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气化炉应配置哪些消防设施
⑴ 化学楼主要有哪些消防的设施或设备
消防设施是单位提高自身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保持其良好状态,关系到能否及时预报火灾,能否及时有效控制、消灭火灾,能否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帮助。通过本节学习要熟悉常见消防设施的基本概念和工作原理,重点掌握常见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
一、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一般安装在防火墙上,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为人员安全疏散、火灾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它通常设置在防火分区隔墙上,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处。
1.防火门组成
防火门是由门框、面板(内填充隔热材料)、防火五金配件、电磁门吸等部件组成。门扇通过合页连接形成,门上配置闭门器、防火锁,双扇门还加装暗插销(装在固定扇一侧)和顺位器,以防门扇中缝的搭叠。与常开防火门联动的有火灾探测器和火灾联动控制系统。
2.防火门分类
按材质分: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钢木质防火门、其他材质防火门;按门扇数量分:单扇防火门、双扇防火门、多扇防火门;按结构型式分:门扇上带防火玻璃的防火门、防火门门框单槽口和双槽口、带亮窗防火门、无机玻璃防火门;按开闭状态分: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按耐火性能分:隔热防火门(A类)、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非隔热防火门(C类)。
3.防火门控制
常开防火门与常闭防火门都是向疏散方向开启,单扇防火门安装一个释放器及一个单联动模块,双扇门安装两个防火门释放器及两个单联动模块。防火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通过总线报告给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动作指令给防火门联动模块,联动模块驱动释放器产生释放动作,被释放的防火门在闭门器弹力作用下自动关闭。同时,防火门释放器将防火门状态信号输入单联动模块,再通过报警总线送至消防控制室。
(二)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防火卷帘是一种防火分隔物,启闭方式为垂直卷的防火卷帘平时卷起放在门窗洞口上方的转轴箱中,起火时将其放下展开,用以阻止火势从门窗洞口蔓延。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每层走道、过厅、房间相通的开口部位、代替防火墙需设置防火分隔设施的部位等。
1.防火卷帘组成
防火卷帘是它由帘板、座板、导轨、支座、卷轴、箱体、控制箱、卷门机、限位器,门楣、手动速放开关装置、按钮开关和保险装置等分组成。与防火卷帘相联动的设备有感烟、感温探测器和火灾联动控制系统。
2.防火卷帘分类
防火卷帘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普通型钢质防火卷帘(耐火极限≧2h)、复合型钢质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h)、特级防火卷帘(耐火极限≧4h),当普通型钢质防火卷帘用于防火分隔时,需对防火卷帘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3.防火卷帘控制
自动控制: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在联动情况下,用作防火分隔上的防火卷帘便下降到底;用作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卷帘先下降至距地面1.8m、另一个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再下降到底。
机械操作:先取出链条,向下拉动卷帘侧的锁链,卷帘便向下降;向下拉动另一侧锁链,卷帘则向上升起。
手动操作:打开位于卷帘两侧或附近建筑构件上的手动操作盒,按“上行”(或标有“Δ”图形)按键,卷帘即向上卷,按“下行”(或标有“”图形)按键,卷帘即向下降;按中间的按键,卷帘即停止运转;另一种是:在消防控制室按下与驱动卷帘门下降的控制模块对应的手动建即可,当卷帘到达指定位置时将发出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设置在建筑物或其他场所中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能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
(一)系统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常由触发装置如火灾探测器、报警装置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报装置如声光报警器、联动控制装置如总线控制盘与控制模块、电源等组成。
(二)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和光辐射等物理量,通过感烟、感温和感光等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信号经火灾报警控制器处理、分析、判断后,以声、光、文字等方式显示出来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记录火灾发生的时间。
(三)联动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和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消防广播等设备联动。在火灾情况下,控制器如在自动状态,会自动启动防排烟风机、停止新风机、关闭防火阀、释放防火门、防火卷帘以及挡烟垂壁等,也能自动启动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和水炮泵,还能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泵和防排烟风机。
三、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是为控制起火建筑内的烟气流动,创造有利于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条件,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而设置的一种建筑设施。防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和机械排烟设施。
(一)系统组成
防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防排烟风机、电器控制柜、风管(风道)、防火阀、送风口、排烟口、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火灾联动控制系统等组成。
(二)设置场所
1、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主要设在:没有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以及封闭避难层(间)。
2、机械排烟设施
机械排烟设施主要设在:建筑物长度大于20.0m且没有自然排烟条件的内走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超过规定面积的面积的公共建筑、丙类厂房、丙类仓库等。
(三)工作原理
防排烟设施一般都是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当控制中心的控制操作台(柜)处于自动状态,发生火灾报警后,会联动防排烟系统,机械加压送风机会自动启动,向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防止烟气流入;与此同时,相应防烟分区的防火阀自动打开,机械排烟风机自动启动后,浓烟通过排烟口向排烟管道或竖井向外排出,当温度达到280℃时,排烟风机会自动停止。
⑵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的有哪些要求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一等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一等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一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
1.供应站
(1)站内气瓶库与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2)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站内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要求为:瓶库与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修理间不能毗连;管理室(或营业室)可与空瓶库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气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5)站的四周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气化站和混气站
(1)站内储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
(2)有便于汽车出入的道路。距城市上、下水通道和电源较近。
(3)站区周围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其高度应不小于2m.
(4)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与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毗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储罐露天布置时,地上或地下储罐与气化间、滋气间、调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储罐应设消防喷淋设施。
(6)气化站与混气站的槽车装卸台(柱),附设在气化间、混气间的山墙一侧时,山墙必须是防火墙,其距离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7)储罐间、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燃气热水炉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工厂企业内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设在独立的建筑物内,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储罐室外墙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9)混气站的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湿式罐与干式压力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亦应不小于较大罐的半径。
(10)湿式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⑷ 关于煤气发生炉的设计
煤气发生炉煤气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可燃气体。燃烧无烟、火力强、易点燃且不污染环境,所以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如陶瓷、耐火材料、金属加工等。煤气是由煤等固体燃烧或重油等液体燃料经干馏气化等过程而得的气体产物。它的主要成份是氢气、一氧化碳和轻烃类。着火温度在500℃—600℃之间,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后,遇火会爆炸。所以煤气在生产以及输配过程中,一旦发生爆炸,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切实落实煤气发生站的防火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防火间距方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煤气发生炉煤气站与相邻厂房应满足10m的防火间距,与民用建筑应满足25m的防火间距。对于产气量小于6000立方/小时的小型煤气站,《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可与煤气用户的车间相毗连,但应设防火墙。这里的无间距要求,只是对直接使用该煤气发生炉煤气且相邻外墙为防火墙的车间而言的,对非煤气用户的车间仍应满足10m的防火间距。http://www.hsshunhao.com
二、设备安全方面。在实际的煤气生产中,煤气发生炉多为半敞开式生产,所使用的煤气发生炉为固定床式全气化炉。这类制气系统是在高压下运行,没有外界空气吸入的可能,但也因为其压力高,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密封性也要求高,因此应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部位装设爆破阀。《发生炉煤气设计规范》GB50195—94中只规定了在电气滤清器及洗涤塔上装设爆破阀。但笔者认为除上述两处之外还应在除尘器及分管道的末端安装防爆膜。因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除尘器中的水封已撤去直接与煤气管路相连通,一旦出现故障,密封煤气管道是靠往除尘器中紧急注水来实现的,若操作失误,易形成负压,极容易吸入空气,而引发爆炸。并且还应在煤气发生炉的炉顶、煤气出口处煤气总管和分管的末端增设放散管。该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嘴,以利检修吹扫管道时,检测煤气的含量。放散管的直径根据炉的容积来确定,若容积大于或等于1 立方,放散管不应小于100毫米;若小于1立方,放散管不应小于50毫米。这样才能做到煤气在管路中的放空不留死角,从而有效地降低因回火造成煤气管路爆炸的机率。
三、电气设备方面。
虽然在《发生炉煤气设计规范》GB50195—94上确定了主厂房的底层及操作层属非爆炸危险环境,对煤气用户车间未做要求,但在发生炉顶部及管道敷设车间仍应属于爆炸危险环境。因为煤气在炉内以及管道中是以高压维持且分管道上设置有放散管,极易泄漏。而且发生炉的加煤和出灰是依靠煤锁斗和灰锁斗来封闭炉内高压煤气的,须将锁斗内的高压煤气释放,才能进行,一旦密封不严或操作失误,煤气便会喷出,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所以在这部分的照明及动力用电仍应采用防爆设计和增设CO气体报警器,以更好地满足消防安全。
⑸ 消防部门关于液化气罐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在线等,急...厚礼回报!!
液化气罐使用及操作规范
液化气罐为易燃易爆设备,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规范操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1)将液化气罐放置在温度适宜处,夏季阳光直射时间不要过长,冬季不要置于温度过低处,避免冷热不均,加热爆炸。
(2)液化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定期剪切胶头、更换胶管、管卡、减压阀及要经常检查胶管与炉具接口是否严密。
(3)严禁使用过程中将液化气罐摇晃、倾斜或局部加热。
(4)每次新更换的液化气罐都要检查是否漏气及使用过程中是否漏气,使用完毕要关闭总阀门。
(5)食堂及液化气罐附近不要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要让幼儿及其它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用火、用气。
(6)在食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备突发火灾使用,每名食堂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7)每天进入伙房前要先闻是否有异味,不得先开灯,并有开门人记录,以防漏气爆炸。
(8)新入园的液化气钢瓶必须用皂水检查是否漏气,并有检查人记录。
(9)如发现漏气故障,应马上关闭阀门、开门窗通风,并找供应商修理,不得私自维修。
⑹ 为是么燃气锅炉房要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是强制性的吗 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吗 能告诉我文件号吗
这个是强制安装的,有一个锅炉房设计规范里提到过,必须得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⑺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需要有哪些安全措施
1.瓶组气化站的设置、燃气管道的安装和防雷防静电、燃气泄漏报警监控措施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安装,用气设备、排风系统、排烟设施应保持工况良好。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直立摆放,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瓶场所室温不得超过45℃并通风干燥。
(2)2瓶或2瓶以上气瓶构成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瓶组间,其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3)备用气瓶存放不得超过2瓶,超过2瓶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最大存瓶量不得超过1立方米,其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4)瓶组间、气瓶间内照明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开关应设置在室外。瓶组间、气瓶间应按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瓶组间、气瓶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6)同一房间内液化石油气不得和其他燃料同时使用。
(7)用气设备应固定牢靠,多台用气器具之间应用硬管连接,气瓶连接软管应为燃气专用软管,并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没有接口;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8)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应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购气,瓶装燃气气瓶应有条形码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识、和角阀塑封。
5.用气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用气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和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明确专人负责。用气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用气知识。
7.应定期进行用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瓶装燃气用户应建立用气台帐,每次购气后应及时准确记录气瓶条形码编号。
⑻ LNG液化器站的主要设备有哪些
你要问的,不知道是液化工厂还是LNG加气站或者LNG城市气化站?
液化工厂比较复杂,是把高压管道天然气源通过深冷液化成-162℃液化状态,其脱硫、除尘、液化装置、储存装置等很多。
液化气加气站就简单了,主要设备:LNG储罐、加液机、气化装置(卸车气化,储罐增压气化,EAG气化,站用NG气气化)、潜液泵、放散塔等。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主要有:LNG储罐、卸液机、气化器、调压设备、计量设备、加臭设备、放散塔,还应配有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