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软件测试专利
Ⅰ 测试软件申请专利与申请着作权有什么区别
专利权和着作权同是知识产权的部分,二者之间确是有不同的地方。
首先,着作权是什么,着作权即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着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专利是什么,专利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经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而授予申请人的一种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属于专利权人的一种私有财产,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侵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侵犯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权利可以转移、许可使用,发生权利转移必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类似于房产、车辆的权力转移),许可使用最好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专利与着作权二者的权利重心不一样,保护的方面也不一样,所以在申请专利或着作权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
Ⅱ 软件测试可以改行写专利吗
发明专利保护实现某项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因此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你的这个软件测试如果是指软件测试方法的改良等可以申请专利(来自中一)。
Ⅲ 软件着作权与软件专利的区别在哪里
软件着作权和软件专利是软件的俩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区别是多样性的,而对于申请者来讲,采用两种不同的保护形式所获得的效果的区别也是不同的。软件着作权与软件专利着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别人盗版。然而对于你的竞争对手来讲,他们跟你一样也是软件开发者,他们可以研究你的软件,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编出相同效果的软件,而且也不会侵犯你的着作权。这个时候,你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即软件的构思,着作权是无法保护到的。而软件专利则不同,其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申请的,就是你软件流程图的内容。授权后,保护的是软件的构思,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比软件着作权要大的多,能保护软件最核心的东西。二者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软件的着作权保护依据是《着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是《专利法》。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资料就需要公开,专利权的维持也需每年缴纳年费,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是2-3年,而软件市场的周期较短。总结软件着作权和软件专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着作权保护的是内容不被抄袭,专利保护的是方法不被盗用。2.着作权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护,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审核后才能受到保护。3.软件都受版权保护,但是只有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软件技术才能申请专利。4.高新企业认定及相关政府项目软件着作权也是认可的,且可加急办理,相对于专利的长周期性,着作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Ⅳ 软件专利如何申请
软件技术可以申请软件着作权以保护软件源代码,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以保护软件流程中的步骤执行方式。
专利保护的是软件解决问题的思想,而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是软件代码(即软件思想的表达形式)。
例如,离线传送文件,那发明专利保护是如何实现离线传送文件。基于相同的软件思想,但实现离线传送的程序代码有千千万万种,每种代码都可以享有各自的软件着作权。
申请一个软件发明专利的代理费大概需要5000-8000
申请发明专利可以直接提交专利局,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办:
1)将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专利请求书(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发明人及其相关信息等)、专利申请费(即,交给专利局的官费)提交到专利局。由此可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这些都作为未来专利局审查的唯一编号。官方的受理通知书会在申请日之后两周内下发。
2)专利局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最终合格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表明同意授权。
3)申请人进行授权登记后专利授权公告生效。
Ⅳ 开发了个软件如何申请专利啊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如何申请计算机软件专利?哪种情况下才能申请软件专利?又如何写专利申请书?需要注意些什么?有没有相关的专利书样本可供下载?所有这些都是那些软件开发牛人们关心的话题。本文重点分析了专利实质审查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一些要点。建议你读完本文后,再读一下《手把手教你写专利申请书·如何申请专利》一文,以更清楚如何进行相关专利申请书的写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条件的。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用着作权法加以保护。但其中有一些与硬件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例如,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那么科研人员设计了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使保护更有力度。 关于专利审查的规定《审查指南》中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有这么一段话: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面原则进行审查: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感觉很奇怪,有点难懂是不是? 举例说明: 比如: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和一种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就属于智力活动,不受专利保护。 再如: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油墨颜色的配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油墨颜色的配比,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油墨颜色配制工艺进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自然原理(CMYK四色配制原理)进行精确、实时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颜色比例,从而使配制效率、配制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明白了吧? 再举个汉字编码和键盘输入法的例子:比如“五笔字型”,将所有汉字的笔划分成五种基本笔型(横1竖2撇3捺4折5),然后依照一些人为的规则,比如:属于一横的字根中含有“一”,“青”字头……什么“王旁青头兼五一”之类的,这就属于智力活动。但如果继续更多工作,将它与键盘结合起来,将G所在的键与“王旁青头兼五一”结合起来,利用电脑程序,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OK。更清楚点了吧?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撰写要求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原则上相同。以下仅就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作如下说明。 说明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做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说明书附图应当给出该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Ⅵ 软件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软件着作权申请准备着作权申请表、软件设计说明书、源代码、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
2、对软件进行测试准备测试评价委托申请表、用户手册、软件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把资料提交给计算机软件测评重点实验室,进行测试。
3、软件产品登记网上填写申请书,并附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软件测试报告、着作权证书,提交当地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审核。成功后,打印申请书,再次提交登记机构审查。经批准后等待发证,然后去办事大厅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Ⅶ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
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规则规定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都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简言之,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某种技术效果的软件程序以及涉及智力活动的软件程序都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
1、主题涉及一种利用计算机求解圆周率的方法。
2、主题涉及一种使用计算机自动测量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
3、主题涉及在实际使用的基础上向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的用户引入新的、增强的功能的方法
4、主题涉及一种企业对员工奖励的管理系统
5、主题涉及一种游戏机过程管理或控制方法
6、主题名称为一种存储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但是该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本身的物理特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Ⅷ 数据存储与筛选方法能申请专利吗
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如果您需要保护的是方法和过程的话,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但是只是软件产品、要是申请专利最好是结合硬件设备申请发明专利。
其次,在版权保护方面,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起到保护您的软件产品的作用。
希望可以帮到您~~
Ⅸ 如何进行软件专利的申请
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一、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已有几百年,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着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着作权法进行保护。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列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当然也有的国家综合着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但是用着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着作权法来制订的,可见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着作权法保护。 二、着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着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由于着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个思想内容,而且朗朗上口,让人印象深刻。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着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着作权法的尴尬。 一般软件的开发都要经过这样三个大的步骤,1、功能限定,2、逻辑设计,3、编码。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专用软件来举例,系统分析员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源代码。这个具体的过程包括:需求分析、系统分析、结构分析、编写源码、测试等必经的过程。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模型和技术方法等设计信息,这种技术方案凝聚了科学知识,处理问题的方法和经验,掌握了这种技术方案,编写代码程序则是比较初级的技术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而且客户关心的是软件功能是否足以解决特定的问题,对软件的编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感兴趣。 根据法律规定:软件适用着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是一些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语句或指令,是由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着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符号语言。根据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和软件价值的技术方案被排除在着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着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三、软件的可专利性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四、着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着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着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着作权法侧重保护精神权利,专利法更适于经济权利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着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着作权,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着作权/版权,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要获得专利权,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还需要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再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发明专利申请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着作权法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五、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万项(该数据来自网络,未经核实)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多个专利。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就可以获得盈利。 我国的企业一向知识产权意识淡泊,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国外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1993年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给予软件以专利保护的条件有所放松。其中列举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范围。我们可以看到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