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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演算法屬於

發布時間: 2022-05-30 00:20:05

Ⅰ 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質及清算的方式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當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後,要進行公司清算,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並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終結公司所有法律關系的行為。公司清算一般分: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自由清算三種:

1、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2、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則是指在公司解散時,在財產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3、自由清算,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Ⅱ 清算,清算,清算……

  1. 非破產清算包括普通清算、特別清算和強制清算。
    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是《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中提出的。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准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同時,該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應當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特別清算,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普通清算指企業被解散後,清算義務主體(企業或其出資人)自行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進行清算的行為。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指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可見,解散的原因不能成為清算類型的判斷標准,無論企業正常解散,還是被責令撤銷或關閉,只要是企業或其出資人自行組織清算組清算,都屬於普通清算。
    至於特別清算,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介入的清算為特別清算。其依據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此外,原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由行政部門作出處罰並清算,並非出於企業自願,與《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規定的情形相似,因此,也屬於特別清算。
    由此可見,特別清算指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政清算主管(義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進行清算的行為和程序。
    強制清算屬於司法強制措施,是由法院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組織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並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予以確認。包括以下情形:1.依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當企業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組織清算時,經債權人申請,法院組織清算組清算;2.法院判令清算義務主體限期清算而清算義務主體拒不履行時,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清算。
    強制清算和特別清算存在區別:前者是司法強制行為;後者是行政機關依法發起、介入、監督的清算行為,目的是為了某些特殊領域的企業順利地退出市場。

Ⅲ 清算的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按照企業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適用於各種性質的企業。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實行法定清算,因為作為綜合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只負有限責任,股東之間缺少信賴關系,如果實行任意清算,股權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護。根據清算企業宣告解散、破產時的財務狀況不同,法定清算可分為兩類: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也稱不停止支付清算,主要是指合營企業因經營期限屆滿等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通常在實施普通清算時,企業的財務狀況並非困難,不但有充分的償債能力,而且還有可能分配剩餘財產。普通清算的特點是清算事務主要由公司和清算機構按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法院和企業債權人不直接干預。
特別清算
當企業因資不抵債宣告破產或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明顯障礙時,只能通過法院實施特別清算。特別清算也稱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業因宣告破產或因財務狀況惡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時企業往往負債累累,普通清算已無法進行。

Ⅳ 清算價格法是什麼意思呢

清算價格法是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對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方法。它是根據企業清算對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確定所需評估的資產價值的方法。
清算價格法評估的步驟:

1、進行市場調查,搜集與被評估資產或類似資產清算拍賣的價格資料。
2、分析、驗證價格資料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3、逐項對比分析評估與參照物的差異及其程度,包括實物差異、市場條件、時間差異和區域差異等。
4、根據差異程度及其他影響因素,估算被評估資產的價值,最後得出評估結果。
5、根據市場調查計算出結果,對清算價格進行評估。

Ⅳ 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的法律後果

清算,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序。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公司清算是企業在終止過程中,為終結企業現存的各種經濟關系,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估價、變現、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
清算中止,是指在
清算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情況影響清算的正常進行而將清算暫時停止,待中止的情況消失後,再恢復清算。

Ⅵ 什麼是清算價格法

清算價格法是指以企業在停業或破產後,進行企業清算,出賣資產時可收回的快速變現價格,來評定企業資產價值的方法。採用這種方法進行資產評估要注重調查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類似資產的拍賣價格清理資料,對價格資料的准確性進行認真分析研究,並要逐項將評估對象與參照物進行對比,根據其差異程度來確定評估結果。
清算價格法主要適用於企業停業和破產時的資產評估。

Ⅶ 破產清演算法規定的財產有哪些

不適用破產清算的有下列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例如出賣人在當時發給債務人的貨物,但債務人尚未收貨也未全部付款的;以及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Ⅷ 公司的清演算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流程是:
1、成立清算組;
2、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財產;
4、接管公司債務;
5、設立清算賬戶;
6、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7、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Ⅸ 公司清演算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

所謂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後,依照一定程序了結公司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並分配財產,使公司歸於消滅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制度的總稱。除公司合並、分立兩種情形外,公司解散後都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不經清算,公司不得注銷登記,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終止前的一個必經程序。
根據不同的標准,公司清算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是否在破產情況下進行,公司清算可以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根據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確定的程序還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可以將清算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據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的干預又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由於在我國破產清算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其程序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
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非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公司清算就由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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