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演算法國債
『壹』 發行國債屬於哪種經濟政策
國債的擠出效應是國債的副產品,擠出效應等於政府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民間主體的權利,表明政府參與市場過多,因而損害了市場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因為政策支出規模的擴大而壓抑、排擠了民間投資的增長,那麼,再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就不合適了,意味著國債政策必須進行調整與轉向,才能保證其可持續性。擠出效應存在與否的關鍵環節是政府債務對利率的影響,但過去兩個世紀以來的經驗以及多國實踐的研究都令人驚奇地發現: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選用我國1984年-1999年的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出的結論是預算赤字與利率並無直接關系。這表明擠出效應存在的現實性較難把握,原因是擠出效應的產生,存在嚴格的限制條件。首先,如果經濟中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勞動力、資金、土地資源供給充足,其價格則不會隨產量變動而變動,因而政府支出對利率和私人投資影響較小,擠出效應也較小。其次,如果在預算赤字以及政府支出增加的同時,貨幣供給相應增加以及增加額能夠滿足貨幣需求增加的需要,則國債擴張不會產生擠出效應。因此,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配合使用可抵消擠出效應。自從我國1998年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以來,較為普遍的認識就是通過國債發行擴大財政支出並未產生擠出效應。基本原因在於近年來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大量增加,銀行存在較大的存貸差額和資金剩餘,增發國債使銀行一部分剩餘資金轉化為投資,並未由此引起利率和融資成本上升。從國債投資的領域和項目看,也不存在取代、排擠社會投資的問題。適應財政擴張的要求,中央銀行也採取了一系列增加貨幣供應量的貨幣政策措施。 通貨膨脹是國債政策重要的約束條件,如果國債政策導致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那麼國債政策的實行就必須十分謹慎。1994年《預演算法》和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以前,財政部一直與中國人民銀行保持直接融資關系,相當部分的政府赤字採取了貨幣化融資方式。到1994年末,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和長期借款余額高達2145億元,占當時中國人民銀行總資產的12.2%,相當於當年GDP的4.6%,而同期國債負擔率也只有6.1%。這種用創造新貨幣的辦法支付債務本息的赤字融資方式,是這一時期通脹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90年代中期以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中央銀行不能從國債一級市場上直接購買國債,這就從制度上阻斷了財政赤字擴大直接引起中央銀行增發貨幣,並導致通貨膨脹的渠道。但是,赤字債務化以後,財政赤字與超量貨幣發行之間的間接通道依然存在,對通貨膨脹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消失。間接影響的大小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關系密切。目前,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我國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中央銀行會根據貨幣和信貸穩定增長的要求進行國債的買賣,吞吐基礎貨幣。由於實行的是穩健的貨幣政策,如果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再貸款過多,則會在公開市場上賣出國債,收回基礎貨幣,這就決定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的國債交易只會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不會構成通貨膨脹的誘因。近年來,我國居民儲蓄不斷增加,金融機構資金偏松,為積極的財政政策實施過程中大規模增發長期建設國債創造了條件。1998年的1000億元建設國債只對國有商業銀行發行,就是考慮到1998年中央銀行基礎貨幣供應偏少,居民儲蓄增加較多,商業銀行資金存差較大,物價總水平繼續下降。此時增發國債不僅不會導致貨幣過量發行而引發通貨膨脹,相反卻可以緩解通貨緊縮壓力。
『貳』 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流程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叄』 如何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政府的債券就是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國債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一通過銀行,購買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二通過證券公司購買記賬式國債,地方債也是通過證券公司購買,購買前提先到證券公司拿自己身份證開一個證券賬戶。
『肆』 什麼是地方債和城投債
地方債就是國家財政部代發,而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償還的債券。城投債是為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發行的一種公司債券。
「地方債」(全稱:地方公債),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
拓展資料:
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中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范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城投債起源於上海。1992年,為支持浦東新區建設,中央決定給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資金籌措方式,其中之一是1992年—1995年每年發行5億元浦東新區建設債券。1992年第一隻城投債,規模為5億元。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該省首家發債成功,效法者遍布全省。
參考資料:地方債_網路城投債_網路
『伍』 簡述衡量國債規模的相對指標及意義
衡量國債相對規模有兩大指標:
(1)國債負擔率。又稱國民經濟承受能力,是指國債累計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這個指標著眼於國債存量,反映國家累積債務的總規模和整個國民經濟對國債的承受能力,是研究控制債務問題和防止出現債務危機的重要依據。
(2)債務依存度。即指當年的債務收入與財政支出的比例關系。我國這一指標的計算有兩種口徑,一是用當年債務收入額除以當年的全國財政支出額,即「全國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另一個是用當年的債務收人額除以當年的中央財政支出,SP「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債務依存度反映了一個國家的財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發行同債來實現的。
『陸』 財政部: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原標題: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財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准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准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議或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注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並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門戶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范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柒』 公債和國債一樣嗎
公債和國債不一樣;
購買債券可以認為是一種投資方式,視同購買股票、保險、房產等。國債分為國庫券和公債,國庫券是一年期以內包括一年期的國家發行的債券,利率相對公債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為金邊債券。
公債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利率較高,同時風險性大和變現能力較差。國債主要分為記帳式、憑證式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帳式國債:以電腦記帳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公債。
簡單來說,公債和私債相對應,指的是債務人是政府,公債按來源可以分為內債和外債,按發行主體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把中央政府發行的內債通常稱為國債。
『捌』 國債是怎麼浮動的,為什麼也有漲跌的情況有哪些因素來影響它
國債政策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的子系統,是財政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調節資源配置、經濟利益及其整個經濟運行的重要杠桿之一。本文擬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就國債政策的若干問題提出一些看法,以供有關方面進一步研究參考。
一、我國中長期國債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國債政策中,由於重視和研究不夠,在國債工作方面,曾經存在「發行國債行為短期化」問題,在國債運行、使用中則存在「財政赤字化,赤字債務化,債務消費化」等主要問題。�
(一)發債行為短期化。�
我國國債工作中曾經存在的國債行為短期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籌資行為短期化,具體表現為國債期限短、利率高,國債的金邊債券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國債發行機制的設計不合理。目前國債發行機制是:當前發債規模=當年赤字+當前國債還本+當年國債付息。這種機制不是從國債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宏觀調控重要手段的角度進行設計的,只是從解決當前財政的暫時困難出發,因而不利於對財政支出的控制和管理,對財政赤字控制無自律作用,對國債規模的膨脹失去約束,容易導致國債規模的盲目擴大。在國外國債利用支出列入經常性預算,同時對財政赤字佔GDP的比重又加以限制,這樣國債利息支出的增長,對財政支出增長進行控制產生一種「倒逼」機制,從而對國債規模的膨脹產生了一種內在的制約作用。三是國債資金分配使用投向上消費化的問題。在分配上,重消費(只管彌補赤字)、輕發展,重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在使用上,重直接效益、輕社會效益,重短、平、快項目建設,輕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導致基礎設施發展欠賬太多,影響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四是在國債持有對象的選擇上,重視個人投資者,忽視機構投資者,這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忽視了國債在宏觀調控中應該發展的作用,也忽視了對我國中長期國債政策的研究和運用。重視我國中長期國債政策的研究及其正確實施,可以防止債務行為短期化,更好地發揮國債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赤字債務化、債務消費化。�
我國國債政策存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赤字債務化、債務消費化」。我們應該從防止債務危機的高度來充分認識這一嚴重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應該嚴格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來編制復式預算。也就是說,經常性支出項目必須支持用經常性的收入來安排,財政用稅收解決經常性支出和一部分經濟建設的費用。這樣,經常性收支項目不能打赤字,不需要也不允許國債的介入,只有建設性項目才允許動用國債收入進行安排。投向經濟建設的(信用資金)國債應該是帶利收回的(投入後的新增量應該大於或等於投入量),也就是「國債運行所『內生』償還能力大於償還能力為支撐的國債總量規模為適度國債規模」,並且內生效益來還舊債,而不能每年都用借新債償還舊債,老是債滾債如同滾雪球,越滾越大,難免會釀成債務危機。只有每年新借債應用於政府新項目的投入,每一筆國債都有相應的項目確立,每一筆還債款項的來源都有相應的項目建設款收回作保證。靠國債的「內生」效益來償還,方能保證國債規模的合理性、適度性,才能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國債政策並未真正成為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結合部。�
在發達經濟國家,國債利率通常較低,並成為其他金融商品利率的參照物—基準利率,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國則恰恰相反,國債利率是以銀行利率為依據並高於銀行利率一至兩個百分點來制定的,這種扭曲的利率結構一方面導致國債還本付息壓力膨脹過快,增加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影響市場利率的形成,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
發揮國債政策聯結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結合部作用的公開市場業務,我國自1996年4月9日雖然已經運作,但由於種種原因,公開市場操作力度一直較弱,使國債政策對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聯結作用並未得到應有的發揮。�
(四)國債規模膨脹過快,累積風險加大。�
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國債規模呈加速累積趨勢,1994年以來國債余額佔GDP的比例為5.08%,1995年為5.71%,1996年為6.29%,1997年為8.12%,1998年達到10.3%,與財政收入佔GDP的比例大致相當。國債余額的快速累積會給經濟運行帶來兩方面的風險。一是使財政失去償債能力。國債本息是需要財政償還的,一旦超過財政償還能力,會影響政府信譽,影響社會穩定。二是會造成國民經濟比例失調。國債具有擠出效應,國債規模越大,說明從私人部門抽取的資本越多,因此累積余額過大會影響私人部門的發展,影響經濟按比例發展。目前我國國債規模雖仍處在可控階段,但是余額累積風險也容忽視,特別是不能產生效益的國債或是用於消費化的國債余額累積風險更不能忽視。1998年發行2700億元的30年期特別國債,實際上是一種債務的轉換,利用了我國長期債券短缺的空間,用來改善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和穩定國家金融市場的一項戰略決策。1998年增發的1000億國債雖然對經濟回升有著積極作用,但不能作為長期措施加以運用,要特別注意經濟啟動後的國債政策調整,注意保持國債規模的適度性,防止債務累積過大所出現的風險。�
(五)國債結構不合理,嚴重弱化了國債職能。�
(1)國債期限結構不合理。我國國債期限大部為3—5年,缺少短期(如3、6、9個月等)以及超長期(10、20、30年)國債。這種單一的期限結構是很不合理的。一是因為期限過於集中,加大了國債償還的壓力,容易造成償還高峰和國債規模(主要指流量)膨脹過快。二是因為不同性質的資金對國債期限的需求不同。各種社會保障和保險機構希望購買長期國債(如10、20、30年等)作投資,而金融機構則希望有中短期國債以便於流動性和資產負債管理。所以期限結構不合理不利於國債高效率、低成本籌資。�
(2)持有者結構不合理。在恢復國債發行之初主要以行政方式向企業和單位攤派。後來逐漸把發行對象擴大到個人,並形成了以個人為主的國債持有者結構。這種現象雖然比較符合我國國情,但卻存在許多弊端。一是增加了國債發行成本。國債利率居高與不合理的持有者結構是互為因果的,向個人銷售國債也大大增加國債發行費用。二是降低了國債的流動性。國債個人持有者大都是到期兌付,很少中余進行流通。三是不利於國債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以個人為主,缺乏流動性的國債市場對宏觀調控的反應是遲鈍的。四是不利於完善和發揮國債市場的作用。
二、我國中長期國債政策選擇��
針對目前我國中長期國債政策中存在的問題,並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國債政策應作出如下選擇:�
(一)充分發揮國債的「內生」效益,促進形成「債務生產化,生產效益化」的機制。�
適度國債規模標準是,既要有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使國債余額的大小與中央銀行開憎愛分明公開市場業務的要求相適應,又要使國家財政債務負擔保持在合理限度內。為此,要改進國債規模調控手段,實行比例控制。這就要對國債余額佔GDP比例的合理界限進行認真探討。國際上不同國家,國債余額佔GDP比例各不相同,《馬斯林里赫特條約》規定,國債余額佔GDP比例不得超過60%。在參考借鑒國際上成功經驗的同時,還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應考慮多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從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與國民經濟長期發展目標的要求出發,科學合理地確定國債規模。�
在研究、制定和實施中長期國債政策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防止和杜絕「赤字債務化、債務消費化」的不良傾向的惡性循環、採取積極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確保經常性預算不出赤字。�
同時要積極促進「債務生產化,生產效益化」機制的形成,確保國債自身的償還與滾動發展,能夠達到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增長的目標。�
(二)實行國債結構調整,進一步優化國債結構。�
合理的債務結構既有利於充分挖掘社會資金潛力,滿足不同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也有利於國家降低籌資成本,減輕財政未來負擔。從我國目前的國債結構情況來看,建立合理的國債結構,應解決如下三個問題:�
一是調整國債的期限結構,適當增加長期國債的比重。國債期限結構包含國債流量期限結構和存量期限結構兩方面內容。對於國債償還來說,存量期限分布合理能使國債到期日形成一個合理的序列,從而避免償債高峰的出現,均衡還本付息壓力。因此,我國應增加短期和長期國債的比重。特別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可適當增加長期國債的發行數量,用於增加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長期以來,我國國債基本上是以3—5年期的中期國債為主,很少有10年期以上的長期國債和一年期以內的短期國債,國債期限結構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這種單一的期限結構,使國債嚴重缺乏選擇性,不利於投資者進行選擇,很難滿足持有者對金融資產期限的多樣化的需要,而且使國債發行規模在較短時期內急劇膨脹,國家財政還本付息的壓力也過於集中,客觀上為進一步擴大國債發行規模設置了障礙。因此,可考慮適當增加長期國債的發行數量。債券期限短,項目單位在產生效益前就要還債,容易使項目單位產生沉重的債務負擔,形成債務危機,陷入三角債的困境中,使信用鏈條破裂。發行長期債券,既可以使政府在較長時間內使用發行國債籌集的資金,分散財政還本付息的壓力。同時,也可以使政府根據財政狀況和宏觀調控的需要,按市場價格購回部分國債券,達到執行貨幣政策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量的目的。在發行時間方面,我國國債發行時間相對集中,一般一年為一或二次,在做這種具體政策安排時,應考慮充分發揮其靈活性、均衡性,減少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沖擊,確保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是積極進行國債品種創新,不斷豐富國債品種結構。國債品種創新的目的是增強國債的吸引力。為此,可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引進諸如儲蓄債券、預付稅款債券等新品種。同時還應提高可轉讓國債所佔比重。目前,我國可轉讓國債的比重在30—80%之間(不可轉讓國債比重在20—70%之間),這一比重遠低於發達國家水平。國債品種結構的進一步豐富、多樣,既可以滿足國家財政的不同需要,又擴大了投資者的選擇餘地,適應了不同機構、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投資偏好的購買者的需求,並使國民應債能力得到充分的釋放。這對於減少巨額國債發行的壓力,挖掘國債的經濟功能是在非常有意義的。�
三是調整國債的持有者結構,發掘各經濟主體對國債的需求。國債的持有者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機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居民個人和國外持有者等。首先,要允許商業銀行更大規模地直接進入國債市場。近些年商業銀行持有國債的份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與有效實行公開市場操作,轉換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方式的要求相比,銀行持有的國債份額依然偏低。商業銀行進入國債市場,持有一定份額的國債,不僅有助於擴大國債發行規模,降低國債發行成本,也有利於調節其資產結構,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與持有現金、同業存款和在中央銀行存款相比,持有國債風險小、收益高、流動性強,對商業銀行來說,不失為最理想的二級儲備資產。更為重要的是,中央和商業銀行持有足夠份額的國債是形成規模化的公開市場業務的基礎,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前提。其次,著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作為規避風險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組織機構,它的培育和成長及成熟,將帶來國債投資技術的不斷提高與投資戰略的多元化,並由此促使國債市場發生質的飛躍和量的拓展。再次,要允許國外投資者持有一定比例的國債。這既是充分利用國際資源的要求,同時也可以拓展國債的發展空間。�
(三)積極培育和完善國債市場。�
國債市場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兩個組成部分,一級市場是國債發行市場,二級市場是國債流通市場,一、二級市場應協調發展。�
1.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國債的市場化發行方式。我國恢復國債發行之初,採取的是行政分配方式。1991年試行國債承購包銷方式,隨後於1993年建立了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1996年開始全面試行國債招標發行方式,向市場化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我們應繼續堅持國債的市場化發行方向,並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國債的市場化發行制度。發行程序應規范化,發行時間應固定並提前公布,以利於購買主體靈活按排資金。並且應改革現行的一年一次發行、發行時間很長的作法,實行多次、均勻分布的發行方法,減少發債行為對社會資金流動的沖擊。�
2.規范、發展場外市場,逐步建立起以場外市場為主,場內市場為輔的國債市場結構。國債場外市場的重要性是由國債的性質決定的,國債不同於股票,其價格波動比較平穩,買賣差價較小,投資性遠低於股票。因此,國債市場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利率與資金市場。這本身決定國債沒有必要象股票一樣主要集中到交易所內公開競價交易。而且由於國債交易數量巨大,交易所系統也無法滿足此要求。我國國債流通雖然是從場外市場起步,但由於缺乏統一的託管體系,監管不嚴,導致風險較大。場外市場也因此停滯,幾近乎名存實亡。目前場內市場的交易量還占我國國債交易量的95%以上。這與國外發達國家恰恰相反。場內市場不可能長期取代場外市場,場外市場的滯後必將阻礙國債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發展我國國債場外市場,關鍵是加強制度和法制建設。�
3.加強國債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目前,我國國債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市場分割,尚未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國債託管結構體系,缺乏一個高效的市場信息傳遞和統計監督系統,導致市場潛在風險較大,也降低了市場運作效率。為此,我們應進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規,同時,加速統一國債託管結算體系,並以此為突破口,促進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以保障國債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4.大力培育投資者。因為機構投資者的積極參與能使國債市場長期穩定地成為聯系儲蓄和國債投資之間的橋梁,使個人購買與集中性、批量性的國債購買協調銜接起來,活躍了交易,促進了流通,機構投資者確實是以提高流通性為目標的完善的國債市場不可缺少的。�
(四)調整國債利率,逐步實現國債利率市場化。�
利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同的利率水平與結構對經濟運行產生著不同的影響。比如,利率水平高對經濟具有緊縮效應,利率水平低對經濟具有擴張效應。因此,在經濟高漲繁榮期提高利率水平,在蕭條期降低利率水平。�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化過程的逐步完成,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資金 市場情況來決定債券利率水平,改變過去國債利率唯一依據銀行存款利率來決定債券利率的確定方法,逐步實現國債利率市場化創造了條件。�
調整、建立合理的國債利率結構,必須適當提高長期國債利率,理順國債期限結構和利率結構的關系;國債利率的確定除參考依據銀行存款利率外,還應考慮通貨膨脹率、市場利率的發展趨勢、投資者的投資偏好等。�
隨著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國債利率才有可能逐步實現市場化。如:1996年4月,中央銀行開始運用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以國債回購交易收益率競爭指標的形式,向14家商業銀行總行購買了2.9億元面值的國債,這說明貨幣政策市場化執行方式已經正式開始,也說明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上為逐步實現和運用市場化開始創造條件。只有中央銀行通過國債市場開展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利用國債交易吞吐基礎貨幣,向社會釋放調整利率的信號,改變原來傳統性的由行政依據銀行存款利率規定利率的辦法,實現利率市場化,同時注意防止利率自由化。�
(五)加強國債的使用管理,注重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的結合。�
國債的不同使用方向、方式、效益,對於平衡財政預算有著特別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糾正國債資金長期以來使用方向不明確、使用方式不規范、效益無法考核等不符合經濟科學規律的做法。國債作為國家財政信用資金,其使用要由國家統一安排,先從大處做新的發展戰略性安排,如:調整產業結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調節經濟的平衡發展程度,增加對西部經濟發展的投入與國有企業的投入等。並且加強投入後的管理。再做具體調配。隨著國債依存度的不斷提高,我們應更好地加強國債的使用管理,做好財政信用預算管理(亦稱第二預算),增強國債資金投向和用途的透明度,在復式預算中明確債務收入的使用方向和數量,真正做到專款專用,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設支出的預算編制制度,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決算與財務報表審核制度,以及投資效益跟蹤分析報告制度等。�
在國債使用上,還要注重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社會效益的結合。要重視社會效益,積極發展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經濟結構,努力改善經濟發展的硬環境。以此來增加稅收總量,改善財政狀況。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國債資金的使用效益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核和評價:�
1.整體效益評價:從全部的國債使用情況來考核評價其使用效益;評價的依據是看國債的使用對國民經濟全局發展的作用。�
2.項目效益評價:科學合理安排好每一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後對所投資具體項目的效益進行評價和考核。力求以盡可能少的投入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益。�
總之,既要考察整體效益,又要考核項目個體效益;既要算好大賬,也要算好細賬;既要重視當前,也要考慮長遠。加強國債的使用管理,爭取最大的微觀效益和宏觀效益,爭取最大的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的完善結合。�
(六)建立償債基金制度,實行還本付息分開的政策。�
償債基金(也稱減債基金)是由國家財政預算為償還國債而設置的專項基金,如何建立償債基金?問題的關鍵是解決償債資金的來源。一般來說,建立償債基金來源的主要思路有:(1)根據國債「內生」效益原則與有償使用原則,應從國債資金投資的盈利性較高的項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2)從與國債資金配套使用並且受益的地方政府所得收益中繳納適當比例的資金;(3)按照當年發行國債總額的一定比例轉入;(4)根據各個時期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從預算資金中直接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5)償債基金中的增值部分不斷滾存入償債基金之中。建立一定規模的償債基金之後,還應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使償債基金的正常運作有章可循並能健康順利發展。�
處理好債務利息支付的關系,實行還本與付息分開的政策。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國債付息納入經常性預算范圍,這樣,增加了債務負擔的透明度,既有利於增強調整支出結構的壓力,又有利於經常性支出內容的進一步合理化。對國債償還的管理也更為便利,如:對債券本金可用償債基金償還,既可分期,也可到期一次支付,還可以以舊換新,或者採用各種償還方式交替進行,以便於滿足各種投資者的多種還本要求,更有利於提高國債的吸引力。�
總之,作為國家的國債政策,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其總的要求是必須服從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其具體要求則涉及到各個方面,必須考慮其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以及政策的配套性、連續性。本文所提出政策選擇,就是基於上述總的要求和具體需要,但難免有缺陷之處。因此,國債政策必須放在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中不斷進行研究和運用,同時也必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而及時加以修正和完善。
『玖』 政府專項債券由誰償還
法律分析:專項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專項債務收入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省級列入「專項債務收入」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收入科目,市縣級列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轉貸收入科目。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以下簡稱專項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專項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
第三條 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債務收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直轄市政府為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專項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專項債券。
第五條 專項債務收入應當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專項債務收支應當按照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項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間不得調劑。執行中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可以從相應的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專項收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