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預演算法
A. 新預演算法的內容
法律分析:1.中央預算編制的內容主要包括:(1)本級政府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節余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還或補助地方的支出;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編制的內容主要包括:(1)本級預算收人和支出;(2)上一年度節余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二十七條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條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
B.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第三條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條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第五條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第八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第九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條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十四條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C.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第三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第六條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第七條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第八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三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五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第十八條預算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九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第二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D.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第三條預演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第四條預演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第六條預演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第八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第九條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
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准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准,設置、徵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第十條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於經濟建設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
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出,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第十一條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條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並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並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第三章預算編制第三章預算編制第十五條預演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E. 新預演算法於哪一年正式實施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預演算法》是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
預演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虧純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凳梁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各部門及其所屬各棗空運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部門預算編制、執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