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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食醋标准取消后如何

发布时间: 2023-04-30 00:24:52

‘壹’ 酿造食醋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酿造食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8187—2000
酿 造 食 醋
Fermented vinegar
2000-09-01发布 2001-09-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18187--2000
前 言
本标准的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在ZB X 66 004-1986《液态法食醋质量标准》、ZB X66 015-1987《固态发酵食醋》和ZB X66 016-1987《固态发酵食醋检验方法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与 GB 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一致。
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林、鲁肇元、李栓勤、李月。
本标准委托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食醋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调味用酿造食醋,不适用保健用酿造食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裂做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01—19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2715—1981 粮食卫生标准 GB2719—1996 食醋卫生标准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2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5009.41—1996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2000 食用盐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343—1989 食用酒精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酿造食醋 Fermented vinegar
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4 产品分类
按发酵工艺分为两类。
4.1 固态发酵食醋
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醅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
4.2 液态发酵食醋
以粮食、糖类、果类或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醪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
5 技术要求
5.1 主要原料及辅料
5.1.1 粮食:应符合GB2715的规定。
5.1.2 酿造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5.1.4 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
5.1.5 糖类: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1.6 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
5.2 感官特性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固 态 发 酵 食 醋 液 态 发 酵 食 醋
色 泽 琥珀色或红棕色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
香 气 具有固态发酵食醋特有的香气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
滋 味 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无异味 酸味柔和,无异味隐氏
体 态 澄 清
5.3 理化指标 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应符合表2的规定。灶源散
表 2
项 目 指 标
固态发酵食醋 液态发酵食醋
总酸(以乙酸计), g/100ml ≥ 3.50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 ≥ 0.50 —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g/100ml ≥ 1.00 0.50
注: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5.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19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规格。
6.1 感官特性 按GB/T5009.41—1996第3章检验。
6.2 总酸 按GB/T5009.41—1996第4章检验。
6.3 不挥发酸
6.3.1 仪器
a) 酸度计:精度±0.1pH;
b) 单沸式蒸馏装置;
c) 碱式滴定管。
6.3.2 试剂
a) 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按GB/T 601规定的方法配制和标定;
b) 1%酚酞指示液:称取1g酚酞,溶于100mL 95%乙醇中。
6.3.3 分析步骤 将样品摇匀后,准确吸取2.00mL移入单沸式蒸馏装置的蒸馏管中,加入8mL水摇匀。将蒸馏管插入装有适量水(其液面应高于蒸馏液液面而低于排气口)的蒸馏瓶中,连接蒸馏器和冷凝器,并将冷凝管下端的导管浸入盛有10mL水的锥形瓶的液面下。 打开排气口,加热至烧瓶中的水沸腾2min后,关闭排气口进行蒸馏。在蒸馏过程中,如蒸馏管内产生大量泡沫影响测定时,可重新取样,加一滴精制植物油或少量单宁再蒸馏。待馏出液至180mL时,打开排气口,关闭电源(以防蒸馏瓶内真空)。将残余液倒入200mL烧杯中,用水反复冲洗蒸馏管及管上的进气孔,洗液并入烧杯,再补加水至烧杯中溶液总量约为120mL。 将盛有120mL残留液的烧杯置于酸度计的托盘上,开动磁力搅拌器,用 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至pH8.2,记录消耗的毫升数(V)。同时做空白试验。
6.3.4 计算 样品中不挥发酸的含量按式(1)计算:
(V-V0)*C*0.090
X= ---------------*100 …………………………⑴
2
式中:
X------样品中不挥发酸的含量(以乳酸计),g/100mL;
V------滴定样品时消耗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0-----空白试验消耗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
0.090----1.00m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000mol/L]相当于乳酸的质量,g。
6.3.5 允许差 同一样品平行试验的测定差不得超过0.04g/100mL 。
6.4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样品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的含量按式⑵计算:
X1= X3-X2 ⑵ 式中:
X1 样品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的含量,g/100mL;
X3 样品中可溶性总固形物的含量,g/100mL;
X2 样品中氯化钠的含量,g/100mL;
6.4.1 可溶性总固形物的测定
6.4.1.1 仪器
a) 分析天平:感量0.1mg;
b) 电热恒温干燥箱;
c) 移液管;
d) 称量瓶:Φ25mm。
6.4.1.2 试液的制备 将样品充分振摇后,用干滤纸滤入干燥的250mL锥形瓶中备用。
6.4.1.3 分析步骤 吸取样品2.00mL置于已烘至恒重的称量瓶中,移入(103±2)℃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将 瓶盖斜置于瓶边。4h后,将瓶盖盖好,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需0.5h),称量。再烘0.5h,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差不超过1mg,即为恒重。
6.4.1.4 计算 样品中可溶性总固形物的含量按式(3)计算:
M2-M1
X3= ------*100 ……………………⑶
2
式中:
X3-----样品中可溶性总固形物的含量,g/100mL;
m2-----恒重后可溶性总固形物和称量瓶的质量,g;
m1-----称量瓶的质量,g。
6.4.1.5 允许差 同一样品平行试验的测定差不得超过0.02g/100mL。
6.4.2 氯化钠的测定
6.4.2.1 仪器 微量滴定管。
6.4.2.2 试剂 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按GB/T601规定的方法配制和标定。 铬酸钾溶液(50g/L):称取5g铬酸钾用少量水溶解后定容至100mL。
6.4.2.3 分析步骤 吸取2.00mL的样品置于250mL锥形瓶中,加100mL水及1mL铬酸钾溶液,混匀。在白色瓷砖的背景下用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初显桔红色。同时做空白试验。
6.4.2.4 计算
样品中氯化钠的含量按式⑷计算:
(V2-V1)*C1*0.0585
X2= ------------------*100 ………………⑷
2
式中:
X2-----样品中氯化钠的含量,g/100mL;
V2-----滴定样品稀释液消耗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
V1-----空白试验消耗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1-----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
0.0585----1.00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g。
6.4.2.5 允许差 同一样品平行试验的测定差不得超过0.02g/100mL。
6.5 卫生指标 分别按GB4789.22和GB/T5009.41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 更改主要原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7.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检验,留 样。
7.5 判定规则
7.5.1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2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8 标签
8.1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
8.2 执行标准的标注方法:固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 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 液态发酵”。
9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10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11 贮存
11.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
11.2 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

‘贰’ 销售配置醋处罚依据

不得使用冰乙酸等悔档原料配制生产食醋。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食醋是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碧仔乱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戚搭料配制生产食醋。

‘叁’ GB一27丨9是什么标准

GB一2719是什么标准?
GB一2719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的标准。现在执行的是GB 2719-2018的版本。
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8年第5号公告(公开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发布了包括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在内的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19-2018于2019年12月21日起实施,将代替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
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8年第5号公告(公开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发布了包括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在内的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19-2018于2019年12月21日起实施,将代替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食品伙伴网对食醋新旧版本标准进行了比对,并针对标准变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1、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是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委托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食醋卫生标准》(GB 2719-2003)进行修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调味品协会、山西省醋产业协会、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为协作单位。

2010年8月,山西省疾控中心牵头,与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6家单位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2011年1-6月,先后历经了五次修改,完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主体内容的撰写。2011年6月25-30日,根据反馈的意见,经多次研讨会,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2年9-11月,按照国家调味品标准相关问题研讨会上专家的建议,委托中国调味品协会代为征集全国食醋企业食醋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数据。同时组织对部分地方销售的调味用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开展了专项检测,对该标准进一步完善,最终于2018年6月份正式发布。

2、 主要变化

2.1 适用范围

删除了配制食醋,将酿造食醋改为食醋。该食醋的标准不再适用于配制食醋。

2.2 食醋的定义

根据范围的修改,将食醋定义中的各种原料进行了概括描述雀薯;删除了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的术语和定义;增加顷高者了甜醋的定义。

食醋: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

甜醋: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

2.3 感官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描述,将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修改为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概括为无异味;将无沉淀、无异物具体修改为可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删掉了无浮物、无醋鳗、醋虱的描述。

2.4 理念帆化指标

增加了食醋和甜醋的总酸(以乙酸计)指标,食醋总酸指标≥3.5 g/100mL,甜醋总酸指标≥2.5g/100mL,删除了游离矿酸的指标要求。

2.5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限量要求改为直接引用GB 2762和GB 2761的规定。

2.6 微生物

修改了微生物的计数方法,将微生物限量要求改为三级采样方案,保留了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项目指标。旧标准指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而新标准中没有规定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的要求,通过查阅现行标准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发现也没有规定食醋的致病菌限量要求,此部分修改差别较大。

‘肆’ 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有什么区别

区分方法:一、标签标注内容的不同1、执行标准不同拿高:酿造食醋执行标准为GB18187-2000 ,配制食醋执行标准为SB10337-2000;2、标明总酸的含量不同: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每克每一百毫升指标大于等于3.50; 配制食醋总酸以乙酸计克每一百毫升 指标大于等于2.50 ;二、感官特性的不同1、色泽不同:酿造食醋呈现琥珀色或红综色,配制食醋呈现淡琥珀色或淡红综色;2、香气不同:酿造食醋具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配制食醋有固态发酵食醋特有的香气;3、滋味不同:酿造食醋酸味柔和而稍带甜味,回味绵长,无其它异味。 配制食醋酸味柔和,无异味。4、体态不同:消磨尺酿造食醋体态澄清,浓度适当,无沉淀物,不生花。 配制食醋体态澄清游瞎,有沉淀物,生花。

‘伍’ 现行酿造食醋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酿造食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18187—2000酿 造 食 醋Fermented vinegar2000-09-01发布 2001-09-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GB18187--2000前 言本标准的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在ZB X 66 004-1986《液态法食醋质量标准》、ZB X66 015-1987《固态发酵食醋》和ZB X66 016-1987《固态发酵食醋检验方法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与 GB 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一致。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林、鲁肇元、李栓勤、李月。本标准委托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酿造食醋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仅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调味用酿造食醋,不适用保健用酿造食醋。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601—19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2715—1981 粮食卫生标准 GB2719—1996 食醋卫生标简枝准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2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T5009.41—1996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2000 食用盐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343—1989 食用酒精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酿造食醋 Fermented vinegar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4 产品分类按发酵工艺分为两类。4.1 固态发酵食醋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醅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4.2 液态发酵食醋以粮食、糖类、果类或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醪发酵酿制而成的食扒咐此醋。5 技术要求5.1 主要原料及辅料5.1.1 粮食:应符合GB2715的规定。5.1.2 酿造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5.1.3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5.1.4 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5.1.5 糖类: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1.6 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5.2 感官特性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 要 求固 态 发 酵 食 醋 液 态 发 酵 食 醋色 泽 琥珀色或红棕色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香 气 具有固态发酵食醋特有的香气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滋 味 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无异味 酸味柔和,无异味体 态 澄 清5.3 理化指标 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 目 指 标固态发酵食醋 液态发酵食醋总酸(以乙酸计), g/100ml ≥ 3.50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 ≥ 0.50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g/100ml ≥ 1.00 0.50注: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可溶性无盐固形物。5.4 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9的规定。6 试验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规格。6.1 感官特性 按GB/T5009.41—1996第3章检验。6.2 总酸 按GB/T5009.41—1996第4章检验。6.3 不挥发酸6.3.1 仪器a) 酸春迅度计:精度±0.1pH;b) 单沸式蒸馏装置;c) 碱式滴定管。6.3.2 试剂a) 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按GB/T 601规定的方法配制和标定;b) 1%酚酞指示液:称取1g酚酞,溶于100mL 95%乙醇中。6.3.3 分析步骤 将样品摇匀后,准确吸取2.00mL移入单沸式蒸馏装置的蒸馏管中,加入8mL水摇匀。将蒸馏管插入装有适量水(其液面应高于蒸馏液液面而低于排气口)的蒸馏瓶中,连接蒸馏器和冷凝器,并将冷凝管下端的导管浸入盛有10mL水的锥形瓶的液面下。 打开排气口,加热至烧瓶中的水沸腾2min后,关闭排气口进行蒸馏。在蒸馏过程中,如蒸馏管内产生大量泡沫影响测定时,可重新取样,加一滴精制植物油或少量单宁再蒸馏。待馏出液至180mL时,打开排气口,关闭电源(以防蒸馏瓶内真空)。将残余液倒入200mL烧杯中,用水反复冲洗蒸馏管及管上的进气孔,洗液并入烧杯,再补加水至烧杯中溶液总量约为120mL。 将盛有120mL残留液的烧杯置于酸度计的托盘上,开动磁力搅拌器,用 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至pH8.2,记录消耗的毫升数(V)。同时做空白试验。6.3.4 计算 样品中不挥发酸的含量按式(1)计算:(V-V0)*C*0.090X= ---------------*100 …………………………⑴2式中:X------样品中不挥发酸的含量(以乳酸计),g/100mL;V------滴定样品时消耗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V0-----空白试验消耗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c------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0.090----1.00m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000mol/L]相当于乳酸的质量,g。6.3.5 允许差 同一样品平行试验的测定差不得超过0.04g/100mL 。6.4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样品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的含量按式⑵计算:X1= X3-X2 ⑵ 式中:X1 样品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的含量,g/100mL;X3 样品中可溶性总固形物的含量,g/100mL;X2 样品中氯化钠的含量,g/100mL;6.4.1 可溶性总固形物的测定6.4.1.1 仪器a) 分析天平:感量0.1mg;b) 电热恒温干燥箱;c) 移液管;d) 称量瓶:Φ25mm。6.4.1.2 试液的制备 将样品充分振摇后,用干滤纸滤入干燥的250mL锥形瓶中备用。6.4.1.3 分析步骤 吸取样品2.00mL置于已烘至恒重的称量瓶中,移入(103±2)℃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将 瓶盖斜置于瓶边。4h后,将瓶盖盖好,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需0.5h),称量。再烘0.5h,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差不超过1mg,即为恒重。6.4.1.4 计算 样品中可溶性总固形物的含量按式(3)计算:M2-M1X3= ------*100 ……………………⑶2式中:X3-----样品中可溶性总固形物的含量,g/100mL;m2-----恒重后可溶性总固形物和称量瓶的质量,g;m1-----称量瓶的质量,g。6.4.1.5 允许差 同一样品平行试验的测定差不得超过0.02g/100mL。6.4.2 氯化钠的测定6.4.2.1 仪器 微量滴定管。6.4.2.2 试剂 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按GB/T601规定的方法配制和标定。 铬酸钾溶液(50g/L):称取5g铬酸钾用少量水溶解后定容至100mL。6.4.2.3 分析步骤 吸取2.00mL的样品置于250mL锥形瓶中,加100mL水及1mL铬酸钾溶液,混匀。在白色瓷砖的背景下用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初显桔红色。同时做空白试验。6.4.2.4 计算样品中氯化钠的含量按式⑷计算:(V2-V1)*C1*0.0585X2= ------------------*100 ………………⑷2式中:X2-----样品中氯化钠的含量,g/100mL;V2-----滴定样品稀释液消耗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1-----空白试验消耗0.1mol/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c1-----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0.0585----1.00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g。6.4.2.5 允许差 同一样品平行试验的测定差不得超过0.02g/100mL。6.5 卫生指标 分别按GB4789.22和GB/T5009.41检验。7 检验规则7.1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 更改主要原料;b) 更改关键工艺;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检验,留 样。7.5 判定规则7.5.1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5.2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8.1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8.2 执行标准的标注方法:固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 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 液态发酵”。9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10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1 贮存11.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11.2 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

‘陆’ 食醋标签标注GB18187废止了吗

经国家标准官方查询,GB 18187-2000为现行标准滚纯,没有废止。只是转为推荐性标准
GB 18187-2000《酿造食醋》
标准状态手稿:现行
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毕备孝不做任何调整;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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