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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預演算法

發布時間: 2022-06-09 14:30:11

『壹』 中國現在有那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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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主要分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7、地方各級人民政法組織法
8、人民法院組織法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公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民法通則 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擔保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繼承法 收養法 婚姻法 民事訴訟法 合夥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三資企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價格法 審計法 會計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 預演算法 稅收徵收管理法 個人所得稅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對外貿易法 環境保護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勞動法 公司法 國企破產法 票據法 證券法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保險法 海商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國籍法 領海及毗連區法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締結條約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檢察官法 律師法 公證暫行條例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公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 等等

『叄』 我國現有多少部法律我國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

N部。多得嚇死人,先從根本大法憲法開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7、地方各級人民政法組織法 8、人民法院組織法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公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民法通則 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擔保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繼承法 收養法 婚姻法 民事訴訟法 合夥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三資企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價格法 審計法 會計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 預演算法 稅收徵收管理法 個人所得稅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對外貿易法 環境保護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勞動法 公司法 國企破產法 票據法 證券法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保險法 海商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國籍法 領海及毗連區法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締結條約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檢察官法 律師法 公證暫行條例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公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 等等,這些只不過是九牛一毛,還有成千上萬部,太辛苦了我就不找了,以後可能都會接觸的。 至於今年出台的法律有兩部很重要,一部是新出台的公司法,一部是新出台的證券法。 我國現行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議案,即享有法定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有關法律議案或制定修改、補充、廢止某項法律的提議。 2.審議法律草案,即立法機關對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議案進行審查、討論。 3.表決和通過法律草案,即立法機關對經過審議的法律議案進行表決,是立法過程中最具決定性的階段。 4.公布法律,即立法機關將活的通過的法律按照法定的形式公之於眾。法律的公布全由公家主席來行使。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全文,傳媒可予下載。 立法程序 (1) 提案。提案權屬於誰,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提案權專屬政府,如奧地利;有的國家只有議員才可以提出議案,如美國;有的國家,政府、議員皆有提案權;還有的國家無限制,上至國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從政府部門到社團組織,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都可以提出法律議案。 (2) 辯論。議會審議法案要依據一定的議事規則進行公開辯論。辯論一般要經過三讀(也有「一讀」或「二讀」的),以英國為例,其下院的一讀只宣布議案名稱,使之付印,不進行辯論。二讀是關鍵,即在確定議案的重要原則之後交由有關委員會審議;受理該委員會要逐條逐款審查並向議會提出報告。報告。三讀是在委員會審理和報告的基礎上對議案的內容進一步進行辯論,然後表決。實行三讀的國家還有丹麥、芬蘭、德國、美國、泰國、菲律賓等。各國在「讀」的具體程序或者方式上多有不同,但目的卻大同小異。 (3) 通過。立法機關對立法議案表示最後同意即為通過,英國等少數國家,所有法案都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多數國家,憲法性法須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其餘以簡單多數通過。法案的表決可就整個議案進行,也可分內容逐條進行;通過的部分進入下一道程序,未通過的部分則為廢案。有的國家的某些法案,議會通過後還須全民公決。 (4) 公布。法案由議會表決或者全民投票通過後,一般還要經國家元首簽署並以一定形式公布後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對議會通過的法案,國家元首應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有的還要務求行政首腦、主管部長附署),或要求復議,或予以否決;對全民公決通過的法案,國家元首在法定期限內簽不簽署都要生效。在瑞士,法案經兩院通過後要在官方的「法律匯編」刊行5天後才生效。

『肆』 我國的哪些法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是公民權利是根本保障;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為保證憲法的尊嚴和相對穩定性,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代表:《立法法》、《選舉法》、《國旗法》、《反分裂國家法》等。

民商法:

它是規范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代表:《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關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責任等一般規定的法律法規代表《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

經濟法:

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與民生有關的法律部門。代表: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

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代表:《刑法》等。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保證前面六個部門實體法實施的,我們叫做程序類法律,也就是訴訟與非訴訟的程序類法律。比如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有調解、仲裁等。代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

『伍』 民法法系又稱A、羅馬德意志法系 B、法典法系 C、大陸法系 D、成文法系

這裡面是不是有多選題啊?
個人意見:
1.C、D(公司法應該是屬於商法)
2.B、C、D
3.A、D
4.A、C
5.A、B、C、D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 按法律部門分類)

來源: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


憲法相關法(4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29.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6.反分裂國家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7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8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8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8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88.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9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9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經濟法(7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社會法(2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編 輯: 李倩文

『柒』 中國有多少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 按法律部門分類)
來源: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

憲法相關法(4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29.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6.反分裂國家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7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8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8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8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88.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9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9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經濟法(7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社會法(2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編 輯: 李倩文

『捌』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法

你好,中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 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提出,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重點將是「提高立法質量」。法工委有關負責人稱,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礎上,將每個法律部門中支架性的、現實亟須的、條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
具體分為:
1、憲法
2、行政法
3、經濟法
4 、民商法
5 、勞動法
6 、環境法
7 、訴訟法
8 、刑法
9 、軍事法

『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這問題很廣泛,可以搜一下網路。大體是這樣的:市場經濟是依法規范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行為、市場交易行為和秩序、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勞動、社會保障等規范,都是以市場活動為核心的法律規范。中國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不僅為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條件,而且為公私財產權的保護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較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台,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於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並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佔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准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於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其宗旨在於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合夥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一批聯營組織屬於合夥性質。但是,《民法通則》對合夥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夥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准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過去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准正是過渡到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准,中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經濟主體 結構。原國有企業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在企業的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制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因而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國已經頒布的這類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的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訂立的經濟合同仍然對其產生約束力;(4)採納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5)確立了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並立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求簡練,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參照條款,以便操作;(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於1995年6月 30日通過,是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以擔保方式保險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范。參照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中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通資金的需要。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票據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國際統一性的特徵。
《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2002年10月修訂,是調整公民、法人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 29日通過,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旨在建立和發展統一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演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於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范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一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於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出台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一般尚處於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於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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