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室需要哪些配置资料
① 微型消防站配备哪些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需要配备的消防器材有:灭火器、水枪、水带、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微型消防柜、消防斧、消防锹、消防钩子、消防防护服、自救式呼吸器、逃生绳、强光手电、消防头盔、防护靴、破拆工具、防烟面罩等。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常见的消防器材:手提式灭火
器、灭火毯、防烟面罩、逃生绳、缓降器。对于消防器材管理,需做到:一是定点摆放,二是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三是定人管理。由于消防器材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消防工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② 微型消防站配备清单
微型消防站配备清单有以下几点:
1、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
2、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
3、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有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两类,是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建设的最小消防组织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③ 微型消防站配备哪些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需要配备的消防器材有灭火器、水枪、水带、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微型消防柜、消防斧、消防锹、消防钩子、消防防护服、自救式呼吸器、逃生绳、强光手电、消防头盔、防护靴等。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作用:
微型消防站依托志愿消防站建立,除了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处置等功能外,还有对消防志愿者等人员进行消防灭火培训的功能。消防器材中的微型消防站配套的各种设备用于消防灭火技能培训,有高真实度、灵活、方便、安全的特点,能使人们有最接近真实火灾场景的体验。
通过实际的灭火演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从容应对。消防器材选购选择中安消商城。
④ 微型消防柜有哪些东西
微型消防柜(站)一般配备:
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呼救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方位灯,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水枪,消防安全绳,消防腰斧,干粉灭火器,六五型水带,强光照明灯,铝合金折叠梯,消火栓扳手,4G公网对讲机,培训记录本,等等
⑤ 微型消防站配备清单
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设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3、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宜不少于 6 人,单位员(职)工总数不足 6 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 24h 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 24h 值守,每班不少于 1 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