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學者西班牙
㈠ 在西班牙留學,我回國要辦回國人員證明需要什麼材料啊
您好!
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所需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表;
2、護照首頁復印件 ;
3、有效的居留證復印件;
4、加蓋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或注冊單復印件;
5、加蓋學校公章的成績單復印件;(博士後及其它研究人員須提供在留學單位學習證明或工作合同);
6、加蓋學校公章的畢業證書復印件,或臨時畢業證書復印件。(博士後及其它研究人員須提供在留學單位導師意見函);
7、回國機票復印件 (注意:持往返機票的一律不予開具回國證明);
8、如需郵寄辦理,請提供預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9、注意:上述所有材料的原件被審查後退回,復印件大使館留存。
㈡ 出國做訪問學者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及博士後類別申請人,外語水平需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 (WSK)」並達到合格標准。各語種要求如下:
- 英語(PETS5):筆試總分55分(含)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試總分3分(含)以上;
- 德語(NTD):筆試總分65分(含)以上;
- 法語(TNF):筆試總分60分(含)以上;
- 日語(NNS)/俄語(ТЛРЯ):筆試總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試總分3分(含)以上。
2.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的語種一致)。
3.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或地區連續留學8個月(含)以上,或連續工作12個月(含)以上,或曾以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身份留學3個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相應語種培訓並獲結業證書。各語種要求如下:
- 英語:高級班結業證書;
- 德語、法語、日語、俄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中級班結業證書。
5.參加雅思、托福、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日語、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准:
雅思(學術類)6.5分、托福網考95分;
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B2級;
日語達到日本語能力測試(JLPT)三級(N3);
韓語達到TOPIK3級。
6.赴英語、德語、法語、日語、俄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以外其他語種國家留學者,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對該語種的面試或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二、關於外語合格條件的說明
1.上述外語合格條件系留學人員申請和派出的統一標准,申請時合格且外語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派出時即可視為外語合格。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結業證書、雅思、托福、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韓語(TOPIK)、日語(JLPT)成績有效期均為兩年。
2.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的證明材料為全國外語水平考試 (WSK)成績通知單。
3.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的證明材料為學歷或學位證書。
4.曾在同一語種國家或地區留學或工作的證明材料為: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曾留學單位及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分別出具的在外學習或工作的證明。對曾留學國與擬留學國使用語言不一致的,須另行提供曾留學單位出具的工作語言為相應語種的證明。
5.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B2級包括參加相應語種考試並取得等同於CECRL B2級的證書或成績,如德語TestDaF12分以上,法語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語TELEB2,義大利語CELI3、CILS
Due B2、PLIDA B2等。
6.赴非英語國家外語合格條件的說明
外方邀請信須明確工作語言。對外方邀請信中明確表述可使用英語作為工作語言的留學人員,英語達到國家公派合格標准也可以申請並派出,派出前可按自願原則到有關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對象國語言初級培訓,申報時提交英語水平證明材料即可;對外方邀請信中明確表述使用英語以外語種作為工作語言的留學人員(含邀請信中未明確工作語言者),應達到上述外語合格條件規定的相應語種合格要求,並提交相應外語水平證明材料。
㈢ 去英國的訪問學者能否在歐洲其他國家旅遊及探訪
英國簽證可以免簽入瑞士
但其他國家還不行,因為英國不是申根成員國
建議去SHENGEN國家辦理簽證,只要能辦出來,就可以去其餘SHENGEN國家
申根協定及申根簽證簡介
一、申根協定及申根簽證概念:
1985年6月24日,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SCHENGSN)簽訂申根協定。該協定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頒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便可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內在所有申根成員國內自由旅行,但從第二國開始,需在3天內到當地有關部門申報。申根協定還包含以下原則:
1.申根協議國家應在人員流動萬面,尤具是在簽證方面採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議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議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議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的第一個申根國家;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議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義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頒發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15國,即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希臘、奧地利、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
二、申根簽證的種類及申辦辦法:
1.申根簽證分為入境和過境兩類。
1)入境簽證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兩種。簽證持有者分別可一次連續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計不超過3個月。如需長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員國申請只在該使用的國別簽證;
2)過境簽證指過境前往協定國以外國家的簽證.一般有一次、兩次兩種、特殊情況下可頒發多次過境簽。每次過境時間一般為3天,最長為5天;
2.申根簽證的京請頒發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一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一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一成員國,應申辦另一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一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託管地者,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
5)途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一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後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三、關於申根協定中正、灰和負名單
申根協定把申根成員國之外的國家分為正名單、灰名單和負名單三類:
1、正名單是指所有申根成員國和其他免辦簽證的發達國家,共30個國家;
2、灰名單是指一部分成員國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員國不要求簽證的國家,共20個國家,對灰名單國家是否要求申辦簽證由各成員國自定;
3、負名單國家是指必須申辦簽證的國家,共130個;其中包括中國。
㈣ 劉曉艷的本人簡介
1995年7月—1998年7月東北師范大學數學系助教
1998年7月—2001年12月東北師范大學數學系講師
2001年12月—2004年10月東北師范大學數學與系統學院
副教授
2001年9月—2001年12月西班牙馬德里大學訪問學者
2003年9月—2005年9月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
計算數學與科學工程計算研究所博士後
2005年9月-中國人民大學