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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

發布時間: 2022-05-05 15:44:55

A. 有人知道現在農村房屋土地確權是怎麼回事嗎

只要是老宅基地,肯定會確權的。如果一直拖著,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應部門。要求給予合理說法。
對爭議土地,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所列的被申請人,還要查清楚是否有其他人還主張過爭議地權屬或對爭議地權屬提出過異議,如果還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話,通知其參加調處或聽取其意見,審查看是否要列為當事人,否則容易導致遺漏當事人,程序違法,查明的事實不清楚,處理決定被撤銷。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

B. 土地資源調查評價

●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監測與核查

通過開展2013年全國土地變更調查監測與核查工作,掌握全國(除港、澳、台地區)年度土地利用變化情況,保持全國土地調查資料庫的現勢性。繼續推行國家主動監測、核查和分析,以及「以圖管地」的監管模式。同時,充分發揮遙感監測在國土資源監管中的技術優勢和作用,推動國土資源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信息化、科技化的國土資源監管新模式。

在2012年工作的基礎上,2013年繼續開展項目的實施工作,全面完成了2012年項目的後續工作,及時啟動實施了2013年相關工作。具體工作包括:

一是完成2013年度遙感資料采購。根據各地土地利用變化特點、管理需要以及遙感資料的保障能力,將全國劃分為四類地區。通過優化配置各類遙感數據,困難地區擬定多種預案等方式,采購2013年度覆蓋全國80%面積的、不同尺度的遙感數據,同時完成全國遙感數據的質量檢查、備份和任務下發工作。采購2010年度覆蓋全國270萬平方千米面積區域的、不同尺度的遙感數據。

通過開展資源一號02C衛星任務編排及產品整理和遙感數據任務下發系統維護及存檔數據入庫整理,研究遙感數據質量評價體系、高分1號衛星數據在土地調查與監測中的應用潛力和遙感衛星區域化採集模型,逐步解決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監測與核查,及時有序下發管理多批次、大數據量的遙感數據難題,縮短遙感數據質量檢查周期,緩解遙感數據源不足。基本完成資源一號02C衛星任務編排及產品整理和遙感數據任務下發系統維護及存檔數據入庫整理工作,完成遙感數據質量評價體系、高分1號衛星數據在土地調查與監測中的應用潛力和遙感衛星區域化採集模型等多個項目的需求調研、資料整理、方案編寫和專家論證等准備工作。

二是開展土地利用遙感監測。組織專業隊伍,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底圖和控制資料為基礎,製作覆蓋全國63.56%的遙感正射影像圖;比較2013年與2012年的遙感正射影像圖,以縣級行政轄區為單位,提取變化信息,監測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及其佔用耕地等情況。本著「監測一個、應用一個」的原則,將最新遙感影像和監測信息及時提供給地方開展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同時將成果提供給國土資源部門和單位使用。開展全國土地利用遙感監測項目管理系統的升級與維護、專題監測與分析等研究性工作。開展典型區域重大工程用地監測,及時快速掌握相關國家重大工程用地現狀及變化趨勢。

完成全國約2800個區縣遙感監測成果的監理,對各單位的遙感監測成果進行質量檢查和進度跟蹤,確保遙感監測成果質量和生產進度。根據2013年度遙感監測的技術要求及特點,對全國土地利用遙感監測項目管理系統進行升級和維護,實現基於磁碟陣列和高速區域網的數據存儲、成果管理功能;開展專題監測圖製作、數據分析工作。

在19個重點城市開展城市規模擴展監測,完成重點城市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遙感監測。開展2010年土地利用遙感監測,製作覆蓋全國的遙感正射影像圖,與上一年度遙感影像進行對比,提取變化信息,監測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及其佔用耕地等情況。

三是完成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核查。利用最新遙感影像和2013年土地調查資料庫,對縣級土地利用變更成果中建設用地變化情況進行全面的內業核查;對非建設用地數據流量變化異常的地區,結合變更調查數據流量分析結果和國土資源部審查確認情況,開展重點地類流向的內業核查。對內業核查發現問題較嚴重的地區,抽取全國約5%的縣(區)開展外業核查。開展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新增建設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比對標注工作,開展2012年度55個報國務院批准試點城市用地批後實施情況調研與評估工作。

四是更新土地調查資料庫及數據匯總與綜合分析。開展2012年度國家級資料庫質量檢查及更新工作,開展2013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質量檢查與入庫的前期准備工作,修訂數據檢查技術規定、資料庫標准規范。制定招標方案,對2013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監測與核查國家級數據更新入庫項目進行招標。根據2013年度變更調查實施方案,開展數據檢查管理、更新數據上報等軟體的升級與維護工作。開展變更調查技術支持和技術指導,對部分省行政界線及控制面積調整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對2012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編寫2012年全國土地變更調查綜合分析報告;組織開展市、縣情分析報告試點,對市、縣變更調查數據成果及社會經濟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完成全國約1700個單元(縣)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規劃內容)檢查,保障國家級規劃資料庫中的規劃內容成果質量。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建設(三期)——規劃內容審核

該項目旨在對國家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建設中地方提交的規劃數據成果進行規劃專業性檢查,通過對規劃成果的一致性校驗,保障規劃資料庫建設中入庫有關規劃成果數據的真實合理性,為下一步服務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提供良好基礎。

項目開展了約2040個單元(縣)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的規劃內容檢查,形成了有關檢查分析報告和規劃數據,為建設國家級規劃資料庫提供基礎支撐。項目成果已導入國家級規劃資料庫,並融入國土資源部「一張圖」監管平台,為國土資源部開展有關土地規劃的監管審批提供了依據。

●全國土地利用宏觀監測(一期)

該項目旨在利用中解析度遙感衛星數據監測全國20個城市群1990-2000年、2000-2005年,2005-2010年、2010-2012年四期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擴展情況,為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工作提供支撐。

項目以全國20個城市群范圍內除農村居民點外的城鎮建設用地及交通基礎用地為主要監測對象,開展了對城市主建成區、距主建成區邊緣小於等於5千米且面積大於0.5平方千米的集中連片建設用地、新城新區建設用地、城市間大型基礎設施和區縣城鎮建設用地等的監測,形成了系列監測數據、圖件和專題報告成果;對我國不同時期主要城市群的建設規模、擴展形態和動態變化狀況進行了定量分析,客觀、系統地反映了我國城市群的演變歷史,是遙感科學技術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一項重要的創新性成果。成果對准確掌握我國城市群建設現狀,研究我國城市群時空演變情況,優化我國城鎮體系和地域空間結構等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2012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建設用地管理信息核實

該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批而未用補充核實和新增建設用地圖斑管理信息上圖比對標注核實工作,為國土資源部相關司局提供年度變更調查建設用地基礎數據。

項目開展了2011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300多個縣級單位批而未用土地的補充核實與後期數據完善,2012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新增建設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比對標注工作和全國縣級單位新增建設用地圖斑舉證核實,以及2012年度53個報國務院批准試點城市用地批後實施情況評估及批後日常監管工作。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828個縣級行政單位總計上報新增建設用地圖斑50餘萬個,面積710餘萬畝。認定本年批准本年建設土地400餘萬畝,認定比例為56.59%;疑似未批先建土地300餘萬畝,佔地方上報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43.41%;通過套合比對切割標注本年批准未建設土地240多萬畝。補充核實2011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未認定「批而未用」土地圖斑4萬余個、面積130餘萬畝,增加認定「批而未用」土地45萬畝。

項目將利用現狀調查與建設用地管理信息調查相結合,是我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重大變革,為更好地掌握年度土地利用變化情況及土地管理基礎信息、服務土地管理決策提供了基礎支撐。

●地價監測數據採集及系統建設

該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城市地價監測點數據的採集與維護,完善國家級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為地價監測工作服務。

項目開展了105個主要監測城市地價動態季度、年度監測、商品房地價及相關成本監測,18個重點城市開展地價月度監測,保障地價監測數據的現勢性和真實性,理清了房地價關系;開展國家級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建設與運行,保障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的正常運行,深度分析城市地價監測數據並形成系列報告,為宏觀決策服務。研究建立全國標定地價體系,並選擇上海市等三個城市開展試點監測,為全國標定地價體系的建立奠定基礎。

該項目成果廣泛應用於國土資源管理、土地市場監測、統計公報發布等方面,成為國土資源部門及時跟蹤重點城市地價走勢,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抓手。

●土地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

該項目目標是完成105個主要監測城市及重點區域土地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國各區域、各主要城市的土地價格水平和增長率變動趨勢,結合國內外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分析判斷我國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狀況和變化趨勢,不斷提高我國對土地市場的監測水平和預警能力,為政府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為增強市場監管和調控能力提供服務,同時滿足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項目開展了季度、年度全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研究,長江三角洲地區、珠江三角洲地區、環渤海地區、長江沿線經濟帶區域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研究,完成了我國城市地價與房價關系、房地產租價比研究,全國地價指數研究和熱點城市地價月度快速調查分析、房地產市場土地交易異常點調查及分析,形成了2013年季度、年度全國主要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報告、地價指數報告等,出版了《中國城市地價報告藍皮書(2012)》和《中國地價指數報告(2012)》。

通過該項目的實施,形成了跨度14年、能客觀反映我國土地市場整體情況的地價監測基礎數據,取得了一系列有影響力的成果,正確引導了社會輿論,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權威的地價信息,為宏觀決策、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提供了重要參考。

●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

該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基礎研究和示範推廣,逐步構建多類型、多層次的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技術體系,健全以不同工程性示範推廣模式為核心的工作組織體系,獲取具有時間序列和一定覆蓋度的國家級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數據及相關指標,掌握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潛力規模與空間分布,提出建設用地規模挖潛、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的途徑及措施,為國家制定宏觀土地政策和建立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等提供參考和依據。

項目開展了北京市等30個重點城市和原平市等20個城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長春市、武漢市、蘭州市3個城市高校教育用地集約利用評價和政策研究,沈陽市、上海市、武漢市、重慶市4個城市城鄉結合部、江蘇省、黑龍江省、河南省、甘肅省4個省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試點,進行了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技術標准修訂、功能區集約利用評價及潛力測算規范化研究與實證、《城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操作手冊》編制等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基礎研究,開展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管理軟體升級和維護工作。形成了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情況報告、成果匯總和分析報告及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管理軟體(功能擴展版)等。

項目成果為提高土地利用決策的科學性和基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學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合理制定土地宏觀調控和經濟結構調整升級等提供了技術支撐,為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推動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試點地區行業用地調查

該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城市行業用地調查試點,推進行業用地調查相關技術規范建立和完善,推動我國城鎮地籍調查技術發展,豐富國土資源基礎數據內容,為緩解人地矛盾、結構調整、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數據支撐及保障。

項目選擇太原市、通遼市、合肥市、聊城市、濮陽市、株洲市6個試點城市,開展行業用地數據採集與補充調查,並按照行業用地綜合資料庫建設要求,將試點城市行業用地調查數據補充完善、整合至城鎮地籍資料庫,在此基礎上,開展行業用地調查成果分析評價。

該項目克服了行業用地調查技術、方法均無先例可循等不利因素,通過研究,拓展了城鎮地籍調查技術的應用范圍,豐富了現有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內涵,摸索出行業用地信息補充調查方法,實現了經濟普查信息與城鎮地籍數據銜接,初步建立起土地與行業發展之間的聯系,為科學制定產業經濟政策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參考途徑。

●全國土地登記與城鎮土地利用數據整合匯總

該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全國城鎮土地利用數據匯總,土地登記信息採集上報試點和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試點建設等工作,掌握全國城鎮內部土地利用數據,開展專題數據分析,為土地管理決策和土地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數據支撐。

項目採取調查、匯總、統計、推算等方法,更新匯總了全國所有城市和建制鎮的土地利用數據,並開展了城鎮土地利用專題分析;繼續開展了重點地區84個城市的季度實際新增建設用地數據匯總工作;在山東、陝西兩省開展了鎮村地籍調查試點示範;開展了土地登記信息採集與上報系統建設試點。

項目形成了全國660餘個城市、2萬余個建制鎮的土地利用數據,全國城鎮土地利用數據分析報告等一系列成果;建立了全國城鎮土地利用數據、土地登記數據的獲取與更新匯總的工作機制和技術體系;保障了年度全國城鎮內部土地利用數據的現勢性和連續性,支撐了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為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堅實的數據基礎。

●重點區域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

該項目繼續開展長三角經濟發達地區、黃淮海採煤塌陷區等6個重點區域的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搭建重點區域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監測網路框架,完善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技術規范和技術體系,為更大范圍地推進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工作奠定基礎,為重點區域土地生態狀況動態監測、預警和管護提供技術和平台支持,為全面推進土地資源管護模式轉變、國家相關土地政策制定、構建綠色國土空間格局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項目已完成6個重點區域12萬平方千米以上的土地生態狀況基礎性調查指標和區域性調查指標的信息提取、土地生態狀況質量綜合評估,以及典型區2013年土地生態狀況精細評估,形成了6個重點區域的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資料庫,《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指標體系(完善稿)》,《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技術規范(送審稿)》和《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資料庫建設與制圖技術規范(修改稿)》。

通過項目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指標體系、技術規范,提出了土地生態狀況質量綜合評估框架和評估方法,將有助於在更大范圍開展土地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工作提供借鑒,對於全面轉變土地資源管護模式、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監測評估

項目擬通過監測評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指標在國家層面實施,地方樣點規劃、城市中心城區規劃等的執行情況,建立「點面結合」的多層級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體系,為國家客觀掌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提供基礎,為國家編制、調整土地規劃及相關土地政策提供支撐。

項目開展了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和實施效果的全面評估,對浙江省寧波市和湖南省邵陽市等樣點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了監測評估,探索了城市中心城區規劃實施情況監測的技術方法,形成了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評估報告及數據集,寧波市、邵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報告及數據集,中心城區規劃實施監測評估技術方案。

通過該項目的實施,形成的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報告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客觀了解規劃實施狀況、調整規劃提供了判斷標准和依據,對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土地政策實施監測評估

該項目旨在通過選取當前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國家重點關注的土地政策在地方的執行情況和地方對一些典型政策創新設計進行監測和評價,對比分析、總結政策實施的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以及問題產生的原因,研究進一步完善和創新相關土地政策措施,不斷增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的監管能力,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發揮更好的作用提供決策依據。

項目根據國家戰略需要和各地2012年實際運行情況,調整了土地政策實施監測評估指標體系,更新了土地政策實施監測評估指標體系資料庫和案例庫。以浙江省、成都市、湖北省、江西省等監測點的地方實踐為對象,開展了土地(政策創新)在新型城鎮化中的作用分析,跟蹤評估了新型城鎮化過程中閑置用地政策。通過分析,重點關注各地案例庫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政策的設計、實施和評價,探求地方政策創新的原因,分析地方政策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從國家層面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政策建議。

通過項目實施,在全國不同區域建立了土地政策實證研究基地。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走訪、政策評估等方法,系統監測評估了農村土地管理政策及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等的執行情況,建立了各項政策的案例庫和各個基地的資料庫,為土地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發揮更好的作用提供了決策依據。

●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分析

該項目圍繞落實耕地保護和土地調控政策及節約優先目標,通過設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觀測點,推進觀測點制度建設,落實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觀測分析制度,為進一步增強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的信息獲取、形勢研判、政策實證、監控預警能力,強化應對地方政府落實耕地保護和土地調控政策情況變化的監督能力提供暢通的渠道。

項目按照覆蓋督察區域,分布均勻、重點突出、代表性強的原則,對監測點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制定《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分析工作指引》,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分析工作機制,動態調整觀測點形勢分析指標體系,提高了數據上報質量和有效性。開展了觀測點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的季度數據採集與分析,規范數據採集審核及匯總,開展各地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專項研究和調研,不斷提升政策預判能力。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觀測指標管理信息系統培訓、運行及優化,不斷提升數據收集和處理的自動化水平。

項目完成了2013年第四季度區域及全國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觀測點指標數據採集和形勢分析報告,以及《推進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利用和管理報告》和《南京、西安、成都督查區域典型低效用地情況專題形勢分析報告》等專題調研報告。

通過項目實施,及時、真實地反映了國土資源管理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有效地提升了土地參與宏觀調控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效果,為國土資源部掌握宏觀形勢提供了重要參考,為地方開展土地督察工作提供了依據。

●土地基礎資料庫整合集成與共享平台建設

該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基礎資料庫建設、共享平台進行維護及專題應用研究,進一步加快土地基礎數據整合和信息發布,提高共享平台對規劃院內外土地政策研究的土地基礎信息服務能力。

項目開展了2013年度土地基礎數據整理及社會經濟數據收集建庫,決策支持相關設計與數據整理工具開發,面向應用的土地基礎數據產品的製作,年度新增土地基礎數據產品共享數據的發布及全國農村居民點用地專題研究,形成了大量數據產品和2013年度數據整理工具軟體一套,以及統計數據(人口、GDP)空間化模型演算法研究、全國農村居民點用地時空變化規律專題研究、數據中心決策支持搭建平台設計、全國土地基礎數據產品設計報告等報告。

項目首次利用矢量數據網格化工具軟體完成了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全國1∶1萬土地利用數據的網格化處理,形成了全國土地利用地理格網資料庫,將有力推進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年度變更調查土地利用成果的共享應用,發揮國家土地基礎數據的社會經濟效益。同時,從數據模型、開發方法、模型載入,模型管理、數據可視化表達等方面開展數據中心決策支持搭建平台設計,為建立面向數據中心用戶的搭建式綜合決策支持系統提供了方法論。

項目成果豐富了土地基礎數據產品共享服務內容服務,為開展土地資源管理戰略研究及宏觀形勢分析提供數據支持。

●重點地區土地綜合承載力調查評價

該項目以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為對象,開展土地綜合承載力調查評價和土地利用環境影響動態模擬評估工作,建立相關數據集和技術指標體系,為相關部門編制國土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等重大宏觀規劃提供技術支撐,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土地政策提供重要參考信息。

項目選擇國家重點戰略發展區域——江蘇省沿海地區開展重點地區土地綜合承載力調查評價。繼續開展長株潭地區、桂西資源富集區、呼包鄂地區的核心城市——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估。總結完善重點地區土地綜合承載力調查評價技術規范,研究探索建設用地適宜性評價技術。已形成了江蘇省沿海地區土地綜合承載力評價基礎數據集,桂西資源富集區、長株潭城市群及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估基礎數據集;撰寫了江蘇省沿海地區土地綜合承載力評價報告,桂西資源富集區、長株潭城市群及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設用地適宜性評價技術報告。

通過項目實施,形成的成果為促進我國重點區域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提供了基礎支撐,為制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和開展區域土地宏觀調控提供了依據。

●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設計與開發

該項目旨在滿足國家層面對全國地籍總歸戶、規范土地登記行為、提升土地監管能力等方面的數據需求,實現全國土地登記信息的多元化服務。

項目開展了國家級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技術規范的編制工作,研發了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選擇若干試點省份開展試點實驗,調試互聯互通的國土資源業務網路環境,部署軟體並運行;開展土地登記信息應用研究,編制了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部署方案及相關制度。項目完成了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開發,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包括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辦法、土地登記信息匯交與更新辦法、土地登記信息管理與保密辦法的建議稿,土地登記信息應用研究報告,以及系統建設相關文檔,如總體設計方案、詳細設計方案,用戶手冊,培訓教材,國家級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技術規范和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部署方案。

項目研究攻克了跨異構資料庫平台與數據結構的數據動態獲取技術,採用網閘連接市、縣內網與國土資源業務網環境,構架了互聯互通的網路環境,利用目前較為成熟的BI(商業智能)技術,應用各類統計方法與分析模型,開展了土地利用專題與變化趨勢分析。項目實施將為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應用奠定堅實基礎,也為實現全國土地登記信息聯網、共享、有效監管和多領域廣泛應用等需求提供有力支撐。

●全國宗地統一編碼示範推廣與集成應用

項目旨在通過開展宗地統一編碼省級示範推廣試點和縣(市)級集成應用試點等工作,統籌推進全國宗地統一編碼任務。

項目開展了3個省級試點示範推廣工作,從省級層面構建了宗地統一編碼工作的長效機制;開展4個縣(市)試點集成應用工作,探索了宗地統一代碼在地籍信息整合、土地管理全業務流程中的應用;項目通過試點成果集成和應用技術研究,提出了完善宗地統一編碼的技術細則,探索了宗地統一代碼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技術支撐作用。

項目的實施,有效地促進了宗地統一編碼工作的全面鋪開與整體推進,為夯實土地管理基礎、提高土地管理規范化水平提供了有效支撐。

C. 農村牲畜圈算宅基地使用權嗎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1〕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D. 怎麼設計地籍管理系統

摘要:隨著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深入開展,全國各省市的土地主管部門對地籍管理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於本次調查涉及面廣,數據類型多,而多數地籍管理系統都是在單一平台的基礎上開發的,在數據類型不統一時,就給管理帶來極大的不便。因此,兼容多種數據類型的地籍系統的開發成為當前的開發熱點。首先介紹了地籍管理系統的開發背景,然後闡述了系統的總體架構,資料庫設計,系統功能設計,系統的技術要點等內容。 關鍵詞:地理信息系統;ArcGIS;MapGIS;地籍管理;資料庫設計 1 系統設計背景 2006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次調查)。 二次調查作為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國土利用情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其主要任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土地調查,包括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農村土地權屬調查; (2)城鎮土地調查; (3)基本農田調查; (4)各級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包括建立四級土地利用資料庫和建立市縣地籍管理系統。 (5)成果匯總。 由於本次調查涉及面廣,全國各省市在調查時所採用地理信息平台有所不同,甚至同一省市由於調查的單位不同,採用的平台也不盡相同。這樣數據提交到上級管理部門後,就給管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考慮到目前主流GIS平台為MapGIS和ArcGIS,所以,本系統選擇MapGIS6.7、ArcGIS9.2為開發平台,圍繞二次調查的主要任務,以省市級管理為對象進行設計。 2 總體架構 本地籍管理信息系統是基於網路環境的客戶端/伺服器(Client/Server)與 瀏覽器/伺服器(Browser/Server)混合結構。針對不同用戶的特點和要求,採用不同的的開發技術,靈活提供多層次分布式應用服務。 其中,資料庫採用Oracle10G或SQL SERVER2005, 的ArcGis 9.2(ArcSDE 和ArcIMS),MapGis平台採用MapGis6.7。整個體系結構如圖1。 3 資料庫設計 3.1 資料庫模型 本地籍管理信息資料庫是一種大型樹狀基礎空間資料庫,通過多級分類編碼體系構建多粒度的空間數據集。在海量的地籍信息資料庫中,利用省、市、縣粒度數據集之間分類編碼形成的行政區劃索引快速檢索出相應數據,具體如圖2: 通過這種機制系統最終實現在物理上分離的多源、多比例尺、多投影方式的一體化管理,實現圖形數據瀏覽查詢統計的動態交互、自動切換,達到邏輯上所有數據完全一體,既方便了更新又便於使用。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www.studa.net 數據的劃分 (1)基礎地理要素數據。 包括行政區劃、等高線、高程點、特徵地物、注記、影像層以及其它。 (2)土地利用現狀數據。 1:1萬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包括地類圖斑、線狀地物、零星地物、權屬界線(包括村界)、地類界線、符號注記等。 (3)城鎮地籍數據。 1:500城鎮地籍數據,包括界址點、界址線、宗地、宗地注記以及城鎮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等。 (4)農村地籍數據。 包括界址點、界址線、宗地以及宗地注記。 (5)遙感影像數據。 通過遙感影像可以快速、准確地獲得大面積的、綜合的各種專題信息。 (6)元數據。 元數據就是描述數據的數據。在地理空間數據中,元數據是說明數據內容、質量、狀況和其它有關特徵的背景信息。 (7)其他業務數據。 主要是地籍業務管理中涉及的業務數據,例如土地糾紛管理數據,災毀地數據等,同時包括各類表單、項目信息等。 3.3 資料庫設計技術要點 (1)基於海量的GIS資料庫設計 地籍管理整體數據量巨大,涵蓋地理信息面廣,具有海量特點,隨著資料庫的建設,數據量將成倍增長。而且,數據類型復雜,按空間特性分,包含空間數據和非空間數據;按存儲方式分,包含資料庫數據和文件數據;按數據關系分,包括結構化數據和非結構化數據等。如何使這些海量數據得到有效地管理和應用,是空間資料庫設計的關鍵因素。對於海量空間資料庫的管理,除了遵循GIS資料庫設計原則之外,還需要制定統一的編碼標准。 (2)建立資料庫編碼體系 參照國家、部有關標准,建立省市級地籍信息標准編碼體系,在對不同來源不同介質的數據進行整合建設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料庫對各種數據的適應性,在盡量保證各類數據信息完整性的基礎上,靈活定義數據操作所需的配置信息,將已建成基礎數據資源納入資料庫實現應用。形成地籍管理信息建設統一的標准規范和標准編碼,包括制定地籍信息標准編碼體系,制定地籍基礎資料庫入庫規范。 (3)資料庫管理基礎地理框架和粒度 以縣級數據集為基本存儲管理粒度,按行政分區、圖幅和要素分層的原則進行合理存儲組織,利用市縣結合表索引保證不同行政管理單元、不同格式數據的合理組織與有效調用;利用空間分幅索引保證相同空間范圍不同要素圖層的空間數據圖層具有完全相同的空間范圍,實現資料庫空間一致性;利用要素分層索引保證同一要素分層不同空間分區的空間數據圖層具有完全相同的屬性信息結構,實現空間資料庫屬性一致性。 4 系統功能設計 (1)空間分析:包含導入范圍分析,任意范圍分析,面buffer分析,分析完成後給出空間分析結果和統計結果,改功能主要應用了GIS的裁剪分析。分析結構記錄在歷史中。 (2)統計出表:按照行政轄區和年度,依照二次調查標注出土地利用,基本農田,城鎮地籍相關統計表。首先從地理數據中按縣級別匯總出基礎匯總數據,在出表或提交匯總結果時,按行政區從基礎匯總數據中提起數據,生成匯總結果。統計出表的形式包括出EXCLE、ACESS格式兩種,欄位按照二次調查標准執行。統計分析結果記錄在歷史中。 (3)列印出圖:包含按行政轄區出圖和按圖幅出圖,圖例採用二次調查規定的圖例;暈線可設置。出圖結果記錄在歷史中。 (4)數據查詢:分析點擊圖元查屬性功能模塊和根據指定條件查找圖元,並可對查詢的圖元進行統計。 (5)輔助審查:支持導入范圍新建項目,交互新建項目,項目出圖,項目統計出表;項目自建立後由資料庫進行統一管理。 (6)業務辦理:主要包括地籍登記,發證等業務的辦理。 (7)文檔管理: 把文檔按行政區和年度存放在對應轄區的資料庫中,統一管理;C/S,和B/S段可以瀏覽文檔,在數據維護端可修改和更新文檔。 (8)數據維護:對空間數據,文檔數據、系統的配置信息進行維護。 (9)數據轉換:提供ArcGis的shape,coverage,Geodatabase與MipGis格式的相互轉換功能;提供 ArcGis的shape,coverage,Geodatabase,MipGis格式與VCT格式的轉換。 (10)數據變更:提供可恢復的,互動式的數據變更功能,變更記錄在歷史中。 (11)其他功能:包含動態投影、坐標解析、索引圖瀏覽,用戶角色和許可權管理等功能。 5 技術要點 5.1 支持ArcGIS和MapGis數據格式的實現 由於本系統支持ArcGIS和MapGis格式的數據,兩種GIS格式的數據在資料庫中都按照各自的形式存放在資料庫中。本系統依靠中間模塊來實現對ArcGIS和MapGis數據格式的支持。中間模塊從配置文件信息中按轄區和年度讀取GIS數據格式的類型,分別實現其操作;同時中間模塊對外提供統一的讀寫方式。 5.2 WebGIS技術 WebGIS具有跨平台的優點,具備良好的擴展性和開放性,有利於擴展地籍管理系統的功能和性能, 方便用戶辦理業務,特別是與電子政務平台的結合,更是提高了系統的系能。 5.3 海量空間數據管理技術 本系統及到各種基礎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城鎮地籍數據、農村地籍數據、遙感影像數據、文檔數據,數據存儲量都在TB級以上。採用海量空間數據管理技術對數據進行一體化管理能真正實現數據的共享,是實現資料庫物理上分開,邏輯上統一的關鍵。 5.4 歷史管理技術 本系統對大部分功能都採用歷史管理的形式,用戶可對歷史進行查詢,刪除,恢復等操作,大大提高了系統的使用性。系統允許用戶選擇使用資料庫管理歷史,還是由單機用戶自行管理歷史。 6 應用前景 本系統是在二次調查相關標准基礎上設計的,可用於省市級二次調查資料庫建設以及地籍管理的需要,能支持ArcGIS和MapGis格式的數據,因此本系統有較好的推廣使用價值。 參考文獻 [1] 吳信才.地理信息系統原理方法及應用.[M],2000. [2] 吳信才.地理信息系統的基本技術與發展動態.[J]地球科學.1998,23(4):329~333. [3] 黃杏元等.地理信息系統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4] 貟小蘇等.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培訓教材.中國農業出版社,2007. [5] 徐世武,張發勇,劉秀珍地理信息系統在地籍管理系統中的應用.地球科學——中國地質大學學報.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www.studa.net

E. 「數字國土」工程在土地管理部門的實施

1 概 述

「數字地球」,是一種可以嵌入海量地理數據的、多解析度的和三維的地球的表示。它是對真實地球及其相關現象的統一性的數字化重現和認識,包括構成體系的數字形式的所有空間數據和與此相關的所有的文本數據,及其涉及到的把數據轉換成可理解的信息並可方便地獲得它的一切相應的理論和技術。「數字地球」核心思想有兩點,一是用數字化手段統一性地處理地球問題,另一點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資源。

「數字國土」是「數字地球」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對真實國土及其相關現象的數字化重現和認識。「數字國土」的基本特徵是國土資源信息的數字化、網路化以及信息服務的社會化。

數字國土工程是「數字國土」的具體實現,是國土資源信息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和利用。其主要內容就是現代信息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國土資源基礎資料庫建設、國土資源信息網路的建設、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國土資源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的建設。

2 實施的目的和意義

隨著21世紀的到來,全球正在迅速地進入信息化社會。浙江省結合土地管理工作的實際,在全省開展建立「數字國土」工程工作。實施「數字國土」工程目的在於:

(1)通過「數字國土」工程,實現浙江省土地管理信息的數字化、網路化。浙江省十幾年的土地管理工作,積累了大量豐富翔實的數據、圖件和資料,這些寶貴翔實的資料,如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以管理,就難以保證資料的現勢性,甚至若干年後將失去其應有的利用價值,因此,通過建立數字國土工程,實現浙江省土地管理信息的數字化、網路化,加強國土資源動態監測,既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又為整個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2)通過「數字國土」工程,推進土地管理信息技術及信息系統的開發、研究工作。傳統的手工方式已不能滿足土地管理信息化的需要,通過實施數字國土工程,推進土地管理信息化技術的研究、應用,開發出先進適用的土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及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促進資源調查和評價工作的現代化、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以及信息服務的社會化。

(3)通過實施「數字國土」工程,推進土地信息系統建設的規范化、標准化。數字國土工程的實施,必須在國家空間基礎數據框架下,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在基礎數據建庫、系統開發、網路建設、信息社會化服務方面制定省級規范、標准,以保證數據實時更新、信息共享、系統互聯互動。

(4)通過實施「數字國土」工程,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管理模式、管理體制的改進,推動工作、管理上台階。通過提供各種查詢、統計、虛擬現實的手段,提供翔實的土地圖形和屬性資料,輔助領導決策,提高辦事效率,轉變管理模式,增強宏觀控制,推動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上一個新台階;為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集中統一、精幹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權威的國土資源管理新體制,提供現代技術支撐和保障。

3 實施內容

3.1 總體構成

「數字國土」工程建設包括基礎資料庫建設、網路建設和信息系統及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的建設,結合浙江省信息化工作實際,具體分為:標准化建設、基礎資料庫建設、信息系統建設、信息網路建設和信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浙江省數字國土工程系統構成如下圖所示:

土地資源監測調查工程論文集[2]

3.2 標准化建設

3.2.1 目標任務

通過「數字國土」工程的實施,在實踐中探索國土資源信息採集、存儲、處理、開發利用、制圖輸出的一系列規范和標准,形成規范整個浙江省的一系列完整、科學、實用的省級規范和標准,並輔助國家制定有關的規范和標准。

3.2.2 主要內容

(1)空間定位框架。它為各種數據信息的輸入、輸出和匹配處理提供共同的地理坐標基礎。這種坐標基礎可以歸結為地理坐標、網格坐標和投影坐標三種坐標系統。

(2)數據分類標准。為了計算機存儲、編碼、檢索、分析等的需要,必須有統一的數據分類標准。分類體系劃分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地理信息數據的組織,系統間的數據聯結、傳輸和共享,以及地理信息系列產品的質量。

(3)數據編碼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存儲的空間要素具有時空及屬性的復雜性特徵,需要通過計算機能夠識別的代碼體系來提供數據信息的地理分類和特徵描述,同時需要制定統一的編碼標准,以實現地理要素的計算機輸入、存儲及數據間的交換、共享。

(4)數據交換格式。對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數據,都必須提供標準的數據交換格式,以保證系統對各種數據信息的接納、處理和共享。

(5)系統建設規范。系統建設規范又可分為浙江省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技術規定、浙江省土地產權產籍管理相關技術規定等一系列開發建設規范。規范中對系統硬體選型、軟體選擇、數據採集、數據管理、系統開發、系統輸出、系統測試、成果上報等均提出了具體要求。

3.3 基礎資料庫建設

3.3.1 目標任務

通過實施數字國土工程,建立起浙江省全省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農用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城鎮土地產權產籍管理、城鎮基準地價等一系列基礎圖庫,實現浙江省國土資源的數字化,從而實現數據的有效管理,提高數據的查詢、檢索、利用的效率。

3.3.2 主要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庫。為了能夠全面、准確地反映浙江省土地詳查數據匯總的結果,把1986~1998年9月底完成的浙江省土地資源詳查資料入庫,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庫,充分利用投入了大量資金、人力、物力獲得的詳查成果,實現信息的共享。

(2)土地變更調查資料庫。為了保證土地利用資料的現勢性,及時開展每年一次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工作,建立土地變更調查資料庫。相應的前一年的資料變為歷史資料,予以保存,以備查閱。

(3)土地利用遙感監測資料庫。配合土地資源監測調查工程,利用遙感影像數據和監測結果數據,逐步建立起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資料庫,並與變更調查、土地統計數據相結合,運行和不斷完善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系統,形成自上而下的監測管理體系和用地變化快速預警機制。通過土地利用日常監測、應急監測的開展,實時更新監測資料庫,向社會發布土地利用監測信息。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在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變更資料庫的基礎上,為保護基本農田,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對建設用地進行總量控制,對耕地實行切實保護。

(5)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資料庫。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資料庫,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6)農用地分等定級資料庫。結合土地資源調查和評價,建立起反映浙江省農用土地、特別是耕地質量的農用地分等定級資料庫,為耕地保護和農用地規劃提供基礎信息和科學依據。

(7)城鎮地籍資料庫。建立1∶500縣(市)級城鎮地籍資料庫,形成以變更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籍統計和地籍信息社會化查詢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現代化管理體系。用公開、公正和高效的管理手段代替傳統的作業方式,推行地籍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社會化服務的水平。

(8)城鎮基準地價資料庫。建立城鎮基準地價資料庫,根據評價模型和評價因子,實時更新城鎮基準地價。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城市基準地價更新、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9)資料庫管理系統的引進、研究和開發。引用和開發資料庫管理信息系統,對各資料庫的空間信息和屬性信息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各資料庫間數據的協調一致、信息共享。在網路互聯的基礎上,按存儲量及反應時間的要求建立分布式資料庫。

3.4 系統建設

3.4.1 目標任務

通過實施「數字國土」工程,利用國土資源資料庫的數據信息,在國際互聯網和國家專用通信網的環境下,採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計算機輔助辦公自動化系統,以提高工作效率、轉變管理模式、增大監督力度,使工作、管理水平上一個新的台階。

3.4.2 主要內容

(1)土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運用現代先進的GIS技術,建立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資料庫為基礎的,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土地分等定級估價等為主要內容的,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農用土地產權管理為根本目的的土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以加強對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真正實現按規劃管地、按產權管理,實施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它又可分為: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信息系統。該系統主要是對土地利用調查的成果進行建庫,內容包括圖形、屬性和必要的統計匯總;其次是依據變更數據及時對庫內容進行修改,以保證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現勢性。

——遙感動態監測信息系統。該系統利用遙感資料進行圖像處理來獲得地面數據,通過GIS技術進行空間數據的定位來對土地利用的變化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以輔助決策的方式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建立土地利用規劃信息庫,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監察規劃實施過程中土地利用的時空變化,對其實行技術、行政和法律的管理;同時,進行規劃實施中的效益分析,實施過程中對規劃逐步更新、完善,優化土地利用。

——耕地保護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採用GIS技術,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提取基本農田塊和范圍,建立基本農田管理資料庫,建立保證耕地動態平衡的管理信息系統,切實保護耕地。

——農地轉用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根據土地利用規劃資料庫、耕地保護資料庫、建設用地指標對農地轉用項目進行審查、審批,建立農地轉用管理資料庫。針對土地徵用的流程建立計算機管理程序,建立農地徵用管理資料庫。

——建設用地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用於建設用地項目的審查、審批和管理。系統具有建設用地審批全流程,並可調用土地利用現狀進行空間分析來進行項目的選址,利用建設用地指標資料庫、行業項目用地指標資料庫審查項目用地面積,建立建設用地管理資料庫。建設用地項目的會審需要利用土地利用規劃數據、耕地保護數據、土地權屬數據並與其相應的系統發生關系。

——土地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信息系統。該系統根據土地地貌、土相、自然環境、土地質量、土地區位、種植制度等影響因子進行農用土地分等定級,建立不同區農用土地的分等、定級模型,建立相應的信息庫,按有關模型進行分等定級。

(2)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城鎮的規模、類型,結合當地的經濟技術條件建立以城鎮村莊初始地籍調查、土地登記資料庫及城市基準地價資料庫為基礎,土地變更登記為主要內容,土地市場交易管理為目標的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地籍工作過程的現代化、資料管理的數據化和信息交換的網路化,建立以計算機為支持的地籍資料公開查詢制度,促進地籍成果的推廣應用。它又可分為;

——土地產權產籍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城鎮村莊地籍調查,建立地籍調查庫及產權產籍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地籍管理日常業務,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基準地價管理信息化。該系統對確定基準地價區域內影響基準地價的各種因子(如土地級別、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價格、房產交易中的地價,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區位等)進行分析和計算,選擇適當的測算模型及相關參數來確定各土地級內或均質地域內的土地收益曲線或地價曲線,進而計算行業的區域平均價,確定地價曲線和區域內的基準地價,確定區域或區域內各個等的標准宗地的標定地價,建立基準地價信息庫。

——土地利用管理信息化。開展土地利用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轉讓資料庫,實現查詢、統計、管理的信息化。

(3)輔助決策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建立包括窗口辦文、政府上網、公文傳輸、建設用地報批、人事、財務、檔案、政策法規咨詢等內容為主的辦公自動化系統。通過建立辦公自動化系統,以擴大政務公開、方便群眾辦事、規范辦文流程和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改善機關形象。它又分為:

——辦文管理信息化。開展公文管理、檔案管理和土地宣傳信息化應用,實現公文管理、檔案管理和土地宣傳的信息化。在窗口辦文的基礎上,實現公文跟蹤管理的信息化;並將已有資料建庫。

——人事科教管理信息化。開展信息化知識培訓,建立人事管理、科技教育和外事管理信息庫,實現信息化管理。

——財務管理信息化。建立財務信息庫,實現財務管理、統計管理和收費管理信息化。

——政策法規管理信息化。開展政策法規、信訪和監察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政策法規、信訪案件和監察案件資料庫,提供多種方式的查詢服務,並對信訪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土地監察快速反應系統。

——紀檢和機關黨委管理信息化。開展紀檢和機關黨委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紀檢和機關黨委管理資料庫,提供多種方式的查詢服務,並對有關信息進行統計、分析。

3.5 網路建設

3.5.1 目標任務

通過實施「數字國土」工程,全面建成鏈接國家和省政府信息中心、有關部門,各市(地)、縣(市、區)土地管理局,覆蓋全省的、高速有效、安全的網路系統和數據通道,從而快速高效獲取、存儲、共享國土資源數據,提高國土資源社會化服務水平。

3.5.2 主要內容

(1)機關內部區域網建設。建立局機關內部區域網,以實現辦公自動化、信息發布及土地資產管理、土地資源管理業務的開展。對外數據發布網與內部辦公網採用物理分隔方法,確保信息安全。

(2)城域網建設。通過國際互聯網、國家專用通信網,連接各縣、市土管局及土管所,實現城域范圍數據共享、信息發布、聯網辦公。

(3)廣域網建設。通過衛星、微波、專線等實現與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及其他部門信息中心的數據傳輸。

(4)網路管理系統。通過地址管理、域名解析或虛擬技術等手段,將各站點間的物理鏈接分解為不同的業務、信息查詢發布等邏輯網。各邏輯網獨立運行,互不幹擾,但在物理上使用同一信息通道。

(5)網路安全系統。採用國家安全部門認證的先進的安全保密及防火牆技術,建立起安全屏障,保證信息網路的安全。

3.6 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3.6.1 目標任務

通過建立國土資源信息發布網站,建立社會服務資料庫系統,實現與省內各相關信息發布網站的鏈接,向社會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國土資源信息服務,形成一個功能強大、有廣泛影響的國土資源信息服務網。

3.6.2 主要內容

(1)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在土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土地產權產籍管理信息系統、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建設的同時,建立信息發布系統,把土地資源調查統計信息、土地利用狀況統計信息、地籍資料、城鎮基準地價、法律法規等信息進行發布,充分發揮信息的公益性。並與熱門站點、導航系統建立鏈接,提高使用頻率。

(2)社會服務資料庫建設。通過對各種資料庫的提取、分析、加工、數據格式轉換及篩選後,經過審查、認定,形成不同專業的信息服務資料庫,建立起面向不同用戶的信息服務系統,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

4 結束語

通過「數字國土」中標准化建設、基礎資料庫建設、信息系統建設、信息網路建設和信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土地信息的數字化、網路化、時態化,推動土地信息系統建設的標准化、規范化、科學化,並最終推動土地管理工作的決策科學化、管理規范化及辦事高效化。

F. 土地確權的若干規定有哪些

在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黨中央國務院對土地確權做出了若干規定。

G. 速求最新地籍測量規范

只是地籍測量規范?
1、《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1008-2007);
2、《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
3、《城鎮地籍調查規程》(TD 1001-93 );
4、《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
5、《國土基礎信息數據分類與代碼》(GB/T 13923-92);
6、《1∶500、1∶1000、1∶2000地形圖要素分類與代碼》(GB 14804-93);
7、《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T 20257.1-2007);
8、《1:500 1,1 000 1,2 000外業數字測圖技術規程》(GB/T 14912-2005);
9、《基礎地理信息數字產品 1:10 000、1:50 000數字高程模型》(CH/T1008-2001);
10、《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
11、《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幅與編號》(GB/T 13989-1992);
12、《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GB/T 18314—2009);
13、《數字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GB/T 18316-2008);
14、《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GB/T 24356-2009);
15、《遙感影像平面圖製作規范》(GB 15968-1995);
16、《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規范》(CH/T 2009-2010);
17、《衛星定位城市測量規技術規范》(CJJ/T 73-2010);
18、《低空數字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CH/Z 3003-2010);
19、《低空數字航空攝影測量外業規范》(CH/Z 3004-2010);
20、《低空數字航空攝影規范》(CH/Z 3005-2010);
21、《城市測量規范》(CJJ 8-2011);
22、經批準的本項目專業技術設計書。

H. 城鎮地籍資料庫有什麼特點急 詳細點的。謝謝!


都是比較簡單 的事情 要做到很好就不是容易的事情了。
看你是做外業還是內業。 外業是拿地圖去比對 沒有的加上去。
內業的看用的什麼軟體的 按要求做就是了。

I. 在城鎮地籍資料庫中tdjb什麼意思

這個你把它放大就會看出來,一直放大,會發現,圍牆的紅線超出了房,或者是沒有挨著房,你只需要剪切或者延伸一下紅線就可以嘍

J. 咨詢國土局: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標准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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