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意見
㈠ 涉法涉訴涉法涉訴-全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會議
全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會議中,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強調了幾個關鍵點。首先,他著重指出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各級領導應以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核心,帶著對人民的深情去接訪,耐心聽取群眾的訴求,針對每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制定針對性措施,同時兼顧解決法律問題、思想情緒和實際困難。
其次,他提出要從源頭解決問題,建立以科學發展觀為導向的考核體系,強調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堅持調解優先,促進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元化機制的銜接,強調責任倒查,確保問題製造者承擔並受到相應責任追究。
再者,周本順強調依靠基層的力量,認為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的長期穩定,需要強化基層基礎,鼓勵基層解決問題,倡導"基層解決,北京不再擁堵"的理念。各地需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基層建設,確保基層有足夠的資源和條件處理問題,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的基層社會治理目標。
最後,他強調依靠法制解決問題的必要性。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政策,維護司法公正,依法糾正錯誤,堅決維護司法權威,確保信訪秩序的法治化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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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訴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
㈡ 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法律分析:涉法涉訴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指信訪中有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處理的信訪案件。
法律依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 一、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一)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統一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序辦理。各級政法機關要積極配合黨委、人大、政府等信訪部門做好涉法涉訴信訪與普通信訪分流工作,引導涉法涉訴信訪群眾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黨委、人大、政府的信訪部門按規定轉交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同級政法機關應當及時接收,依法處理。(二)暢通和拓寬涉法涉訴信訪渠道。各級政法機關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訪人的申訴控告權利,耐心聽取和了解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和訴求。對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信訪事項,要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告知信訪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或層級反映問題,或者將信訪材料轉交相關部門處理。要進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積極推進網路信訪、視頻接訪,整合來信、來訪、電話、網路、視頻等訴求表達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訴、咨詢、查詢一體化的綜合受理平台,提高工作實效,把信訪群眾吸附在基層、在本地、在政法機關,努力減少進京訪、越級訪、非正常訪。(三)准確區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訴與訪。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政法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或相關法定救濟途徑解決的,作為訴類事項辦理;對政法機關依法不能通過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濟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以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信訪條例》處理的信訪事項,作為訪類事項辦理。中央政法各單位要按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訴與訪的甄別標准和區分界限,細化受理范圍和條件。
㈢ 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具體應該包括四類
涉法涉訴事項,指的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領域中已經發生或正在產生,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門處理的事項。這類事項不僅涵蓋訴訟程序,還涉及到其他法規規定的領域。信訪部門會記錄涉法涉訴事項,但不會按照信訪流程出具處理意見。
涉法涉訴主要分為四類:
一、正在或應當遵循法規通過法院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例如拆遷徵收文件爭議,法院已作出具有強制力的判決或受理中,或對生效判決、裁定、決定表示不滿。
二、涉及檢察院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例如對刑事立案程序及監督程序的不滿,或對檢察院的結論有異議。
三、通過公安機關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例如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的異議,需通過行政復議提出訴求。
四、通過司法行政機關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例如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罰決定不服,或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導致的損害,應申請行政復議。
信訪部門不受理涉法涉訴事項,因為其職能為指導性而非行政性,不具備法律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8〕1號),信訪處理行為及答復、回復等不具備可訴性,不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㈣ 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具體應該包括四類
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如同法律與訴訟領域的一把鑰匙,打開了一片復雜的司法景觀。它並非單純指法院判決或公安部門的日常事務,而是一個包含多維度的司法處理范疇,涵蓋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等多個領域(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為依據)。
涉法涉訴,其核心在於任何已經、正在或應依法通過特定司法途徑解決的事項。這類事項不僅限於訴訟,還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管與救濟程序。盡管信訪部門在登記過程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但他們不會按照信訪程序出具正式的受理或處理意見,因為這超出了他們的法定職責范圍(依據法律,信訪部門的職責在於指導而非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接下來,我們來細數涉法涉訴的四類主要情形:
1. 法院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如拆遷糾紛中,如對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滿,或對司法鑒定意見存疑,這些都需通過法院的正規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比如勞動爭議,不服仲裁結果須訴諸法院;親告罪案件則需主動起訴,接受法院判決。
2. 檢察院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如對檢察院的刑事立案程序或監督決定有異議,可能涉及對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質疑,這些都需要依照檢察院的法定程序進行。
3. 公安機關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涉及行政處罰、許可或強制措施時,如交通事故鑒定爭議或舉報執法不當,都應通過行政復議而非直接向信訪部門求助。
4. 司法行政機關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行政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如行政賠償決定,需要行政復議來尋求糾正,而非通過信訪渠道。
理解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關鍵在於,它明確界定了哪些問題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而非簡單地將所有法律問題歸結為信訪范疇。因此,當遇到這類問題時,應當熟知相應的法律法規,選擇正確的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