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爆类存储
① 建筑物的防雷等级划分有哪几类划分依据是什么
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制造使用或者存储火药、炸药、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险物的建筑,遇到火花会爆炸,并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建筑物。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
2、国家级会堂、办公楼、档案馆、国际机场、大型展览馆、大型候车站、国际港口客运站、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体育场馆;
3、国家级计算机中心、通信枢纽、以及对国家意义重大的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
4、制造、使用、存储危险爆炸物、包括露天气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爆炸并且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等;
5、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省、部级办公楼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6、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及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以上所列出的建筑物都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这些地方的防雷级别非常高,需要重点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小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等于0.06次小于0.03次的住宅、公共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区,高度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区,高度为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
划分:
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0区:指正常运行连续成长时间、短时间连续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11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偶尔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环境。
21区: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23区:存在固体可燃物质,并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1)起爆类存储扩展阅读
防雷工程即指因防雷需要而涉及到的所有工程。防雷工程包括: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外部防雷通俗的讲,即防直击雷;内部防雷指防感应雷。外部防雷最直接的目的即保护人身安全,内部防雷则是保护设备不受雷击。
参考资料网络——防雷工程
② 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有哪些规定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③ 危险物品存储需要遵守的3个基本原侧
危险品类型很多啊=。=
1.爆炸性物品:必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车运输,不能同起爆药品、器材混储混运。搬运过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摔、滚、翻、撞和摩擦。避免存放在高温场所。
2.氧化剂: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得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混运。避免摩擦、日晒、雨淋、漏撒。
3.压缩气体和液态气体,不能混储混运,即使都是瓶装的气体或物质也不能混储混运。易燃气体除惰性气体外,助燃气体除不燃气体无机毒品外,均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储混运。要轻装轻卸,避免撞击、抛掷、烘烤等。
4.自燃物品:单独储存,与酸类、氧化剂等隔离,远离火源及热源,防止撞击、翻滚、倾倒、包装损坏。如黄磷应浸没于水中,三异丁基铝应防止受潮。
5.遇水燃烧的物品:包装严密,存放地点干燥,严防雨雪,远离散发酸雾的物品,不与其他类别的危险品混储混运。如金属钠应浸没在矿物油中保存。
6.易燃液体:单独储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氧化性酸类,防止静电危害,邻近的电气设备要整体防爆。
7.易燃固体:包装完好,轻装轻卸,防止火花、烘烤。
8.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9.腐蚀物品:容器具有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远离有机易燃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混运。
10.放射性物品:包装严密,内衬防振材料,装在屏蔽材料制成的容器内,严防放射线渗漏污染。仓库须有吸收射线的屏蔽层,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建造
④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存贮过程中,必须采取哪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火灾危险性
1、明火和各种火种引起仓库燃烧爆炸。
2、爆炸物品受到强烈摩擦、撞击、震动而产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导致仓库起火爆炸。
3、超量、过期储存,致使炸药结块、吸潮,产生爆炸。
4.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合储存、运输以及包装损坏。掺人杂物,导致爆炸。
二、防爆措施
1.爆炸物品仓库的防火要求
(1)库址选择
①由于爆炸物品爆炸时所产生的地震波、冲击波、冲击液、爆炸碎片,会波及很大范围,爆炸产生的高温还会引起火灾,所以爆炸物品仓库库址必须选在远离城市和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山区、丘陵地区,可挖掘山洞建库或利用现有的自然地形作屏障。
②库址距周围的重要道路。桥梁,港口码头、机场、重要建筑区和居住区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目前,国内对爆炸物品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的规定,以《民用爆炸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爆破安全规程》为依据进行选址。
③选择库址时,为防止发生爆炸事故时泄压不利,造成大的损失,应避开狭窄沟谷,可设置在山脚或高山沟谷中;为避免受到地震、汛期洪水、滑坡和泥石流的威胁,应避开地震带。干枯河道、季节性河流的附近以及土质松软或植被不好的地域;安全地带以内不得增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2)严禁超量储存
爆炸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爆炸物品仓库中允许最大存药量,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具体规定来执行。使用单位的库容量,一般以满足三个月的需要量来考虑,同时根据周围环境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3)合理布置库房
由于炸药有一个特点——此处炸药爆炸,相邻处的炸药也会跟着爆炸,即“殉爆”,故库房与库房之间必须根据存药量、存药品种、安全设施来决定最小的殉爆安全距离,否则会因为问距不当而导致链锁式爆炸。
(4)库房建筑应符合要求
①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宜为矩形。墙、柱、梁、屋面等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黑火药、硝化甘油类炸药仓库采用砖墙承重、轻质易碎屋盖。炸药、弹药、火工品和引信仓库采用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屋盖。
②火药、炸药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对静电敏感的火炸药库,应采用在水泥砂浆面层上辅设导电橡胶的地面。
③库房门宜设双扇木门,向外开,门洞宽度不小于1.5米,不设门槛,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或弹簧门,需设置外门斗和装卸雨篷,内外两层门朝向一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少于两个,以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5米为宜。面积少于220平方米的仓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保证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30米为宜。窗应设置铁栏杆或百叶窗板,向阳的窗户要设遮阳板或在玻璃上涂上自漆,或用磨砂玻璃。通风口要有铁丝网拦护,防止老鼠等小动物进入库房。
④储存粉状吸收药,黑火药。起爆药的仓库,室内墙面宜抹灰,地面应平整、坚实、防潮、防腐蚀、无裂缝。
⑤库房应保持良好通风,温度适宜。尤其是炎热季节,应采取适宜的降温措施。
(5)设置防护士围堤
防护士围堤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阻隔爆炸火焰、冲击波、爆炸碎片对周围相邻建筑物的破坏作用和抵御外来爆炸对库房的威胁作用,并可大大缩小安全间距,有利于节约用地。
上围堤的高度一般不应低于库房屋檐,最好能高出屋檐1.5米;其上部宽度不小于1米,下部宽度按土壤静止角(一般取45度)来决定。土围堤的下脚线与库房外墙之间应留有2~3米的距离,并要有排水沟。
(6)保障供电设施安全
①仓库上空不得随意架设电气线路,仓库本身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均应为合格产品。
②库内电气线路应采用销装电缆沿地下敷设,或将铜芯橡皮绝缘电线穿铁管安装,在进口处单独 接地。
③若采用架空线路供电时,在引入端应接避雷针,并须用长度不小于50米的电缆引入库房。
④导线绝缘强度不低于500伏,不允许穿过防护士围堤。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确保安全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⑤库房内可采用防爆型灯具,或装于库外的投光灯和装在库房墙壁内的壁龛灯。小型仓库或夜间少货物进出的仓库,最好不装照明灯。偶尔需在夜间进出货物时,可用手电筒照明,不得使用移动式电灯照明。
③库区内的通讯设备其导线绝缘强度不低于250伏。
(7)安装必要的防雷设备
①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采取妥善的防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击和雷电感应。雷电波的侵入。
②为防止直接雷击,一般在库房周围须装设避雷针。仓库各部分必须完全位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以内。
③储存雷管、黑索金、梯恩梯、硝铵炸药等高威力炸药及猛性炸药的库房应设置防雷电反击、雷电感应及防雷电波侵入的防雷装置。
(8)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
①爆炸物品仓库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池和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要保持足够的水量,较大库区水量保持在100~200米’,较小库区水量保持在50~70米’。消防给水管道的消防用水量按20升/秒确定。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随时都完整好用。
②仓库周围的杂草应经常铲除,消除火险隐患,防火隔离带范围内的杂草树木也应定期清除。
(9)制定严密的保管措施
①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仓库负责人。专职保管人员和必要的警卫力量。根据仓库的大小建立专职消防队或群众义务消防队,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和灭火训练,以防万一。
②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如出入库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五双”(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制度、清点帐物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等等。
③堆放爆炸物品时,应稳固、整齐,便于搬运。箱装爆炸物品的标志应朝外,便于查看核对。
④炸药箱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每堆不得超过770箱;雷管箱堆垛高度不超过1.6米,每堆不得超过300箱。
⑤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6米,堆垛之间问距不小于1.3米。
(10)实行分类储存制度
①应根据各种爆炸物品的敏感程度,分类专库储存。
②一切爆炸物品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未、钢铁材料等同 库储存。
③雷汞、迭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雷管等敏感度高的起爆药、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寻爆索同库储存。
④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和半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废品等不得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⑤ 储存炸药要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1)火药库宜设置于僻静所在,远离市区房舍及人群,如山洞或山凹处。库房外应筑土堤环绕保护,以策安全。(2)贮存火药之库房宜为钢筋混凝土构造或圬工构造,不宜为木构造;若为钢构造,则所有裸落之钢材均应以防火材料紧密被覆。(3)火药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并避免日光直射,室温维持在8~30℃。(4)火药库房附近应设置避雷针,针尖端之高度必须能在45°俯角将火药库涵盖在内,以防电击。(5)雷管、导火线、炸药箱及起爆机应分开贮存,不要储藏于同一处所。在库房内切忌打开炸药箱,亦不得在库房内装雷管。(6)库房管理必须严格,严禁烟火,不要将火药类与易燃物堆置在一起。非任务人员不得靠近。(7)对于长期贮存之火药类,须注意其吸湿与冻结,是否因湿度及温度而引起质量之变化。
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运输储存管理
9.1运输
9.1.1民爆物品运输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 618、GB 50089和GB 4387的有关规定。采用铁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1.2生产区至总仓库区的运输路线通过企业外部公路时,由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运输路线,不应随意更改。
9.1.3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9.1.4在社会公路上运输民爆物品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专用运输车。厂内、库区内使用普通汽车运输民爆物品时,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9.1.5运输工业电雷管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导航终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9.1.5.1当运输的工业电雷管发火冲能大于等于2.0 A·ms时:
a)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工作频率为900 MHz时,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 W;工作频率为1800 MHz时,输出功率应不大于1W;天线增益应不大于3 dB;
b)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安装应符合AQ 3004的规定,终端天线的位置不应高于车体;
c) 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天线与运输车内电雷管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1.5.2当运输的工业电雷管发火冲能小于2.0 A·ms时,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技术参数和安装要求除应符合9.1.5.1 a和9.1.5.1 b的要求外,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天线与电雷管的距离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计算和测试后确定。
9.1.6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爆物品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采用防爆叉车装运民爆物品时,叉杆应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安全措施。
9.1.7人力手推车运输工业炸药时,所载工业炸药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人力手推车运输散装工业炸药药粉时应保持车厢清洁、干净,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并应有防止工业炸药药粉撤落的安全措施。
9.1.8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并保持道路平整;传送人员和传送工具应有明显标志;传送人员行走时应与他人保持5m以上间距。
9.1.9在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内运输民爆物品的机动车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1.10运输民爆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应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符合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0 000km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9.1.11从事运输和装卸民爆物品的作业人员,应掌握所运输和装卸民爆物品的理化性能及应急措施。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
9.1.12运输民爆物品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押运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人员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所押运民爆物品的数量,运达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9.1.13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人员应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对民爆物品运输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事故训练;每年应对民爆物品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一次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调整。
9.1.14装有民爆物品的车辆在厂区及库区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9.1.15民爆物品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
b) 当危险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有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装卸机动车应在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小于5m处进行;
c)用于装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d) 装卸和搬运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严禁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e)厂内普通汽车装载民爆物品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装载量;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的高度不应超过产品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雷管装车高度应低于车厢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f) 专用运输车装载民爆物品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装载量;包装件应码放整齐并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码放高度;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g)装运民爆物品时,驾乘人员应对民爆物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h) 同车(包括同船等)运输不同品种的民爆物品时,应符合不同品种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相关要求。
9.1.16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统一定期销毁。
9.1.17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的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停止行驶。
9.1.18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时,应审查承运单位的运输设施和管理是否符合运输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要求,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9.1.19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遇有临时停车时,应避开人员密集地区和重要设施,并设专人监护;车辆故障检修时,严禁对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和车辆附近50m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
9.2储存
9.2.1设置民爆物品仓库的企业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9.2.2企业生产点的爆炸性材料仓储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安全许可能力(不含现场混装炸药)与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
1) 安全许可能力小于等于于1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3.0%,且不少于200t;
2) 安全许可能力大于10000t小于等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2.5%,且不少于300t;
3) 安全许可能力大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2.0%,且不少于500t;
b)工业雷管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10%;
c)工业导爆索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10%。
9.2.3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进出仓库检查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安防人员。安防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9.2.4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仓库所储存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2.5外来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管理人员带领进入。
9.2.6出库后返回的产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
9.2.7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以下品种的民爆物品允许同库存放:
a) 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允许同库存放;
b) 包装完好的塑料导爆管允许与工业雷管(含继爆管)、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同库存放。
9.2.8废品或未进行安定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
9.2.9民爆物品仓库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整齐、稳固、标志清晰、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
b) 仓库内装运通道应满足不同的运输方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m;人行检查通道宽度、清点通道宽度、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及堆垛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c) 堆放工业炸药、索类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9.2.10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需取出产品时应在仓库管理人员监督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9.2.11维修民爆物品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库房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9.2.12应按GA 837的规定在仓库设置安全防范电子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完好。
⑦ 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
包括:
1.配备必要的警卫、保管人员,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并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负责武装警卫。中小型仓库也须配备必要数量的警卫人员和保管员,日夜看守。警卫、保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发生。警卫、保管人员还须经过一定的业务训练,熟练掌握使用武器和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要建立并切实贯彻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仓库内堆垛存放须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墙距。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堆垛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3m。
(2)堆高和每堆数量。炸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每堆不得超过770箱;雷管箱、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馁类炸药的货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每堆不得超过300箱。
储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仓库,本着安全和利于保管的原则,也要适当留出通道和墙距、垛距,以利通风、散热和便于操作检查。炸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稳牢固为原则,炸药箱一般不超过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过4箱的高度为宜。
(3)不准超量储存。每个库房的总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额定量和公安部门核定的储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装爆炸物品的标志应向外,便于查看核对。为有利于通风、防潮、降温,爆炸物品的包装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铺垫20左右的方木或垫板,不能用撞击摩擦容易发火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
3.分类储存
(1)一切爆炸物品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类、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末和钢铁材料器具等同库储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药和起爆器材(雷求、叠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与炸药、导爆索同库储存。
(3)失效或变质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4)生产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废品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5)使用中测试不合格的以及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同类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于一般物资的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并应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
(1)加强日常枪查;
(2)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3)严格爆破器材收发工作;
(4)库内不准开箱;
(5)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6)不准在库内修理门、窗等设施,应将门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后,再拿回库房安装;
(7)爆炸物品出人库,必须认真检查进、发货单,品名、数量必须相符合。
⑧ 爆炸器材可以与硝铵类炸药同库存放的是什么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规定`
14.2.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50089 的规定。
14.2.1.4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按GA838 执行。
⑨ NH4NO3 用途 存储
1、用途:硝酸铵是极其钝感的炸药,比安全炸药c4更为钝感。一支工业8#雷管(起爆c4只是用6#就可以了)都不足以起爆混合了敏化剂的硝酸铵。硝酸铵是最难起爆的硝酸炸药,撞击感度是:50kg锤50cm落高,0%爆炸。相比起着名炸药硝化甘油的200g锤,20cm落高,100%爆炸的感度,可见硝酸铵的钝感。而且硝酸铵一旦溶于水,起爆感度更是大大下降,根本是人力不可能撞击引爆的。主要用作肥料及工业用和军用炸药。并可用于杀虫剂、冷冻剂、氧化氮吸收剂,制造笑气、烟火等。点滴分析铱。氧化剂。催化剂。致冷剂。制备氧化亚氮(笑气)。制造焰火和炸药。农业上用作肥料,总氮量在34%左右,有速效性肥料之称。大量用于制造无烟火药。化学工业用于制造笑气、医药维生素B。轻工业制造无碱玻璃。2、储存:先看它的性质吧①易溶于水,溶水时吸热、易吸湿和结块。。②易发生热分解。所以硝酸铵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否则会爆炸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