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传真签合同有效吗
Ⅰ 签合同的时候传真合同有效吗
传真合同如果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内容合法,遵守公序良俗的,是有效的。如果传真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没有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Ⅱ 传真签合同有效吗
传真签订合同有效,传真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Ⅲ 传真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无效,原因有: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Ⅳ 网上合同签署是否有效
网上合同签署是有效的。具体而言,网上合同也属于法定的合同有效形式,但是其内容和形式也是要合法的,法律对此的规定是通过要第三方,也就是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因此在网上进行合同签署的话,那么也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Ⅳ 传真签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同传真有法律效力。传真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的主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Ⅵ 传真签订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法的合同传真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Ⅶ 网上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网上签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能力与资格且在上面已经签署,合同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合理的,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无效的事由的,该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Ⅷ 在我国传真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在中国传真件合同是有效的。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