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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存储条件

发布时间: 2022-07-12 09:22:47

❶ 化学品储存有什么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物料储存对温湿度的要求是多少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应职责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幅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状态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体、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着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辩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 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 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 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 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 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 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 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 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❸ 电子元器件的储存方法及保管条件

场所:立体式货架仓库: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仓库保持通风、通光、通气、通道通畅状态,严禁吸烟,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并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标识明确。
4.2.2 贮存条件和期限
(1)无特殊要求的物品(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存储条件:遮阳、常温、保持通风,干燥。
(2)储存期限
①电子元器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②塑胶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③五金件的有效储存期6个月;
④包装材料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⑤成品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3)特殊要求的物品
针对特殊要求的物料根据存储要求存放。
物料类别 存贮相对 温度 贮存相对
湿度 存贮高度、
容器 贮存期限

锡膏、胶水类 2-10℃ 无特殊要求 冰箱、冰柜 根据保质期规定
电子元器件 20±5℃ 40%~70% 电子仓,标准包装 12个月

4.4 防护
4.4.1 电子仓防护要求
4.4.1.1 电子仓要求有防静电地板,人员必须按照防静电的要求,着装防静电服,佩戴防静电手环。
4.4.1.2 要求按物品的类别分区存放,易燃易爆品要求有适当的隔离措施,针对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有显着的警示标识或安全标识。
4.4.1.3 物料摆放整齐,存料卡出、入库内容规范,做到帐、物、卡相符。
4.4.1.4 物品不可直接落地存放,需有托盘或货架防护。
4.4.1.5 物料叠放要求上小下大,上轻下重,一个托盘只能放置同一种物料,堆放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依据特殊要求堆放,但最高不得超过160cm。
4.4.1.6 散料、盘料及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存放具体参考相关规范。
4.4.1.7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物品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装入防静电袋和防静电周转箱存放等。
4.4.2 原材料防护要求
4.4.2.1 主要针对产品元器件、PCB板、五金件、塑胶件、包材等的防护。
4.4.2.2 电子元器件应充分考虑防尘和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4.4.2.3 对于真空包装的PCB光板、IC 等要将其完好包装,不能让铜箔和引脚直接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止产品氧化。
4.4.2.4 针对特殊原材料的防护请依据其要求进行防护。
4.4.2.5 对于有引脚的元件特别是IC等引脚容易变形的元件在盛装时要采用原厂的包装形式,避免元件引脚变形导致不方便甚至不能作业。
4.4.2.6 原材料防护见下表

防护作业过程 防护设施或设备 防护要点 责任部门
元器件 库房、工位架、防静电袋、防静电箱 静电防护 物流部
PCB板 库房、工位架、防静电袋、防静电箱 静电防护 物流部
五金件 库房、工位架、纸箱、胶筐 磕碰、划伤 物流部
塑胶件 库房、工位架、纸箱、胶筐 挤压、磕碰、划伤 物流部
包材 库房、栈板 防雨防潮 物流部
附件及配件

磁铁 库房、工位架、栈板、纸箱

纸箱、胶筐
防雨防潮

与其他五金件隔离 物流部

物流部

4.4.3 成品仓防护要求
4.4.3.1 要求防雨防潮,遮阳,保持通风干燥。
4.4.3.2 出、入库要轻拿轻放,严禁乱摔、乱抛。
4.4.3.3 堆放合理,严格按照成品要求的堆放层数堆放。

❹ 2010新版GMP库房有什么要求

准确说应该是对“仓储区”的要求,新版GMP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三节有专门论述(共6条):
57、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58、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59、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60、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61、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62、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❺ 关于物料的储存环境要求

物料流转,储存与使用流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物料流转,在精益里头的叫法是“单件流”,核心思想是如何让物料在生产的过程处于流动的状态,然而这非常困难,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保证在工序间流转的在制品是最少的(数量)。

储存的真正意义是指,在现场真正需要的东西。

使用流程,就是指完成一件工作的顺序步骤

❻ [求助]有关物料存放的要求

离地存放的目的是什么,这个你应该问清楚。如果物料本身的包装都能够达到这些目的,那为什么要离地存放呢?比如一些桶装的物料,储罐装的大宗液体原料(有些储罐还是埋在地下的呢)要离地都没有必要,除非是一些特殊物料。

❼ 化学品储存有什么要求

各种化学物品危险特性不—样,在温湿度要求上也应分别对待,以有利贮存安全保证质量。


1、易爆物品:

应储存在库内温度低于30℃的条件下,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80%。


2、氧化剂:

一般氧化剂应控制在30℃以下。对于一些含结晶水的氧化剂如硝酸盐类因受热后熔化失去结晶状态引起潮解,库房温度就不宜超过28℃,要保持在保温库房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


3、压缩和液化气体:

仓库温度应不宜超过3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以防止钢瓶生锈。


4、自燃物品:

仓库温度应在28—30℃左右,相对湿度应保持在80%以下。储存黄磷库房,冬季库房温度最低不能低于3℃。


5、防潮物品:

库房温度应在30℃左右。相对湿度一般应在75℃以下,要特别注意采取防潮的措施。


6、易燃液体:

必须严格控制库内温度,防止库内温度过高,特别要根据液体的沸点与闪点的高低来控制温度。


7、易燃固体:

湿度过高或湿度过大,都会影响易燃固体的安全储存。如硝化棉的贮存需含有30%的湿润剂乙醇,库内温度应控制30℃以下。樟脑、精茶等相对湿度应在80%以下。储存二级易燃固体的仓库,温度不得超过32℃。


8、毒害品:

毒害品仓库温度不宜超过3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对于氰化物,库内要保持干燥,因为氰化物与潮湿空气接触可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


9、腐蚀性物品:

这类物品,品种较多,性能各异,固、液体都有,为此必须根据其性质,对温、湿度加以控制。


如对一些吸湿潮变质或冒烟的腐蚀物品如五氧化二磷、三氯化磷、氰化硫酰、氯化亚砜等,仓库要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对易挥发的溴素,易分解的过氧化氢双氧水含量在40%以下,库温应保持在28℃以下,最好是25℃左右。对怕冷怕冻的腐蚀性物品。如受冻结冰的冰醋酸,受冻聚合沉淀的甲醇等,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5℃左右,冬季要保暖。答案来自

❽ 仓库存储环境要求

1. 对存放一般货物的仓库要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温度一般在5—35℃,相对湿度应不大于75%。
2. 对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根据要求分类管理,保持温湿度正常。塑料及其制品室内温度一般保持在0—25℃,相对湿度不大于70%;无线电元器件室内温度保持在0—40℃,湿度不超过75%;橡胶及其制品室温一般保持在0—25℃,相对湿度为45—70%;防静电区温度一般保持在10-30℃,相对湿度为30-70%;石油产品库内温度不超过25℃。
3. RoHS的“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六种物资。
4. 仓库应设置温、湿度计,对于存储区域的环境温度、湿度,必须指定专人每天检查并记录情况,每天根据具体情况开启防潮设备。对于有超标情况,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直至恢复正常,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5. 仓库应有一定保持温湿度的条件,冬季应有防寒门帘,出入库房应注意带门,防止室温剧烈变化;夏季要加强库房通风和降温措施。
6. 电子元器件及PCB板防潮管理
(1)来料为真空包装、来料本身已标注有潮湿敏感等级以及公司设计等环节标注有潮湿敏感要求的重要IC或易氧化的关键件等三方面物资需抽真空包装或包装防护。
(2)采购部应严格要求供应商对潮湿敏感物资进行规范包装,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规范包装或公司内部检验检查等原因打开包装的潮湿敏感物资,由公司组织进行抽真空等包装防护。
(3)保管员对采购接收的真空包装物资需确认其真空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漏气、有无警示标贴等,并组织进行防护处理。对真空包装物资,需存储在温、湿度受控区域。
(4)库房对生产车间返回的剩余潮湿敏感物资散料,必需保证其被真空包装,并且检查真空包装是否有漏气、有无破损、物料是否氧化等,只有符合要求才允许接收,否则可以要求生产车间重新包装。
(5)库房在发放真空包装物资时应保持原真空包装状态。
(6)对于存储的真空包装物资,保管员应每天抽查5种以上的物资确认其真空包装状况的符合性,在抽查中如发现该物资的真空包装已漏气或破损等状况,保管员应拆开包装检查里面的湿度卡指示状况或物资状况,如果湿度指示在RH30%处以上已变成粉红色或已明显氧化,则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❾ 根据仓库所属领域,仓库如何分类

1、按物料种类和性质进行分区
分类对于不同性质的物料,其所需的存储条件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根据物料的性质,为物料设定存放环境。其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怕潮、怕灰尘的物料,应在封闭式库房内保管。
2)、对于怕热物料,应在通风、阴凉、温度较低的库房内保管。
3)、对于怕冻物料,应在保温库房内保管。
4)、对于危险品,应按其危险程度分类存放,专库专用。
对于同一种类、性质相似或者供应关联的物料,应该尽量安排在一起存放。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物料,就需分开存放。例如,容易受到污染的电子类零件不能与易散发灰尘的物料物品存放在一起;当物料保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不同时,不宜将其存放在一起,因为要想让同一个存储空间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储条件,是极不经济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2、按物料发放方式与发放方向进行分区分类
将发放方向相同的物料,把同一供应商或同一客户的物料,予以集中存放。这种分区分类方法便于进行分配挑拣作业,适用于存储期长,并且进出量较大的中转仓库或待运仓库。
1)、按照物料发放方式进行规划。其具体做法是,按发货方式,将物料划分为自提、公路、铁路、水路发放物料,再按到达站、港的线路来进行物料分区规划。
例如,铁路材料厂需要修车用料、建筑工程用料、通信信号用料等多类物料,因用量大,此时就需选用铁路运输。同一供应商可以把以上物料存放在一起,划定在特定的保管区,这样既配合了铁路材料厂的需求,又减少了挑拣作业的工作量。
可见,这种分区方法非常便于用料单位的配送料作业和用料单位的领料作业。而不足的是,用于同一方向的物料品种繁多、性质各异、保管条件也存在差异,这便给物料存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按照物料发放方向进行规划。在存放区域,同一类物料分属于不同的客户。此时如果依照物料的性质进行分区规划,那么串发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需要根据物料的所有权来进行分区分类管理,这便于仓库发货或客户提货。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即非常容易造成货位交叉使用,以及物料间相互影响。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种分区分类方法不再要求按物料种类明确划分开来,但是对于危险品、性能互相抵触以及运价不同的物料,仍然需要分别存放。
3、根据物料对设备需求情况进行规划
仓储设备是完成物料进库、出库和存放作业时需要使用的工具。这些仓储设备从外形到功能的差异很大。例如,在存放大型、笨重物料的区域,需要有装卸搬运机械,所以在进行规划时,至少要确保装卸搬运机器设备能够进入货区操作;在存放小件物料的库房中,不需要大型搬运设备通过,因而不需要留有很大的过道空间,但是必须有货架以供存放物料。总而言之,不同物料对设备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在进行区域规划时的要求也随之不同。
4、根据仓储定额进行分区
仓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作业的机械化程度、仓储管理水平等),单位面积允许合理存放物料的最高数量。
在不同的区、段和储位上可以存放的物料数量都不相同。因而,在进行分区分类仓储规划时,还应确定各个区位的仓储定额,将物料存放在适宜的区域上,避免造成仓储空间的浪费或不足,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仓库的整体利用率。
通常情况下,仓储定额与存放物料的性质特点(形状、质量)、仓库结构(面积、空间大小)、物料堆码方式以及机械化程度之间都有很大的关系。分区分类的规划必然会影响仓储定额,即仓储容量。
5. 按物料危险性质进行规划
这种方法主要根据危险品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易燃、易爆、毒害等,进行的分区分类存放,以避免互相接触而发生燃烧、爆炸等破坏性反应。
在仓储管理中,火灾是仓库的灾难性事件,也是应防范的主要风险。火灾的发生主要源于三个因素的作用,即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❿ 电子元器件的储存方法及保管条件是什么

场所:立体式货架仓库: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仓库保持通风、通光、通气、通道通畅状态,严禁吸烟,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并做好防火工作,消防标识明确。
4.2.2 贮存条件和期限
(1)无特殊要求的物品(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存储条件:遮阳、常温、保持通风,干燥。
(2)储存期限
①电子元器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②塑胶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③五金件的有效储存期6个月;
④包装材料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⑤成品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3)特殊要求的物品
针对特殊要求的物料根据存储要求存放。
物料类别 存贮相对 温度 贮存相对
湿度 存贮高度、
容器 贮存期限

锡膏、胶水类 2-10℃ 无特殊要求 冰箱、冰柜 根据保质期规定
电子元器件 20±5℃ 40%~70% 电子仓,标准包装 12个月

4.4 防护
4.4.1 电子仓防护要求
4.4.1.1 电子仓要求有防静电地板,人员必须按照防静电的要求,着装防静电服,佩戴防静电手环。
4.4.1.2 要求按物品的类别分区存放,易燃易爆品要求有适当的隔离措施,针对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有显着的警示标识或安全标识。
4.4.1.3 物料摆放整齐,存料卡出、入库内容规范,做到帐、物、卡相符。
4.4.1.4 物品不可直接落地存放,需有托盘或货架防护。
4.4.1.5 物料叠放要求上小下大,上轻下重,一个托盘只能放置同一种物料,堆放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依据特殊要求堆放,但最高不得超过160cm。
4.4.1.6 散料、盘料及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存放具体参考相关规范。
4.4.1.7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物品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装入防静电袋和防静电周转箱存放等。
4.4.2 原材料防护要求
4.4.2.1 主要针对产品元器件、PCB板、五金件、塑胶件、包材等的防护。
4.4.2.2 电子元器件应充分考虑防尘和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4.4.2.3 对于真空包装的PCB光板、IC 等要将其完好包装,不能让铜箔和引脚直接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止产品氧化。
4.4.2.4 针对特殊原材料的防护请依据其要求进行防护。
4.4.2.5 对于有引脚的元件特别是IC等引脚容易变形的元件在盛装时要采用原厂的包装形式,避免元件引脚变形导致不方便甚至不能作业。
4.4.2.6 原材料防护见下表

防护作业过程 防护设施或设备 防护要点 责任部门
元器件 库房、工位架、防静电袋、防静电箱 静电防护 物流部
PCB板 库房、工位架、防静电袋、防静电箱 静电防护 物流部
五金件 库房、工位架、纸箱、胶筐 磕碰、划伤 物流部
塑胶件 库房、工位架、纸箱、胶筐 挤压、磕碰、划伤 物流部
包材 库房、栈板 防雨防潮 物流部
附件及配件

磁铁 库房、工位架、栈板、纸箱

纸箱、胶筐
防雨防潮

与其他五金件隔离 物流部

物流部

4.4.3 成品仓防护要求
4.4.3.1 要求防雨防潮,遮阳,保持通风干燥。
4.4.3.2 出、入库要轻拿轻放,严禁乱摔、乱抛。
4.4.3.3 堆放合理,严格按照成品要求的堆放层数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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