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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演算法

發布時間: 2022-05-30 00:21:39

A. 刑法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

依你所述,先並的起刑點應該是15年,而不是你說的12年;先減的起刑點是12年(如新犯的搶劫罪是13年,那起刑點就是13年。分析如下:

一、關於數罪並罰的相關規定:

1、有期徒刑,刑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4、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二、根據你的敘述,我們來算: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新罪,執行3年。

(1)先減:案犯先因盜竊罪被判15年,已經執行了3年,剩餘刑期是12年。此時再犯搶劫罪,再量刑時,就以這個剩餘刑期為盜竊罪的量刑新起點,此時,數罪中的最高刑期是12年了,而不再是15年。

(2)後並:此時,總和刑期是19年(12+7),所以量刑幅度在12年至19年之間。假設決定執行刑期17年,此時已經執行過的3年刑期就不算了。此時還需要執行刑期是17年。此時案犯實際被執行的刑期是3年加17年,也就是20年了。

(1)判三年演算法擴展閱讀: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這也是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通過的第九個刑法修正案。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些說,也就是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該負刑事責任,並給犯罪嫌疑人 刑罰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廣義上的刑法不僅僅指刑法典,還包括對刑法典中局部內容進行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個條文作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此外還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對刑法典進行局部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理論上稱為單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理論上稱為附屬刑法。

所以,廣義刑法是由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組成的。狹義刑法則僅指系統地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在我國,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B. 刑期演算法

沒有期滿。

死緩或者無期減為有期的,從減刑的裁定確定之日起,起算有期徒刑的刑期。

從1997.8確定減為17年的,那麼刑期應到2014.8,現在減了4年半,刑期應該到2010.2到期,這期間還可以再減刑,但經過幾次減刑後最終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2年,這還不包括緩刑考驗期的2年。

C. 詐騙罪刑期具體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D. 電腦挖礦會被判多少年

所謂網路「挖礦」,是指計算機被植入的軟體程序,會通過特定演算法,在計算機上進行運算。運算完成後,自動得到特定結果,從而產生虛擬幣,這些虛擬幣可在第三方平台換算,獲得真實貨幣。由於這種程序的非破壞性和隱蔽性,即使用戶電腦中毒也不會像勒索病毒一樣即時感知到。挖礦木馬只會潛伏在用戶的電腦中,定時啟動挖礦程序進行計算,大量消耗用戶電腦資源,導致用戶電腦性能變低,運行速度變慢,使用壽命變短,甚至燒壞電腦硬體。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 數罪並罰的計算方法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F. 緩刑起止期間演算法

法律分析: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G.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演算法

法律分析: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H. 重大立功表現獲減刑後想再次減刑的如何計算間隔期

你所提的問題涉及兩個概念,即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減刑幅度」和「減刑之間間隔」。
減刑幅度是指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具備什麼條件下可以減刑多長時間。
減刑之間間隔是指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具備法定減刑而依法得到減刑後,下一次再具備減刑條件後的時間間隔。

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減刑的條件為:
一、判決生效後必須投送的監獄執行刑罰,並具備一定執行時間,即減刑起始條件。
二、在服刑期間具備法定減刑是由,即減刑是由條件。
三、兩次減刑的時間間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時間間隔條件。
四、法律的特別規定。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減刑幅度」的法律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關於「減刑之間間隔」「起始條件」的法律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時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關於減刑「是由條件」法律規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犯罪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犯罪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所述的「重大立功表現獲減刑後想再次減刑的如何計算間隔期」的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該服刑人員初始獲刑的具體刑期,如是五年一下,還是五年以上十年一下,還是十年以上二十年一下等。
其次,如果本次再此減刑的是由不是「重大立功表現」,就不能突破減刑的「時間間隔」的法律規定,如果再此減刑的是由屬於「重大立功表現」,還可以突破減刑的「時間間隔」的法律規定。
第三,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兩次減刑的「時間間隔」不受上次減刑幅度的約束,即上次減刑不論是減刑一年還是二年或者三年,都不影像兩次減刑時間間隔的法律規定的間隔要求。
可見,你所述的「重大立功表現獲減刑後想再次減刑的如何計算間隔期」的問題,還得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間隔的規定後,才能再次獲得減刑。

I. 漏罪 先並後減演算法

數罪並罰關於新罪和漏罪有不同的計算方法。犯新罪就是「先減後並」,漏罪就是「先並後減」。一般來說,「先減後並」比「先並後減」時間長。
舉例:A犯了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執行兩年後,在監獄里又犯了故意傷害罪,應該判三年,先減後並就是未執行的兩年和新罪的三年數罪並罰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果是執行兩年後,發現之前A還有過盜竊行為,盜竊罪量刑為三年,那數罪並罰的計算就是先故意傷害的四年和盜竊的三年判四年以上七年以下,然後在減去已經執行的兩年,還應該執行的就是兩年以上五年以下。

J. 數罪並罰的刑期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數罪並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並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並處罰。

數罪並罰並非人們通常所認為的,只是簡單地將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罰相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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