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落实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① 公车私用、超编配车等现象一直饱受诟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
(1)设A车在星期出车的事件为Ai,B车在星期出车的事件为Bi,i=1,2,3,4,5. ② 公务用车标准
017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6章31条,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③ 中国公务员用车标准
科信问您解答 ④ 2010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0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执行的是2004年版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标准。 ⑤ 如何核定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收费标准
今年年底,将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地也将上报车改总体方案。车改政策如何看?有哪些应当注意? 车改方案“一刀切”? 回应实为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相结合,已充分考虑地方情况;各地年底前要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并报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出台 车改方案设定的补贴标准,被很多人理解为“一刀切”。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现行车改是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相结合的改革方式,地方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有较多自主决策权。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并报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出台。 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下发的《意见》是一个总体指导方案,各地具体车改方案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首先,在补贴标准上,各地可根据各地实情、本着节约开支的前提在上限范围内自主调整。其次,《意见》还允许各地设立过渡性租车中心,各地在公务用车取消以后,可以按规定统一集中少数车辆酌情安排使用,但要严格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既坐车又拿钱。最后,为协调不同岗位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意见》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可统筹比例为10%以内,地方统筹比例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考虑。 相关负责人指出,地方在制定车改方案时需要明确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在行政区域内的公车使用都要按照中央车改政策改革;在规定行政区域之外的则和差旅费管理制度相衔接。科学界定公务出行保障的区域和差旅费保障的区域,可以较好地解决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等在补贴标准上的差异性和公平问题。 车改范围有多大? 回应使用公车的都要改革,首批参改中央国家机关执法执勤车辆压缩八成;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形式看岗位需要而不看级别,以总体节约和总体有利工作为原则 改革涉及哪些人?有声音认为范围模糊。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阶段,政策明确的是公务员和参公单位。未来整个公车改革将包括所有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只要使用公车的就要改革,即使执法执勤车也要改,第一批参改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执法执勤车辆要压缩4/5,参公事业单位随第一批车改进行。地方上,此次车改明确鼓励省级政府党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允许继续实行实物配备,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目前允许选择实物配备的范围有两个层面,一是省级所属厅局级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二是市、县及乡三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指市委书记、市长、县委书记、县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这位负责人解释:从试点情况看,市直局委的公车取消后能够较好地导入新体系,可以下决心取消;省级政府的厅局长情况相对复杂,他们参加重要会议、外事等重要政务活动比较多,一般的公共交通不便保障。 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还强调,公务出行的保障形式是与岗位需要密切相关的,而不是根据级别。乡镇党委书记、镇长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是全局性的,虽然不能说他比高一级的党政副职更重要,但直接面临和处理具体问题的概率和责任相对更大。“车改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总体节约和总体有利工作为原则。”他说。 有网友担心,有些过去没车的乡镇党政主官会借机购车,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在必须节支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党政主官是否实物配备,而且车辆管理办法也要相应改革。 车补是新增福利? 回应车补是改革性补贴;极少数高出行岗位的补贴标准可在政策范围内适度上靠 有网友质疑,有些在岗人员原本没有公车也不需要公车出行,车改后却发放补贴,这不是新增福利吗?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此前,虽然一般公务人员没有专车,但并不是不使用公车。车改是将原本大量存在的实物出行保障支出,转变成一种市场化、自主购买社会化的交通服务。因此,车补不是新福利,而是公务出行方式自主选择后各级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公共补助,它是一种改革性补贴,是对传统公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革新,让财政支出花在明处。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同等补贴水平的岗位,没有任何一个岗位完全没有公务出行,岗位之间也存在变动,要照顾到所有人的基本公务出行,补贴方案就不可能绝对细化,去认定每个人的出行与补贴是否对等。因此,比起官本位的实物保障,用补贴来转变原有机制总体上是最佳的选择。对极少数高出行岗位补贴标准,地方在制订车改方案时可在政策范围内适度上靠。 对于很多人关心的司勤人员去向,据了解,中央国家机关近三年没有更新车辆,司勤人员以老员工居多,安置问题相对比较好解决。车改对于司勤人员的安置原则上是内部消化,同时按照劳动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可以在工资福利基本待遇不变的原则下提前五年自愿离岗,有编制的人员不会有岗位问题。对于部分合同工,合同到期后可以根据劳动法续签,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也会根据法律规定补偿。 有参与车改的人员担心,车改在具体实施中会为正常工作带来不便。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改革的完成、新机制的建立,往往要付出一定成本。车改不仅涉及利益,还面对长期形成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当前多数质疑很多也是在原有政策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些都要改变。 “车改提出以来的各种质疑,有些对于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是很好的提醒。改革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要通过不断完善方案和深化改革来解决。”该负责人表示,每一位党政干部都必须自觉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站在党和国家、人民的立场上讲大局,替国家来节约。
⑥ 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检查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促进我局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⑦ 如何规范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是:正省(部)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部)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2.0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1.8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⑧ 如何贯彻落实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发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中办发〔2011〕2号)
由已知可得P(Ai)=0.6,P(Bi)=0.5,
设该单位在星期一恰好出一台车的事件为C,
因为A,B两车是否出车相互独立,且事件A1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是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三是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有无解决办法:建议查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标准文件。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重点解决影响我市发展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指派分管领导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情况。
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情况;
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情况;
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时效情况;
在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方面,重点是:贯彻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规范考察调研活动和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等情况;
在厉行节约方面,重点是:执行会议、公务接待等规定,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等情况。
(二)整治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检查过多、评比过滥;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三)群众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整治“庸懒散奢”不良风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以下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以各种名义互相宴请;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超标准配备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参与赌博、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上班迟到早退、溜岗缺位;值班脱岗或值班不负责任、贻误工作。
(三)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对群众合理诉求反应不积极、落实不到位;对企业、基层和群众办事态度不热情、工作不主动。
第六条 改进监督检查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督,与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纠风专项治理等工作相结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
(二)完善信访举报体系,认真受理和办理作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对违纪线索实行专门登记、专人核实、从速处理。
(三)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听取群众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
(四)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检查,重视检查成果运用。
(五)注重从干部考察考核、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党风廉政社会民意调查等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科室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重新整改。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问题要速查速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九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本系统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等要及时向单位党组及上一级领导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精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应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作风教育、联系群众、党务政务公开、“三公”经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等长效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提高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科技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一、调查研究要深入扎实。坚持县级领导下基层蹲点调研制度,县级领导到乡镇、部门和基层调查研究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联系点开展调研不少于7天。调研要触及问题,善于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问题解决,提高工作水平;要善于解剖麻雀,把握规律,提出建议,指导工作。县级领导每年要形成1-2篇有深度、有见解的调研报告,重要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调研不得进行临时应景布置,不摆放水果,不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应轻车简从,严格控制车辆和随行人员。
二、会议活动要务实高效。严格控制会议审批,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进行审批。对通过文电可以安排部署工作的不再集中召开会议,对内容相近、时间接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要从严控制会议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实在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除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外,全委扩大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县性大型会议时间控制在1天以内,一般性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时间控制在半天。要从严控制参会人员,要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需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要求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需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要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执行会议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或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本人在事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要从严控制会议经费,会场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一般性工作会议不摆放花卉,不制作会议背景墙,不发公文包、笔记本、书写笔,严禁以会议之名发放纪念品。要严格控制各种剪彩、奠基、颁奖和挂牌等活动,确需开展的报县委办、县政府办统一安排。
三、文件简报要精简压缩。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中央和省上发至县的文件不再转发。属于部门职责的工作一律由部门发文,不再由县委、县政府或两办转发、印发。非涉密文件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发布,不再印发纸质文件。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力求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严格控制简报数量,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会议简报,中央、省市委集中开展的大型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简报外,继续办好《民乐信息》、《民乐政务》,县直部门单位简报一律停办。除涉密信息外,乡镇、部门工作动态通过《民乐信息》、《民乐政务》反映。严格规范文件信息报送程序,县直各部门向市上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涉及全县性重大事项,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乡镇部门上报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按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领导个人。
四、考察学习要严明纪律。严格规范国内学习考察活动。实行外出学习考察报告请假备案制度,县级领导外出考察学习,需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履行请假手续,并在县委组织部备案。严格控制考察学习时间和范围,严格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严格执行《甘肃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县级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
五、新闻报道要面向基层。县级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报道重点突出涉及县委重大决策出台、全年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涉及全局工作或有重要导向、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各部门召开的会议或事务性活动不作报道。报道县上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一般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之后,将重要版面和时段留给基层单位和群众。报道要精简务实,简化职务称谓,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尽可能刊播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县级领导新闻报道工作。
六、公务活动要厉行节约。重大接待活动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统一安排,中央省市领导、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省直厅局及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来民考察,一律按照市上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用餐要突出地方风味和家常特色。县委、县政府举办的宴会、招待会,上本地自产酒,不摆放香烟。除重要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公务活动外,午间禁止饮酒。县级领导到乡镇、基层单位调研或检查工作,确需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从简就餐,禁止上烟酒。严禁乡镇、部门单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拜年。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严禁用公款拜年、接待。各行政村实行零接待。
七、信访接待要耐心细致。严格执行信访风险评估制度,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实施前必须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群众来信来访首接责任制和重大信访案件领导跟踪督办制度,做到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给信访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敢于直面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和调查处理工作,不激化矛盾,不推诿责任。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处理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八、公用经费要严控支出。要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标准修建办公楼、高标准装修办公室。严格落实部门经费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公务卡支付结算等制度,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购置。办公用品要节约使用,尽可能延长使用寿命,避免频繁更新。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切实加大节水、节电、节油力度,全力降低单位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公款消费各项管理规定,杜绝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财政部门对公用行政经费支出要严格把关,压缩乡镇和县直部门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八项要求》,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厉行节俭,为各级干部做出表率;县直机关要带头落实,为基层做出表率;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为广大干部群众做出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规定要求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向全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监督线索。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审计部门每年有计划的对各乡镇、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新闻媒体主动参与,开设监督平台,对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 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 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更新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 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 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