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存储场所
⑴ 氧气罐的存放地点有什么要求
氧气罐的存放地点要求如下:
氧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并远离明火,防阳光曝晒。冬季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应用热水解冻。
氧气瓶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与一切油脂接触。禁止与乙炔及易燃物品混放。
氧气瓶必须竖立放置,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瓶帽、胶圈、瓶阀应齐全完好,瓶帽不得松动。
氧气瓶禁止充装其他气体,禁止接近烟火和热源,与明火应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
氧气瓶存放场所不设电器装置,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存放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氧气瓶要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拉离存放地。
⑵ 气瓶存放数量有什么相关的规定或标准吗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规定:
1、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2)室内存储场所扩展阅读:
关于气瓶存放的相关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1、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2、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4、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5、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6、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⑶ 静物储存室防火的主要措施是
防火储存管理规范如下
6.1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50016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6.2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3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6.4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6.5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6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6.7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_。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6.8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6.9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6.10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b)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c)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11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12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6.13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6.14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6.15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⑷ 氧气瓶和乙炔瓶存放仓库的要求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2、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标准《气瓶使用安全安全管理规范》:4.4 气瓶存储
4.4.1 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气瓶存储
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4.4.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
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4.4.3 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
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4.4 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
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
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
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4.4.5 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
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4.4.6 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
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
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4.4.7 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
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4.4.8 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4.4.9 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存储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
储存点的最高温度,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4.4.10 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存储
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Q/SY 13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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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
体的浓度.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2 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
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4.13 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