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源配置政策有哪些
A. 长三角区域规划的资源优先配置
长三角“王者归来”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长三角地区面临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等方面的繁重任务,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规划》的实施有利于这一地区进一步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近年来,海西等沿海区域规划相继公布,一直是沿海经济发展领军者的长三角发展速度渐缓,此番《规划》出台,这一传统领军者将“王者归来”。
徐逢贤认为,《规划》的发布和实施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将带来长三角地区一系列的发展机遇。首先,目标明确后,高科技项目将会被优先引向这一地区,一批对世界市场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将会在长三角地区布局;第二,《规划》作为中央的重要指导思想,将会促使每个省和城市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第三,《规划》提出了国际化原则,地方根据这一原则引导和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第四,在一系列重要的发展目标确定之后,能源供给等也将会向这一地区优先配置。
B. 上海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丨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职责)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事务公开)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工作守则和监督办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场及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七)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上海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规则,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或协议出让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应当在土地市场网公示交易结果。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交易规则)
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监管协议,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
经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投诉检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设立投诉检举渠道,并对外公示投诉检举途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诚信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关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则、保密协议等规定行为的,市或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依据相关服务约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第十七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C. 上海临港新片区引进国外人才等11条政策落地
9月20日上午,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精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举办临港新片区政策发布会暨金融机构签约仪式,同时临港新片区的11条政策正式实施,还与16家金融机构集中签约,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新片区。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政策方面,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建设一批重大总部型、功能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对照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服务,加强跨境资金的灵活使用,支持新片区企业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对特殊或创新业务进行个性化服务和研究定制化政策,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
同时,针对在新片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给予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用地扶持、购房和租房扶持、人才奖励等一揽子扶持政策,通过形成政策“组合拳”,加快招引优质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来新片区落户发展。
支持引进高科技领域创新的外国人才、加大力度引进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国人才、给予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办理工作许可“绿色通道”、赋予新片区“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推荐权、给予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外国人才签证加分项等11条政策。
下一步,临港新片区将进一步聚焦金融创新。选择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重点金融领域,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贸易金融等业务创新,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让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享受新片区的金融扶持政策,提升企业获得感,推动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在布局新片区产业发展上,金融项目包括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新片区,首期规模100亿元;与建设银行总行下属子公司合作建立战略新兴科创基金,落户新片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设立新片区分行并陆续开展金融创新业务,一批金融科技公司、理财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明确落户意向。
产业项目方面,将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卡脖子”的关键领域持续引进高能级产业项目。一个月来累计接洽项目近200个,30多个项目落户新片区,并在9月12日举行了集中签约仪式。
于同一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兴业证券、太平洋保险等16家金融机构开展集中签约仪式,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新片区,开展金融创新业务,进一步加强对新片区的金融支持。
D.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六条(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第二章交易目录第八条(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第十条(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第十一条(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第十二条(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东新区应当以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六条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优化事项业务规则和办事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十条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