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律规定如何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
1.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组织开展评价。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评议、考核和评价的标准和制度。第九条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评议、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和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相关标准或者规范;
(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检验、日常监督以及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决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向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根据食品安全总监的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巡查登记;
(二)现场快速检测;
(三)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是什么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3、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2014-06-01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除了具备基本的健康卫生要求外,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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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需要到当地食药监局进行办理。
报名者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经审核合格。领取证书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无以上证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替人代领,代领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连锁单位集体领取,应由单位总部提供统一领证证明;
3、如个别人考核前未提供健康证、毕业证等报名所需资料原件的,需携带补齐证件验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安全
3.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
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广东省是这么规定的:
(一)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可以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看看。
4.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求包括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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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5.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组织开展评价。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评议、考核和评价的标准和制度。第九条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评议、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和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相关标准或者规范;
(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检验、日常监督以及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决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对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向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根据食品安全总监的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巡查登记;
(二)现场快速检测;
(三)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6. 国家对餐饮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有什么要求吗
一方面要求接受集中培训:《“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线下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参加,时间不定,线上有专门的学习平台,学习时间自由,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另一方面需要餐厅需要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员需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7.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