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粪污存储标准
1. 粪污处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国家通过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第四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2. 养殖场粪便储存池和污水储存池建造依据是什么
养殖场粪便储存池和污水储存池建造依据:
(1)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地面向Π形槽的开口方向倾斜,坡度为1°,坡底设排污沟;污水排入污水贮存设施;地面应能满足承受粪便运输车以及所存放粪便荷载的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渗性能要求满足GB 18598相关规定。
(2)墙体:墙高不宜超1.5米,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水泥抹面;墙体厚度不小于240毫米,墙体防渗按GB 50069相关规定执行。
工艺原理
化粪池是一种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的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悬浮性有机物的处理设施,属于初级的过渡性生活处理构筑物。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粪便、纸屑、病原虫……悬浮物固体浓度为100~350mg/L,有机物浓度CODCr在100~400mg/L之间,其中悬浮性的有机物浓度BOD5为50~200mg/L。污水进入化粪池经过12~24h的沉淀,可去除50%~60%的悬浮物。
3. 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的工艺流程是怎样的
粪污处理工艺流程,采用国内先进的“七段式”工艺流程,即鲜干粪采集、固液分离、三级过滤、厌氧发酵(产生沼气)、好氧曝气、生物塘氧化技术、处理后的粪肥水用于浇灌农田。整个处理过程中生成三种产品,即沼液、沼气、有机复合肥(沼肥)。有机复合肥用于农田种植,沼气用于生活供能或清洁化电能,有机废水多项指标基本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实现资源化利用。例如,猪场的粪污处理,以鲜干猪粪人工收集为主(占55%)、冲扫清洗为辅,然后采用固液分离(固形物占30%),对15%的小颗粒固态物进行厌氧发酵产生沼气。同时,猪舍冲洗的污水与自然雨水分成两条管系排放,结合生产有机复合肥处理后的水可以用于农田种植。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的工艺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 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工艺流程
4. 发达国家畜禽粪污如何管理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各个国家都经过先污染后治理这个阶段。许多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过程中,对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已比较成熟。发达国家中大体分为四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田利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立法限养,以日本为代表的达标排放和以新澳为代表的草原限养。
(1)美加模式——农田利用
美国为了从源头治理畜禽粪污污染,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养殖业污染。立法将养殖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在1977年的《清洁水法》(Cleaning Water)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获得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获得环境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非点源性污染(散养户)主要是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示范项目,推广良好的生产实践、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养殖业废弃物。同时,美国还十分注重利用农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通过制定综合营养管理制度,十分重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紧密联系,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种植业面积反过来调节养殖数量,使得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在饲草饲料、农作物和肥料3个物质经济体系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或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既防止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
(2)欧盟模式——农田限养
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从1984年起,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为了让畜禽粪便与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适应,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1个畜牧场最高头数限制指标为奶牛200头、肉牛1000头、种猪500头、肥猪3000头、绵羊1000只和蛋鸡7000只。德国则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与供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即牛3~9头、马3~9匹、羊18只、猪9~15头、鸡1900~3000只、鸭450只。
(3)日韩模式——达标排放
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此后日本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规定,在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处理方法有发酵法、干燥或焚烧法、化学处理法、设施处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则规定了畜禽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即畜禽场养殖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养猪超过2000头、养牛超过800头、养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恶臭防止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为防治养殖业污染,日本政府还实行了鼓励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政策,即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50%来自国家财政补贴,25%来自都道府县,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
(4)新澳模式——草原限养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拥有丰富的草地资源,主要饲养奶牛、肉牛和羊,养殖方式为自然放牧和围栏养殖,同时为了保护草地资源,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实行草场限养和轮牧,以保证草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降低因过度放牧造成的荒漠化风险。由于实行了限养,草食动物产生的粪便直接排泄在草地上,直接回归于草地土壤。
5. 粪污处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国家通过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第四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6. 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场选址布局有哪些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是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大量资料和数据表明,畜禽污染已经成为我国主要污染源之一,《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须“三同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标准中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为畜禽养殖场的配套设施或工程,畜禽粪污处理场不得在以下区域建设: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作为畜禽养殖中污染程度最高、生物危险性最大的环节,其在畜禽养殖场中的布局应位于养殖生产区的常年下风向,地势低洼处,处理区域须单独设置出入大门。
7.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规定
法律分析:1.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采用干清粪或环保垫料方式,场区雨污分流,不准设排放口外排废水2.沉淀池、储粪场必须防雨防渗防溢,沼液、沼渣必须综合利用3.为确保人畜安全,沼气池、沉淀池周围要设立警示牌并加装防护设施4.标准化养殖场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治污设施并达标排放;无环评的,必须补办环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