区实施的戒备措施。 (二)警卫:对特定人员或者特定场所实施的安全护卫措施。 (三)现场管制: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对人员或者车辆实行强制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执行特定勤务的民警着装及携带警械、武器等装备,应当按上级指令执行。 第八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特定勤务时,应当做到: (一)全面了解工作特点,掌握工作要点; (二)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工作交接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三)沉着镇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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