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著作權
① 我國著作權法將具有獨創性的資料庫作為哪種作品加以保護
B 匯編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有規定,前提是有獨創性。
沒有獨創性的,還在借鑒與探討階段。
② 利用網路資料庫開展信息信息資源檢索,會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有哪些
您好!主要問題如下:
(1)未經許可,擅自設立代理伺服器讓非授權的IP地址的用戶使用
(2)利用網路資料庫內容為基本素材,自建各種資料庫
(3)使用下載軟體於短時間內不加限制的大量下載資料庫內容
(4)存儲於個人計算機的用於個人研究或學習的資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給非授權用戶使用
(5)簡介利用網路資料庫進行商業服務或支持商業服務
(6)用網路資料庫內容匯編生成二次產品,提供公共或商業服務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③ 資料庫要得到著作權保護,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資料庫作為版權的基本條件是:只要在組成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其中的內容的獨創性與資料庫的版權無關,這里的獨創性單指資料庫對於內容的編排。
④ 資料庫是哪一類無形資產
資料庫是其他用途一類無形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及應用指南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確認
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徵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一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⑤ 資料庫表結構 可以放到軟體著作權裡面嗎
如果是用代碼實現的事可以放到軟體著作權裡面的
⑥ 資料庫並沒有超出單純的著作權法的課題范疇嗎
1994年形成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議》(Trips協議)對資料庫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該協議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不論以機器可讀形式或其他形式表現出來,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同等保護。此種保護不延及數據或者材料本身,並不得減損對數據或者材料本身業已存在的版權。」《Trips協議》消除了《伯爾尼公約》的模糊性,第一次明確將資料庫的保護以國際公約規定下來。
⑦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
你好!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本條是關於匯編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的規定。具體釋義如下:
匯編也是一種演繹創作行為,是將已有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或其他材料等匯集起來,經過選擇、取捨、設計、編排形成匯編作品。依本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
由於匯編作品中注入了新的創作,表現了匯編人獨特的選擇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在整體上賦予了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故匯編人就其設計的這種新結構或新形式享有著作權。但是,對已有作品,即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匯編,要受到原著作權人匯編權的制約,即需獲得原著作權人之許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否則要承擔侵權的責任。通常匯編不得改變原有作品的形式。
此外,1990年著作權法對資料庫未作保護,此次修改在本條中明確規定對「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要像其他作品一樣受到保護,於是將電子計算機資料庫納入其中了。資料庫作品是根據既定標准挑選的經過系統整理並被存儲在可供用戶存取的計算機系統內的一整套信息資料。資料庫也可以製作成為光碟。資料庫所存儲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原稱編輯作品)保護,但許多資料庫匯編的是沒有著作權的作品、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資料庫等。雖然其設計的程序部分可以作為軟體進行保護,但由於其所存儲的內容是沒有著作權的,因而他人可以復制。考慮到雖然信息資料本身可能是沒有著作權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資料庫的匯編體現了匯編人的創造性勞動,同時資料庫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資。因此,資料庫作品應當納入匯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⑧ 資料庫是否能申請專利
如果申請專利的資料庫需要保護的是構建方法和過程的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但是如果資料庫單純是軟體產品則申請專利最好是結合硬體設備申請發明專利。
其次,在版權保護方面,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也可以在知識產權范圍內起到保護公司軟體產品的作用。
申請專利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類型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又分為產品發明和技術方案的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現的發明,即用物品來表現其發明,例如機器、設備、儀器、用品等。方法發明是指發明人提供的技術解決方案是針對某種物質以一定的作用、使其發生新的技術效果的一種發明。方法發明是通過操作方式、工藝過程的形式來表現其技術方案的。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和方法以及單純平面圖案為特徵的設計不在此保護之例。由於實用新型專利及申請具有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審批周期短、收費低的特點,使該類型專利的申請量占總專利申請量的2/3。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即產品的樣式。它也包括單純平面圖案為特徵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