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演算法律
❶ 支付結算有何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支付結算的法律特徵:
(1)必須通過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是一種要式行為。
(3)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4)實行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必須依照相關法律進行。
❷ 支付結算有哪些法律特徵
您好,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支付結算的法律特徵:
(1)必須通過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是一種要式行為。
(3)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4)實行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必須依照相關法律進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違反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支付結算,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結算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對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3.非經營性存款人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非經營性存款人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5.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許可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偽造、變造票據、托收憑證、匯款憑證、信用證和信用卡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明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簽發空頭支票匯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屬於金融票據詐騙活動。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騙取信用證的,屬於信用證詐騙活動。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或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9.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屬於違規使用信用卡行為。
有上述情形且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❹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等。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需要遵守的原則有: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結算辦法》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❺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中,可以支取現金的是
選AD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
戶辦理。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於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
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
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款項,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及所屬下級單位賬
戶劃撥資金。一般存款賬戶和單位人民幣卡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❻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怎麼學
財政法規學習教程:[12]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的概念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多選)
支付結算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票;(2)銀行本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5)匯兌;(6)委託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證。(多選)
支付結算的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銀行不墊款原則。
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
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多選)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多選)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判斷)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判斷)
❼ 支付結演算法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 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結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結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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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3、 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是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 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其實行統一的管理。
5、 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❽ 支付結算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票據法》《銀行支付結算辦法》
❾ 支付結演算法的紀律責任
嚴格的支付結算紀律和責任是保證支付結算制度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條件,因此中國人世銀行歷來十分重視此問題的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曾專門發布過《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並於1994年9月26日發布了《關於加強銀行結算工作的決定》,對支付結算紀律和責任作了規定。
(一) 支付結算紀律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結算紀律:
1、單位和個人的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結算紀律:
(1)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
(3)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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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的結算紀律
銀行是辦理結算的主體。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
(2) 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 不準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 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
(5) 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6) 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7) 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8) 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9) 不準放棄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
(二) 支付結演算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結算制度的貫徹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人民銀行總行1994年10月9日發布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單位、個人和銀行的結算責任作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
1、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應承擔下列責任:
(1)自行負責。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時,因錯填結算憑證致使銀行錯投結算憑證或對款項不能解付,影響資金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預留銀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生款項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銀行停止其使用有關支付結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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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連帶責任。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由於付款人拒絕付款退回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
①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的追索,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③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未按規定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⑤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喪失對其前手追索權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⑥持票人因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⑦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據法》規定期限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在票據金額內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⑧票據債務人在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時,應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銀行辦理結算的責任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辦理結算違反規定,除銀行承擔有關責任(銀行的責任,包括:工作差錯責任;違反結算規定責任),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除此之外,有關單位、個人、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外,其他及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支付結算規定,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❿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規定
選C: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