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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档案存储招标

发布时间: 2023-05-16 07:07:51

Ⅰ 天津市个人档案存放

1、在天津市人才中心人才市场人社局都属于档案管理部门,我们可以正常的把自己的档案放在天津的这些地点托管起来。
2、此外,大家来天津弊槐丛是如果找到了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或者是国企,也可以将档案放到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3、有一些人在不具备存档条件情况下,想要尽快将档案托管到具有人事权的地点,只明陵能选择去第三方档案,因为在这里只要确保档案是正常可用的状态就能对档案进行管理。
4、在天津市办理个人档案的存放手续时。我们还是得提前做好相关的租樱一些准备,尤其是准备在人才中心或人才市场存档的人员,非常有必要提前与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沟通一下熟悉一下具体的存档条件限制。

Ⅱ 天津市档案存放

离密云路较近的地方就档案馆了,培宴含可以去那里存放,具体相关的可以打电话咨询,祥宽或者去那里咨询
再者去友谊北路上的北方人才配笑市场,放那里也可以的

Ⅲ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津政服公易〔2022〕1号

有关招标人、异议主体、交易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
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务服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处理操作指引
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异议主体资格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投标人;
(二)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四)招标代理机构;
(五)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等。
上述以外其他主体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异议人可在异议时限内补充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后重新提交。
异议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由异议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二、异议提出
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对开标活动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异议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并此则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异议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三、异议事项
异议人仅能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以其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
(二)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三)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
(四)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五)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六)仅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七)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绝棚供应商;
(八)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无法科学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九)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对开标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递交过程或投扒迅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和开封;
(三)唱标内容;
(四)开标记录;
(五)唱标次序;
(六)标底价格的合理性;
(七)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八)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的资质等内容存在造假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不合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不合法;
(四)评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六)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七)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八)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计算错误;
(九)其它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
四、异议时限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若异议人在规定时限届满后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但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应谨慎对待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涉嫌违法和违纪行为线索应移交相应行政监督部门。
五、异议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申请之日为受理日。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与异议人及中标候选人沟通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一)异议人主体不适格;
(二)没有明确的异议事项;
(三)异议事项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或所附证据来源不合法;
(四)异议书未署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超过相应时效;
(七)已作处理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证据;
(八)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异议。
对于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异议人可在异议的提出时限内补充或修改异议书并重新递交。在规定的提出时限内未收到异议人补充或重新提交异议书的,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异议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为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可对不予受理的异议或撤回的异议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六、异议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异议人再对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异议人通知异议处理结果。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保存备查。招标人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七、其他事项
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在线提出异议、作出答复、公开信息。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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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武清人才市场档案存放

在天津市有很多人在读书毕业后签约的工作单位就位于武清区,在武清区有很多是外地的户口毕业后留下来的。一般在毕业以后学校都会收集大家想要存放档案的地点,然后尽快地调动档案办理好档案的存放手续,很多同学想要将档案存放在武清人才市场,但不知道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不知道如何处理或者汪态自己没有时间去处理的朋友,可以在全国档案存放中心在线申请办理哦
一、天津市武清区有哪些单位可以存放档案
1、无论是天津市或者是其他地点,每个地方的档案管理部门基本的情况都相差不大,一般都是人才市场、人才中心等档案管理部门,大家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和公司的情况来确定存档的地点即可。
2、如果我们签约的单位属于私人企业和民营企业,这类公司都不会帮助员工处理档案问题。大家可以通过询问人事部门或者是自己主管的上司,了解自己在公司里的职工档案存档的经验。
3、如果我们的工作单位在天者乱津市武清区,而且还是私企,一般档案都会被存放在天津市武清区的人才市场中。
4、如果我们在毕业以后在天津市武清区的事业编或者是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属于体制内或编制内的人员,那么这些单位都会将大家的档案统一存放到人事部门进行托管。
二、天津市武清区档案存档手续如何办理
1、我们在办理档案存档手续时,一般需要先开具一份档案调档函,将自己的档案从原先存档的地点调动到天津市武清区的人才市场进行托管。
2、一般我们在开局调档函的时候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工作就业证明以及自己的一寸照片等等信息。
3、在档案调出的过程中我们要及时的跟踪档案信息转递的情况,了解档案是否存到了正确的地点。
4、在档案放到了武清区的人才市场之后,大家还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困嫌源一寸照片,前去签订一份人事代理手册,才能办理完全部的档案托管手续。
5、我们在处理自己的档案时如果对档案的处理流程不太熟悉,可以选择找当地的档案代理机构帮助自己将档案存入到天津市武清区的人才市场,这样也就省得了许多麻烦让我们可以正常的工作不用去请假办理这些手续。
以上就是这样档案托管到天津市武清区的具体方法,大家在存档的时候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选择相应的存放方式。

Ⅳ 2023年天津市档案馆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天津市档案馆所属事业单位工作需要,依据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规定,天津市宽蠢渣档案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
招聘计划中所指的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年当年毕业的人员,以及2023年、2022年毕业后未就业,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天津市档案馆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慎悄即报考人员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以后出生);
8.应聘人员应当在入职报到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2023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时间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
9.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及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院校专业指导目录,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名称为准,其中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其第二学位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持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人员,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一致;
10.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机关或事业单位开除或辞退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
4.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本人与招聘单位担任领导成员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公告发布
报考人员自2023年2月23日开始,可通过天津档案方志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北方人才网站查询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网址:
天津档案方志网: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www.tjrc.com.cn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以及缴费均在网上进行。
报名网址: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www.tjtalents.com.cn)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考人档锋员应按笔试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2023年4月4日,报考人员可到本人所报考单位或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该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
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同确定为进入面试的人员。
(二)资格复审
通过笔试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需持有关材料于2023年4月6日至4月7日(函复审递补时间)进行资格复审,具体事项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从同一岗位通过笔试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资格复审。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急应变、语言表达等能力和素质,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
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时间:2023年4月15日。
面试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
2023年4月13日9:00至4月14日17:00,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缴纳面试报名费,并打印面试准考证。
面试报名费为每人45元。
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加面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任一证件不得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直接取消面试资格。
2023年4月19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总成绩及相关信息。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总成绩=笔试成绩÷2(即换算成100分制)×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招聘计划人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仍出现并列情况,按照《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
体检工作由天津市档案馆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
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质疑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复检费用均由考生自理。
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凡由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额,从原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当递补人员考试成绩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根据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
考察工作由天津市档案馆组织实施,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对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考察,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当递补人员考试成绩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六、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在发布招聘公告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及备案手续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问题反映但暂未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有问题反映且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
因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额,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该岗位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递补,当递补人员考试成绩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公开招聘各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及天津市对疫情防控工作有新要求的,将适时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精神,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存在需要回避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在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所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二)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三)如遇突发状况,本次公开招聘各程序时间将另行通知。
有关信息将通过天津市档案方志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北方人才网站发布,请广大报考人员及时关注。
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招聘各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在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所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九、报考咨询
网站报名技术
招聘岗位
天津市档案馆人事处:022-8743516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监督电话:022-83552032
附件:2023年天津市档案馆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天津市档案馆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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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誉洞粗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庆镇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招标人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并在招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市场等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市评标专家库,具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颤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建立专业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人员。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受聘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评标工作;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对其参与评标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对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或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解聘。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的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内容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数量;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接受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预审结果。符合预审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资金落实情况、技术和质量要求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对投标价格和计算方式的要求;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对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的要求;
(六)开标地点;
(七)评标的标准、办法和定标原则;
(八)合同订立方式和主要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有权自主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等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者,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投标报价;
(四)与招标人商定在投标文件上加注标记;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通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评标专家。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亲属的;
(二)是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
投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参考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对规避招标和违反批准或者核准、备案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抄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由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
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而未按照排序确定的。
因重新进行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重新进行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六)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七)应当报送招标投标报告而不报送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解散评标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对受聘专家不进行必要培训的;
(五)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七)在评标前向投标人泄露选定的评标专家或者向选定的评标专家泄露评标项目的。
第四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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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天津哪里可以存放个人档案

天津个人档案可以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饥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个人档案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亏滚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涂改、造假,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对违反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天津市人力销肢余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Ⅷ 天津哪里可以存放个人档案

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可以存放个人档案。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评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等。
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纯乎,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虚答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差裤慧后三个月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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