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源碼罪
❶ 販賣源代碼有罪嗎
這個已經屬於商業犯罪了,源代碼也是公司核心競爭力之一。具體的情況你可以找律師問問。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謝謝。
❷ 偷源代碼怎樣可以構成盜竊罪
法律分析:偷到的源代碼的價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就可以構成盜竊罪。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❸ 賣源碼犯法嗎
法律分析:倒賣源碼屬於商業犯罪了,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源代碼也是公司核心競爭力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❹ [法律咨詢]關於下載上傳網站源碼被告了!怎麼辦
最壞的結果是花錢買它的源碼了。
測試和自己研究,這要看它的源碼裡面有沒有說明可以免費給個人使用,比如很多軟體會提供個人版的免費版。現在,你可以刪除你下載的內容,如果對方沒有申請證據保全或其它手段,是無法證明的。
個人感覺這個源碼商很可惡,軟體本著開源、共享的原則,是歡迎個人試用和測試研究的。你沒有任何營利,又是個人使用,在法院上,可以堅持否定侵權。
如果是我,我會不理睬的,空間商是連帶責任,但你個人購買,大約你也沒有實名制。按說,源碼商應該先給你一個警告的,這樣直接告上法院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以前在網站工作,經常收到律師信,講我們發布的信息侵權了誰誰的名譽權,最多我們刪除這些信息也就罷了。
也就是,你最多刪除他的源碼也就罷了。
就想我們天天使用盜版的微軟操作系統,怎麼也沒見微軟起訴我們呢。就是起訴,微軟也未必勝訴的。原因很簡單,我下載個人研究,你不滿意我刪除就是了。
❺ 偷源代碼犯法嗎
法律分析:偷到的源代碼的價格達到數額首磨較大的標准就可以構成盜竊罪。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鋒返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者基斗,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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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利用網路泄露軟體源代碼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性
審判長於翠英、主審人王列賓合議庭成員鄭焯瓊
〖案情簡介〗
被告人項軍、孫曉斌均系新加坡商人投資的凌碼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的軟體工程師。2000年4月,項軍被公司派往馬來西亞arl公司進行門戶網站建設。期間,arl公司曾以高薪邀項加盟,但因故未果。因兩家公司合作關系破裂,項軍被本公司招回。項因其個人要求未得到滿足,對公司不滿,遂積極拉攏孫曉斌一起離開凌碼公司,加盟arl公司。兩人商定,孫將其編制的軟體源代碼交給項,由項轉交arl公司並作演示,藉此向對方推薦孫。同年11月初,項軍前往馬來西亞的arl公司,通過新浪網的個人信箱下載了孫從國內發出的軟體源代碼,並將源代碼安裝到arl公司伺服器上進行演示。此事被凌碼公司發覺後,向警方報案,遂案發。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軍、孫曉斌違反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和要求,披露所掌握的軟體源代碼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依法分別判處項軍、孫曉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項、孫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均認為原代碼不屬商業秘密,且無證據證明項將原代碼安裝到arl公司伺服器上,兩人的行為未造成凌碼公司特別嚴重損失,故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市檢一分院出庭意見認為,且後果特別嚴重,兩人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建議二審駁回兩人的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案所涉軟體源代碼符合商業秘密的待征,應予確認;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獲取並加以固定、封存的電子證據等足以證明項、孫實施了泄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兩上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量刑並無不當,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通過互聯網實施犯罪的新類型案件,也是我院受理的首例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本案二審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針對上訴理由,強化了對事實、證據的核查和法理分析,對法律適用和條款解釋作了有益的探索,對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主要體現在:
一、本案系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案件,此類犯罪具有犯罪主體高智能性、犯罪手段隱蔽性、犯罪內容廣泛性以及危害後果嚴重性等特點,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廣泛應用,目前已經成為一種新類型的犯罪現象。從犯罪學上將其定義為「網路犯罪」。九屆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專門對網路犯罪的范圍作了界定,並要求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嚴歷打擊。因此,對於網路犯罪,應透過其「虛擬」的表象,按其行為性質定罪處刑。
❼ 員工離職之後,利用在職期間拿到公司對應開發源碼。全盤復制了公司的官方網站
如果員工入職的時候簽訂了保密協議,在職參與所有項目不得外傳或者私自使用,就屬於違法。
如果沒有簽訂,切員工參與該公司源碼,在員工離職後員工使用不存在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