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藝術源碼
『壹』 java日記本源代碼
晚上,已經快九點鍾了,我看了會兒電視,肚子餓得「咕咕」直叫,於是我對媽媽說:「我餓了。」媽媽說:「想吃些什麼呢?」我想了想說:「那就吃點面條吧。」
「自己也十歲了,該做點事情了。」媽媽對我說。
於是我來到廚房自己下面條吃。我先放了半鍋水,然後把鍋放在煤氣灶上燒,藍色的爐火很快把水燒開了。打開鍋蓋,一股熱所直撲我的臉,鍋里的水上下翻滾。
我用勺子小心翼翼地打了點開水倒進碗里,然後抓一把乾麵放進鍋里燒,再用筷子輕輕地翻一翻。趁鍋里在煮麵條的時候,我往碗里放作料把豬油、蔥花、味精、醬油放進碗里 。眨眼工夫,只見鍋里邊一層白沫慢慢往外溢。我知道面已經熟了,就關掉了煤氣灶,把面條裝進碗里,再用筷子拌一拌就可以吃了。
『貳』 免費版源碼用於商業用途是否侵權
源代碼是計算機可以識別的語言,是計算機軟體的里的一項,但源代碼侵權怎麼界定,源代碼侵權屬於知識產權訴訟哪一種。在實踐中源代碼侵權的界定需要非常高的技術專業性,需要技術人員輔助界定。
一、 源代碼侵權怎麼界定。
源代碼侵權的認定,需要首先解決判斷標准和判斷方法的問題。實質性相同是此類案件判斷侵權的重要標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實質性相同同樣需要解決判斷臨界點問題,即如果達到某種標准則構成侵權,否則不能構成侵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曾經利用鑒定機構報告認定的20%相同的比例認定侵權,實踐中這一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判斷。實踐中,鑒定機構對於送檢的兩套源代碼的對比,大多是通過檢測軟體來完成的,檢測軟體運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慮程序的內部結構的情況下,選取特定的代碼長度為度量單位並對所有的度量單位進行索引排序,索引後判斷兩組代碼相同的比例。
二、 源代碼侵權屬於知識產權訴訟內的著作權訴訟案件。
源代碼侵權屬於知識產權訴訟內的著作權訴訟案件,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著作權法》內保護的「作品」而源代碼屬於計算機軟體製作的基礎,所以,毫無疑問源代碼侵權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叄』 大學選修課,選的網頁製作要交作業,是自己設計的個人網頁,簡單點的 主題隨便。請各位幫幫忙
那就直接個人網頁吧。首頁就個人簡介、我的學校、我的夢想、也可有由網址大全(這個最簡單啦)這簡單的鏈接。在把圖片PS好點就可以了,再放點動態的GIF格式的圖片就可以了,簡單又好做
『肆』 國際法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涉及幾個方面
一、《伯爾尼公約》,1886年訂立,保護著作權方面影響最大的國際公約,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護客體范圍:「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計算機軟體屬於文學藝術作品的一種。
二、1955年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達
三、1994年底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0條:
1、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均應根據1971《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作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護。
2、數據匯編或其他資料,無論機器可讀還是其他形式,只要由於對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作為智力創作加以保護。該保護不得延伸至數據或資料本身,並不得損害存在於數據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
這一規定計算機程序將作為文字作品保護意味著伯爾尼公約中所有關於文字作品的規定都將適用於計算機程序。
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保護表達
『伍』 請問軟體著作權和著作權有何區別
軟體著作權在軟體創作完成後即可獲得,就是常說的進行軟著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作用。
軟體專利則不同。其一,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其二,軟體專利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
從上面就可以看出,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別人盜版。然而對於你的競爭對手來講,他們跟你一樣也是軟體開發者,他們可以研究你的軟體,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編出相同效果的軟體,而且也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這個時候,你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即軟體的構思,著作權是無法保護到的。
而軟體專利則不同,其是以技術方案的形式申請的,就是你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授權後,保護的是軟體的構思,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比軟體著作權要大的多,能保護軟體最核心的東西。
另外,二者所採用的法律依據也不一樣。
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依據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的專利權保護依據是《專利法》。
當然了,不是說軟體專利保護力度大,就採取軟體專利保護,其也有其自身的缺點。
申請專利,專利的技術資料就需要公開,專利權的維持也需每年繳納年費,專利申請審查周期是2-3年,而軟體市場的周期較短。
綜合上面所述,可以簡單總結軟體著作權和軟體專利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保護的是內容不被抄襲,專利保護的是方法不被盜用。
2.著作權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護,專利必須通過申請審核後才能受到保護。
3.軟體都受版權保護,但是只有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軟體技術才能申請專利。
4.高新企業認定及相關政府項目軟體著作權也是認可的,且可加急辦理,相對於專利的長周期性,著作權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的。
『陸』 網頁設計添加版權的語句怎麼寫
美國產權局關於版權聲明格式的說明
對於可視化的,或者圖形的(比如書籍,電影,網頁,軟體)版權聲明,應該具備如下三部分。
1。符號©(字母C外加一個圓),或者單詞「Copyright」版權,或者縮寫「Copr.」以及
2。作品初次公開發表的年份。如果是之前發表材料的編輯或者衍生(編輯比如:文選,衍生比如:翻譯或者編劇),有權利使用編輯或者衍生作品的最初發表年份。畫報,繪畫或者雕塑復制在賀卡,明信片,文具,珠寶,玩偶,玩具或者其他有用的物品上,如果有伴隨的文本材料時,年份可以省略。以及
3。作品的版權擁護者名稱,或者可識別的擁有者名稱縮寫,或者是擁有者的其他為公眾知曉的名稱。
圓圈中一個字母C的標志只能使用在「可視化的拷貝」。某類作品,比如音樂,戲劇和文學作品,可能沒有在拷貝中,而是出現在音頻記錄中的聲音。音位音頻記錄比如音頻磁帶和留聲機磁碟等,是唱片,而不是拷貝,圓圈中C的標志不被用來表明對記錄在這里的音樂,戲劇和文學作品的保護。
來自民間的關於版權聲明格式的說明
從法律角度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版權保護是隨著作品(無論是文字,還是圖片)的問世的即刻就得到版權的保護的,並不是必須要聲明。但是作為慣例,這一小行文字還是有很好加強意識,提醒瀏覽者,所觀看的內容是受到版權保護的。
正確的格式應該是:Copyright [dates] by [author/owner]
© 通常可以代替Copyright, 但是不可以用(c)。 All Rights Reserved 在某些國家曾經是必須的,但是現在在大多數國家,都不是法律上必須有的字樣。
參見下面幾個正確的格式:
©1995-2004 Macro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2004 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 2004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
©1995-2004 Eric A. and Kathryn S. Meyer. All Rights Reserved.
請注意標點符號和大小寫的用法,這也是專業精神的一種體現。
現在流行some rights reserved:creativecommons.org
some rights reserved 和right 本身並不矛盾,但是其中的界限更多是一個道德問題,真正的保留一部分權力,是指給瀏覽者fair use 的權利,fair use的界定也決不是隨便亂用,或者抄襲。
甚至說,除了right, 還有left,它的定義是為了程序員開發能夠共享源代碼的一個方式,英文里free, 並不僅僅是免費。 而且這種的源碼公開免費使用,和版權也一點都不沖突。請大家不要誤解。
對於從網上下載素材,如音樂,圖片等版權問題, 有朋友問這個問題,答案很簡單,所有的這些都有版權問題。和這些作品的大小格式沒有關系。
版權是互相的,因為每個人都在隨時的擁有著你所剛剛創造的作品的版權,哪怕你的塗鴉之作已經被丟進垃圾桶,嚴格意義上,那也不可以被人抄襲的。不然公司就不需要碎紙機了。
只有彼此的尊重,互相的尊重才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共享,簡單的拿來主義,或者因為我是經典的用戶,所以別人就必須要尊重經典的版權,而我不必尊重別人的版權,是不會形成好的版權保護意識的。
版權其實並不意味著付費,和商業化也沒有直接的關聯。很多時候,你如果真想使用版權保護的內容,只要發封郵件,詢問一下許可就可以, 大多數的情形下,個人用戶是很喜歡甚至欣賞這樣的禮貌和尊重的。
版權問題中很多的灰色地帶,我想與其總是用法律的角度來要求用戶,還不如讓我們都從自己的道德來判斷,從尊重的角度來取捨。
『柒』 以下哪些受到TRIPS的版權保護
正確答案:B.網路全書或者選集 C.一個含有不受版權保護的單個信息的資料庫 D.源代碼形式出現的電腦程序 E.電腦游戲
原因分析:1.TRIPS第九條第2項規定「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因此排除A。
2.TRIPS第九條第1項規定「各成員應遵守《伯爾尼公約》(1971)第一至二十一條及其附錄的規定」,而《伯爾尼公約》第一項規定:「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及其他著作……因此,「B.網路全書或者選集」是受到TRIPS版權保護的。
3.TRIPS第十條第2項規定「數據匯編或其他資料匯編,無論呈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通過對其內容的選取或安排而構成了智力創造,就應作為智力創造加以保護;該保護不應延及數據或資料本身,並不應損害存在於數據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因此「C.一個含有不受版權保護的單個信息的資料庫」是受到TRIPS版權保護的,「含有不受版權保護的單個信息」往往會給我們一定的誤導,但是這里指的是「含有不受版權保護的單個信息」,而不是說不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庫,其實就是「該保護不應延及數據或資料本身,並不應損害存在於數據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這種情況的解釋。
4.TRIPS第十條第1項規定「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下的文字作品來保護」,因此「D.以源代碼形式出現的電腦程序」是正確的。
5.電腦游戲本身就是計算機軟體,因此「E.電腦游戲」也是正確的。
『捌』 知識產權有什麼作用
對知識產權進行法律保護,從根本上說,是保護人民的智力勞動成果,進而激發人們創造熱情,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從法律上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玖』 軟體著作法相關問題,合法權益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計算機軟體開發者對其開發的計算機軟體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精神權利,包括發表權、 署名權及修改權;二是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及獲得報酬權。 相對的,對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則主要體現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享有的權利上。存在三種情況,一是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計算機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二是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 備份復製品。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三是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同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 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
討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前提首先應了解什麼是軟體著作權人,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據,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那麼問題來了,計算機軟體開發者和著作權人二者在概念上有什麼區別呢?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涉及哪幾個方面的問題呢?
1、計算機軟體開發者和著作權人的區別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計算機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計算機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計算機軟體的開發,並對計算機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則是指對計算機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換句話說,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和計算機軟體開發者在一般情況下是統一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又是相互分離的。在確認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時,不能簡單地把計算機軟體開發者等同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
2、職務開發的計算機軟體的歸屬原則問題,特別是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所有的灰色區域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原則。
3、契約在先的原則問題,也就是依法約定高於法定的一般原則。對於合作開發、委託開發和計劃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即合同中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有約定的,以約定為准;沒有約定的,按法定的一般原則確立。
三、長昊律師事務所軟體著作權維權團隊小結
眾所周知,目前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主要是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保護,運用著作權來對軟體進行保護有一定的好處,比如在保護的期限上較其他權利要長,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專利權保護的最長期間是20年,而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最長期間為身前以及死後50年。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藝術作品,但是計算機從實質上來講屬於工業作品而非傳統的文藝作品,在屬性上與文學藝術作品仍有所區別,在權利歸屬問題上將其列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是有利而無害的。但在著作權的歸屬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與其他傳統作品的歸屬存在一定的差異之處,主要體現在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