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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如何配置

发布时间: 2022-07-17 09:07:55

1. 农夫履带拖拉机902怎么样

我自己有一台农夫902,买了不到半年,不是这里坏,就是那里坏,质量差,售后差,维修更差。

2. 你认为当今中国应如何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新常态下的农业机械化,一方面,提高薄弱环节机械化生产的农机装备数量,加速机械替代农业劳动力的步伐,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另一方面,科学合理配置农机装备,提高其使用效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解决“怎么种地”的问题。今后农机装备应用与生产将向数量质量并重,机械化作业将向全程、全面发展,整体上将向优质、高效转型升级,以适应中国经济运行和农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要求。
随着农产品刚性需求增长、土地流转速度加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民老龄化状况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的状况,以及实现绿色增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方面,农业机械化大有可为。

3. 农机具增加对加快土地流转起到什么作用

具体内容你可以去【聚土】看下
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传统的分散种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实现土地产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最大化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据研究,农业机械化耕作的效率是人工的30倍,农业机械化不但把农民从繁重的农业耕种中解放出来,还可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这次调研,使我们认识到,按照现代农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四化’要求,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化,有利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强农业低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逐步集中到有能力并掌握着市场信息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手中,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实现土地资源与资本和技术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二、农业机械在土地流转中的主要作用
农业机械是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农机化使农业生产效率极大提高。农机化在土地流转中也显示出重要的支撑作用。
1、农机化大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土地流转提供技术装备。
2、通过土地流转,使得农业机械得到了充分利用,农机装备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通过土地流转,农机大户承包了土地,机械化的操作耕种,大大提高了效益。同时还可根据种植的需要不断更新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3、农机化助推农业生产节本增效,为土地流转出效益打好基础。
(1)节约生产成本。同时,规模生产可节约种子、化肥、农药成本5-10%。
(2)增加经济效益。采取深耕法、机械化插秧可提高每亩单产,机械化收割可减少谷物损失5%左右,全程机械化作业可节约工时,还可以增强水稻抗病抗灾能力。机械化作业使土地效益实现最大化,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4、农机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了土地流转。地流转为外出务工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也为种粮大户提供了规模经营的平台。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民工合理转移形成良性互动,加速了土地流转,也有效破解了城乡二元结构,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5、促进了新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农机手们,都是高素质的人才,是农村中的能人。承包流转土地实现了农机与农艺的有机结合,培育了一批新型农民,他们擅于采用多种新式农机具和先进的新技术,使一些高新技术在农业种植领域得到了普及和推广。
三、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土地流转中促进作用
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机化发展机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当前最有成效的涉农补贴政策之一,必须坚持不懈。在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同时,国家还应该安排专项的农机技术培训、燃油补贴、系统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幅比例每年以5%-8%的速度增加投入,用于推广农机具的购置补贴配套资金,逐步改善基层农机推广、管理、培训和安全监理的基础条件,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机科技示范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
2、通过农机集约化经营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它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循序渐进。我们要根据本地实际,在土地流转活动中因地制宜开展农业机械化规模服务。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形式,使用农民流转的土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实行代耕、代收制,打破户与户的界限,形成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也可以通过签订作业订单和作业合同,开展“几统一”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以提高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总结和培养各种先进典型,努力推进农业机械的集约化经营,扮演好在土地流转中应该承担的主要角色,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有序健康发展。
3、大力培育农机服务组织,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1)大力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向农机大户倾斜。
(2)充分利用农机化技术推广中心和农机学校的力量,培育新型农民。要把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作为培育重点,加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作业服务水平。
(3)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大力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的作用,积极带头组建片区服务实体,整合农机资源,扶持和引导农机大户联合,组建农民需求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组织、引导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把服务重点由单纯的农机作业服务向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4.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令第126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王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旭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 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 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 赠送的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一)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二)一般质量问题,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2。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简称农机用户),是指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农机产品的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略)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5. 如何创新农业机械化发展机制

——建立产业化经营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在这一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也走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这就是农机的专业户经营和市场化作业服务,也就是农机经营服务产业化。实践证明,农机经营服务产业化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它能把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与小规模的家庭承包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与农业生产组织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农机作业市场有效地配置农机资源,使农业生产方式实现机械化作业,从而提高农事作业质量和速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机利用率和农业经营效益。发展农机服务产业化,关键是要面向市场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拓宽领域,扩大规模,提高质量。
一是要明确农机化服务产业的地位,完善农机服务产业发展理论,大力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在增加农机户收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二是要调整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思路,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农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上来,完善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管理机制和政策,规范农机服务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机服务范围;三是要加强农机服务组织的培养,培育和壮大农机服务产业,规范农机投资经营形式,扩大社会资金和外来资金投资农机的领域,提高农机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建立社会化服务机制。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不仅要增加机械装备总量,还要提高农机作业效率,更要增加农机经营效益。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解决好农机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一家一户农民难以办到办好的问题。根据调查,当前要重点引导农机户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它们成立农机经营者协会、农机服务股份公司、农机生产经营合作社等,把一家一户的农机资源组织起来,统一对外作业服务,统一办理经营手续,统一供应农机配件和燃油,统一进行农机技术检验,统一进行技术培训。尤其在作业高峰期,要组织机械开展作业会战和跨大区域作业,最大限度地提高机械的利用率。此外,还要扶持发展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信息服务和管理,及时为农机经营组织、农户提供作业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农机产业化服务全面发展。
——建立系统化支撑机制。发展农业机械化,要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支撑机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求,积极做好农机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制造与示范、推广工作,使机械化农业新技术尽快得到推广和应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这方面,一要加强农机新机具的开发研究,走科研、制造与推广、使用联合的路子,将人才、技术、资源与资金、市场有机结合,当前要特别重视根据农业结构调整要求,大力开发和推广畜牧业、饲草业、林果业、水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领域的机械化技术;二要认真实施农机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农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把建立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或示范点作为农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抓,充分发挥典型引导和带动作用,逐步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服务模式,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机科技服务组织,用市场的手段引导非公有经济组织成为农机科技服务的主体,促进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农机科技成果的转化;三要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在农机科研、生产、推广等领域,通过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积极引进外来资金、人才以及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逐步建立起以市场引导、政府扶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机技术创新和推广体系,提升农机化技术创新能力,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机制,加快农机化技术进步。
——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要使农机化得到健康发展,除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外,还要发挥好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搞好整体发展规划,并采取法规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加强引导和控制。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加快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支持和保护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购机补贴、燃油补贴、信贷税收优惠、农机作业保险、机耕道路建设等支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系,建立长效的政策扶持机制。第三要加强农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体系,农机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农机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农机质量投诉和权益保障体系,保障农机作业安全、优质、高效,维护农机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履行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6. 你好,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我的问题很简单,就是关于国家对我们农民购买的农机所给的补贴到哪里去...

国家给予的补贴有限额,应该在村里公示七天无异议,具体应该是跟村里、乡镇申请吧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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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财[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些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等试点;同时,开展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附件1: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深松机
1.1.10浅耕深松机
1.1.11机滚船
1.1.12机耕船
1.1.13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草皮栽补机
2.3.6树木移栽机
2.3.7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嫁接设备
3.3.2茶树修剪机
3.3.3树木修剪机
3.3.4草坪修剪机
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7.8饲草裹包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棉籽剥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籽棉烘干机
5.4.5果蔬烘干机
5.4.6蚕茧收烘机械
5.4.7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蔬菜清洗机
6.3.4薯类分级机
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7.3.3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
11.1.3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开窗机
11.2.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2.3排风机
11.2.4温帘
11.2.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2.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2.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中央财政补贴额 地方财政补贴额 备注

7. 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1)一般以中文简体为说明书文字;使用说明书及机具铭牌中的技术参数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其印刷质量应印刷清晰,无导致安装、操作、维护保养和调整出现歧义的编写、装订错误。

(2)应明示执行标准、主要技术规格及配套要求,技术规格应能够反映机具的主要技术特征并与实物相符,有与不同农机具的配套说明。

(3)有安全注意事项,且内容全面、正确;机器上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在使用说明书中重现。标志符号应符合GB10396的规定。

(4)如果有需要用户自行安装的内容,应有能指导用户正确安装的文字说明,必要时应有示意图。

(5)应有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机具的操作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有指导用户正确维护保养机具的说明且内容准确;需要用户调整的部位,应有正确调整的方法、数据及示意图。

(6)应列出常见故障并给出排除相应故障的指导性方法。

(7)应明示机具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必要时应指出超范围使用可能带来的危害。

(8)必要时在说明书中应给出结构示意图及电路线路图以便于用户使用和维修。

(9)应有对标准配置和选件做出明确规定的附件清单以及注明规格和等级的易损件清单,必要时提示不使用正规配件的危害。

(10)应有制造商及售后服务、咨询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8. 开个农机修理厂需要什么条件

1、技术得过关。不管哪一种维修行业,生命力就是维修技术。

2、懂经营,会管理。农机行业是基层行业中比较辛苦的行业,如果不懂经营或经营不善,要懂得笼络老客户和挖掘潜在客户,技术好,经营好自然回头客就多。

3、服务要好。服务包括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售后服务,维修行业尤其明显,如果返修率过高或维修周期过短,并且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相信很快就会失去信用。

4、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5、要有干维修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把工具配置的齐整、先进一些,先进的工具是维修质量和速度的基本保证。

工具配置:250调磁电焊机、切割机、35台钻、台钳、气泵、风炮补胎、手电钻、自动扒胎机、40钻铣磨床、18车床、扳手工具、套筒工具、液压起重工具、大、小千斤顶、测量工具、钳工工具、内燃机专用工具等。

6、营业执照。

(8)农机具如何配置扩展阅读:

农机维修店营业执照的办理方法: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

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9. 怎么改旋耕机

你说的是最边上的那一溜茬子吧,很正常,为什说呢,首先我也是搞这个的,去年才买的全套新家伙。先说说边上漏茬子的事,现在人们种地,国家不让烧麦茬,原来都是大耕大 讲(也就是播种的意思,各地说法不一样),按照原来的种植方法,玉米出苗后还要人工除草,我们这边一般是用耘锄,前面一个人拉后面一个人扶,都会在边上流出至少能走耘锄的空隙,所以要是那样的话绝对不会出现留茬子现象,不管你旋耕机到不到边都不会太明显,当然你得给人家挠到边上,不然人家不好播种小麦。而现在我们都是播完种后,就喷灭草剂,没有人再去锄草了,所以就把种子播到最边上,以提高产量,这代是很科学,就是我们在作业的时侯会伤脑筋,要是挠下茬子就会把地边给人家破坏,轻者是人家费点事儿,要是严重点就会影响到地邻之间的关系,甚至和自己的利益挂钩。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做过各种解决办法,但都没有最实用的,要是在旋耕机边上安装小锄等辅助设施,可能会起到反作用,一不注意稍微溜边就会把地边全部毁灭,我今年打算适当的改进一下半轴最边上的那个弯刀位置,我发现最边上的那个弯刀(以新刀为准)离旋耕机的外壳还有大概十来公分的距离,把它缩小到两三公分。我觉得这样应该能改善一点,再有就是一看茬子种的太离边近的就直接告诉他,是保边还是保茬子,二者自选,所谓;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先做个免责声明也是有好处的。

你说要给旋耕机提速,这在我看来有点不妥,虽然有很多人做了,但要根据各人各车的条件来说。
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说的对错好坏希望不要见怪,只为交流有感而发。
先说我们在购置农机具的时候,经销商会根据个人不同的车型比如950 900 850等来推荐使用的农具,因为马力不同所以后输出转速不同,也就是说在我们购买期间经销商就已经把我们需要的最合理的配置搭配好了,要是根具个人要求想私自提高转速,提高转速很简单,只要把旋耕机齿轮箱里的伞形轮比例做个调整就成,但是如果出现因私自改装导致农具损坏,厂家是概不负责的。这点你要想好。
其次要是你觉得你的车马力足以应付高速,并且已出保修期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你要注意的是,你作业的地理环境允许你改装吗?比如土地结构,地势平坦还是高哇不平
土壤性质(黑土地 红土地 白土地)等,转速过高在车辆减速或停止时,由其地头作业时,如果旋耕机没有提升起来,旋耕机下面就会出现大坑,你说挺好的地让你作业时弄个高哇不平人家会高兴吗。
有改装的并投入使用的是不在少数,但你要想好你的作业对象,是在自己的村镇周围还是外出(跨省 跨县),要是外出作业怎么也好说,地头上深一点就行,里面去了就提起来,只要挣了钱就走人,谁管他以后呢,要是在自家周围,这样就等于把自己的买卖给断了,不用明说你也明白。

说得太多了也没用,最重要看自己的车子情况。有啥不明白的可以与我随时交流
QQ953577847 希望交流会对大家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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