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资产森林山场该如何配置
‘壹’ 什么是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只需要大概的资料就行啦。
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发掘出来。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林改的意义:
1.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是农村生产责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二次革命,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2.农村发展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广西农村耕地较少,人均不足1亩,而林地达到5亩/人,林业为农民增加了新的生产发展内容。
3.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个要素。林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林改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二是改善了林农生活。林改增强了林业吸引力,增强了林农的致富信心;三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减少了山林纠纷的发生;四是促进民主管理。林权改革的方案,必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增强林业竞争力的支撑和手段。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业资源资产化,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他们舍得向林业投入。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和企业联营,可吸纳了大量资金发展林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大量投向林业。从而促进林业的快速发展,增加林业的市场竞争力。
5.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保障。通过林改,加速提高林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产品供给,从而减少对生态林的破坏,保护了公益林,实现了其可持续发展。通过改革建立和创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调整和创新政策,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体制,提高林业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期数增长,生态功能期数增强,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林农收入的期数增加,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主体改革:
1.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主体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明晰后再发给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集中,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配套改革:
1.调整规费,切实减轻林农和其他林地、林木经营者负担。取消市、县(区)、乡(镇)自行出台的林木(竹)收费项目。
2.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逐步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有效保护公益林,促进商品林快速发展。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编制和采伐管理制度,制定工业原料林限额管理和采伐审批优惠政策,充分满足工业原料林采伐所需限额指标,确保造林业主根据市场需求依法采伐利用其林木的合法权益,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自主权。
3.改革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必要的支持。开展森林资源保险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4.建立新型的林业管理体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林业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和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能,公正执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属于集体的宜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改革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此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林改中要确保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激活林地的生产力,切实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贰’ 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职能有哪五个
(1)优化资产配置和经营的基础工作
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实际的价值量,是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无论是宏观上森林资源资产优化配置,还是微观上森林资源资产有效运营,都需要切实掌握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和反映资产保值、增值及其收益状况,对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分析。避免在资产配置上形成错误的导向信息,贻误宏观优化配置。
(2)有效维护和协调所有者、经营者权益的基本尺度
随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产权机制的建立,不仅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而且广泛发展了产权的流动、转让、重组。在产权变动中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于克服作价不公、营私舞弊,甚至不惜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都提供了重要保障。
(3)理顺价格构成、协调森林资源再生产比例关系的必要条件
森林资源资产,由于经营周期长,资金的时间价值占成本的大部分,而账面的原值一般不体现这一部份的价值,造成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的巨大偏差,资产账面原值长期低于重置成本。
(4)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客观需要
现在大量的森林资源进入商品市场进行交换,按照森林资源资产原来的价格进入商品市场进行交换,就会造成大量资产流失,严重地损害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进入商品市场前,必须进行评估。这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发育、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5)有助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和林区资金市场的建立。
资金市场在市场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对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对企业增量资产的分配,特别是对资金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林区,大量的资金投在山上,最大的资产之一就是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将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动,有助于林区资金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搞活林区经济,增加林业活力。
‘肆’ 关于农村集体财产怎样分配
1、村组在进行集体资产分配时,应聘请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分配方案合法、公正、公平。
2、分配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以村组为单位,分配方案由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分配方案;
并将拟定好的分配方案报村三委会(村委会、党委会、监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或社区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包村干部负责在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未发现和接到举报违法、违规和相关侵害众群利益的行为;方可实施分配方案。
村级集体资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所谓集体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其他依法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农村公共资产森林山场该如何配置扩展阅读: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分配,并严格遵守 “十不准”原则,确保分配资产安全。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转移村集体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资源;
2、不准随意变卖固定资产;
3、不准随意进行资产租赁等经营活动;
4、不准突击安排由村支付报酬的人员,擅自提高报酬待遇;
5、不准党员干部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私分和侵占村集体资产;
6、不准突击花钱,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或以考察为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7、不准拖欠或占用村集体的资金或财物;
8、不准隐瞒、藏匿或漏报集体资产;
9、不准虚设、伪造债权债务;
10、不准毁损村集体账册、报表和其他档案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可分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野生动、植资产、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根据其收获形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以用材林林木资产、经济林林木资产、薪炭林林木资产和竹林资产等。
(1)优化资产配置和经营的基础工作
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实际的价值量,是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无论是宏观上森林资源资产优化配置,还是微观上森林资源资产有效运营,都需要切实掌握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和反映资产保值、增值及其收益状况,对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分析。避免在资产配置上形成错误的导向信息,贻误宏观优化配置。
(2)有效维护和协调所有者、经营者权益的基本尺度
随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产权机制的建立,不仅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而且广泛发展了产权的流动、转让、重组。在产权变动中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于克服作价不公、营私舞弊,甚至不惜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都提供了重要保障。
(3)理顺价格构成、协调森林资源再生产比例关系的必要条件
森林资源资产,由于经营周期长,资金的时间价值占成本的大部分,而账面的原值一般不体现这一部份的价值,造成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的巨大偏差,资产账面原值长期低于重置成本。
(4)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客观需要
现在大量的森林资源进入商品市场进行交换,按照森林资源资产原来的价格进入商品市场进行交换,就会造成大量资产流失,严重地损害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进入商品市场前,必须进行评估。这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发育、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5)有助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和林区资金市场的建立。
资金市场在市场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对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对企业增量资产的分配,特别是对资金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林区,大量的资金投在山上,最大的资产之一就是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将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动,有助于林区资金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搞活林区经济,增加林业活力。
‘陆’ 乡村振兴战略第三十章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章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要包括
1、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2、推进健康乡村建设;
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5、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二、乡村振兴战略中,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具体应该:
1、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基础教育学校,保障学生就近享有有质量的教育。科学推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实现县域校际资源均衡配置。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科学稳妥推行民族地区乡村中小学双语教育,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和课程,满足乡村产业发展和振兴需要。推动优质学校辐射农村薄弱学校常态化,加强城乡教师交流轮岗。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推进乡村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加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
2、推进健康乡村建设
深入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提供基础性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慢性病、地方病综合防控,大力推进农村地区精神卫生、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深化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增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倡导优生优育。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卫生室,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支持中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设备提挡升级。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支持并推动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和价格政策。深入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开展和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升居民文明卫生素质。
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保障和扶持。
4、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发农村康养产业项目。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5、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提高抵御各类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解决农村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推进实施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全面深化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治理。大力推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推进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开展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完善应对灾害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灾后重建工作机制。在农村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柒’ 求:森林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措施
3 森林旅游资源开发 3. 1 开发原则 (1)重点原则。就是要求因地制宜,突出旅游资源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强化公园的主体,创造公园的形象,首先应立足森林,突出主题。森林旅游必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突出“回归自然”的主题;其次是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在旅游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狠抓特色项目,充分发挥自然景观的主格调作用。 (2) 多元原则。要求从多方面不同程度地展示旅游资源的价值,体现公园的综合功能。 (3)可行原则。要求在符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生态的前提下进行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再生能力差,恢复时间长.如强行开发则会造成不可低估的损失,因此在开发时须经多方专家综合论证后,能开发的就及时开发,暂不能开的禁止开发或分期开发。 (4) 美学原则。森林旅游景观之所以具有吸引旅游者的功能,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本身具有美的魅力,因而旅游景观开发应尽量体现景观的美学特征。 (5) 生态原则。生态原则要求注重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平衡,以保护为基础,以开发促保护,可实现景观资源的持续利用。森林旅游作为生态旅游的主体,在产品开发上更应注意协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不能单纯地片面强调开发而不顾及对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6)协调原则。要求建设内容相互补充,景区意境相互融合,建设环境相互协调。注重森林旅游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开发与发展。森林旅游产品是多种要素组合起来的一种特殊产品,其构成复杂、内容丰富。 (7)市场原则。进行科学的市场分析,努力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森林旅游产品。森林旅游产品具有不可转移性和不可贮存性的特点,比其他行业对市场有更强的依赖性。要想使森林旅游产品能够顺利地销售出去,做到适销对路,必须在开发新产品之前首先了解市场需求,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开拓市场。市场条件是旅游点可开发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8) 开发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和增值性原则。森林公园的开发利用方式多种多样:森林浴、野餐、野营、钓鱼、观光等等,只有多方位开发,才能挖掘森林旅游资源的潜力。在开发利用森林旅游资源的同时,还应开发旅游商品、旅游市场、旅游饭店,将游人的游、娱、购、吃、住、行连成一个整体,达到资源的最大增值。 3.2 开发类型 在原有国营林场基础上,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如安徽省岳西县妙道山国家森林公园就是建在原河图林场的基础上。这种类型体制较顺,但仍很难摆脱原林场经营方式的影响。在风景区的基础上,再经过扩建成为国家森林公园,如天柱山国家森林公园就是在原天柱山风景区的基础上。这种开发类型两班人马、两块牌子、体制上常常不顺,但可避开传统林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束缚.可将风景区成熟的管理经营思想引入森林公园的开发。 3.3 合理的开发过程 无论是一个单项的旅游资源或是一个地区综合旅游资源的开发,其开发过程一般经过下列几个步骤:第一步,得出概念。即通过市场、资源、基础设施及社会经济结构和政策等方面的调查,得出关于市场来源,开发规模以及将来主要形象的概念。第二步草拟项目。草拟项目是拟定体现形象的具体项目及可选择的主要设施规划,提出布置的草图并作出成本估价和人才培养估价及资金筹备计划。第三步,作出最后的设计。以草图为基础,通过抉择和进一步调查,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基础设施的细节以及建筑物和景观或活动的明显特点。第四步,作出开发规划。包括最后开发规划和财务规划。 3.4 开发项目 中国现有的森林公园大多已开发了观光、度假、索道、垂钓、狩猎等服务项目,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充分开发和保护好森林旅游资源,我们还可以开发一些新的项目,如野营、野餐、森林浴等。 4 严格保护森林旅游资源 4.1 保护的理由 森林旅游资源由于自然的因素,如地震、火山喷发、海啸的出现或是由于天长日久的风吹日晒、流水侵蚀等的破坏以及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如工业污染、过度伐木、森林火灾、采石、取水、修路、直接拆毁或占用文物古迹等;再有旅游活动本身也会对森林游资源造成破坏,如石刻、雕塑、壁画的损坏,旅客踩踏所带来的植被破坏或是由于旅客素质因素,人为破坏森林旅游资源。森林旅游资源是森林旅游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就是保护森林旅游业。 4.2 保护的范围 (1)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的形成,少则须几十年,长达数百年,要保护森林景观,就要保护森林植被,保护森林中的奇花异木,保护物种多样性。 (2) 动物资源保护。动物资源是森林旅游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资源可进行观赏,制皮、药用等。动物资源的保护非常必要。要加强宣传,加强管理,划定禁猎区,建立野生观赏动物饲养场。 (3)人文资源保护。人文资源包括摩崖、石刻、寺、庵、塔等历史古迹,还有美丽的神话传说。这些资源有的已经历千年风雨,已有损伤,所以必须加以严格保护,尤其要控制人为破坏。 (4)环境保护。森林公园建设中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加大环保投入和宣传力度,健全环保机构,做到标本兼治。 (5)其他方面的保护。包括水体的保护、土壤的保护等。 4.3 保护的措施及对策 (1)世界各国的森林旅游资源措施。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美国、瑞土、日本、墨西哥、法国、埃及等国,在其所制定的旅游法规中,详尽规定了保护各种旅游资源的具体条款。二是根据旅游资源的观赏、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游览活动等条件,分类加以保护。 (2) 我国在森林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中国森林旅游业虽起步较晚,但法制建设却在突飞猛进。《文物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暂行条例》、《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基本法》也正在审议中;二是增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和普及教育。森林资源的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大众的保护意识问题。要让国民了解到森林旅游资源是于百年自然的造化和人类历史留下的精髓,具有不可再生性,—旦破坏,难以复原;三是把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列入森林旅游公园开发规划。开发和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应同步规划,不得偏废;四是完善森林旅游及森林公园的保护系统。目前.我国已把森林公园纳入森林部门主管,各公园设立森林公园管理处,这些机构是森林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要保证;五是减缓自然环境因素对森林旅游资源的破坏。许多历史文物古迹,它们暴露于地表,要完全杜绝自然风化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在—定范围内应用高科技手段,减缓其破坏的速度。六是根据森林旅游资源的观赏、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游览活动等条件,划分保护区等级。
‘捌’ 农村有几十上百亩的山林地,能做点什么吗
你可以再多包点地,种桉树,长的快收益高,方便不用管。2013年6月,全国林地所有权保护任务占森林总面积的99.05%,森林保护证书达1亿张,基本占地27,020亿亩。耕作必须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您可以比较一下森林投资的风险较小。签订大合同比较容易。毕竟,权限保护工作是默认情况下完成的,并且存在一些所有权问题。基本上,用此保证与生产区域签约更为安全。
林业发展的产业要比耕地的产业有效得多(例如,种植树木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进行默认管理),树木生长几年后,收入可观,是近年来最受欢迎的森林。主要原因。另外,与“望天吃饭”的耕地行业不同,林业除了受到特殊天气条件(例如强台风造成树木倒塌)的影响较小,不受气候的影响。
‘玖’ 资产评估中对于林场中的树木应该怎样评估
用材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
林木资源资产也称为立木资源资产,是森林资源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资产中产权交易最活跃的部分,也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最主要的内容。用材林是森林资源中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部分,在森林资源中面积最大、蓄积量最多。用材林根据其内部结构与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同龄林与异龄林两大类,其林木资源资产也分为同龄林林木资源资产和异龄林林木资源资产。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林木资产评估测算的方法主要有:市价法,包括市场法(市场价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成本法(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一、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又叫剩余价值法,它是将被评估林木资源资产皆伐后所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生产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税、费等)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5-1)
式中:E——评估值;
W——木材销售总收入;
C——木材生产经营成本;
F——木材生产经营段利润。
市场价倒算法是成、过熟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的常用方法。该法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较易获得,各工序的生产成本可依据现行的生产定额标准进行测算,木材价格、利润、税费等标准都较易收集。立木的蓄积、胸径和树高在资产核查中已确定,无须进行生长预测,财务的分析也不涉及到投资收益率和折现率等问题。该方法计算简单,测算结果最贴近市场,最易为林木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购买者所接受。
该法测算时关键的问题有:
1、合理确定木材的平均价格
在木材市场上,木材的交易价格是按口径、长度确定的,是规格化的产品价格。而在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这种规格化的产品价格必须转化成某种材种或某类材种的平均价格。由于不同的林分所产出的同一材种的规格不同,其同一材种的平均售价将发生很大变化。在单片的成熟龄林分的评估中,必须根据待评估林分的胸径、树高、形数、材质,以单独确定材种的平均价格,而不能直接采用当地的材种平均价格。在大面积的评估中应根据近年来的交易价格和未来森林资源总体状况确定其材种的平均价格。
2、准确确定待评估林分各材种的出材率
构成立木资产的林木蓄积不是规格化的产品,不同林分的立木由于胸径、树高、形数和材质的不同,其不同材种的出材率有很大的差别。材种出材率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木材的总售价,税费的测算,使评估结果发生较大变化。
3、合理计算税费
在木材的交易中,虽然税费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的计税基价规定可能不同。税费收取的项目、幅度都可能不一样,有些企业可能还有政策性优惠。因此,其税费的数量必须依照当地调查的实际资料确定,而不能参照其他地区的标准进行。
4、合理确定木材生产经营成本
木材生产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作业准备成本(伐区设计费、道路维修费等)、采伐成本(场地清理、采伐、打枝、造材、铲皮等费用)、集运成本(集材、短途运输费用)、销售费用(检尺、仓贮)、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税费等。这些成本的项目多,涉及的范围广,不同的山场成本不同,在单块小班的评估中必须根据小班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成本,在大面积的评估中要以待评估资产的整体平均水平确定其成本。
5、合理确定木材生产经营利润:它包括采运段利润和销售段利润两部分。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社会的平均利润率,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的收集,综合确定每立方米林木的合理木材生产经营利润。
市场价倒算法主要用于成、过熟林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但在一般的收益现值法、土地期望价法、收获现值法中,其林分主伐的预期收获的计算均是采用该法进行,它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最基本的方法。
例:成、过熟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
成、过熟林林木是可立即采伐或在近期内可采伐的林木,一般采用市场价倒算法或现行市价法。在林木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买卖交易不活跃及资金交易价格透明度低的地区,市场价倒算法是成、过熟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的首选方法。
例5-1:2008年某个体户拟转让10 hm2杉木林分,该林分经营类型为一杉中,年龄为28年,林分平均胸径为16cm,平均高为15m,蓄积为150m3/hm2,请评估该小班价值。
据调查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为:
1、木材销价:杉原木900元/m3,杉综合750元/m3
2、税费计征价:杉木原木600元/m3,杉木综合材300元/m3。
3、木材经营成本
(1)伐区设计费:按蓄积7元/m3
(2)检尺费:8元/ m3
(3)直接采伐成本:90元/m3;
(4)道路维护费;5元/m3
(5)短途运输成本:15元/m3
(6)销售费用:销售价的1%
(7)管理费:销售价的3%
(8)不可预见费:销售价的2%
4、税费
(1)育林费:按统一计征价的12%征收。
(2)维简费:按统一计征价的8%征收。
(3)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调运木材统一计征价的0.2%征收。
(4)增值税:按不含税价的6%征收。
(5)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5%征收。
(6)教育附加税:按增值税额的3%征收。
(7)所得税:按不含税价的2%征收。
5、经营利润率:直接木材生产成本的15%计算
6、投资收益率:6%
7、出材率:按待评估山场成熟林林木的平均胸径以及当地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杉木出材率70%(其中原木25%;综用材45%)
8、林地使用费:按新林价(杉原木160元)的30%计,综用材为原木林价的70%。
9、平均主伐年龄:杉木中径材平均主伐年龄为26年,
解:根据上述指标计算:
1、每立方米杉原木纯收入为:900-7÷0.7-8-90-5-15-900×(1%+3%+2%)-600×(12%+8%+0.2%)-900÷1.06×(6%×1.08+2%)-90×15%-160×30%=463.3元
2、每立方米杉综用材纯收入为:750-7÷0.7-8-90-5-15-750×(1%+3%+2%)-300×(12%+8%+0.2%)-750÷1.06×(6%×1.08+2%)-90×15%-160×30%×70%=409.3元
3、据此可计算该林分评估值为:10×150×(25%×463.3+45%×409.3)=450015元
为此,该林分评估值为450015元
二、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成交价比较法。它是将相同或类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目前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5-2)
式中:E一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Kb一物价调整系数,可以用评估基准日工价与参照案例交易时工价之比或评估基准日时某一规格的木材价格与参照案例交易时同一规格的木材价格之比;
G一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可按面积或按蓄积)。
现行市价法是一般资产评估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理论上它可以用于任何年龄阶段、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资产。该法的评估结果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计算容易,但主要取决于收集到的参照案例的成交价的可靠程度。采用该法的必备条件是要求存在一个发育充分的、公开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可以找到各种类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参照案例。
使用现行市价法时关键的问题是:
1、合理选择评估的参照案例
现行市价法评估时,其评估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所收集的参照案例的评估价格的合理程度,因此,选定几个合适的评估案例是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所在。案例的林分状况应尽量与待评估林分相近,其交易时间应尽可能接近评估基准日。
2、正确确定林分质量调整系数与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不是规格产品,故其林分的质量差异极大,各参照案例的林分不可能与待评估林分完全一致,必须根据林分的蓄积、平均直径、地利等级等因子进行调整。此外,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发育不充分,要找多个近期的评估案例十分困难,而利用过去不同时期的评估案例必须根据当时的物价指数以及评估基准日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3、合理综合确定评估值
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使用现行市价法时必须选用三个以上的评估参照案例。应用不同评估案例测算的结果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此,必须根据待评估林分的实际情况,以及它与各个参照案例的林分的差异综合确定一个合理的评估值。
三、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收益法的一种,它通过估算被评估的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预期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并累计求和得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5-3)
式中:En——n年生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值;
At——第t年的年收益;
Ct——第t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济寿命期;
i——折现率;
n——林分的年龄。
收益净现值法通常用于有经常性收益同时具有经济寿命的林木资产,如经济林林木资产。这些资产每年都有一定的收益,每年也要支出相应的成本,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期。收益净现值法的测算需要预测经营期内未来各年度的经济收入和成本支出,其预测较为麻烦,在无法使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时才采用的方法。
选用该方法时必须注意:
1、各年度的收益和支出预测
各年度收益和支出的预测是年净收益现值法的基础,它们决定了评估的成败。因此,必须尽可能选用科学、可行的预测方法来进行预测,以满足评估的要求。预测的收益和成本都应按基准日的价格水平进行测算。
2、折现率的确定
收益现值法中折现率的大小对评估的结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折现率中不应含通货膨胀因素,一则因为通货膨胀率变化不定,确定困难;二则在未来收益的预测中直接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较为方便,预测未来的价格较预测实物量更为困难。所以在收益现值法中采用的收益和成本都按基准日的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它们之间不存在通货膨胀率。但如果在未来各年的收益和成本的预测中已包括通货膨胀因素,则其折现率也应包括通货膨胀率。在确定折现率时要注意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收益,再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求出资产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5-4)
式中:E——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额;
i——投资收益率。
该方法公式简单,要测定的因素少,计算方便,但它的使用有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
l、待评估资产的年收入必须十分稳定;
2、待评估资产的经营期是无限的,它可以无限久地永续经营下去。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用于评估年纯收益稳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如花年毛竹林资源资产、均匀龄级结构的整体森林资源资产。该测算公式稍作改变也可以用来测算大小年明显的毛竹林资源资产价值和异龄林资源资产价值。
该方法的合理应用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年平均纯收益测算的准确性,要认真测算各项收益、成本及成本的利润,将收益总额减去成本和成本的正常利润,剩余部分才是其纯收益;二是投资收益率必须是不含通货膨胀率的当地该类资产的投资的平均收益率。
五、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根据同龄林生长特点提出的专门用于中龄林和近熟林林木资产的评估测算方法。该方法利用收获表预测的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评估后第二年开始支出的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5-5)
式中:En——n年生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值;
Au——参照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和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即主伐时的林木资产价值;
Da,Db——参照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n>a,b时,Da,Db=0);
i——投资收益率;
Ct——评估后到主伐期间的营林生产成本(主要是森林的管护成本);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收获现值法是评估中龄林和近熟林资产经常选用的方法。收获现值法的公式较复杂,需要预测和确定的项目多,计算也较为麻烦。但该方法是针对中龄林和近熟林造林年代已久,用重置成本易产生偏差,而离主伐又尚早,不能直接采用市场价倒算法的特点而提出的。该方法的提出解决了中龄林和近熟林资产评估的难点,将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幼龄林资产与用市场价倒算法评估的成熟林资产的价格连了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立木价格体系。该法的使用必须注意:
1、标准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预测
主伐时纯收入的预测值是收获现值法的关键数据,其测算通常先按收获表、生长模型或其他方法预测其主伐时的立木蓄积量,然后再按木材市场价倒算法计算出主伐时的纯收入(立木价值)。其采用的木材价格、生产定额、工价等技术经济指标均按评估基准日时的标准。
2、投资收益率的确定
由于收益和成本测算中均按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标准测算,因此,其投资收益率必须是扣除通货膨胀因子的该森林经营类型当地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收益率。
3、评估后到主伐期间的营林生产成本
评估后到主伐期间的营林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一般的生产实践中间伐的成本在间伐纯收入计算时已扣除了,因此这一阶段的营林成本主要是按面积分摊的年森林管护成本(V),这一成本相对比较稳定。这样可用有限期年金的现值进行测算,
(5-6)
为便于计算可将(5-5)式简化为:
(5-7)
4、主伐时间u的确定
主伐时间u通常取该林分所属森林经营类型的主伐年龄的龄级下限。即主伐年龄为v级,龄级年限为5年时,u=21年。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ce45870101uq85.html
‘拾’ 如何提高农村经济建设
1、想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首先要大力推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同时要坚持面向国内、外市场,依靠科技的力量,以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及增效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根本,全方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及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的品种品质结构,结合实际情况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程度,有效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业后续效益。
从目前来看,发展农业经济必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同时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并逐步转移农村富余的劳动力。
2、与此同时,还要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在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从注重农业产量增长为主转移到农业产量增长及质量提高并重,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从注重传统投入为主转移到传统投入与技术、资本投入相结合,加大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从注重原料生产为主转移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并不断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切实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从注重农产品产量增加为主转移到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进一步拓宽农民增加收入的渠道。
(10)农村公共资产森林山场该如何配置扩展阅读
新形势下发展农村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开放共享的理念,凭借自身资源与地缘优势,引入工业资本、外来资本,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
在广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应抓住目前窗口期,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使村集体在农业土地流转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资产盘活和资本增值,不仅可行而且很有必要。
产业融合,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业态。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必须突破单一农业发展限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经营性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