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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阅办密码文件在什么场合

发布时间: 2025-04-11 08:39:11

⑴ 涉密文件怎么处理

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阅办等必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及时清理、销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清样、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载体。

2、在文件的规定位置标明密级,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3、组织传阅涉密文件须填写“传阅单”,交接时认真清查核对,防止失控。

4、复制、汇编涉密文件,须经原制发单位同意或按密级确定权限审批;复制件须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按原件要求管理;汇编的每一份文件均应标明密级,按其中的最高密级管理。

5、涉密文件应存放在保密室,业务部门确需存放机密级以下文件的,逐份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6、销毁涉密文件,必须办理清点、登记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室承办;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并签字;严禁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7、传递涉密文件,要使用安全可靠的包装材料,标明密级、收件单位或人员名称,并加密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取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8、携带涉密文件外出,要按密级确定权限审批,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9、禁止使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网络等传输设备传递涉密文件与信息。

10、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确需参加人员随身携带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按规定办理文件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保护措施;带回后,及时交所在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绝密文件是军队机关文件管理和保密的重点,严格控制接触范围,防止泄密。

绝密文件的复制和阅办范围从严控制,涉及核心军事秘密内容的,原件标明“不得翻印”字样,严禁复制;对接触绝密文件的人员要作出文字记载;绝密文件不得汇编;保密室对绝密文件要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绝密公文对外传递实行两人护送制,本地由收发件单位派专人、专车直接传递,异地经由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专人传递,必要时派武装人员护送;外出携带绝密文件,要按规定权限报批,并报同级保卫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的涉密文件由各级保密室统一负责收发、登记、编号和归档保存或销毁。

预防涉密文件泄露的措施

1、岗位职责范围。

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求收集,具体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就是必须基于岗位职责要求,和本人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关。

案件查处实践中发现,少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资料控”的倾向,无差别、尽可能地网罗一切其可以接触到的文件资料。虽然其动机一般都是大量占有资料为今后工作、学习参考,但这种超范围收集资料的行为本身也有可能构成保密违规行为。

2、资料合法来源。

文件资料应当从正常渠道收集,确保其合法性和正确性,同时也确保了涉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符合保密规定。

互联网上既有官方正式公布或授权指定媒体公布的文件,也有其他网站或者自媒体转载的来源不明的信息,在收集、使用时需要甄别其性质和来源,原则上非官方媒体正式公布的文件资料不得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研究的正式依据。

3、文件资料管控。

对已经收集到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其不同密级和保密期限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经过批准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原件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的机关单位必须为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知悉且具备相应保密条件,坚决杜绝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发送、索要涉密文件资料。

4、移交清退销毁。

相关人员在发生岗位变动、部门调整、退休转业等离职离岗情形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或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收集的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完毕后,除按规定留存或存档外,应当及时送交销毁工作机构或承销单位销毁。

鉴于收集工作客观上会产生较多的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在移交清退销毁时,需要注意仔细检查,防止遗漏。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涉密文件

国家保密局-收集涉密文件资料泄密案件启示

⑵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密码电报是指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电报,包括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文件、信息、资料等。密码电报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第三条 传真电报主要是办理不涉及保密内容的紧急事项。第四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种。需要一两日内办理的紧密事项发特急电报;三至四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发加急电报;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电报。十天以后要办事项一律不发电报。第五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撰写。
(一)撰写电报稿应使用部机要室统一制发的专用电报纸,要求字迹清晰无误,内容简明扼要,各项栏目标注准确,用打印机或钢笔(黑墨水)书写。
(二)发电稿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密码电报应注明密级、保密期限。要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明密混用。
(三)发电报应有标题;发报日期按领导签发的日期填写;各司发电报应以“民政部”或“民政部办公厅”的名义。第六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签发。
(一)以民政部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重要的送部领导签发;以办公厅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国际合作司的事务性外事电报由司长签发。
(二)各司有关外事内容的电报应先送国际合作司审阅后再送有关领导签发。第七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递传。
(一)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签发后由各司办公室机要人员送部机要室审核并发出。
(二)密码电报由机要通信员直送中办机要局发;传真电报送国务院机要文件交换站,特急电报由机要通信员直接送达;外事电报一律送外交部机要局发。
(三)会签的电报(明密)必须经机要室统一登记编号,由机要通信员送达。
(四)密码电报、传真电报送中办机要局、外交部机要局发送后一律不退原稿。
(五)抄送在京单位的传真电报由发电单位自行办理。第八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阅办。
(一)中办机要局、外交部机要局送我部的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由部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分发。
(二)凡属需要办理的重要电报,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厅主任签批后,送部领导或有关司。普通业务电报由机要室直接分送有关司办理。
(三)绝密级电报由机要室直接送部长阅示。
(四)各业务司在取回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后,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阅处手续。
(五)阅处密码电报必须在办公室阅办。
(六)密码电报不得私自复印和抄存;确属工作需要,应报请主管领导或发电单位批准,由机要室统一复印再登记、编号、保存。确需摘抄的密码电报,要摘抄在部保密委员会制发的保密本上,并注意保管,用完后交机要室统一销毁。
(七)密码电报需要在内部刊物刊登、发表或改用文件形式转发时,必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并要隐去“密码电报”或“密传”字样。
(八)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应按来电所注明的“特急”、“加急”、“平急”和电报内容,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时间办理。机要室对重要电报要建立催办制度。第九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管理。
(一)各司办公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密码电报、传真电报。
(二)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收发、送阅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码电报要放在保险柜内保存,对经管的电报要定期检查,发现丢失和泄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管电报的人员调动时,要对所管理的电报进行认真的清点,交接。
(三)电报的立卷归档。业务电报由业务司以文电合一的要求来立卷归档;非业务性电报由机要室整理立卷归档,对重份电报应退回机要室处理。
(四)各司办公室应加强对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管理工作。部保密办公室、机要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业务司电报的管理情况。第十条 传真机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传真机必须经邮电部门批准安装,发给入网证后才能正式使用。
(二)传真机要有专人使用管理并建立传真记录。
(三)禁止在无保密设备的传真机上传送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
(四)各司在使用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通知时,应将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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