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演算法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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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60周年以來,政府預算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公共財政基本目標框架的確立,政府預算改革逐漸成為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重心。在這種宏觀背景下,借鑒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釐清新中國成立60年以來我國政府預算制度變遷的歷史軌跡,分析總結其階段性特徵和經驗教訓,對於我國財政體制尤其是公共預算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預算制度演進的歷史脈絡
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改革是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轉型和財政體制改革的宏觀背景相適應的。按照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轉型以及政府預算制度自身的發展變化特點,可以把新中國60年來的政府預算制度變遷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預算制度的產生與緩慢發展階段(1949-1978)。
新中國的政府預算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而建立的。新中國成立以後,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的有關規定,中央政府著手編制1950年全國財政收支概算。1949年12月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1950年財政收支概算編制的報告》,這是新中國的第一個財政概算,標志著新中國政府預算制度的誕生。1951年8月在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礎上,政務院又發布了《預算決算暫行條例》,這是我國最早的關於國家預算的專門法規,規定了國家預算的組織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權,各級預算的編制、審查、核定等執行的程序,決算的編制與審定程序等。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級政府預算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這就使政府預算具備了向立法機構負責的特徵。隨著上述各種預演算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初步建立起來,在籌集建設資金和促進社會主義改造上發揮了巨大作用。
新中國成立初期政府預算制度建立後經歷了20多年的緩慢發展期,這是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存在和發展的時期,也是我國傳統的計劃型財政與國家預算存在和發展的時期。在這種計劃型財政下,預算只是計劃的附庸,其地位和作用都不顯著。預算跟著計劃走,編制簡單粗放,沒有法律性、權威性和嚴肅性。1978年前盡管預算活動作為政府管理活動的一部分確實存在,但由於國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預算活動也難以正常,出現多年的赤字(見圖1)。在這一階段,政府預算制度出現過幾次嚴重的挫折和失誤。如1958年的「大躍進」運動中,財政的綜合平衡被認為是「右傾保守」,主張超預算的「積極平衡」,結果造成1958年、1959年和1960年三年嚴重的預算赤字,赤字總額分別達到20.74億元、56.05億元和71.39億元;受到三年自然災害和「大躍進」活動的影響,1961年、1962年沒有正式編制的國家預算;1966-1977年期間,由於「文革」的沖擊,人民代表大會活動被迫中斷,這期間也沒有正式編制的國家預算和國家決算,財政赤字也比較嚴重。
這一時期的政府預算特點表現為:在預算形式上採用單一預算,預算編制原則上貫徹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原則,長期沿用基數法編制預算,預算編製程序上採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逐級匯總的方法,預算管理總體上比較粗放,預算編制透明度不高,存在著非程序化和非規范化等問題。而具體到不同的部門、單位以及不同類別的支出,預算管理的方法又不盡相同。當然,受到經濟體制的制約,作為管理政府工具的民主化預算活動,這一時期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整個預算過程由行政權力主導,預算內容主要是對國有企業利稅收入的匡算和對投資於國有企業的計劃安排。從政府間的縱向關系看,中央政府統一編制國家預算,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統一的預算計劃,本級政府制定的預算只是執行統一國家預算的分解細則。
(二)體制轉軌時期政府預算制度改革的起步階段(1979-1998)。
以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開始了全面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是一場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目標的根本性變革。這一經濟體制的轉型也決定了我國財政模式經歷了一個由計劃型財政模式向市場型財政模式的轉化過程,與此相適應,政府預算制度改革也開始了艱難的起步階段。
從1979年開始,政府行政部門正式恢復預算編制,並履行向全國人大提交國家預算報告經審議批准後予以執行的法定程序,從而在內容和程序上恢復了預算的本來面目。1980年起,隨著「分灶吃飯」財政體制改革的進行,:各地方政府對自己的預算主動權越來越大,中央政府此時只起匯總各地預算為國家預算的作用,不具有決定和修改地方政府預算指標的權力與能力。這樣,原先實行的中央統一編制國家預算、各地方負責執行的做法終被放棄,從此實現了一級政權一級預算的原則。這表明預算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符合現代預算制度的基本要求。
1992年初的鄧小平南巡講話,在全國掀起了新一輪改革浪潮。同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模式,這標志著我國的改革開放進入一個新的時期。為了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公共財政體制,強化預算管理,我國開始對傳統的政府預算制度進行全面改革。第一,制定並實施《國家預算管理條例》。1991年發布的《國家預算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國家預算採用復式預算編制方法,分為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從1992年起,中央預算按復式預算形式編制。該條例的貫徹執行,對於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職能,發揮了積極的法律規范作用。第二,頒布並實施《預演算法》。199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對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預算管理級次、預算組成體系、預算年度、預算管理職權和預算收支范圍等預算基本問題以及預算編制、預算審查與批准、預算調整、決算、監督等預算環節作出明確規定,對預算違法行為具體表現和對違法單位的處罰措施也作出了原則規定。這就使我國的預算制度步入了法制化軌道。第三,實施新的預算會計制度。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1997年,財政部出台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在內的新的預算會計制度,並於1998年1月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第四,完善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國務院於1996年7月發布《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將預算外資金嚴格定義為財政性資金,要求各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提出「收支兩條線」的基本管理模式。與此適應,財政部先後制定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中央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文件,從而使預算外資金的規范管理具有可操作性。此外,這一階段部分地方政府開始實施政府預算改革創新。如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雲南省、深圳市等省市結合自身的財政預算現狀,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突破傳統的採用「基數法」編制預算的框架,實行零基預算改革,取得探索性成效。
與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預算制度相比,這一階段的政府預算制度改革是在改革開放後市場因素迅速發展的背景下進行的,改革的措施和力度均較大,也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效和經驗。但改革總體上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其他方面,並未從根本上觸動政府預算制度的計劃經濟本質,改革還僅停留在起步階段。政府預算制度仍然存在著預算約束軟化、預算透明度不高、預算資金效率較低等一系列問題。
(三)公共財政建設時期政府預算制度改革的深化階段(1999年至今)。
1998年我國政府正式提出建立公共財政基本框架,標志著財政體制深化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新一輪的政府預算制度改革也隨之啟動。1999年9月,財政部在《關於改進2000年中央預算編制的意見》中指出,2000年將選擇部分中央部門作為編制部門預算的試點單位,細化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算草案的內容。這表明,預算制度改革逐漸成為財政體制改革的重點,其目標是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重新構造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
1.實行部門預算改革。部門預算改革解決的是財政性資金的分配問題,可以綜合反映部門預算及部門所屬單位全部財政資金收支狀況並細化預算編制,在編制方法上採用零基預算、滾動預算等先進的方法。在河北省部門預算編制經驗的基礎上,中央政府於2000年起在中央本級預算試行部門預算。安徽、浙江、海南等省和個別地區,也在中央部門預算改革前後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和探索。隨後,部門預算改革在中央本級和全國各地方政府普遍鋪開。這一改革將把分散到各個部門的預算分配權逐漸集中到財政部門,從而在政府內部增強行政控制和預算的透明度。
2.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的財政體制改革。在部門預算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中央政府於2001年正式啟動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並在全國逐步推開。到2005年,中央一級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已在政府所有部門全面推開,地方的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積極推動中。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目的,是在部門預算確定後,確保嚴格和規范預算執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部門通過建立一個以單一賬戶為核心的集中型國庫管理體制,來取代分散型財政管理體制,由財政部門從外部對各個部門的支出決策和支出活動進行控制,確保財政資金運行的安全和高效。
3.實行政府采購制度。2002年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法》,在集中國庫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一個集中、透明的政府采購制度,以解決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方式問題。在這之前各支出單位的采購是分散進行的,弊端非常明顯。政府集中采購方式建立後,構建了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的法規制度體系,擴大了政府采購規模,建立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制度,有力確保了財政資金使用的公平、公開和效益。
4.進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我國原有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分類方法是計劃經濟時期參照蘇聯模式確定的,後來雖做過一些調整,但其基本分類方法一直與市場經濟國家存在較大差別。自1999年起,財政部開始著手研究如何構建適合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2004年,財政部完成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的前期設計工作,2005年3月,開始在中紀委、科技部、水利部等中央部委和天津、河北、海南、湖南、湖北等省進行試點,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
5.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自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加大了「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的力度。1999年頒布的《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對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2001年,國務院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2002年,34個中央部門已進行了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與此同時,各地方政府也積極推行該項改革。2004年,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范圍、清理整頓收費項目、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管理范圍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進展。
6.建設「金財工程」。財政部自1999年下半年著手建立「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簡稱GFMIS),並於2001年開始試點。2002年初,國務院將「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定名為「金財工程」,並將其列為國家電子政務十二個重點工程之一。「金財工程」是利用先進的信息網路技術,支撐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收付以及財政經濟景氣預測等核心業務的政府財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財政工作信息化和財政管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上述各項預算制度改革的實踐表明,我國1999年以來實施的各項預算改革措施相輔相成,規范了預算資金範圍界定、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預算管理環節,初步建立起與公共財政相適應的政府預算制度框架,並在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加強預算約束方面顯現出良好效果。
二、公共財政框架下政府預算制度改革的制約因素
1998年以來,政府預算制度改革的深度和廣度不斷加大,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在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加強預算約束方面顯現出良好效果。但應當看到,我國的預算改革是沿著由易而難、逐次深入的路徑展開,是一種漸進式的改革。這種漸進式的制度變遷往往容易受到傳統路徑依賴的影響,使得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改革面臨一系列的制約因素,與公共財政體制的規范要求還有著較大差距。
第一,預算制度改革涉及利益關系調整,受到行政體制改革滯後的制約。近年來的政府預算改革主要是側重於解決預算規則與程序層面的問題,即主要著重於預算技術層面的改革。但是從漸進預算理論的觀點來看,政府預算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也不是一個純經濟問題,而是涉及包括立法機構、預算管理部門、預算資金使用部門、利益集團和社會公眾等各預算參與者之間利益的調整,而且後者往往對預算過程和結果的影響更大。英美等國家預算制度的演進就是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之間政治權力對比均衡調整的一個過程。預算制度改革是以一定的政治制度為基礎的,財政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部門分配權的協調是通過立法來進行的。而我國的預算改革主要是在行政部門中推行,是以行政部門為主體,尤其是以財政部門為改革主體,這意味著預算改革的安排和實施主要是由財政部門在目前的行政管理框架下來完成的。但在我國目前的行政體制框架下,財政部門並無那樣的地位可以協調部門的利益矛盾,因此,預算制度改革受到的牽制就比較多。
第二,政府預算的法治化水平不高,預算監督機制弱化。法治性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特徵,而財政的法治性是直接通過政府預算表現出來的。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簡稱《預演算法》)。雖然《預演算法》對國家預算總原則、管理職權、預算收支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審查與批准、預算調整、決算、監督和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了全面、准確的規定,但其執行情況並不理想。我國的預演算法案在執行中只是粗線條的原則框架,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因而造成預算執行機關和人員的實施行為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嚴格按《預演算法》進行預算的編制、執行、監督的意識和氛圍還遠未形成。由於法治化水平不高,導致預算監督機制的弱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是對預算進行總體性和一般性的審查,「只決不議」,審批預算流於形式;地方政府在預算執行中追加預算或改變撥款用途僅憑領導意志或政府決定,人大對預算調整的監督虛有其名;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游離於人大監督之外。這些現象的存在表明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預算軟約束」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第三,政府預算公開性不夠,透明度較低。作為政府收支計劃和國家立法文件,政府預算是反映政府活動的重要窗口,也是公眾了解政府活動,監督政府正確使用公共資金,評判政府活動成效的主要依據。這就要求政府預算的全過程,包括預算的編制、執行、結果及其相關規則情況必須是公開的、透明的。政府預算的一切活動應能夠讓公眾了解、參與和監督。但時至今日,有些地方和部門還習慣性地把政府預算視為高級機密,政府預算的透明度還遠遠不夠,預算資金運行過程信息反饋不全面、透明度不高,難以為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分析和宏觀經濟調控提供可靠的依據,而且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也難以對預算實施有效監督。更應該看到的是,提高政府預算的透明度,是一個艱難的過程,需要政府高層堅定的政治意志。
第四,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預算效率不高。從預算的完整性來看,政府預算應該涵蓋政府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反映政府的全部收支計劃。但長期以來,我國在財政分配中把財政性資金分為預算內與預算外兩種資金。這種雙軌制運行既違背了預算的完整性原則,又削弱了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由於對預算外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使預算外資金演變為獲取部門利益甚至個人利益的小金庫,成為蠶食公共利益的巨大黑洞;從預算編制方法來看,目前政府預算編制基本上還是採用原來的基數法進行,各部門獲得預算經費多少,不是取決於事業的發展,而是取決於原來的基數,基數的大小對於預算經費的多少至關重要,預算單位原有的支出基數很難打破;從內容上看,預算細化程度不高。盡管預算單位編列了部門預算,但預算所預留的機動指標偏大,部分預算支出仍沒有細化到具體單位、項目和用途,一些專項補助尤為如此;從預算收支科目看,科目的分類標准不統一。目前,按經濟性質、支出功能、部門設置進行交叉分類的做法,因其內在邏輯關系不夠嚴密,導致預算收支科目體系較為鬆散,不便於進行統計分析,也與國際上通行的分類方法不銜接。由於預算編制過程中缺乏科學性,使得預算管理粗放,效率低下。
三、政府預算制度公共化改革的路徑選擇
按照公共財政的規范要求改革政府預算制度,是我國當前財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由於這項改革涉及政府各部門利益格局的變化與調整,因此是一項復雜而又艱巨的工作,不僅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預算技術問題,而且還將受到行政管理甚至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的制約,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改革進程只能是一個漸近的、逐步完善的過程。筆者認為,要進一步深化公共預算改革,必須突破傳統預算體制的路徑依賴,著力進行制度創新。
1.強化政府預算的法律效力。首先,要積極推進政府預算立法的修訂與完善,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吸取國際上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增強預演算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為預算改革提供堅實的法律框架。其次,在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的基礎上,著手制定我國的年度《預演算法案》,依法管理當年收入和開支。再次,在不斷加強預算立法的同時,還應加強執法力度,保障預算活動嚴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預算程序。
2.改革預算編制方式,建立科學的預算編制體系。一是要改進和完善預算科目體系以及收支標準的確定方法,對預算科目進一步科學、細致地劃分,使預算科目的設置能全面、准確地反映財政職能,體現政府的所有收支活動。二是根據各部門履行的職責、發展目標和人員合理推行零基預算。三是改進預算編制的方式。按照《預演算法》的要求編制復式預算,構建以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相並列的多重復式預算,以便更清晰地反映不同性質預算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增強預算的透明度。四是改革預算編制、審核程序,嚴格執行法定編審程序,且編制要經過預算編制部門的預算政策制定、預算方案論證、評估以及經人大專門委員會的修訂。
3.硬化預算約束,充分發揮人大在公共預算改革中的作用。適應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對現有的政治結構進行調整,尤其是要加大人大的作用,並以加強人大作用為核心,調整當前的政府治理模式。也就是說在公共預算的改革中,要充分發揮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構的作用,使其從「橡皮圖章」的地位轉變成為一個可以對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包括否決權在內的具有決定權的主體,並以此為契機,把公共預算的改革作為推動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完善政府治理模式的一個主要動力。
4.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為預算制度與公共財政制度建設奠定體制基礎。預算制度是整個社會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建立公共預算制度就必須繼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是進一步鼓勵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促進不同所有制經濟進行公平競爭;二是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包括產權、土地、商品、勞動力、資本等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三是深化分配製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四是深化諸如財政體制、稅收體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投融資體制、金融體制等具體體制的改革。總之,只有繼續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才能為公共財政制度建立,預算制度重建奠定體制基礎,才能建立起符合公共財政制度要求的公共預算制度。
⑵ 如何做好財政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工作
該通知專門向各單位發布了《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此前不久的10月30日,財政部內部控制委員會成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兼任內控委主任;11月5日,財政部召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實施內部控制工作會議,專題部署落實主體責任和實施內部控制工作,樓繼偉出席會議並講話。
一系列緊鑼密鼓的舉措證實,財政部正在政府部門中帶頭推進內控工作。
財政內控已做好頂層設計
《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於今年9月底,就已經財政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這可謂是財政部門加強內部控制的頂層設計。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研究生部主任鄭洪濤表示,財政部此次實施內部控制並沒有推倒重建,而是在新的形勢下對單位組織結構和職能進行重新梳理和科學劃分,根據業務屬性特徵,合理匹配財政部各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健全相互牽制的職能和崗位機制。
在貫徹落實新預演算法、推動完成財稅體制改革任務以及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的過程中,關於如何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有效履行財政職能,各級財政部門亟需這樣一份指導性文件。
事實上,《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做到了這一點。
北京艾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吉津海說,《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開宗明義提出,「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流程式控制制」,突出了用制度管權、管事、管錢,這既落實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要求,又體現出內部控制的核心理念。
另外,《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還確定了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要素、遵循原則,要求建立包括基本制度、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各單位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在內的三級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確定了財政部內部控制組織管理架構,明確了內部控制方法和主要內容,進行了內部控制職責分工,並要求做好內部控制檢查和報告。
「從這一基本制度來看,財政部此次內部控制建設大致呈現兩大特點。」吉津海說,一是組織架構科學。財政部成立內部控制委員會,下設內控辦公室並設在監督檢查局,負責內部控制工作的部署、檢查、考評;各單位設置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負責本單位內部控制具體建設工作;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通過日常監督、內審、巡視、紀檢監察等多種手段督促內控建設不斷改進完善。這一架構層級清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形成管理閉環。
二是推進路線清晰。財政部首先制訂了內部控制基本制度作為部屬各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指導性文件,然後將財政部門重大風險梳理劃分為8大類,再由各單位制定本單位內部控制操作規程。這樣一來,逐級細化,層層分解,既便於分解操作,又利於相互協同。
鄭洪濤還對財政部此次內部控制建設中以信息化手段為平台固化各種風險控制過程和關鍵點以及加強檢查和監督評價的做法表示贊賞。「各部門溝通融合並進行信息系統固化,是真正實施內部控制的必由之路。同時,財政部門的各項風險控制,不會是一個部門和一個環節就能完成的,需要協防共管,需要各司局在不同層次和不同環節上都要進行協商交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
填補政府層面內控制度空白
內部控制分為企業內部控制和政府內部控制,政府內部控制又分為政府層面內部控制和單位層面內部控制,單位層面內部控制也即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東北財經大學中國內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劉永澤表示,企業內部控制方面,財政部等部門已經聯合發布了內控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相關制度規范已成體系;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方面,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並開始實施;政府層面內部控制方面目前還是空白,財政部此次率先發布財政部門的內控制度並予以執行,填補了這一空白。
吉津海也認為,隨著《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的制訂,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府內部控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實施也就有了起點和依據。
上述說法是理論意義上的,而對於政府部門來說,財政部加強內控工作還具有現實意義。
劉永澤認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主要是為了確保單位獲取的公共資金規范使用,而政府層面內部控制主要解決的是如何規范公共資金的分配與管理。相互制衡與流程化是內部控制的兩個重要特徵,在預算分配過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學的標准和流程,使決策、執行與監督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實現權責對等、主體責任明確,這樣才能防止分配過程由個別人說了算,防止「跑部錢進」和尋租行為出現。財政部門負責國家預算資金的分配與管理,財政部門加強內部控制,實際上也就解決了政府層面內部控制的相當大一部分。
吉津海通俗地解釋說,《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主要針對政府如何「分錢」進行規范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主要針對各單位如何「花錢」進行規范管理。
對各級財政部門及其他單位形成內控「參考書」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並將政府內部控製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
劉永澤認為,財政部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正是推動我國財政部門主動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的現實舉措和實現途徑。「依法治國是全方位的,覆蓋從國家層面到單位層面。在政府的各個層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正是依法治國的具體化。希望財政部加強內部控制的舉措能夠進一步推廣到各級財政部門,從而自上而下地形成整個財政部門的內部控制體系。」而且,鄭洪濤還表示,作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制訂部門,財政部門深入實施內部控制,將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實施起到示範和引領作用。目前,還有一部分單位和部門的觀望情緒和僥幸心態比較重。
在組織內控實施工作時,各級財政部門自身建立內部控制的經驗與體會也會成為「參考書」與「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