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演算法擔保
㈠ 新預演算法的預演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點性問題
預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統一納入預算管理,這是政府預算管理一項基礎性要求。為此,新預演算法刪除了預算外資金的相關內容,代之以全口徑預算,明確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條),從而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全口徑預算體系。
全口徑預算體系,從橫向上來講,即預算的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內的「四本預算」;從縱向上來講,就是每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預算層級包括中央、省、市、縣、鄉的「五級預算」。
1、預算組成:四本預算。
總結近年來的預算實踐經驗,新預演算法確立了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四本預算組成的全口徑預算體系,並對四本預算分別作了細化規定。
一是四本預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預算,即常說的公共預算,是指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主要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這也就是原來預演算法所規范的狹義上的公共預算。為充分界定四本預算的定位與分工,明確預算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新明確了四本預算各自的功能定位,從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全口徑預算體系。
二是四本預算的編制原則。與各自預算的內容相適應,四本預算的編制原則也有所區別。其中,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著眼於結余資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可持續性。
三是四本預算的相互關系。在預算之間的關繫上,四本預算之間保持獨立完整並統籌協調,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也就是說預算之間的銜接,只能通過一般公共預算。這三本新加入預算管理的預算案,與原來的公共預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預算的全口徑預算體系。
2、預算層級:五級預算。
按照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原則,新預演算法明確了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五級預算的預算體系,將鄉級預算也納入法定的預算范圍。因為鄉鎮政府是一級政權組織,其履行職責需要財力保障,而鄉級人大的一項職權就是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預算的執行。而對於一些地方由縣級政府代編鄉鎮預算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請鄉級人大審查和批准。 財政管理體制是規范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和財力分配關系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的基本制度,與政府預算有著緊密的聯系,也是預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礎。只有明晰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實現上下級政府的財力餘缺的有效調節,才能實現財政預算制度的有效運轉。
從1994年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至今已經二十年,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調動中央和地方積極性,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平穩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財政收入在全國財政收入中佔比上升的同時,地方承擔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卻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過大量轉移支付項目對地方給予補助,地方財政支出對財政轉移支付的依賴度上升。
2013年,中央公共財政收入60198億元,佔全國財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級財政支出20471億元,僅佔全國財政支出的14.6%,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48019億元,是中央本級支出的2倍多。加上營改增的不斷推進,作為地方唯一主體稅種的營業稅逐步納入到增值稅這一中央地方共享稅框架之內,地方稅收入劃分更趨弱勢,日益影響到各級地方財政的獨立正常運轉。
由於各方面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和具體規范內容的認識上存在較大分歧,難以就政府間財權和事權劃分、收入劃分等核心內容達成共識,新預演算法沒有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進行細化規定,而是沿用了原預演算法的原則性規定,並將規范重點轉向共識較多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從法律上確立了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本規范。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稅制條件下平衡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解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專項轉移支付主要解決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處責任以及實現特定目標等。近年來,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快速增長,2013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總額42973億元,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24363億元,佔56.7%;專項轉移支付18610億元,佔43.3%。
當前,財政轉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規模過大、項目繁雜、配套過多、資金下達不及時等問題。為此,新預演算法從三個方面對規范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確了轉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二是規范了專項轉移支付,要求設立要有法律依據、運行要有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資金配套要有嚴格限制。三是規范了轉移支付的預算,要求編制要符合規定的標准要求,下達時間要符合規定的時限等。
這樣規定,既適應了轉移支付制度規范發展的要求,也體現了當前整合規范轉移支付項目的現實需要。轉移支付制度的規范化、法治化,對當前正在推進的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層政府財力保障能力等各項財稅改革也將發揮有效地推動作用。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是最好的監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財政預決算等政府財務資料都屬於保密內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代表們審議的預算草案都要求嚴格保密並在會後收回。直到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首次對外公開部門預算。在此背景下,原預演算法在預算公開方面的規定也是一片空白,沒有對預算公開的具體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預算公開的呼聲日高,對「曬政府賬本」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和強烈的訴求。新預演算法在總結近些年來預算公開實踐的基礎上,從預算公開的內容、時間、解釋說明以及法律責任等對預算公開的規定進行了全面的細化規定。
一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內容,既包括預算,也包括預算調整和決算,既包括本級政府預算,也包括部門預算。二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時限,要求本級政府和部門的預算、決算分別在批准或批復後20天內公開。三是規定了預算公開的主體,其中本級政府預算由財政部門公開,部門預算由各自部門公開。
總之,從預算公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新預演算法規定的預算公開,不只是預算草案的公開,而是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等整個財政運行過程的公開;不只是政府層面的公開,而是各級政府及組成部門全方位的公開。通過全過程、全方位的預算公開,把政府預算的錢袋子曬到了陽光之下,把預算的「黑箱」變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如何規范,是預演算法修改中廣泛關注的問題,每一次修改也都觸動著各方面的神經。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債券一度風行,許多地方政府為籌集資金修路建橋。為防範地方政府過度舉債,1994年制定預演算法時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28條),堵上了地方政府發債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發展中面臨資金缺口,在土地出讓金等收入之外,也開始尋求各種形式的債務性融資。
特別是2008年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以來,以地方融資平台等方式積累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急劇擴大,所形成的風險日益凸顯。根據審計署對全國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債務情況的全面審計結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債務總額約30.28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7.89萬億元,包括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9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67萬億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4.34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較前兩年大幅增長。
雖然總體上看,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各項風險指標處於國際通行的控制標准范圍內,風險總體可控,但也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特別不少地方政府債務率超過100%,債務余額超過當地綜合財力,甚至出現債務逾期等問題,需要加快予以規范和逐步化解。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也在逐步推進。在總結1998-2004年間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舉債並轉貸地方的經驗基礎上,2009年,國務院首次批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0億元,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並列入省級預算管理。2011年起,財政部開始推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2014年5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等10省市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舉借債務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綜合考慮地方發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範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預演算法確立了堵疏結合的原則,即在為地方政府舉債「開正門」的同時,也設置了若干安全閥來「堵偏門」,從六個方面確立了地方政府舉債的基本規則。
一是舉債主體,規定只能是經國務院批準的省級政府;二是用債方向,要求只能是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三是債務規模,實行債券發行限額管理,不能超額發行。四是還債能力,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五是管理機制,規定了有關的債務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等。六是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違規舉借債務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把地方政府在舉借債務開閘的同時,為政府舉債的風險能夠控制在合理區間套上了法律的「緊箍咒」。 2001年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來,逐漸形成了國庫單一賬戶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國庫管理制度,推動了預算資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國已有55萬多個預算單位實現了國庫集中支付,基本上實現了全覆蓋。為此,新預演算法第61條正式確立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明確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但是關於國庫管理的具體方式上,圍繞人民銀行在國庫上的職責定位,雖然只是經理還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各執一詞,從一審爭論到四審,也引起了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綜合各方面意見,新預演算法仍然維持了國庫經理制的規定,這為國庫經理與代理之爭畫上了一個句號。為什麼這么改呢?主要加強預算資金支付監督、維護預算資金安全的角度考慮,即使在國庫支付制度改革的情況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國庫作為第三方的監督制約作用,有必要賦予央行對國庫支出業務進行必要審核的許可權。因此,新預演算法繼續維持了原法規定的經理的表述,繼續明確央行經理中央國庫的法律條款,有利於央行依法履行經理國庫職責。
值得注意的是,新預演算法還對財政專戶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專戶是各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用於特定資金的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專項支出財政專戶(如糧食風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等。
由於實踐中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省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都有權審批財政專戶,甚至一些市縣也越權開設財政專戶,導致財政專戶數量眾多,大量財政資金以各種形式存在商業銀行,脫離國庫的有效監督,滋生了「小金庫」等腐敗問題。社會上要求取消財政專戶的聲音很大,但考慮到不少財政專戶(如社會保險基金賬戶、非稅收入專戶)有其現實必要性,新預演算法給財政專戶的設立留下了空間,並對財政專戶的條文從批准設立、專款專用等方面進行了多次從嚴的修改完善,規定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才可以設立財政專戶,並明確要求財政專戶收入也要納入國庫管理,這樣對財政專戶作了最嚴格的限制,也為健全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預算中必須安排的預算支出項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農業等7個領域,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了相關預算支出不低於一定比例或增長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規文件也對文化、社保、醫療等領域作出了預算安排的規定。
法定支出的積極作用,是體現了對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加快發展的預算支持。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固化預算支出結構、分割和肢解預算的完整性、削弱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等問題。同時,相關法律對於財政預算安排的規定,也影響到預演算法的法律效力。為此,新預演算法刪除了預算審查和執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規定,同時強調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中,國家確定的各項重點支出,應當在統籌兼顧的原則下,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優先安排。同時,還規定了在各級人大審查預算草案及預算調整方案時也明確將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 從國外經驗看,審查預算是議會的最重要的職責,議會通過對預算的控制實現對政府行為的有效監督。在預演算法修改的整個過程中,對於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查監督,真正實現通過預算對政府行為的控制與監督,各方面有著強烈的呼聲。
新預演算法在總結近年來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主要對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預算審查監督權作了較具體的規定。
一是規定預算草案的細化要求。針對實踐中預算過粗、「看不清、弄不懂」等問題,新預演算法規定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編制,分別反映預算的支出方向和具體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類編列到項(類、款、項三級),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類、款兩級),通過二者結合,全面反映預算支出的全貌。同時,對轉移支付支出的編制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完善預算的初步審查制度。實踐中預算審查專業性強,而人大會期有限,針對這一問題,新預演算法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制度,明確初步審查的范圍包括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方案,審查機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進行,規定了審查的時限要求等內容。
三是明確了預算審查的重點審查內容、預算調整審查的有關程序以及預算執行監督的有關規定。
㈡ 預演算法條文數從79到100,哪些細則被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准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三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准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三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三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三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三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四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四十七、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四十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四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五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五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十三、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為:「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五十六、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五十七、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五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㈢ 新預演算法實施條例評析:社保預算、國庫、地方債、稅收返還 楊志勇
2015年新預演算法實施以來,預算改革加快進行,現代財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預演算法實施條例頒布並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將為進一步落實預演算法,鞏固財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製度上的保障,讓財政改革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預演算法涉及面廣,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同樣如此。本文只就新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庫管理、地方債管理、稅收返還等談點看法。
財政補貼體現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公共屬性
新預演算法實施以來,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四位一體,形成了統一的預算體系。四本子預算各有特點,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務對象,對所服務的人員更有針對性。
但四本子預算均有公共屬性,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得到財政補貼。新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這一規定可見一般公共預算在預算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對於一個人口老齡化且老年人存量較大的國家來說,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可持續性是個大問題。最近幾年,一般公共預算補助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金額越來越大。2019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83152.13億元,支出74740.78億元,結餘8411.35億元,而當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中來自財政補貼(即來自一般公共預算)的有19103.12億元,這意味著如果沒有財政補貼,社會保險基金年度可持續運行都成問題。人口老齡化意味著領取養老金人口佔比的增加,意味著醫療費用的增加。前者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後者加大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壓力。醫療費用水平與醫療技術進步有關。一些疾病本來不可治療,但隨著技術進步,或可治癒,或不能治癒但可以帶病生存,相應的醫療費用增加,相應的養老金支出也會增加。醫療技術與其他許多技術進步不太一樣,在短期內醫療費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醫療保險支出還與社會進步有關。一些疾病原先未納入醫保范圍,隨著社會進步納入醫保,醫保支出就會增加。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可持續性遇到困難時,或改革社會保險基金制度,或加大財政補貼,新實施條例為加大財政補貼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國庫管理最為引人注目。有人費心費力要在新實施條例中找到相關爭論的解決方案,但實際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確定了大方向。
國庫庫款如何支配,看似爭議最大,但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新預演算法第五十九條就有明確的規定:「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而且,新預演算法第九十三條還有人員問責的規定,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違反預演算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新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預演算法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作了明確的界定,直指六種行為: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凍結、動用國庫庫款;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國庫之外的其他賬戶;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辦理資金撥付和退付;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壓國庫庫款;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無疑,這些規定讓國庫庫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從而可以更好地促進國庫管理的現代化。
建立健全地方債風險防範機制
地方政府債務問題一直備受關注。
新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新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此作了細化,即:「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總限額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余額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的限額。」
新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地方政府違規擔保一度是地方債風險管理領域的突出問題,新預演算法的規定已經堵上這一漏洞,強化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新實施條例對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作了明確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債務限額大口徑的概念,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新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如何管理本地區債務作出規定;「接受轉貸並向下級政府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突出了各級政府債務的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政府債務」突出了地方債務管理的主體責任。
新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提出預警,並監督化解債務風險。」這是對新預演算法「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規定的細化和擴展,有利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全流程管理。
稅收返還似應明確劃歸轉移支付
新實施條例在細節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間。關於「稅收返還」的處理就是一例。先來看現實是怎麼做的。根據2019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決算表,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中有「稅收返還及固定補助」。
根據新實施條例第九條的界定,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我們可以將「稅收返還」理解為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的一種。
但是,新實施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均有將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並列的表述。第十二條規定:「預演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轉移性收入,是指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三條規定:「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支出的給予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也將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並列。顯然,新實施條例這四條的規定未將稅收返還視為轉移支付的一種。
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稅收返還與轉移支付關系的現實處理經歷了一個過程。最初,稅收返還是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一種;接著,稅收返還單列,不作為轉移支付;後來又把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放在一起,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在做法上二者並列;再後來,轉移支付又包括稅收返還。從最近的轉移支付分類來看,新實施條例在這一點上似未全面吸收改革的成果。
從理論上看,稅收返還既然是一級政府給另一級政府的財力轉移,那麼它就完全符合轉移支付的定義,將它歸類為轉移支付是站得住腳的,沒有必要將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並列。
(作者楊志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㈣ 《新預演算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新預演算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新預演算法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舉債規模必須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新預演算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認真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預演算法而實施不力,那麼法立得再好也會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認真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是我國財政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預演算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要認真學習、全面理解新預演算法,准確掌握新預演算法的精神、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增強預演算法治意識,自覺把新預演算法的各項規定作為從事預算管理活動的行為准則,嚴格依法辦事,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各級財政部門在學好用好新預演算法的同時,還要大力做好新預演算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把該法作為「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除專門組織新預演算法培訓外,其他業務培訓中也要安排這方面的內容。財政部在「六五」普法驗收中要把各地貫徹執行新預演算法的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
同時,各地要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新預演算法,讓社會公眾了解掌握預演算法律知識,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2、做好新預演算法實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預演算法的制定和實施正處於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時期,對一些符合改革發展方向但一時還難以具體規定的問題僅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我國是一個大國,各地預算管理所面臨的環境和條件不同,預算管理的水平差別也較大。
因此,本著從實際出發、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中央層面還需要按照新預演算法確定的原則及授權,抓緊修訂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研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資金支付、政府債務管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地方層面還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預演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