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學者留學基金委
A. 國家留學基金委聯合培養博士和訪問學者的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申請人的身份和補助
聯陪博士的申請人必須是全日制在讀博士研究生,訪問學者需要是在國內科研院所或者高校正式工作的科研人員、教師等。
補助上,訪問學者給與的補助略高一點,美國的話,每月多100美元。
B. 留學基金委高級研究學者和訪問學者的區別
出國簽證身份都一樣,不同的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經費來源和支持數額不同
出國後工作環境不同
前者學術層級高,帶有研究項目以及合作研究可能性更高;有可能安排講座、授課
後者可以是學生,跟班學習
供參考。
C. 為何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訪問學者被拒簽
申請人大多對拒簽表示不可理解。其實公派訪問學者被拒簽的案例在過去也是很多的,只是今年顯得尤為突出。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對英國訪問學者簽證作出一定的解釋說明,幫助申請人明白自己為何被拒簽,以及應該如何申請訪問學者簽證。 英國訪問學者在英國的移民法當中實際上是兩種簽證,嚴格的說中文對訪問學者的翻譯只是其中一種。英國的訪問學者在法律當中分為ACADEMIC VISITOR和RESEARCH SCHOLAR兩種類型。前者ACADEMIC VISITOR屬於訪問類型簽證,指申請人去英國進行所謂的學術交流,相互交流最新的學術思想,研究成果等。而後者RESEARCH SCHOLAR是屬於工作簽證范疇的。特指互相交流學術研究技巧,切磋研究經驗。或者在英國借用實驗室進行研究工作等。這兩種類型的訪問學者簽證在法律里邊是有嚴格區分的,其實對於中國大部分所謂的訪問學者是屬於後者,即RESEARCH SCHOLAR。 大部分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訪問學者被拒簽都是由於申請人申請的簽證類型錯誤。簽證官認為申請人應該申請TIER 5工作簽證即RESEARCH SCHOLAR,而非普通的ACADEMIC VISITOR簽證。而申請人尤其是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留學的申請人通常只知道ACADEMIC VISITOR這個類型的簽證,誤認為只有一種類型的簽證可以選擇,因此導致簽證類型錯誤拒簽。 這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申請人在簽證申請過程當中的幾種誤區,這里我們特意澄清一下:l 為什麼其他人通過了我被拒簽,同樣的國內學校為什麼我需要申請工作簽證人家不需要?其實這個問題很容易理解,同一所大學不同科系,教授發的邀請函內容是不同的,簽證官是根據邀請函內容來考慮是屬於ACADEMIC VISITOR還是TIER 5工作簽證的。因此也就是說你的實際研究內容決定了你申請何種類型的簽證。l 教授不給我申請TIER 5工作簽證的SPONSOR CERTIFICATE因此我只能申請ACADEMIC VISITOR。 在龍朔簽證事務所的實際工作當中,我們發現很多申請人拒簽後都愛說這句話,並且覺得自己很無辜。因為是教授不給我向移民局申請配額,那我沒有辦法啊。實際上這是屬於站在不同立場考慮問題產生不同結果的典型案例。申請人通常是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考慮問題,既然教授不想我申請工作簽證,那我只有一種類型可以選擇。但是作為簽證官,他們是不考慮申請人的利益的,他們考慮的是英國政府的利益。英國有明確的移民法律對每種類型的簽證有詳細的規定,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就通過,不符合法律就拒簽。不存在教授讓你申請什麼就申請什麼的道理。並且從法律講,教授更沒有資格去干涉簽證政策,因此無論教授跟申請人說的是什麼,簽證官都是不考慮的。並且由於教授對移民法一無所知,很多時候教授給申請人的信息本身就是有誤導性的。l 中國政府都公派留學了還能拒簽? 這個想法是最要不得的,但確實很多訪問學者的真實想法。太多訪問學者在拒簽後表現出來的氣憤,決定了申請人無法冷靜的分析自己的拒簽理由,導致再次拒簽的可能性增加。因為很多人認為國家都給我錢出去了,你英國政府憑什麼拒簽。但是申請英國簽證無論是公費還是自費,在英國法律當中其實沒有任何區別,二種類型的申請人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就不存在以上的邏輯,因此申請人還是要明確法律規定才能慎重的思考自己的簽證是否可以通過。l ACADEMIC VISITOR拒簽後申請TIER 5工作簽證不就可以了。從理論上如果是因為簽證類型錯誤拒簽,下次申請新的簽證類型是可行的。但是從實際操作的統計來看,只要是有拒簽史的申請人,再次申請簽證的時候審核時間會延長,另外簽證官給出通過決定要比沒有拒簽史的人慎重的多。而且在很多小的問題上,如果是第一次申請人,通常不構成拒簽理由的理由在有拒簽史的申請人身上是會成為新的拒簽理由的。l 既然工作類型的訪問學者很難申請,我改邀請函的內容不就得了。很多申請人在ACADEMIC VISITOR拒簽後,修改邀請函內容,把跟工作有關的內容去掉,認為第二次申請就可以了。但是事實證明這是最錯誤的一件事。我們見過大量的二次或者三次拒簽的訪問學者都是由於出現了這種情況導致的。簽證除了考慮法律的問題還要考慮邏輯和申請人的誠信。從邏輯上,申請人在不懂法律的時候提交的申請是最真實的,如果申請人第二次申請把邀請函內容修改了,那麼簽證官會相信第一次是真實的,而第二次是為了迎合法律而作的修改,因此不予採納繼續拒簽。另外這種錯誤的行為會造成簽證官認為申請人不誠信,故意欺騙簽證官,因此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印象。導致以後申請的時候簽證官由於懷疑申請人誠信而拒簽。 因此綜上所述,龍朔簽證事務所提醒所有申請人一定要慎重對待自己的簽證,不要盲目的申請,尤其是不要認為公費和自費在簽證當中是有區別的,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想法,並且導致了很多申請人最終不得不放棄花費了大量時間爭取到的公派留學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